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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16:09:02 浏览量: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县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助推永年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我县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助推永年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10号)和《邯郸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县政府设立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引进成熟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主要投资于我县创新型产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永年县政府投资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确定投资基金的投入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投资基金的管理、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机制。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体育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机制参与部门授权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行使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召集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投资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投资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投资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投资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以支持创新型产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行业;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投资决策等;

(三)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四)运用县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每季度应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原则上具有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三)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五)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其他资质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合作设立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永年县注册,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的子基金,社会资本应达到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3倍以上,投资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5倍。其他子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四)除基金管理人和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政府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按约定比例同步到位;

(五)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六)子基金由政府投资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应向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政府投资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永年县有分支机构,与我县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政府投资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时,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政府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一般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股票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基金清算等。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签订合作协议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

(二)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三)子基金设立满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滚动发展,投资损失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421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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