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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办法】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3 12:18:01 浏览量:

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一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一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表彰我县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蚌政办〔20156号)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固镇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的作用,不断推进我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县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县政府监察部门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政府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绿色、节能、环保,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相关人员经培训合格;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固镇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企业名单。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候选企业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和演讲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拟入围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4家入围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入围企业,评委会办公室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在入围企业中确定2家企业授予“政府质量奖”,并予以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给予每家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对另2家政府质量奖入围企业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和受表彰企业优先享受县经信、科技等部门相关经济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评奖年度县财政预算,作为当年政府质量奖奖金和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政府质量奖称号。被撤销奖项的企业8年内(二届)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七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固镇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2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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