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博彦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疫情防控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民政办法】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6-08 15:27:01 浏览量: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完整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6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围绕“病有所医”的总体目标,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以规范门诊救助为辅,逐步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程序,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做到救助程序便捷,管理运行规范,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及因病致贫的城乡特困群众。

二、救助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有他方承担责任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发生的;

(三)医疗美容、保健理疗的;

(四)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予报销(补偿)的;

(五)其他不予救助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人群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给予适当资助。

(二)完善住院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补偿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各类商业保险报销后,经本人申请,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100%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自付合规费用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

4.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低于3万元的不予救助,超出3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视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按10%2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

(三)规范门诊医疗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途径、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救助金额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计委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疾病纳入大病保障和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时,在住院救助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依照上述住院医疗救助规定执行。

四、申请程序及救助资金发放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医疗终结(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各类报销补偿)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及医疗救助对象本人);

3.身份类别及家庭收入证明;

4.医院诊断证明和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证明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证明,患者参加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或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证明;

5.其它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村(居)委会、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及收入情况进行初审,核实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填写《永年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或单位做出书面意见,盖章签字后上报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审核。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对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做好政策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部门上报的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救助的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其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

(五)发放救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定期审批,由县民政部门视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开展时间及次数,根据实际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实行银行化形式发放。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筹措

1.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市、县财政按照筹资标准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基金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各乡镇、村(居)委会或单位对救助申请要严格把关,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由审批机关追回骗取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访问:永年县 办法 救助 【民政办法】永年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