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设立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财政局、农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人员由民政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垫付或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费用支出仅支付追偿费用时发生的诉讼费、委托代理费,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 救助基金来源及运用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交通事故责任方对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含社会各界捐助和赠与。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帐户内需保持60万元资金规模,其中南陵县财政部门50万元,其他社会资金来源10万元。在资金规模不足时,由县财政拨款补足。
第六条 在南陵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支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暂无能力承担而确需抢救的。
(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伤者,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暂无能力承担而确需抢救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
(四)交通肇事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
(五)其他确需救助的。
救助金额:伤者抢救治疗费用每人不超过两万元;丧葬费用据实支付,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特殊情况由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对属于肇事逃逸案件的,案件侦破后办案单位应及时向肇事责任人追回已垫付的救助费用;对流浪在我县辖区身份不明的受害者事故损害赔偿由县民政局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处理。
第八条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件,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救助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通事故伤亡、亡者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或医疗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通知有关医院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抢救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已受理的伤者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向有关医院支付抢救费用和告知伤者或伤亡者的合法代理人。
(四)对因交通肇事所致无名尸体的保管、火化费用和因交通事故逃逸造成的死者丧葬费用,由有关殡葬机构每半年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和批准后,给予支付。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定期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运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报领导小组审批后转作支出处理。
第十条 对受害方系我县镇五保户的,经医院治疗终结后,由该镇安置在敬老院,后续费用由镇支付;受害方系流浪至我县的,在未查找到亲属前,由县民政局安置在福利院,后续费用由民政局支付。对逃逸案件没有破获超出县社会救助基金规定幅度的医疗费的由镇或民政局支付。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必须要将每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备案,并接受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