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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9 17:18:02 浏览量:

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规范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建立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

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规范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建立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在房地产用地取得、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以及兑现整改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失信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济宁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各县(市)、兖州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工作,每月8日前将更新后的房地产用地诚信评价信息报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日常沟通协作制度,形成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监管的工作合力,建立国土资源领域与人民银行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  实行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评价会议审查制度。

诚信评价会议成员由法规宣教、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国土监察、土地储备、土地资产管理等科室处、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做好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范围,记入诚信档案:

(一)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

(四)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约开发利用,违规囤地,造成土地闲置;

(五)其他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常态化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诚信档案。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联动制约机制。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禁止该房地产用地主体及其控股的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暂停其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在查处整改到位、消除不诚信行为记录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相关金融政策,将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用地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用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主体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严格信贷审批、提高资金成本、限定业务品种、降低信贷规模,情节严重的实施信贷退出等措施。

第九条  房地产用地主体对诚信档案的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持相关证实性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核,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房地产用地主体在申请过程中提报虚报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一年内就同一问题提出申请,且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立征信共享制度。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利用济宁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信用与金融信用资源的有效对接。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提供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将相关信息纳入济宁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7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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