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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蓝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30 16:00:08 浏览量:

蓝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蓝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蓝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办法



蓝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及《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办发〔2009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蓝田县内增减挂钩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增减挂钩工作应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加强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择应依据各镇、街办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基础,选择山区、岭区、交通不便及空心村较多的镇、街办先行开展。各镇、街办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四)民主自愿,保障权益。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增减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期限一般为三年,即从批准立项开始,三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逐年归还周转指标,第一年归还周转指标的30%,第二年归还周转指标的30%,第三年归还周转指标的40%

第二章 增减挂钩工作的管理及申报

第六条 增减挂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镇政府、街办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全县增减挂钩工作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具体指导、资金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一)项目区所在镇、街办主要负责辖区内增减挂钩工作的区域选定、资料上报、项目批准后拆旧复垦、建新安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二)县国土局负责项目区的汇总申报、组织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项目区的镇、街办及村规划审查,对符合规划的出具书面报告

(四)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按照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封闭管理”的原则,对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拨付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五)县农业局配合县国土局对项目区新增耕地进行初步验收、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负责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土肥监测)、对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按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六)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环境保护的评价、监测工作。

(七)县林业局负责项目区内成片林和古树的保护工作。

(八)县文物旅游局负责项目区内集中安置区域的文物勘探工作。

(九)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十)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拟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镇、街办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等,对符合条件的区域,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对各镇、街办申报的拟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由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出明确意见报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条 各镇、街办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镇政府、街办的申请(后附拟实施所在村委会申请);

(二)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

(三)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实施的决议;

(四)涉及拆旧农户同意拆迁协议书;

(五)拆旧农户需安置的,提供安置方案;不需要安置的,提供情况说明;并在安置方案或情况说明上附农户签字确认资料;

(六)拆旧地块现状照片、录像等影视资料;

第九条 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决定的拟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国土局召开选点布局听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区专项规划,以县政府名义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

第三章 拆旧区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区专项规划经省市审批后,项目区所在镇、街办要按照实际情况,编制拆旧复垦设计预算报告,设计预算报告报经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项目所在街办、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拆旧复垦工作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资金审计制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运行。项目区所在镇、街办对拆旧复垦预算资金超过30万元的,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不足30万元的,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在拆旧实施过程中,必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区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拆旧复垦完成后,镇政府、街办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新增耕地面积复核(复核单位与前期测量单位必须为不同的两家单位),向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镇政府、街办关于拆旧复垦新增耕地的验收请示;

(二)拆旧复垦项目竣工报告及竣工图纸;

(三)拆旧地块复垦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数据表及相关图片、录像等资料;

(四)土肥监测报告;

(五)项目管理工作报告及监理工作报告;

(六)审计报告和财务资金决算报告。

如初步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由镇政府、街办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后形成书面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局以县政府名义申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四条 经省市两级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局注销拆旧农户原土地使用证书,并对新增耕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由镇政府、街办出具新增耕地的权属调整方案,新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建新安置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新安置区必须符合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街办、村建设规划,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方可组织实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镇、街办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对一户一宅的被拆旧农户,可在镇、街办、村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新址由县国土局勘察后进行审批;对一户多宅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由镇政府、街办将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等情况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审核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等情况,按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建新安置区涉及整村搬迁的,项目所在镇、街办必须编制安置设计报告,设计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报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安置房的面积原则上参照《蓝田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新安置区涉及整村搬迁的,按照相关规定应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个别小组搬迁的,原则上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实需要的,由镇政府、街办根据项目所在村组的实际情况制定基础设施配套方案。

第五章 建新留用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新留用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建新留用指标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使用建新留用指标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缴纳指标使用成本,指标使用成本的数额不得低于每亩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缴纳指标使用成本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办理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用地经省、市、县三级批复后,按照蓝田县征地工作流程、补偿标准等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征收完结后,依照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后,若受让方为未缴纳留用指标使用成本的建设项目单位,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应先补交留用指标使用成本。

使用建新留用指标的建设项目单位,可免缴耕地开垦费、新增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照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的原则进行资金拨付。建新留用指标的使用成本应专项用于拆旧、复垦、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镇、街办应对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增减挂钩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组织拆旧复垦的镇、街办,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资金批复,县财政局统一下拨资金。拆旧复垦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一次性下拨,直接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完成50%后,拨付35%资金;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后,拨付35%资金;经省市终验合格后,拨付30%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安置、统一搬迁的村,按照净增耕地面积(拆旧复垦面积-建新安置面积)给予每亩10万元补助,80%用于安置补助,2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安置房的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安置房开始动工建设,拨付30%资金;主体建成,拨付30%资金;群众搬迁入住后,拨付40%资金。所补助资金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二十七条 对不需要安置的村,按照净增耕地面积(拆旧复垦面积-建新安置面积)给予每亩3000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镇、街办,按照净增耕地面积(拆旧复垦面积-建新安置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镇、街办、村的奖励资金须在拆旧复垦完成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的整体申报,由县国土局组织,对申报产生的前期工作经费(测绘、项目设计等),由县国土局报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将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量化年度指标归还比例任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十二条 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指标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增减挂钩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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