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
1. 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之间调拨;
2. 资产在跨部门的划转;
3. 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 经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
6. 对外捐赠。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损,是指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五)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
(四)重大资产处置,报市政府同意后审批。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笔在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二)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应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国有资产,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填报《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市政府同意。
(四)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系统处置登记,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可参照前款程序办理。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将批复文件集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资产处置申请文件、《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公示情况、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资产权属证明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 无偿转让协议;
2.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划转撤并的批文,必要时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3. 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偿转让、置换
1. 资产有偿转让方案或置换协议;
2.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市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
3. 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4. 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 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 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或者经济鉴证证明。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文件;债务人死亡的,应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涉及诉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及裁定书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提供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说明等;
4.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检查制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