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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16 20:36:02 浏览量:

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处置行为,根据《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株办〔2012〕30号)、《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株洲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处置行为,根据《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株办〔201230号)、《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通知》(株县政办通〔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满足的条件:在编制标准范围内更新公务用车,旧车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如未达到更新条件,确实不能使用的公务用车须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处置旧车及购新车的报告》,经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字同意,凭此报告及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开具的证明到县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处置。

二、单位公务用车需要处置时,须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申请公务用车处置的书面报告,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核实后,被处置车辆必须停放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地点,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钥匙(备用钥匙)及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行政公章)、车辆年检情况、保险费、路桥费、车船使用费等缴纳情况以及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违章记录等资料,然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向资产占用单位开具“车辆移交验收单”。如属拍卖车辆,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如属报废车辆,资产占用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将车辆送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报废处置,由单位持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做好残值入账工作

四、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聘请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被处置车辆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拍卖底价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定后,报县政府审定后方能进行拍卖。

五、拍卖公司在拍卖车辆前,应在株洲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告后再依法组织公开拍卖。

六、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拍卖收入扣除拍卖佣金、评估费等其他费用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缴入县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拍卖收入上缴财政后,资产占用单位凭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车辆转让合同复印件、上缴处置款票据复印件做好固定资产销账和收入入账工作。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都必须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处置,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擅自处置。违者,将依据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凡公务用车转私人用车,需要变更车辆行驶证及其它相关资料时,交警部门所属车管所一律凭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开具的票据和其他过户资料予以过户。经查未按本规定将公务用车过户的,将依据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交警部门及车辆占用单位责任。

九、车辆处置收入用于原单位新车购置或车辆维修。

十、此规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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