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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7篇

时间:2023-08-07 18:36:01 浏览量:

篇一: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坚持依规执纪治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监督执纪程序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审查集团和各产业班子成员、集团职能部门全体员工违纪问题。

  (二)各产业纪检监察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1-

  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案件审查或者复议复核的,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为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严格监督执纪人员准入制度,必须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做到忠诚、专业、干净、担当。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节

  线索处置

  第八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及集团规章制度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2-

  经审批后移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审批、备案。

  第九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监委委员,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三节

  谈话函询

  -3-

  第十四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或者纪监委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4-

  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四节

  初步核实

  第十八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产业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产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立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5-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核实、企业内部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不得突破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四条

  执纪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集团权限内的相关材料、财务数据委托鉴定、审计,核实有关信息,对集团内部涉案款物进行统计、核对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6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6-

  第二十六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第二十七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对集团内部涉案款物处置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录音录像资料需妥善保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7-

  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处置及追缴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报送同级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三十二条

  根据被调查事项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可通过集团纪监委与司法机关建立的案件协办机制和联络沟通平台,提请有关机关会商案情,采取技术调查等措施。

  第六节

  审

  理

  第三十三条

  纪监委对违反纪律,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8-

  第三十四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监委委员负责案件审理,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组补证。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同级纪监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监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审理报告报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监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支部),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实名举报线索,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被审查人可能涉嫌犯罪或存在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向集团纪监委报告案情,由集团纪监委视情况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9-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由集团纪监委负责移交和处置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监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上级党委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纪监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对案情简单、处分轻微的,视案件情况可简化或合并上述初核、立案、审理相关程序,确保关键程序环节到位情况下采取简易程序。

  第三章

  处分处罚

  第四十条

  处罚、处分种类:

  处罚种类:(一)经济赔偿;

  (二)罚款。

  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

  记过;

  (三)

  降级;

  -10-

  (四)

  降职;

  (五)

  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

  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优,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考核不称职;受记过和降级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免职、责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集团公司和各产业不再续用。

  第四十二条

  办理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相关手续期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成效显著或有重大奖励和立功表现,经处分机关申请报上级党委或集团党委同意,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罚处分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罚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处-11-

  分:

  (一)情节恶劣,或多次违纪违规的;

  (二)发生经济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内部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各产业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集团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12-

篇二: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第一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

  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

  第二篇: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执纪监督自查报告

  高度重视执纪监督工作,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逐一自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书记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按照《县纪检检查组织执纪监督重点工作清单(9月)》文件要求,对照旅游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相关问题。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已成立县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涉旅企业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大委办(2018)29号文件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全局工作同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落实。二是教育关爱职工,激发担当作为。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开展警示教育,营造廉政文化,并积极维护职工权益。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纪问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提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质效。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工单办理工作,确保工单办理质量。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脱贫攻坚走村入户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

  存在问题:宣传氛围营造还不到位

  整改时限:2018年9月20日前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坚持推进先进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来川视察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二是及时分析研判。主动应对解决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三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同网络上错误思想及时作斗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内容安全、传播安全。经认真审查,没有在公众场合发表同中共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干部。

  (四)中秋、国庆期间正风肃纪工作。一是加强干部廉政教育,在重要节假日开展廉政警示提醒,倡导党员干部廉洁清正过节;二是定期以会前学法形式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文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能力;三是组织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使全体干部廉洁从政警钟长鸣。

  (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查。一是强化教育,推动基层干部廉洁从政。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二是抓好重点,推动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组和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三是抓好问题整改,认真落实上半年主体责任专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六)廉政档案核查工作。落实专人再次审核领导干部提交的廉政档案,经审查,报送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真实无误。

  (七)巡视巡查反馈问题整改。根据《中共市委扶贫领域首轮专项巡察第一组专项工作问题清单》,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对照清单核实涉及问题,并迅速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开展中。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本次自查出来的问题,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台账,全面自查、逐项梳理。做到问题线索一件一查、自查内容一项一查,逐项列出清单、整改清单,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建章立制。

  第三篇: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用好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用好自我监督的制度利

  器

  --关于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

  (试行)》的几点体会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如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我主要有几下几点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到学深悟透,掌握精髓

  一是要充分认《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的背景、过程和具有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找准纪委职能定位,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解决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想监督问题,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思想

  则

  的要求,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坚持早打招呼、早提醒,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微杜渐,防止“小毛病”拖成大问

  题,充分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原则。同时,也不能放松对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都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要严格审批权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我们在进行监督执纪过程中,一定要落实审批权限的有关要求,明晰每个步骤的审批人,严格按权限、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要体现执纪审查的党内特色。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立案审查后,要向被审查人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其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要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在审理报告中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上述规定和要求,都充分体现出党内纪律审查的特色,也体现出挺纪在前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加以落实,认真将纪律审查同行政调查、司法调查区别开来。

  (二)抓住重点,管控监督执纪风险

  像。既可以记录一些稍纵即逝或不易发现的细节,又可以保障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录音录像资料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三)强化自我监督,扎紧制度笼子

  一要严格执行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都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从而避免和防止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的发生。严管才是厚爱,严而有力的制度要求和约束,才是对纪检干部真正的关心。

  二要严保执纪审查安全。中央、省、市纪委一直都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工作,强调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将会严厉追责相关责任人。执纪审查安全是高压线,我们在开展执纪审查工作时,务必要将执纪审查安全放到更重要的位

  置,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传导压力,切实压实责任,务必尽职履责。审查组和案管部门要不定期自查、检查、抽查执纪审查安全落实情况,确保执纪审查安全不出任何问题。

  三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

  第四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致认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机关寄予殷切期望。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全会指出,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

  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

  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解读

  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

  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2]全会指出,中央纪委要带头执行规则,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行为。[2]第五篇:(系列评论●学思践悟)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

  (系列评论●学思践悟)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

  自我监督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一打铁还需自身硬

  ●党章赋予纪委很高的权威,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信任就是鞭策,就是考验。●有的纪检干部与监督对象吃吃喝喝、勾肩搭背,私下交往频繁;有的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帮助有问题反映的干部打探消息、说情抹案;有的超越权限办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寻租,做生意、要资金、拿项目,为他人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用更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现在就到了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的阶段。●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的具体行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章赋予纪委很高的权威,党中央对纪检队伍高度信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衷心拥护。信任就是鞭策,就是考验。纪检队伍的作风和纪律,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乎党的信用和形象,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形成有效管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

  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要求“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保持队伍纯洁。中央纪委坚决落实中央要求,率先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实现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

  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机关也绝非净土,自我监督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有的纪检干部与监督对象吃吃喝喝、勾肩搭背,私下交往频繁;有的擅自处置问题线索,帮助有问题反映的干部打探消息、说情抹案;有的超越权限办事,擅自扩大调查范围,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寻租,做生意、要资金、拿项目,为他人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反映出纪检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免疫力,面对腐败分子和不法人员的“围猎”,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千古之恨。要筑牢理想信念的堤坝,堵塞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加大自我约束力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监督要靠党的组织,靠敢于担当的人,靠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一系列面向全党的法规制度,不断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用更严格的制度管好自己,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现在就到了完善制度、推进标本兼治的阶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广大纪检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监督,把监督当成一种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用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是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队伍。

  ●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把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体现,就是底线思维。纪检干部要心怀敬畏和戒惧,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把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握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把纪律检查工

  作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放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审视,深刻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制定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归纳总结。四年多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谈话、外查取证、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建设,强化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丰富的实践为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举措固化为制度成果,体现了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体现,就是底线思维。纪检干部要心怀敬畏和戒惧,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增强“四个意识”,关键要见行动。党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纪检机关就要带头做到,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省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到中央纪委汇报工作,不能仅仅谈党风廉政工作和查办案件情况,更要讲清楚本地区、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见人见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出个子丑寅卯。●打铁自身硬不能停留在嘴上,纪律是刚性的,不能当成一张纸,开过会就束之高阁;也不能搞了一阵子,雨过地皮湿都不湿,没有入脑入心、见诸行动。●要切实把“四个意识”体现在思想和行动上,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严格执行规则,强化日常管理,补齐监督短板,对工作中

  失职、渎职,既不报告又不处置的,监督执纪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真正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实施,就是向全党全社会作出了郑重承诺。承诺就要做到。规则由中央纪委制定,执行规则首先要从中央纪委机关开始。有制度不执行、失职失责就要被问责,这同样要从中央纪委机关和派驻纪检组、省级纪委做起,以上率下,体现出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增强“四个意识”,关键要见行动。党中央要求全党做到的,纪检机关就要带头做到,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通篇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则,纪检干部要深入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党内政治生活和政治生态状况。省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到中央纪委汇报工作,不能仅仅谈党风廉政工作和查办案件情况,更要讲清楚本地区、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见人见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说出个子丑寅卯。现在的问题是,通过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发现不少问题,但纪委、纪检组对这些问题却没有报告,懵然不觉或后知后觉,甚至出了事也不汇报不检讨。这说明纪检机关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还不高、在“四个意识”上存在明显差距,监督责任远未落实,“探头”作用没有发挥。中央纪委要带头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行到位。规则是以党章为依据,对纪委履职要求的具体化。从制定到颁布,中央纪委广泛发动、集思广益,系统梳理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总结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做法,汲取纪检干部违纪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既有历史的回放,又坚持了问题导向,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为纪检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立了规程。打铁自身硬不能停留在嘴上,纪律是刚性的,不能当成一张纸,开过会就束之高阁;也不能搞了一阵子,雨过地皮湿都不湿,没有入脑入心、见诸行动。纪检机关要把执行规则贯穿在日常的管理和调度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和纠正,这既是预防,也是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要求基层纪检机关做到的,中央纪委机关必须自己先做到,学习领会、融入日常,从每一个环节、细节抓起,用严和实的作风,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管好自己。监督执纪工作

  政治性极强,出现任何疏漏或问题,都会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造成损失。这些年来纪检系统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源同样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纪检机关自身加强和规范政治生活尤为重要而紧迫。要切实把“四个意识”体现在思想和行动上,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严格执行规则,强化日常管理,补齐监督短板,对工作中失职、渎职,既不报告又不处置的,监督执纪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真正体现党内监督的严肃性。

篇三: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XX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从制度层面规范了纪检机关的工作程序,明确了“权力清单”,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的制度安排,有效防止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执纪权时行为失范,对纪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贯彻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困难

  当前,中央纪委未出台《工作规则》的实施细则,对《工作规则》的解读也多是理论层面,对具体实务操作解读较少,基层纪委受能力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存在误区,在实践上也存在偏差。

  (一)概念理解偏差容易混用。《工作规则》的诸多提法虽不是第一次提及,但有些相近的提法存在分辨不清的问题,比如,涉及谈话类的有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有些执纪人员在运用时分不清彼此的区别、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混用、乱用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把谈话函询当作监督问责的方式,比如,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对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未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直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并无下文。有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接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不以谈话函询为前置条件。根据《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之一,通俗的说是调查方式之一。根据《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方式。另外,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党内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是监督问责的方式。可见,三者之间存在因果条件关系,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

  (二)法规冲突难以协调解决。法规冲突解决的一般原则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等,而《工作规则》中的一处法规冲突让执纪人员难以适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纪律处分条例》相对于《工作规则》为上位法。《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类,并规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但《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相比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和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工作规则》增加了“严重”二字,在立案条件上要求更为严格。但通常认为,是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那么,对于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是否可以不予立案,而仅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但有的执纪人员理解为与《国家监察法》相衔接,对于一般违纪与以不同的立案标准,但目前还无权威解释。

  (三)案件审查质量与效率难以兼顾。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要求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规则》也多处体现,比如,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章谈话函询第十八条、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第六章立案审查第二十六条等等。以上规定对于县级纪委来说,特别是未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地方来说,其立案调查对象包含科级及以下干部,案件从谈话函询阶段到审理处分阶段都需要县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将造成案件审查超期,因为请示报告的期间计算在执纪审查期间内。另外,《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p,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该规定明确由承办部门根据实际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但因《工作规则》对专题会议分析^p研判问题线索的权限、处置要求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方在专题会议上提出具体的处置方式,承办部门根据专题会议提出的的处置方式进行办理,笔者认为其与《工作规则》的制定初衷是相违背的,存在先入为主的嫌疑。对此,笔者建议对专题会议的权限等进行明确。

  (四)法无授权随意创设权力。有的地方纪委为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特别是一些设区市和县级纪检机关,纷纷出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但根据《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其为无权或越权行为,势必导致党内法规紊乱。比如,有的地方依据《工作规则》第八条“指定管辖”的规定,出台了“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函询”的规定,但第八条关于指定管辖仅适用于“执纪审查”阶段,执纪审查包括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并不包括谈话函询。还有的地方则在时限上进行延长,如规定:“谈话一般应在收到谈话函询回复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谈话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而《工作规则》关于谈话函询的期限并无延长的规定。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已有上位法规为前提和依据,如果擅自在范围、性质上进行扩大或缩小,容易引发不同位阶法规抵触和冲突现象。

  二、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的对策建议

  《工作规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的重要遵从,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新变化、新要求,严格遵守和指导工作。

  (一)统一原则下制定实施办法。监督执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规则》部分条款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如不出台《实施办法》,执纪人员受能力水平的影响,监督执纪中难免出现与法条原意相违背的情况。各地如分别制定《实施办法》,受起草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工作规则》理解各异的影响,制定出台的《实施办法》则会千差万别。对此,笔者建议可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但所制定的《实施办法》必须向中央纪委备案,经中央纪委审核后方可发布,地市以下不得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应遵循好三个原则:一是要约束权力。《工作规则》的制定初衷是规范和约束纪检机关权力运行,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应在《工作规则》框架内,并自觉约束自身权力,切忌大包大揽、盲目扩权,借机赋予自身更多的权力。

  二是要管控风险。要重点围绕监督执纪工作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排查,特别是针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这一最大自由裁量权和最大风险点,要明确经办人员至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做到全程留痕、层层监督、屏蔽盲点。

  三是要结合实际。各地社会政治存在差异,出台的《实施办法》要在《工作规则》基础上,结合实际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如有的地方实行省直管市县,则可不拘泥于《工作规则》第五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规定。

  (二)统一部门下强化法规解释。《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但《工作规则》出台半年多来,各地纪委在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中遇到不少问题,但相关部门并未答疑解惑。对此,笔者建议中央纪委要加强党内法规的解释工作,要像司法部门进行司法解释一样,及时填补因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的漏洞,为下级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对此,笔者建议可按以下路径具体实施:由各地纪检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部门定期梳理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层层上报至中央纪委法规室,由法规室会同纪检室、案管室、案审室等部门进行研究,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对下级纪委的困惑和问题进行解释解读。中央纪委的法规解释在效力上应与《工作规则》平行,各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要以《工作规则》和解释为双重依据。

  (三)统一管控下增设简易程序。如前所述,《工作规则》严格的审批程序让一些普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和党纪轻处分案件难以在办案周期内办结,既增加了监督执纪成本,也不符合快查快结的形势要求。对此,笔者建议,可借鉴司法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探索实行纪律处分的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问题线索简单、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经初步核实已查清全部违纪事实、当事人认可初步核实认定的违纪事实并对处理意见无异议。对党纪轻处分案件,程序上可考虑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即在初步核实后就将全部案卷移交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审理报告提交常委会,由同一次常委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对普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可考虑在初步核实的同时,由案件审理部门把关,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立即移交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处理。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审批程序,但并未脱离管控,仍然要在案件管理部门管控下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实施。

  (四)统一背景下注重纪法衔接。《工作规则(试行)》决定了其过渡性法规的地位,要求将来在完善《工作规则》过程中,包括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都要注重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即在统一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配套联动,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一是不相互抵触。《国家监察法》设定的内容,《工作规则》不得变通和豁免,必须保证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

  二是不超越边界。《国家监察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工作规则》在调整范围和内容上,必须尊重国家立法权,不以党内立法代替国家立法,属于国家立法调整的范围,党内立法不应越界。

  三是要互相配合。要发挥党纪严于国法的优势,对不便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的问题交由党内法规来制定,对时机成熟的党内法规则可适时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

篇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增强检查纪律执纪的思想认识,明确检查纪律执纪的职责,规范检查纪律执纪的行为。

  (二)以党的纪律为根据,建立完善党的制度,加强纪律执纪工作。

  (三)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工作准则,遵守检查机关监督执纪的综合职责。

  (四)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坚持党风廉政观念的落实,增强纪律思想自觉和纪律遵守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五)充分尊重执纪者,依据中央关于保护执纪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文件,注重对执纪者实施政策、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注重有理有据、有文有效检查纪律执纪工作,严格遵守证据材料审查程序,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三、具体规定

  (一)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二)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办案审查,制定责任追究程序,负责审查,审理或者弹劾相关党员或者干部的案件。

  2、根据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规定,结合党的宣传教育,联接党的基层组织,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反映并发现违反组织纪律和个人行为有关的问题。

  3、及时研究、检查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有关的事项,并协助中央和地方党的组织机构把党的纪律落实到位。

  4、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服务和办案领导机关等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有关的协调和、处理事项。

  5、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本组织和他组织以及未发生整改的处分有影响的问题。

  (三)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做到:

  1、正确把握问题定位,真正做到制纪守纪。

  2、加强执纪方针的交流、宣传、讨论,让全体党员和干部充分理解党的纪律和纪律执纪的方针,确保把执纪方针落实到工作当中。

  3、坚持依法监督执纪,加强监督执纪的综合配合,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预防在萌芽状态。

  4、依法合规依规办理审理案件和人员任免,确保手续正当,令无牢可系。

  5、以作风建设为导向,坚定不移走良好政治方向,落实好文化审美先行,积极推动中国共产党文化建设。

篇五: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执纪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为了保证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核心是纪律,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根本保证。纪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纪律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是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的范围。

  二、公正公平。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私心杂念,不能有偏见,不能有歧视。

  三、严格执纪。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严格执纪,不能有松懈,不能有姑息,不能有纵容。

  四、从严从实。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从严从实,不能有虚假,不能有欺骗,不能有掩盖。

  五、教育与惩戒并重。监督执纪工作必须教育与惩戒并重,不能只

  重惩戒,不能只重教育。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接受举报。接受举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一步,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份举报,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必须及时处理。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二步,必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搜集证据。

  三、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三步,必须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立案审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惩处违纪。惩处违纪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终目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对于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认真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执纪工作,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六: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行工作规则》学习体会七篇

  【篇一】

  这份《规则》是我们党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

  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中,让我们每位党员身体力行行动起来,从自我做起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

  作为一名居民区党务工作者,我从中领悟到“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作为基层党组织,我们同样要把党的相关制度切实从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相关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俗话说不以规矩不

  能成方圆,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岗位上,我们每位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通过自己的率先垂范,示范引领,去影响身边人,带动身边人使每位党员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

  【篇二】

  近期,在支部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此次会议的重要内容是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中得到了深刻的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的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总结党的xx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可以说,《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增强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规则》的亮点是明确了多个工作环节、流程的处理时限;注重工作过程中档案、记录的留存,不但有文字记录,还有影像记录;注重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注重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等亮点。同时,《规则》的制定实施,把纪委的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这是中央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行动,充分表明了纪检机关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要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为党员干部,在下一步的工作和学习中,一要做到深学细研,弄懂悟透。把学习《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

  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悟,熟练掌握纪检工作的标准要求,做到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做到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规则》。二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要对照《规则》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对表调焦、对标看齐,主动调整思路、改进方法、贯彻执行。三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完成工作,强化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做到不仅有担当的宽肩膀,更有担当的铁肩膀。

  【篇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

  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坚持驰而不息、大力正风肃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腐败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解决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盯住不放,持续发力。我们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正风反腐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治理不断深化,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各项部署环环相扣,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零容忍态度不变,在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健全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不想腐的思想“堤坝”,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

  工作。严明纪律要求,目的不是处分人,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错变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既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风”、护“森林”。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要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要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腐败分子,先给与纪律处分,再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深化“三转”,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队伍。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完善上挂下派、轮岗交流、抽调办案等学习培训

  制度,着力提高发现问题、执纪审查、组织协调、舆论宣传等各方面能力,锤炼执纪“尖兵”。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排查、执纪监督审查、涉案款物管理、定性量纪处理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问题,严防“灯下黑”。强化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直单位纪检组的领导。按照中央和上级纪委安排部署,推进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篇四】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xx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这段时间的熟读细研,对《工作规则》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我们要结合当前纪检监察系统正在开展的“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深入学习领会《工作规则》,严格对照《工作规则》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三个争做”。

  一要讲政治,争做忠诚卫士。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及时校准思想之标、调正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对党绝对忠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用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绝对忠诚,自觉做“讲忠诚”的表率。

  二要守规矩,争做纪律标兵。“善禁者,必先禁其身而后人”。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执行纪律的,如果自身素质不过硬,就没有底气去监督别人,就没有资格去执行纪律。就我本身而言,一定要坚持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的理念,严格遵守党章和各项纪律,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带头深学,结合实践学,带着问题学,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每项条款熟记于心、刻印在脑,信手拈来、精准运用,为人做事一切都对照规则来办,任何时候都不越轨、不逾矩,自觉做“守规矩”的表率。

  三要能担当,争做行业标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身负监督执纪重任,手中难免有一定的权力,更要敢于接受监督。疏之小节,失之大义;小节不保,终累大德。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新出台的《工作规则》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是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是对纪检干部执纪审查权力的约束。规则的制定,充分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坚决“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的担当和决心。

  作为一名党员,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工作规则》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学深悟透,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引领作

  用,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争当监督执纪的行家里手。一要认清形势,端正态度。自全面从严治党以来,全党不断加强干净做人、规矩做事要求,不断完善党纪党规,严的格局已经形成,我们要头脑清醒、端正态度,正确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二要学思践悟,把握精髓。要从《工作规则》学习中认清监督执纪工作的职能职责,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切实把《工作规则》刻印于心、落实于行,规范执行《工作规则》,推进各项工作程序规范、内容标准、监督合规、执纪有效。三要干净担当,正人正己。要将贯彻落实《工作规则》贯穿于执纪监督工作的全过程,时刻用《工作规则》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执纪监督,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

  【篇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更应深入学习领会《规则》,持续释放“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充分表明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分内之事、职责所在。我们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督促各级党组织勇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追究落实不力者责任。实践证明,只要各级党组织敢于担当、动真碰硬,把“两个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营造全区上下共同发力的良好氛围,管党治党就一定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牢牢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因责任缺失、监督缺位造成“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坚决追究责任,倒逼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

  坚持纪严于法、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我们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根本职责和首要任务,切实发挥职

  能作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健全诫勉谈话和廉政约谈等制度机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权威。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只有坚持“严”字当头,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坚持驰而不息、大力正风肃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腐败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管党治党宽松软是多年形成的,解决问题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盯住不放,持续发力。我们深入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正风反腐保持高压态势,专项治理不断深化,内设机构调整大力推进,各项部署环环相扣,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做到惩治腐败力度不减、零容忍态度不变,在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健全不能腐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不想腐的思想

  “堤坝”,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坚持纪挺法前,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严明纪律要求,目的不是处分人,而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小错变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既要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有效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风”、护“森林”。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既要依纪严惩不收手不知止、对抗组织等行为,又要给予主动改正错误的机会,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对腐败分子,先给与纪律处分,再坚决追究法律责任,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深化“三转”,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队伍。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

  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能力素质建设,实施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完善上挂下派、轮岗交流、抽调办案等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发现问题、执纪审查、组织协调、舆论宣传等各方面能力,锤炼执纪“尖兵”。加强对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排查、执纪监督审查、涉案款物管理、定性量纪处理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问题,严防“灯下黑”。强化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和区直单位纪检组的领导。按照中央和上级纪委安排部署,推进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篇六】

  今天,我就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几点浅显体会与大家分享、交流:

  体会一:新修订的《规则》共九章七xx条,由总则、领导体制、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几大部分组成。《规则》在xx年1月8日xx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规则

  (试行)》基础上,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首先彰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来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决心,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政治性;其次新增加了监督检查章节,突出监督检查的基础职责;第三将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还对我们纪检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和环节进行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体会二:彰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一是《规则》第一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二是《规则》从原来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彰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三是《规则》的出台,为我们划定了界线和红线,增强了我们的政治

  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有了可参照的标杆,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体会三:明确“两个责任”,突出首要职责增强监督实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规则》增设“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突出了监督为《规则》的首要职责,并对监督中应“重点检查遵守“的事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同时,要在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规则》还指出监督检查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体会四:强化内部监控,规范权力运行。《规则》的出

  台是全面从严治党,扎紧制度笼子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内部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规则》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设置了具体的操着规程,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要求,体现了我党规范权利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构建了完整的内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规则》的发布也向全党全社会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我们既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让我们的作风、监督执纪在阳光下运行,让纪委的执纪和监察的执法工作公开透明。

  体会五:执纪和执法有机统一。习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规则》贯彻习总书记要求,指出制定规则的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强调“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明确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同时《规则》还具

  体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中严格设置了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把执纪执法工作贯通起来,体现执纪执法的有机统一。因此,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实际上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的有机衔接。

  体会六: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既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担当尽责,又要以铁纪建铁军,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因此,一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的信任和人民的期盼,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监督、检查,严防“灯下黑”;二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三是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各项规定,要保证自身干净,才有资格监督别人。要比其他党员、干部更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抵制住

  诱惑,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事情,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先做到,正人须先正已。

  【篇七】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则》的出台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怎样监督纪委”的关切,申明了工作规范和纪律约束,释放出把监督执纪权关进制度笼子、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强烈信号。对照市委书记刘xx同志给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时指出我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十大症状表现,浅谈自己对学习工作规则的几点体会。

  体会一、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

  在第一章总则中对监督执纪工作提出要遵循5条原则,第一条就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得“淡忘症”,无论什么时候都应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守纪律,讲规矩”这句话源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在xx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那么,怎样才能自觉做到守纪律呢?

  首先对纪律要有敬畏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xx届中纪委七次全会上讲道:党员干部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主席曾经说过,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

  其次要有底线意识。底线是临界点,是危险点,是对与错的分割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道: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

  党规

  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守住纪律“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xx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干部廉洁自律的关键在于守住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这就需要我们在座的每位同志遇事都要掂一掂,凡事需要想一想,经常提醒自己哪些事情不该做,哪些地方不该去,哪些朋友不可交,哪些好处不能要,切实做到“淡如秋菊无妨瘦,清似莲花不

  染尘”。

  其三守纪律要有表率意识。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严守党的纪律,对照刘xx书记的讲话,就是要求我们每位同志工作中不能搞“小圈子”,生活中不要使自己“庸俗化”。

  十届xx省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今年,要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中广泛开展“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我愿和大家一道共同营造学习、创新、规范、效能、廉洁的“五型”机关,为全市党员干部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请大家予以监督。

  怎么样才能自觉做到讲规矩呢?

  首先要学会懂规矩。懂规矩,就是要把握好自己的位置,清楚自己的职责,到位不越位,在位不错位,自觉做到知晓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第二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

  把讲规矩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工作操守。第三就是要抱着对党、对人民、对家庭、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保持一种清醒、一份冷静、一种定力,耐得住寂寞、抵挡住诱惑、管得住小节,确保自己的所作所为永远都在遵纪守规之中。

  在当前新的政治常态下,每位领导干部特别是我们纪检监察同志更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以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以监督条例和问责条例、工作规则为戒尺,时刻把党徽放在胸前,把党章记在心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努力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的人民好公仆。

  体会二、打铁还需自身硬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篇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明确提出:要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出自xx年11月15日,习近平等xx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在答中外记者问时讲道:全党必须警醒起来。打铁还需自身硬。

  省纪委书记任正晓在十届省纪委二次全会中讲道:要强化自身建设,把“打铁的人”锤炼成“铁打的人”,用实际成效回报党的信任和人民的期盼,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执纪铁军。

  xx年1月3日至5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通过近两年落马的10余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讲述了他们的违纪违法事实,剖析了他们思想蜕变的过程,对广大的党员干部具有深刻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怎么样才能做到自身硬呢?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打铁自身硬不能停留在嘴上,纪律是刚性的,不能当成一张纸,开过会就束之高阁;也不能搞一阵子,雨过地皮湿都不湿,没有入脑入心、见诸行动。

  在市纪委廉政教育基地甘棠苑里面,召公殿正前方有三座洁白如玉、构建精巧的石拱桥,上面书写六个大字:“净心”干净的净,“静心”安静的静,“清心”清白的清。净心,就是要坦荡做人,清白做事。静心,则是要求我们静心学习、静心谋事、静心处世。清心就是要求我们做到“心如清水,形如白玉”。净心需终生修养,静心需长期磨炼,清心需时时努力。这六个字如果我们大家都能记在心里,付诸于行动,相信我们就能够做到自身硬。

  体会三、勤奋工作,带头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规则第三章对线索处置做出了六条规定,为我们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等提供了遵循。规则第六章立案审查

  从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谈话、外围调查取证、措施使用等流程,加强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14条规定,这也对我们每个涉及到问题线索调查的部门特别是执纪审查的相关科室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能在工作中“乱作为”。具体到我们每个部门、每个科室、每一个人那就是要把工作规则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踏实

  认真

  勤奋的工作,带头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不要工作不在状态“磨洋工”,不要做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稻草人”。

  习近平总书记任xx省委书记时,曾撰写过一篇文章《要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提出“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而不能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

  王岐山同志在xx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无须扬鞭自奋蹄,决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我在《人民日报—廉政周刊》上看到这么一段话:纪检监察干部,岗位特殊、责任重大、社会关注度高,更要有“忠”字为本的思想境界、“敢”字当先的精神追求、“干”字为要的工作本色,不怕唱黑脸、不怕得罪人,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在监督执纪问责上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真抓真管,以实实在在的作为树立权威、赢得威信。

  吴书记在今年的市纪委全会中明确要求我们要坚守职责定位,抓好监督责任落实,要以强力问责激发务实担当,要干事业树形象,站位全局,履职尽责,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

  怎样才能做到勤奋工作呢?

  首先,思想上要寻求主动。不能得“观望症”。主动者,心怀天下,不靠外力而自动,积极进取,体现着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礼记》云: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有崇高的人生理想、存家国天下的博大情怀,有“天下为公”的浩然之气,存“兼济天下”的鸿鹄之志,主动想事、善于谋事。听从习总书记的指挥,撸起袖子加油干。

  其次,工作上要善于亮剑。不能搞“打假球”。天上不会掉馅饼。工作中要敢于打破常规,主动“亮剑”。“日三省而自立,虽百折而不挠”,只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出发,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事事出于公心,就一定能干成事。

  再次,责任上要敢于担当。不要做“官老爷”。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3月2日,省委书记谢伏瞻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弘扬敢于担当精神

  做时代的劲草真金》的署名文章,强调干部要敢想、敢做、敢当,做时代的劲草、真金。

  人民日报2月26日转载一篇文章,题目叫《你迎风奔跑的时候,最美》,其中有两句话我个人比较喜欢,在这里与大家分享。第一句是:一个人若想在社会上赢得一席之地,真正让人喜欢和重视,必须要实实在在地贡献自己的价值和力量,而这,没点不畏苦累、迎难而上的劲头是不行的。

  第二句是:你最终变成什么样的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在辛苦和困境里,是选择迎风奔跑,还是转身逃跑。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守纪律讲规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途径,是履行“忠诚、干净、担当”誓言的重要保证。“征实则效存,徇名则功浅”。唯有积极勤奋的工作,才能凝心聚力,方能成就高尚的人生追求。

  xx年11月13日—26日,我很荣幸被组织选派去xx进行派驻机构纪律审查业务基础班培训(当时叫纪律审查)。短暂的学习生活,近距离聆听了中纪委有关科室领导、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专家对执纪审查课程的讲解,可谓终生受益。从三门峡走时,xx、xx、xx一直到18号都是雾霾笼罩,22日,xx下起了入冬以来第一场暴雪,晚上锻炼时想起一代伟

  人毛主席1954年畅游xx时写下的不朽名篇《浪淘沙.xx》,仿作一首,以此做为体会汇报的结尾。

  《浪淘沙.xx》

  初冬天已寒,千里奔波,xx畔来锤炼。一场大雪铺地面,雾霾消散。

  纪律挺法前,务实清廉,忠诚干净挑重担。培训学习增才干,再谱新篇。

  各类公文写作技巧五篇

  篇一

  【摘

  要】

  公文标题写作不仅要注重严肃端庄规范,也讲究美学视觉韵味。本文选取独特的视角,从结构的严谨美、语言的简约美、表述的精准美、外观的规范美等方面试做抛砖引玉,与广大同仁共同探究公文工作者美学素养提升之道。

  【关键词】

  公文标题

  美学视角

  结构

  语言

  表述

  外观

  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则公文的“眼睛”,也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公文标题写作是项严肃、庄重的工作,同样也是件需要运用美学原理的技术活。受特定行文目的和规定程式等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与一般文章的标题不同,它要求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一则好的公文标题往往蕴含着可贵的美学因子,包括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语言的简约之美、表述的精准之美、外观的规范之美。这就要求公文撰制者、审核者加强美学修养,自觉从美学视角来审视和指导公文撰拟实践,不断提升公文整体质量、擦亮单位窗口形象。依笔者的浅见,公文标题之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

  一则公文标题,如同一个人一般,同样要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符合语法规范,既不能“缺胳膊少腿”,也不能“随机组装”、变换位置,一是一、二是二,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和任意变通的空间。关于公文标题的结构,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要求三要素必须兼具,不得随意省略成分,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严格来讲,除了这三个实词性元素,还包括两个虚词性元素,即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的连接介词“关于”、事由和文种之间的结构助词“的”。一般而言,这五个元素的顺序不能调换,要严格按照“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的总体结构和规范格式进行排布。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不能缺省介词“关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

  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又如,《关于××集团有限公司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其中发文机关是“××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挪位至介词“关于”之后,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推行全员健身活动的通知》;再如,《××集团有限公司表彰决定》尽管标题三要素兼有,但要素之间缺少连接词,且事由未作具体说明,不能笼统用“表彰”二字概括,应改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表彰××××的决定》。

  二、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

  公文标题的简约之美主要反映在标题语言的简明扼要、精约简省。一方面,要尽量使用简单好记、通俗易懂的词语,方便阅读者记忆或转述,切忌冗长拖沓、晦涩难懂。一般来讲,公文标题以不超过三行为宜,如果字数确实过多,可以根据文件的主要内容、关键性词语等作合理简化。例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同志在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司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这则标题包括三个被印发文件的标题,看起来相当繁冗、复杂,对此可采取

  概述法,将印发文件名称概括统称为“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瘦身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公司首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文件的通知》”,如此则容易记住、便于传达,给人的感觉就不一样了。

  另一方面,应力求语义简洁明确,言简意赅,力避重复累赘,让阅文者和受文单位“开门见山”、一目了然,一看便知公文主旨和行文目的,起到准确、有效地指导公务的作用。叙述事由时要用精炼浓缩的文字高度概括出正文的主题,避免事由中的动词同文种在字面和词义上的重叠,同时应注意词语的搭配得当,避免出现歧义和语病。如《××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省财政厅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危房改造的请示》,事由显得比较啰嗦,其一,“××省财政厅”系文件主送机关,可不必在标题中赘述;其二,“关于请求……的请示”系语义重复,属于“过度客气”;其三,类似“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危房改造”这样的兼语短语可改用动宾词组形式表述成“拨付危房改造专项经费”更为简练。综合来看,这则标题若改为《××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拨付危房改造专项经费的请示》,则既礼

  貌得体又干净利落,彰显简约之美。

  此外,对于有多层转发、批转关系的情况,公文标题的事由概述更应简明扼要。如某集团公司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转发的《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其标题如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可见,一个标题中出现多个介词“关于”、多个助词“的”和多个文种名称“通知”,显得十分臃肿,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也困难,使阅文者不知所云。对这类公文标题的处理,可以省去中间的所有转发环节,直接由发文单位转发,并可省略两个“关于”和“通知”,因此这则标题可改为:《××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从转变文风、作风的角度而论,笔者认为,应当彻底扫除长期以来层层转发文件的积习,让一级转发一级、照搬照抄照转的做法退出历史舞台,为确保政令畅通、决策执行、精神落实赢得时间和空间。具体到涉及需要转发上级文件的情况,可以

  采用工作要点提取法,将上级文件中明确要求本单位贯彻执行和组织开展的工作,提取成本单位发文的事由,必要时可在事由前强调“贯彻/落实XX单位指示/要求”。据此,上例可做如下修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坚决落实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作为事由的核心元素,明确此次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以往的不同或侧重,具体以上级文件中所作的专项要求为依据)。

  三、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

  这里的“精准之美”,其一是事由表述的精准性。公文标题中的“事由”应与内容高度相符、契合,要通过准确提炼,全面、清楚地反映出公文的主旨,避免出现事由概括不准、表意不清而引起歧义、费解甚至误解等问题。要使阅文者通过标题即可了解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以及公文的基本精神和中心内容,从而提高公文阅读和流转的效率。例如,《××大学关于土地问题的请示》这则标题便让人无法从字面上获

  取关键信息,是单位想申请划拨用地还是转让现有土地,是解决校舍用地面积不足问题还是协调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属于典型的表意含糊,阅文者只能通读文件后才能得知发文机关请示的真正意图。特别是若出现同一单位需要在同一问题上多次发文的情况,不论是对发文单位还是收文单位,都会造成公文收发办理、档案查找借阅等多个环节的不便或麻烦。公司标题事由表述精准、到位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其二是文种选用的精准性。《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为15种,不可随意生造文种或叠加文种名称。从公文标题中的文种使用,可以看出发文单位和收文对象的关系,也能反映出行文的基本意图。办什么事,用什么文种,这是拟制公文应当遵循的起码原则。公文文种的界限非常明确,文种的选用也是非常严格的,文种使用不对或不妥,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文的质量和效用,也会影响受文者的感受及其对文件的处理意见,直接关系到文中所反映的问题能否顺利得到解决,行文目的能否得以实现。比如,同样用于表彰和嘉奖先进,公文文种可用“令”“决定”“通报”,但三者在行文单位层

  级、表彰规格、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侧重点、行文格式及发布形式、法定效力等方面又各异;同样用于请求办理事项,上下级相隶属机关之间用“请示”,而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则用请求批准性“函”。因此,要深刻认识各文种的特点和彼此的联系与区别,切不可把行文方向弄错、把行文关系搞乱,以免造成笑话、贻误工作、影响形象。

  毋庸置疑,一则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满美的标题,能为公文整体质量添色不少,能引起公文流转办理者、审核阅批者的重视和好感,从而使公文得到有效传达和快速办理,否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文处理效率和单位外部形象。这就要求广大文秘工作者从把好公文标题写作关入手,着力培养自身认识美、体验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共同提升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四、标题外观的规范之美

  除了标题结构的严谨之美、标题语言的简约之美、标题表述的精准之美,公文标题还要讲究外观形式的规范之美。一直以来,国家党、政、军等各类机关都对公文标题的美观

  性做了相应的要求。如2000年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标题的位置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则进一步提出“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从规定中可见,公文标题排版的美观性主要体现在其所处位置、语句断行和整体排布形状上。当公文标题字数不多、可一行排下时,排版的美观性自然不成问题,居中排布即可。关键是标题字数偏多、需要分行排列时,应把握好标题排布的原则,即分行时须有所讲究,不要把各行上下对齐排成等长,行与行字数相差也不可太悬殊。有两行时,可排成“上短下长式”或“下短上长式”;需三行时,可排成从上往下递减式的“倒梯形”或从上往下递增式的“正梯形”,也可排成“上下短中间长”的菱形。要避免使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断行时要避免割裂题意,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以及字数搭配上的匀称,不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字的词组拆开排在不同行的首尾,回行时不要把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专用名词拆开,尽量保持词或词组的完整性,这是保持标题美观、庄重的一个重要方面。

  毋庸置疑,一则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满美的标题,能为公文整体质量添色不少,能引起公文流转办理者、审核阅批者的重视和好感,从而使公文得到有效传达和快速办理,否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文处理效率和单位外部形象。这就要求广大文秘工作者从把好公文标题写作关入手,着力培养自身认识美、体验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共同提升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篇二

  意见是办公室文秘人员在来文处理过程中所撰写的应由哪位领导审批、哪一部门承办以及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它是供领导批办文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办公室在文件处理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节省领导工作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拟办意见的撰写非常重要,要

  根据来文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事项,视不同问题、不同要求、不同情况撰写不的“拟办意见”,不要统统写成“请××领导阅示”或“请××领导批示”等一个模式。

  一、拟办意见撰写的范围

  并非所有来文都要撰写拟办意见,一般来说,以下四种来文需要撰写拟办意见。

  (一)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本机关所属部门或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

  (三)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

  (四)一些重要的保密性较强的资料以及所属部门、下级机关主送机关的情况报告和信函。

  二、拟办意见撰写的前期准备

  拟办意见的撰写看似简单,但要写出恰当的拟办意见并非易事。要写好拟办意见,首先必须认真阅读文件,吃透文件内容,全面了解文件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具体要做好以

  下几个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弄清来文主送和抄送机关,已发或应发的领导和部门,初步确定批办和阅知范围。

  (二)根据文件的标题和内容,确认来文是请示性还是报告性文件,来文中提出了什么问题,是否需要办理。如果来文在结尾写有“如有不妥,请批示”,“不妥之处,请予批示”等,就属于可办可不办的范围。掌握的原则是有问题需要答复为“批办”,无问题不需要答复为“阅知”。

  (三)弄清来文的内容与何人何部门有关系,是何人何部门主管,需要何人何部门了解,从而根据领导分工确定由谁或哪个部门承办,涉及到几个部门承办的由哪个部门牵头,应由哪位领导批示需要哪些领导和部门阅知。

  (四)弄清来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以便分清急缓,本着方便工作、有利保密的原则,确定分送范围。对绝密文件按绝密文件的处理规定办理。

  三、拟办意见的写法

  拟办意见的撰写无固定不变的格式,但总的原则是文字

  要准确,观点要鲜明,要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要根据文件的要求和需要落实的问题,提出拟请哪位领导批示,由哪个部门承办以及需送哪些领导和部门阅知的意见。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来文,拟办意见要写明主办部门或主办人。拟办意见的写法一般是“请××领导批示,请××领导审阅,拟请××部门办理”或“请××领导审示,拟请××部门会同××部门办理”或“请××批示,拟请××部门商××部门承办”。对上级下发的阅知性文件和重要的保密性较强的资料以及所属部门、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的情况报告和信函,要根据其内容提出阅知和分送意见,拟办意见的写法一般是“请××领导阅处”或“请××领导审阅请××部门阅”,或“请××领导及××领导(部门)阅酌”

  (二)对本机关所属部门及下级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要根据文件所请示的需要答复的问题和要求,提出由哪个部门承办和如何办理的拟办意见。对涉及面广、内

  容比较复杂的请示性文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拟办意见。拟办意见的写法一般是:“请××领导阅示,××部门阅办”或“请××领导批示,拟以××部门主办,会同××部门阅办”。紧接着简明扼要拟提如何办理的意见。

  (三)对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要根据文件提出的需要办理的事项,商洽的问题,提出由哪位领导审批或哪一部门承办和如何办理的拟办意见。拟办意见的写法一般是“请××领导批示,××部门承办”。紧接着拟提如何办理意见。

  (四)对重大问题不便撰写拟办意见或者不能确定应该由哪个部门来承办的,则拟办意见一般只写“请××领导批示”或“请××领导阅示”即可。

  四、撰写拟办意见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一些难以提出拟办意见的,或认为所提拟办意见没有把握,应先与来文机关或有关部门联系商洽,确有把握再撰写拟办意见,以免拟办意见不准而造成公文旅行。

  (二)为使领导准确批示来文,拟办意见要随有关资料、政策依据、背景材料一并呈送,供领导批办时参考。如果来文同本机关、其他机关以前发的文件有关,应将有关文件一并附上;如果来文以前涉及过同类问题,应将过去的来文和处理情况附上;如果有关领导对此类来文过去作过批示,最好仍请原领导批示,若原领导不在或调离或调整,拟请其他领导批办时,应将原领导批办意见附上或在拟办意见中注明,以免天长日久批办人很难件件记清或批办人不同导致批办意见前后不一致。

  (三)对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回来的文件,应根据承办部门所提意见及要求再次写出拟办意见。

  (四)对抄送本机关的请示性文件,一般不写拟办意见,只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阅知。

  (五)撰写拟办意见要注意政策把关

  篇三

  如何写好新闻稿应该是大家共同的难题,很多人会说我又不是学新闻专业毕业的,不会写,写作其实并没有那么难。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写好新闻稿呢?

  第一、学会阅读和模仿

  学会阅读和模仿,这是显而易见、立竿见影的方法,很多优秀的写手都是从阅读开始的,阅读他人的新闻稿件,学习他人的写作的技巧,把学习都到东西变成自己的,形成自己的风格。

  第二、尽可能的多写

  其实你写得多了,也就写得好了。学习如何写作和其他的学问道理是一样的,熟能生巧。只是写,全情投入的写,练得越多,你的写作水平就提高的更快。

  第三、善于请教他人

  好稿件是改出来的。一篇好的稿件,只有反复修改、润色才能以最好的形式呈现给读者。修改稿件是很痛苦的事情,自己写自己改永远都不知道自己的缺点。这个时候你可以多请教善于写作的人员,让其帮忙修改,在从中学习他人的写作方式,经他人精心修改的稿件会带给你最大程度的惊喜。

  第四、寻找不同的角度

  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可能会有许多相同的稿子需要写,我们许多活动,从时间上来说,都带有周期性循环的特点。要写好一篇新闻稿件,可以注重这样几个角度:

  一、思想角度,有启发性的思想常常能够吸引不少人的注意力,加强思想上的力度是最重要的新角度。如所站开展的各种活动,比如包饺子,如果从所站人文关怀等方面来写,包饺子活动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二、特色角度,结合节日开展活动每年都大同小异,但我们如果找准了该活动的特色内容进行报道,就能写出有价值的新闻。

  三、工作角度,要注意研究职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竟紧密相连、普遍关心的问题,注意上级布置的任务,注意工作中的新举措等等,又可以写成一篇报道。

  四、时间的角度。要注意有的事实发生在去年算不了新闻,但发生在今年却要算新闻了,一定时期内能成为职工关注的焦点。

  第五、增强新闻敏感性

  写好新闻稿,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闻敏感性,新闻稿件

  做注重时效性,所以新闻的敏感性一定要提高,特别是一些好人好事的报道,提高自身的敏感性,也要提高他人的敏感性。这样写出的新闻稿件才是真正的新闻稿件。

  篇四

  通知是公文中使用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文体,现就其行文问题谈点看法。

  一、通知的使用要恰当。就是说要搞清什么样的文件需以通知下发,什么样的文件不可以通知下发。需用通知下发的文件大体有三类:一是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需要下级机关办理和周知的事项;三是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这三类公文均可用通知下发,但也并不是说非用通知下发不可。如同样需下级遵守的规章性的公文亦可用指示、规定发文;需要下级机关办理和周知的还可用?决定?、?意见?

  、?方案?、?通报?等红头文件直接发文。这就有一个准确把握通知特点,恰当使用通知的间题。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使用通知较为恰当。

  一是需顺应人们接受文件的认识过程时使用通知。有的文件不用通知下发,人们亦可一眼看出文件的内容、范围及发文机关的要求,如《中共

  xx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从题目可以看出文件的内容——德育和市委的态度——加强改进,往下看便是意见的条目,符合人们的思维程序和认识过程,人们可自然接受,故不必再用通知下发。但是有的文件就需以通知下发,如

  xx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此办法如直接用红头文件下发,受文单位就会感到突然甚至迷惑。产生是职能部门的意见还是市委的意见?市里发此文意图有哪些?对实施此办法有哪些要求?等疑问。故将此办法以市委、市政府两办通知下发,讲明了原由,注明了此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字样.再细读实施办法原文,使人们能够从感知到抽象,从了解到理解,顺应了人们接受事物的过程。

  二是使非本级决策层意见上升为本级决策层意见时使用通知。如领导的某一专题讲话,直接发文,会被人们认为

  是个人意见,用领导机关的通知印发,就会使之成为领导集体的意见;还有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方案?、?意见?

  、?办法?

  、?规定?

  、?报告

  等,如不以通知下发(印发、转发或批转),就不能表明本级领导集体的态度。只有通过通知写明?此件已经党委研究通过?

  ?

  请认真执行?

  等相关字样,才能增强文件的强制性,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三是需详细具体地布置某方面工作时使用通知。这种通知的特点是带有指令性;用正式文件行文(没附件),但它又与指示有不同之处,区别在于:指示的原则性、指导性强于通知;权威性、强制性也较通知高。通知则具体性、操作性较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当前商业、服务业发展状况进行简要评价之后,从指导方针、改革管理体制、人才培养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但就如何具体去做的问题没有提出操作性的办法。相比之下,通知则具体很多,如中纪委《关于整顿纪律的通知》,在指出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间题并指出

  其危害后,提出了整顿纪律的着眼点,方法、重点等操作性很强的具体内容。

  二、种类选择要适当。通知的种类包括指令性通知、转发性通知、一般性(告知性)通知、任免通知等在通常情况下,通知种类的选用是很自然的、容易的,有些问题也需要注意。如,指令性通知,转发性通知,一般性通知之间具有可容性。如某县县委讨论通过厂职教部门提出的,为提高乡局干部文化素质,鼓励于部续读大学本科和进修第二大专学历的意见,此意见可以用县委通知批转,但如果县委对本项工作重视程度较高,并对原意见具体条目改动较大,亦可将原意见作为指令性通知直接发文。再如某县防讯工作指挥部提出指挥部成员调整方案,经县委研究通过后,既可以县委(或县委办)通知转发,也可直接发告知性通知。究竟发哪种通知更适当,一是看哪种通知简便,二要考虑领导的关注程度。

  三、通知的结构要妥当。

  通知的总体结构便于把握,但也有值得研究的间题。如,

篇七: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典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

  为保证纪检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办案程序,强化自我监督和内部管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执纪规则》)等规定对违纪案件数个环节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甚至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批准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尤其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达到规定的审批、批准权限后,方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一、总规定

  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后报审批。《执纪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线索处置环节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执纪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谈话函询环节

  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执纪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执纪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

  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此处的“经批准”,结合《执纪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初步核实环节

  初核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执纪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执纪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该条未明确规定批准主体,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第七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上述两条还规定,“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初核情况报告。《执纪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

  负责人报告。”此处的“必要时”,结合《执纪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理解为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时,初核报告需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立案审查环节

  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执纪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审查方案。《执纪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审查报告。《执纪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六、审理环节

  案件审理部门退回审查部门重新调查。《执纪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审理报告。《执纪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此处的“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结合《执纪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理解为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等几类主体党纪处分和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报告均需报同级党委审批。

  七、监督管理

  发现审查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员等情形应及时报告。《执纪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

  告并登记备案。”

  上述梳理,有不完善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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