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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0 20:18:01 浏览量: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意见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灵璧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435 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47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经201782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本意见。

一、 基本思路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县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二、 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 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县原融资平台公司新设立的子公司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其中,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建制镇棚户区等。

五、 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

六、 购买程序

(一)购买主体应当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相关依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列入预算。

(二)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三)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

(五)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七、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级专项棚户区改造资金。

(二)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从县级财政预算、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安排和提取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四)地方政府债券等。八、预算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四)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五)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六)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八、绩效评价

(一)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二)财政部门组织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进行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也作为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承接主体年检(报)、评估的重要内容。

(三)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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