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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0 19:36:01 浏览量:

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制度(范文推荐)


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制度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城管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结合、禁止谋利、权利救济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

(一)加处罚款;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七条 城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立即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办案单位审核后,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条 经审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1、通知。制作《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2、现场执行。表明身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暂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制作文书。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涉案财物清单》,相关文书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一条 在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造成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当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当场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按有关规定送达。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上述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延长查封(扣押)决定;

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没收或销毁;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或变卖;

5、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义务的,城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为了避免交通堵塞、造成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紧急下除外。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限期拆除。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制作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2、催告。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3、报批。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报批表》,报县政府,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和批准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相关权利等。

5、公告。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可通过网站、张贴在违法建设现场等方式发布。公告应载明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对象;自行拆除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

6、强制执行。当事人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强制拆除,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按下列程序进行:

1、催告。代履行三日前制作并送达《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制作并送达《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代履行。实施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城管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人员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制作《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代履行决定书》,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扣押、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城管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城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口头提出的,应当进行记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陈述申辩情况处理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通过《陈述申辩情况处理决定告知书》方式书面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行政强制文书需送达的,当事人应在签收栏签名;没有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二十一条 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结案报告,记录行政强制案件的调查、决定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文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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