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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制度】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3-05-31 16:00:05 浏览量:

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山市海洋与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制度】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制度,供大家参考。

【畜牧制度】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领导小组是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制度,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中山海洋与渔业局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工作要贯彻党的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坚持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确保安全,便利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决保住,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充分发挥保密工作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都要熟悉掌握并自觉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定密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包括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它是指定密的主体,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经评估、判断,对特定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进行认定的行为过程。

第六条 定密的基本原则

(一) 法定原则。定密要依据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规定(含补充规定,有关说明,解释性文件),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不可随意定密。

(二) 权衡利弊原则。定密在定密与不定密密级高低相互之间进行全面分析,作出合法、合理、适当的评判。做到该定密的及时确定,不该定密的坚决不定。

(三) 遵守程序的原则。定密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使保密范围、定密权限、定密时限、标识,做到不超标、不越权、不违规。

(四) 错漏必纠的原则。在定密中一经发现差错,要及时补救,对定密过宽、过高的,要予以变更和解密。

第七条  定密范围

(一) 海洋与渔业工作中尚未公布的重大决策,计划和措施;

(二) 海洋与渔业业务中通信保密使用的技术、手段、计算机应用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和数据所使用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 国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资料、统计数及图表等;

(四) 海洋与渔业工作涉外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五) 其它应给予保密事项。

第八条  密级划分。根据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接触范围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将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 “绝密”。指的是最重要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事项主要包括:

1、机要通信中使用的通信保密机及其密钥;

2、计算机应用中涉及绝密级信息和数据的存储、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3、可能会对国家经济秩序,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4、尚未公开的对机构采取停业整顿、关闭、合并和破产清算等重大处置措施或方案;

5、其它应归入绝密级的重要事项。

(二)“机密”。指的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事项主要包括:

1、可能会影响海洋与渔业工作正常运行及安全的事件;

2、计算机应用中涉及机密级海洋与渔业信息和数据的储存、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3、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检举、控告材料;

4、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5、查处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的方案、请示、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

6、尚未公开的对一般性事件采取的处置措施或处置方案;

7、其他应归入机密级的重要事项。

(三)“秘密”。指的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事项主要包括:

1、计算机应用中涉及秘密海洋与渔业信息和数据的储存、处理、传输中的安全保密措施;

2、正在审计的一般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3、查处一般违法案件的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的各类证据,以及未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4、其它应归入秘密级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上级机关及其它各单位的来文、来电、按文、电所标密级管理。对有关的答复、批复等函件,按与来文同等密级办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妥善管理。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一) 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有关机构设置,内部分工、干部选拔、调配、任免事项的材料;

(二) 非全国性的海洋与渔业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资料;

(三)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资料及印章资料等;

(四) 局领导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其它有关资料;

(五) 其它不宜扩散的内部事项。

第十一条 其它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本规定又未列入的事项,如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对保密范围有规定的,应按其它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凡其它业务主管部门对保密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的,均按《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上级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密级期限的确定和解密

第十二条 保密期限是依照渔业范围的规定,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可定为“长期”。保密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十四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按下列权限审定:

(一) 绝密级:由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二)机密级:由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呈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 秘密级:由承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呈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审定。

公文核稿部门的人员要把确定秘密等级核保密期限工作作为核稿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把关审核。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定密单位及时解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及海洋渔业事业;

(二)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海洋与渔业工作更为有利。情况特殊或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或变更密级。

第十六条 保密期限届满或者被合法公开的国家秘密事项,无需履行解密手续即可自行解密。

第十七条 对保密期限已满,但由于情况变化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定密单位提出并通知有关部门延长保密期限。

第四章 保密组织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组织和部署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局的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做好本局确定密级的工作;

(三) 确定本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

(四) 制定本局保密工作计划,做好保密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 对涉及秘密的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通信设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六) 对本机关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追查失、泄密事件;

(七) 研究和改进保密工作,努力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 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动态,反映有关问题和建议,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局、支队配备兼职保密员,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 负责本科室涉密文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 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三) 其主要职责参照保密制度。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局保密范围,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为:

(一) 要害部门:

1、办公室;

2、人事科;

3、支队办公室;

(二)要害部位:

1、局、支队办公室收发档案室、打字室;

2、人事科的人事档案;

3、信息中心机房。

第二十三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并指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精湛,工作负责的同志,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后担任保密员,专门负责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并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要害部门负责人和有要害部位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向本单位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不接待外来人员参观,确需参观的,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严禁外来人员在保密要害部位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

第六章   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 领导干部(局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二) 局领导,支队、各科室领导干部,应自觉执行下列保密工作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音像制品等以及其它信息;

3、不擅自摘录、引用、汇编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需要的,须报经原制发单位或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载体;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用无保密设施的通信设备和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不得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7、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或透露可能危及党和国家重大利益、影响海洋与渔业业务正常开展的信息;

8、不在私人书信或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发言稿等文书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资料;不在国际互联网和公共信息网上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

10、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1、不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3、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谈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构或部门批准;

14、不在出国旅游、访问、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制发单位同意后,到当地保密部门办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15、当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 各级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做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四)各级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 局主要领导和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保密组织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并下设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资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法规以及上级单位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部署,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4、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组织、指导本单位、支队、科室依法确定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对日常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对涉密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组织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6、对本单位主办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会议及其它重要活动,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7、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保密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8、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专(兼)职保密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全体干部职工应遵守的保密守则: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 不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 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九)不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机要通信收发人员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 密件的分发:

1、密件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分发范围;

2、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密件分发表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签名,密件标题或内容摘要、文号(编号)、保密期限、份(件)数等项目;

3、对剩余密件应当进行清点。发出密件数量与剩余密件数量之和应与密件印制部数一致,多余密件要严格管理,集中销毁。

(二) 密件的传递:

1、发往外单位的密件,由承办人封装后认真清点、登记,在信封上加盖密级印章,由专人送往当地机要文件交换站、邮政机要通信部门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邮寄,禁止交由无关人员捎带。如有意外,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2、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部门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绝密件原则上不准携带,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且必须两人同行,共同负责;到达目的地后及时将涉密文件交由当地有关单位的保密室代为保管。

(三)密件的接收:

1、交接密件时应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2、接收密件时,应认真核对收文(件)单位名称,检查密件袋套密封是否完好,件数是否相符。对误投的密件不得签收,应及时退给发文(件)机关。发现密件包装严重破损、密件启封或件数不符,应及时报告保密部门领导处理;

3、签收密件应写明签收人姓名及收到时间;

4、密件除注有“亲启”字样外,应由机要保密人员拆封,并对照密件清单(发文通知单)核对发文字号、件数,如有不符,应及时与发文(件)机关联系;

5、接收的密件应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收件日期、密件字号、密件标题或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数、分发处理意见等项目。

(四) 密件的传阅:

1、密件应当按规定的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2、传阅密件应专夹传送,并填写“文件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及传阅时间,由机要保密员直接呈送阅文人,阅文者之间不得横传,不得擅自留存密件;

3、密件应在阅文室或办公室内阅读,不得带回家中;

4、传达密件内容时,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录像的,传达者(或主持人)应当事先申明。

(五)密件的借阅:

1、借阅、查阅密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密范围,不得扩大。借阅密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定期归还;查阅密件的原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到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借取密件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

2、收回密件时,应当面清点、销号,收件经办人签名并注明退还时间;

3、借阅绝密件和密码电报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

(六)密件的保密、立卷、归档:

1、秘密文件必须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由专人保管、登记、编号,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有关人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2、密件的立卷、归档及涉密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制度和档案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

3、密件在立卷、归档前或者涉密档案在移送档案馆保存之前,应按照保密法规定,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清理,做好降密和解密工作;

4、同一卷宗中的密件载有不同密级或不同保密期限的,案卷封上应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

5、查阅复制本局保密的涉密档案资料,应经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6、由上级档案部门复制来的涉密档案资料,应交由机关档案室保存和提供使用;

7、严禁个人擅自复制、保存涉案档案资料。

(七) 密件的清查、清退、销毁:

1、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除制发机关规定清退时限的须按时清退外,各部门一般应每季度清查一次。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回办公室档案部门;

2、凡列入清退范围的密件,必须按要求及时清退给发文(件)单位,各部门不得自行留存或销毁;

3、因工作需要留存不属留存范围的密件,必须经发文(件)单位同意后办理留存手续;

4、决定销毁的密件,应及时销毁,不得私自留用;待销毁的密件要严格管理,存放在保密室指定的安全地点;

5、销毁密件应认真填写“销毁清单”,经部门领导审核签批后,要专车专人押运,由二人以上监督集中送达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文件销毁站销毁,清场后监销人员方能离开。绝密件和密码电报须在本单位使用粒状碎纸机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6、打印秘密文件的磁盘由专人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盘。绝密文件在清稿后即洗盘。

(八)合并、撤销机构密件的处理:

1、机构合并时,应认真清理、登记所有密件,并向合并后的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2、撤销、合并机构应清回所有外借的密件;

3、属于本部门产生的密件应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属于其它部门产生的当年密件,应全部清理退回制发单位,涉密档案移交档案部门;

4、撤销、合并机构的保密员在密件移交无误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条  绝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渔政总队、市委、市政府或其它单位制发的绝密级文件,由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机要岗位负责统一登记、分发、收回、监销;

(二)收到绝密级文件后,必须存放在机要室配备的密码装置保险柜,并专人专柜保管;

(三) 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文件内容的人做出文字记载,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和摘录绝密文件;

(四)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密级文件的保管、使用、销毁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密码电报的管理规定:

(一) 密码电报是指由上级机要部门及其它单位发往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特殊电报,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机要岗位负责密码电报的接收、登记、送阅、销毁和归档;

(二)密码电报应于当日或按电报要求及时呈送主管局级领导阅办,阅办后应签注姓名、时间,并及时退回机要室;

(三) 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抄存密码电报。阅办中确需摘记有关电报内容时,应摘记在保密工作本上,并注意保管;

(四) 密码电报局如需转发,应严格签批手续,按规定的办文程序送核稿、签发后到机要室登记编号和拍发;

(五) 密码电报应坚持“密来密往”的原则,不得明密混用。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普通电话中谈论密码电报及其内容。不得携带密码电报到公共场所;

(六) 密码电报的收发、送阅、销毁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名手续。人员调动时,要对密码电报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文书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报、文件、资料、报表等的拟稿,拟稿人应根据所拟文稿内容,依照定密范围标明密级、密级的明显标志、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并按第十四条的权限送审;

(二)核稿人或发文单位发现应标而未明密级的拟办件,应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三) 秘密文件交付印刷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刷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页、废件、腊纸等要及时销毁;

(四)印制密件应在本单位文印室进行(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密件专用”软盘存储涉密信息,涉密软盘由密件草拟部门按密件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或者送至保密部门定点印制密件的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批准的份数印刷、编号、分送,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严禁将密件委托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等非定点单位印刷或复制;

(五) 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绝密件、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机密、秘密件以及中央负责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擅自复印;确需复印的,须经制发机关负责人或分局主管局领导批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的机密、秘密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需经有翻印权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3、其它机密、秘密件,需要复印时,可由该件发至哪一级的单位负责人批准;

4、严禁在社会上营业性的场所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不得增加复印数量,不得变更原件的密级、保密范围及知悉范围;

6、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应视同正式文件、资料一样管理,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保密室统一销毁;

7、严禁复印密码电报。

第三十三条 涉外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 在涉外活动中,即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防范各种可能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凡接待外宾参观或洽谈业务,均应严格按规定划清密与非密、核心秘密与非核心秘密的界限,并统一洽谈的范围、口径等,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的保密范围和口径;

(三)陪同外宾参观、游览、参加宴会等活动,均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得寸进笔记本等;

(四)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考察、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出国前的安全保密教育;

(五)出国出境不得私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按照《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严加保密;

(六) 涉外交往和出国出境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在不利于保密场合谈论国家涉密事项;

(七) 对外提供资料,凡属海洋与渔业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应事先向中山市委保密委员会请示报告,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八) 凡尚未公开和不准公开的国家涉密事项、统计资料等,不准向外泄露和提供;

(九) 出国出境人员在同使领馆或其它驻外机构电话联系时,不得涉及秘密事项,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注意谈话场合,防止被窃听;

(十)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遇到重要机密事项,需向国内密电汇报请示时,必须按我驻外使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一)对外洽谈海洋与渔业业务时,应到指定的外宾接待室,且须两人以上在场。不得随意将对方引入办公地点或私人住所;

(十二)未经批准,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

(十三)个人与境外亲友通信,出国人员与国内亲友通信,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本单位的内部情况;

(十四)在涉外活动中,如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向中山银监分局保密委员会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和做好查处工作。对隐瞒实情、隐匿不报者,应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属于保密范围,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表;

(二)单位和个人著作向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有必要或对于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主管局领导进行保密审查;

(三)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原定密级和扩大发送范围。汇编本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按其中最高密级要求确定和标注。未解密的绝密文件不得纳入选编或汇编本中;

(四)在无密级的报刊、资料、书籍中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

(五)出国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邀请等各种旨在获取我国国内情报信息的活动。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遇到国外新闻记者或有关人员采访时,应以外交辞令应对或婉拒。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计算机应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二)对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严防泄密、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三)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的机房一般远离涉外宾馆、境外人员住宅及其办公场所,并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四)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一般不允许他人参观和提供对外服务。因特殊情况接待外来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接触的范围和内容;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

(五)不得将涉密专用计算机系统与境外、境外驻国内机构联网或进行数据通信;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六)对计算机内储存的秘密数据、资料以及秘密载体(软盘、优盘、数字录音、录像等),密件草拟部门要按照储藏信息的最高密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制、保存、销毁等各项制度;

(七)涉密数据经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必须采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加密设备,并按保密规定,采用计算机专用通讯系统,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传输;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文件的要求管理;

(九)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应视同机要人员管理,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十)对专门用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要建立上互联网登记制度,实行专机专用,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对专门用于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

(十一)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协助局领导对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保密规定:

(一)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内部网络系统、公文处理和电子邮件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办公室、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局网络系统的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和技术安全管理;

(三)各部门均设有网络系统用户终端,各部门各岗位按照用户类型均可设置用户身份文件(ID文件)和用户密码,合法用户可在权限内通过网络系统查询相关信息或处理相关文档;

(四)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系统用户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信息中心报告;

(六)涉密文件、资料暂不在网上运行与处理;

(七)计算机网络系统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部的系统、网络互联,或扩展其使用范围;

(八)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局网络系统上运行其他系统;

(九)系统中存放的文档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归档处理。各部门各岗位用户要按规定权限和时间办理、查阅网上的文件和资料信息,不得随意扩大传输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

(十)网络系统各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信息内容、操作程序、ID文件(密码)等;

(十一)计算机网络系统主机(服务器)机房为机要重地,无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十二)信息中心负责对系统设备、系统数据和系统运行环境做好备份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十三)加强内联网网站的管理,各部门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经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发布,严禁在内联网网络上发布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各种有害信息;

(十四)为防止传输网络受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各部门用户必须做到:

1、严禁在用户终端上进行与该业务工作无关的操作;

2、严禁使用不明来路的外来软盘,如必须借助软盘进行操作,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3、严禁通过拔号或其它方式私自与国际互联网进行行联接;

4、系统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十五)各部门用户必须妥善保密自已的ID文件和口令,并定期对口令进行更改;

(十六)为保证与服务器的统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用户终端的设置参数。

第三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一)设置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专用机房,并单独配置微机接收、发收电子公文。按规定达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和红外报警器)的标准。电子公文传输机房是机要重地,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施密码保护,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密码管理规定,确保电子公文和密码设备的安全。

(三)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严守秘密,未经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小组领导批准,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公章密码。用户IC卡、印章电子磁盘应由专人保管。

(四)操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发送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公文的范围或延误办文时间。印有发文机关标识和印章的作废公文要及时收回销毁,在注明原因后删除此电子公文文本。对接收到的代转送电子公文,若主、抄送均没有本单位,在转送完毕后,要删除此电子文本。电子印章磁盘使用严格按照印章使用权限进行,严禁打印空白红头纸、印章。

(五)为防止传输网络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严禁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专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和进行与传输工作无关的操作;

2、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使用传输软盘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3、严禁传输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

4、电子公文传输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

第三十八条  会议工作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一)凡组织召开涉及海洋与渔业工作中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举办、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同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涉密会议召开前,保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无统一计划代替有线扩音设备以防泄密;

(三)对与会人员严格把关,会前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领导审定。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所携带的通讯工具;

(五)涉密会议工作人员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六)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需随身携带回单位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途中采取保密措施,回单位后立即交到机要室登记保存,不得私自留存,严防丢失。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七)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单位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八)对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要事先统一口径,会议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统一拟定新闻稿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呈送局领导审定。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九)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十)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第三十九条 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

(一)泄露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抵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二)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要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局保密领导小组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及时填写《泄露秘密事件报告表》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向所在地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三)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求措施。

(四)发生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向市委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并填写《泄露秘密事件报告表》一起上报,因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五)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2、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4、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5、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六)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全年发生的泄露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综合分析情况报告市委保密委员会;

(七)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由局或上级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一)在危害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盗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斗争或及时检举者;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或减轻损害程度者;

(四)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者;

(五)一贯忠于职守,从事保密工作事迹突出者。

第四十一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者;

(三)虽然泄密情节较轻,但多次泄密或泄密数量较大者;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从而造成损害国家利益者;

(五)未按规定报告泄密事件的查处结果的,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部门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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