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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南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1 11:09:01 浏览量: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略)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南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南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仅供参考)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略)

一、总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建办法〔2017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二、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审批股和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股室,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由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法规所需提交的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受理。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审查阶段,进行现场踏勘的需制作《现场踏勘记录》,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采取报纸公告和现场张贴形式出具《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条  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听证、专家评审等)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本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出具《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等文书,举行听证应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阶段如需收集或制作其他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初审的,要有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留存。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决定。需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本机关法制机构意见。经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出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八条  文书的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三、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监察股负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通过监督巡查、上级批办、部门转办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的,规划执法人员要及时填写违法建筑查处台账,留存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建设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同时在接待地点进行音像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违法建筑处理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规划执法人员要在3日内以文字记录形式制作《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违法案件处理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违法建筑处理程序,并在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二十三条  《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应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详情、承办人意见及办案机构法制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审批意见。项目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局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划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同时借助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执法器材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但事后要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规划执法人员要在3日内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建筑示意图、采集施工现场照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调取行政相对人委托书、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施工合同、规划审批资料等证据资料。

上述要件均应由规划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按手印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规划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详细注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和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理依据和意见、办案机构、法制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审批意见等内容,留存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违法案件处理建议环节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形式,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要件。

第二十九条  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法定时限、处理意见等,3日内送达当事人,留存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城乡规划监察股做好听证组织工作,留存移交过程的文字记录。举行听证过程中,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相机、录像机等方式留存全程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7日内送达当事人,留存送达回证。

第三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三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七条  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规划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相关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规划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规划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城乡规划监察股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规划执法人员应当报请局主要领导签批《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予以结案。表中应载明案由及来源、案件摘要、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审批意见等内容,留存文字记录。

第四十一条  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查封现场等强制措施的,规划执法人员应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在执行时以执法记录仪、相机等方式做好全程音像记录。

四、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监察股负责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启动行政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

(一)启动行政检查的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本行政区域年度行政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

(三)上级机关部署、交办、转办的文件;

(四)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的其他文件材料。

城乡规划监察股对监管的建设项目进行巡查检查时,要填写相关台账手册,留存文字记录。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当事人,应当文字记录检查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可以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检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文字记录资料情况;调取当事人书证、物证,还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四)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不提供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五)依法应当进行记录的行政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当事人现场进行行政检查,应当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行政检查,可以根据检查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文字记录检查人员数量、姓名、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等,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监督检查中,需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时,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和文字记录,并可以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督检查结果需要进行报告、通报或者公告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建立索引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电脑。审批股和具有行政审批的股室、城乡规划监察股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违法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由局办公室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五十二条  立卷归档时,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规划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五十三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六、监督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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