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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翁源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5-31 18:45:05 浏览量:

翁源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翁源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翁源县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翁源县建设局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局和市建设局书面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十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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