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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8 20:09:01 浏览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干部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科)负责解释,适用于局所属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局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管理科)负责处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对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制度,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  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

1、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的规章制度。

3、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  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第十条  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我局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新招录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从事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局主要领导在每季度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月,根据局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七条  局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第十八条  局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九条  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工作前,对自己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内容如下。

1、车辆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进行的工作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条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必须深入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工作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

3、进行的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办公场所用电及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办公场所防盗设设施否符合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局统一组织。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含交通事故)的,追究事故部门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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