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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2 12:18:15 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江北府发〔2012〕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税务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方

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的实施意见


江北府发〔20124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颁布,自20124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加强江北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方税收综合治税体系,确保全区地方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保障办法》是重庆市出台的第一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政府规章,是我市地方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税收立法体系具有标志性意义。《保障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创新税收管理、深化税收协助、规范税收服务、强化税收监督,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必将产生重要作用和长远影响。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主动参与,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以及税收代征、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区地税局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何毅任组长,区政府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外经委、区文广新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金融办、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江北区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地税局,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1?2次会议,主要对各单位开展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开展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科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定期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三、突出涉税信息传递,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障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形成长效机制,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并协助区地税局依法履行职务。

(一)涉税信息传递机制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定期向区地税局提供涉税信息。

区发改委:

1.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区级办理)发放情况,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地址、建设性质、总投资额、建设规模和计划开工时间等内容。

2.每年初,提供辖区当年重点工程项目(包括政府主导、市场主导)情况(区级办理),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等内容。

区国土分局:

1.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经市政府或以上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情况,包括具体的用地单位、市政府批复文号、用地面积等内容。

2.及时提供《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具体的土地坐落、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出让价款、交地时间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内容。

3.年度终了后1个月后,提供上一年度用地单位土地信息,包括具体的权利人名称、土地坐落、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分摊系数、登记时间、土地登记类型和登记内容等。

4.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重庆市江北区土地交易情况通知单》发放情况,包括土地转让方式、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建设规模、计价建筑面积、成交价款等内容。

区城乡建委:

1.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竣工验收楼号或期号和竣工验收时间等内容。

2.适时提供成品住宅的认定情况,包括被认定为成品住宅的楼盘名称及楼栋编号等情况。

区外经委: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上一年度江北区对外投资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具体的走出去企业名称、被投资企业名称、被投资企业国家、开业时间、经营范围、走出去企业联系电话等内容。

区文广新局:

发生演出、比赛前,提供相关演出、比赛情况。

区统计局: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提供上一年度辖区统计数据;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一个月辖区统计数据。

区公安分局: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上一年度“江北区外籍个人出入境资料”,包括外籍人员姓名、国籍、证照名称、证照号码、入境时间、离境时间、服务企业、派遣企业等内容。

区规划分局: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包括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等内容。

区工商分局:

1.次月5日前,提供上一个月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

2.每年初,提供上一年度末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1.适时提供已办产权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人房屋交易信息,包括产权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产权证号、产权权属登记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房屋坐落地、楼盘名称、建筑面积、合同总价、成交建面均价、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产权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上一季度初始产权证明办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办理初始产权的楼号或期号、初始产权证明签发时间。

3.每季度末,提供上一季度区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区地税局要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机制,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使用和管理。对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接收的涉税信息,要严格保密规定,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有效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要适时将相关信息与国税部门进行共享。

(二)税收执法协助机制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保障办法》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区地税局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1.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向区国土分局出具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或不征税证明;未出具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出具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依法纳税或者免税的证明;未出具的,不得办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区地税局应当通知区公安局阻止其出境。区地税局依法执行职务需要查询纳税人相关个人身份、出入境等信息的,区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5.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地税部门提请,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时,应当按规定查验税务注销手续。

6.地税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协助。

7.各单位和部门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8.各街镇、部门、园区管委会和总部办、商圈办等机构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能作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积极支持、协助区地税局依法执行职务。

四、严格考核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健全制度,采取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落实,每年将对负有地方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区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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