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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2 14:00:06 浏览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都市效益农业,在全区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开发档次高、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区级龙头企业。根据我区农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重庆市巴南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都市效益农业,在全区培育一批生产规模大、开发档次高、综合实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的区级龙头企业。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是指经巴南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命名的农业产业经济组织,是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具有引导生产、开拓市场、开发产业、带动农户、辐射面广等作用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种植和养殖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等。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实体,在巴南区辖区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有完备、齐全的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相关证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企业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为基本内容,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带动作用。

第五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第六条  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综合效益,有良好的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农业企业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加工型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综合性企业年实现利税2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农户50户以上。

第七条  一些企业目前规模虽然不大,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高,企业发展的后发优势明显,也可评选为区级龙头企业。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及认定

第八条  由企业向所在地的镇(街)申报,所在地的镇(街)按评选区级龙头企业的条件审查后,以正式文件向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由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区级龙头企业评审小组,对各镇(街)申报的龙头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命名并颁发证书、授牌。

第四章  龙头企业的基本权利

第十条  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十一条  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区有关农业扶持优惠政策,享受农发资金的扶持,享受税费减免和土地流转用地建设固定设施等优惠政策,享受申报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龙头企业的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应定期向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年底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使用了市、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写出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农业产业化的任务,应自觉围绕“三农”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章  龙头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及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适当兼顾产业平衡。

第十五条  区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应自觉接受所属镇(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审。对不符合标准和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称号。

第十八条  区财政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巴南府办发〔200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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