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博彦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疫情防控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国土方案】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1 20:00:06 浏览量: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范文精选】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已开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二、工作依据和工作基础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督导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31号)

11.《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63号)

12.《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1610号)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6.土地例行督察结果。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8.遥感影像成果。

9.上级下达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等其他依据。

三、划定要求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县(自治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区县(自治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继续保留的基本农田。经核实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的现状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可以保留的基本农田地类有:耕地、可调整地类。

(三)新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新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下列类型的耕地禁止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图斑;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四)不得保留的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布局要求且不可调整或达不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农用地,不得保留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此类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备查,同时不得将保护区内应予保留的耕地划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规划预留:指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关于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要求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规划多保的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因项目选址已经明确或者建设项目用地正在报批而划出的基本农田。

2.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指由国务院批准建设占用或符合国土资发〔20122号文件相关规定已经批准建设占用而划出的基本农田。

3.违法占用立案查处:指因违法占用立案查处后且不能复垦而划出的基本农田,应与土地执法监察结果一致。

4.生态退耕:指符合国土资发〔201418号文件关于生态退耕相关规定而划出的基本农田,应符合全市退耕还林计划,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一致,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5.自然灾害损毁:指因自然灾害损毁而划出的基本农田,应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一致。

6.未利用地:指因属于未利用地而划出的基本农田,应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一致。

7.严重污染耕地:指因严重污染、不适宜种植农作物且难以修复而划出的基本农田,应具有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污染鉴定结果。

四、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

1.分析评估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周边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情况,提出城市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主城区初步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达,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调查摸底和下达任务。

2.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对行政区域已有基本农田现状、应划入或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20165月底前完成)

(二)核实举证

1.根据上级下达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对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有关举证材料。

2.各区县(自治县)对城市周边以外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入,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而实际未划出的,应提供举证材料并说明原因及依据。

(三)论证核定

1.核定下达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主城九区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核定下达。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周边划定任务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核定下达。(20166月底前完成)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基本农田现状调查清理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考虑基本农田划入与划出的关系,在确保区县(自治县)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划目标的基础上,确定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总体布局和数量。(20166月底前完成)

(四)制定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划定要求和标准,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及保障措施等。(20166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实施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按逐个图斑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位置、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片(块)编号等信息。  

2.更新和完善相关图表册。对调整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进行计算和汇总,并更新和完善图表册。一是编制图件,包括区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乡镇级及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二是填表造册,填写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现状汇总表和调整划定平衡表。  

3.设立统一标识。对城市(集镇)周边、交通沿线调整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按照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要求和有关规定,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牌、宣传牌和保护界桩等标识的设立。  

4.落实保护责任。对调整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补充完善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保障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同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到具体农户,落实到地块。  

5.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201610月底前完成)

(六)验收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开展区县级自验、市级验收,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汇总全市划定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及时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1612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国务院已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列为2016年的重点督查事项,对没有完成划定工作的地区将直接督查问责。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国土房管、农业、财政、林业、环保等部门参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做到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监督。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赴重点区县(自治县)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区县(自治县)重点督导,推进整改。对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同时,按照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2015年度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渝委督〔201520号)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基础保障类指标进行考核。

(三)强化部门协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同步推进。市、区县两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协作意识,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报道严守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的重大意义,让耕地保护政策深入人心,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推荐访问:重庆市 划定 国土 【国土方案】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