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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16篇

时间:2022-11-07 10:45:07 浏览量: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16篇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16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16篇

篇一: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殡葬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二: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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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墓园管理规定墓园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客户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落葬、祭拜事宜和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请广大客户支持、配合共同遵守。第一条:按实填写登记表。按所购墓穴价格交费或交定金(三十天内须交清全款,逾期不交,所订墓位不予保留)。落葬前须交齐所有费用,墓园发给安葬证书。若中途退墓(指未落葬的墓),墓主应付墓价5%手续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碑已刻好),还须付材料及劳务等费用。第二条:墓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认购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权转让(或转卖)。使用年限以国家规定经营性公墓年限为准。第三条:墓园从落葬次年起收取护墓费,墓主凭安葬证书交纳。逾期不交者,该墓不予护理,五年不交者作无主墓处理。第四条:购墓者所支付的护墓费本园负责墓穴的清扫及绿化管理。如在墓穴私自安装附件设施及其他珍贵物品、易碎物品,遗失和损坏本园概不负责。第五条:骨灰盒应标准规范,其尺寸不得大于所购墓穴墓箱的尺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园商定。落葬前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园,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园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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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墓穴渗水骨灰盒腐烂等情况,均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园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落葬、祭拜时需共同维护墓园的秩序和安全,带好小孩、照顾好老人,严禁攀爬、推拉、跨越墓穴。保持墓园的肃穆,共同爱护墓园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第八条:由于墓园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落葬(如位置、碑文等出现差错)墓园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墓价的5%)。第九条:墓园负责墓穴材料三年内无偿保修(非墓主原因损坏)。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墓穴损坏、变色等情况本墓园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管护原因造成墓碑毁损,由墓园负责更换修复。请留下一颗爱心,寄托一份思情。为使墓园保持优美、清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谢谢合作!篇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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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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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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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篇三: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农村殡葬管理规定

  殡葬管理方法规章制度规定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篇四: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9.022019.09.02

  公益捐赠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精神,妥善

  解决农村群众“逝有所安”问题,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市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二、主要任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村民提供安放(安葬)

  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当前,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市广大农村。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瘠地废弃地,并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五)完善审批程序。依据《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

  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六)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

  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穴格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

  (七)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八)落实惠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格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耕地、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三)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9年每县(市)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四)加大财政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

  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将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结束——

  

  

篇五: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徐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

  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为辅,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只为本镇(办事处)、村(居)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财政、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建设主体,筹建及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镇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募集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当地政府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公益性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做到规划定点相对集中、公墓形式相对统一。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规划预留骨灰堂、骨灰塔用地),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编制好与上位规划相统筹的公益性公墓布点专项规划,保障

  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废弃采石宕口和不宜耕种的

  贫瘠地上规划建设。没有荒山和不宜耕种贫瘠地的,可建设骨灰堂(塔、墙)等设施集中立体存放骨灰;积极倡导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积极鼓励各地建设骨灰堂(塔、墙)等适应殡葬改革发展方向的骨灰存放设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基本农田、涉及山林红线保护的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周边;(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禁止建设豪华墓穴;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第九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由村(居)民委员会逐级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墓规划设计方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关于土地的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联动会办审批制度,简化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三)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亩以内,镇级公益性公墓每处控制在50亩以内。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墓碑实行卧式,建立园林式公墓。

  (四)每亩建成墓穴不得少于260个,墓穴小型化。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人,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宣传牌。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核定运营成本、收费标准,建立有效的服务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报市物价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加强财务管理,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要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检查,具体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发现问题,暂停运营,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市政府民政部门对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老林地”是指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相对集中的安葬点,可切实解决就近村和自然村安葬祭扫的问题。

  农村“老林地”是村民安葬的重要途径,要因地制宜地挖掘和利用好农村“老林地”的优势。要加强农村“老林地”管理和改造提升,对现有的农村“老林地”改造,可参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重新进行规范建设,规范建设后的“老林地”,由属地加强管理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占地建设公益性

  公墓或者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进行明火祭奠,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部门依法共同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依法被取缔的公益性公墓,该公墓举办单位应当负责将已经安葬的墓穴迁入合法公墓。因公墓被取缔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该公墓举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公墓违反规定建造、销售墓穴(格位),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安放)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该公墓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篇六: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管理公墓墓地制度

  

  葬在经依法批准的穆斯林公墓或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内,不得乱葬乱埋。

  

  墓地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园林化目标。

  拒不改正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单位埋葬遗体超

  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超出规定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穆斯林公墓、公益性穆斯林墓地举办丧葬活动,阻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平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与穆斯林丧葬活动无关的活动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效劳收费规定收费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分。

  

  

  

篇七: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域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就民政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2009〕38号)

  (二)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字〔2010〕87号)

  (三)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老龄办出台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的村老协给予每个1.5---2万元的资金或物质补助。至2010年,我市共争取到113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累计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含配发物质)189.5万元。

  (四)为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0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我市分别为**区、**、**、**、**县、**、**七县(区)八个社区站点争取到中央资金240万元、省级资金40万元。

  二、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市府办字〔2009〕54号)。规定凡户籍在市辖区内的亡**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

  (二)2008年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的政策;

  (三)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自2010年开始对8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的政策,去年,全市发放补贴资金万5798.4万元,累计41096人受益;

  (四)2010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出20万元,对**县、**市、**区等11个县(市、区)的11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行了“以奖代补”政策。

  三、下一步将出台的有关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一)据省政府原则同意,将我市“两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857人从今年起纳入农村土胚房改造,每户补助1-1.5万元。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高龄老人**补贴扩面提标政策,即自2011年起由原来对全市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200、300元的**补贴扩大为对全市80至84周岁、85至89周

  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50、100、200、300、4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其它按原政策仍由县(市、区)负担。

  (三)2011年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发函至18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24个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包含“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等15项政策措施。

  (四)加**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完善以“十大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市直、驻市单位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积极推进“补缺型”、“救助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转变。尽快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办“三院”(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建设扶持力度,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大力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资金补贴及税费减免政策。

  (六)出台《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探索以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规划和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俱乐部)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实现中心城区2个街道拥有一个600-800平方米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20%以上的社区(村)拥有一个100-2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打造社区十分钟服务圈,其它县(市)年内至少要在城区建成一所200-400平方米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1-2个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示范点。探索和初步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和基本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社区俱乐部。

  (七)向国家申报“中央苏区革命烈士**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200亩,安放烈士墓7万具,项目建设投资5.9亿元(包括2万平方米的纪念馆和陈展馆),计划三年完成。

  (八)向国家申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造修缮成为可供600名高龄老人居住的康复养老中心,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二年完成。

  (九)适当提高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县(市)由245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其它县(市)由110元以上提高到13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达到1560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申请购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人员的请示

  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基层民政工作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我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依据XX市《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结合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实际,特请求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人员20人。资金费用从XX市拨付的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恳请市政府予以研究批准。妥否,请批示。XX市民政局2019年11月20日

  市民政局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

  ***市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省厅区划地名处:

  根据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公共

  服务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局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同时召开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区划地名股股长会议,传达全省会议精神,要求各地对照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进行整改,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迎接民政部检查验收。二是学习借鉴兄弟地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国家和省关地名管理法规条例,尽快修订出台《***市地名管理细则》等地名管理规范性条例、文件,促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拓展地名服务范围,丰富地名服务形式,完善地名服务设施(如设置地名触摸屏、开设地名问路热线等);(3)完善地名网站建设,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地名信息,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地名信息化服务;(4)加强地名工作宣传,努力为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总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民政局二0一0年十一日十五日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新时期民政工作担负着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初入民政部门的我,深感民政工作无小事,责任重大,因而时刻警醒,恪尽所能,要一贯保持“老老实实做事,简简单单做人”作风,努力工作,勤奋工作,开拓工作。

  一、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作用。由于历史的沉淀,很多涉及民生的事情,都和民政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民政工作是社会稳定器,稳定作用十分突出。一是稳定“军心”。积极推进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加强优抚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途径;细致工作,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二是稳定民心。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保障机制。二、民政所工作的重心在农村作为基层的乡镇民政所,大多数是和农民群众打交道,如何做好农村群众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民政所得立足根本。首先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按照“规范、创新、提高、落实”的基本思路,重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渠

  道,将财务收支、上级政策、村级事务决策、社会保障等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全方位公开,由事后公开调整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由背靠背间接公开转向面对面直接公开。要在充分发挥公开栏主阵地作用的同时,通过会议、广播、宣传单、公开信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深入发展的有效载体。要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今年内,培植一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整体提升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进一步强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明确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好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实现村干部与村民直接对话,解惑释疑,接受群众监督。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民政工作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实现为民解困的职能作用,从而实践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为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为民”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爱民”作为民政职业道德的核心;把“利民”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目的;把“亲民”作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要以“求真务实”为要求。自觉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协调配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努力做到说真话、办实事、讲原则、讲公平、讲党性,为***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民政人应有的贡献。

  

  

篇八: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村级公墓管理制度范文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三条:各村户和单位必须做到庭院整洁,柴草农具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圈养,厨房、住房整洁,窗明干净、物放有序,厕所清洁,无蛛网、积尘、无垃圾杂物、无臭、无蝇蛆、粪便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路平沟通。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各项制度汇编

  〔仅供参考〕

  2022年12月

  1、“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1

  2、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53、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74、党建工作责任制…………………………………………95、党支部民主决策制度……………………………………106、党支部议事规那么…………………………………………127、党员干部学习制度………………………………………148、“三会一课〞制度…………………………………………159、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610、民主生活会制度…………………………………………1711、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8

  13、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职制度……………………………20

  14、党员党费管理制度………………………………………2115、开展党员制度……………………………………………2216、党员行为十条标准………………………………………2317、党员电化教育制度………………………………………2418、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2619、村“两委〞关系协调制度…………………………………2820、村民会议制度……………………………………………29

  21、村民代表会议制度………………………………………30

  22、一事一议制度……………………………………………312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3224、村务公开制度……………………………………………33

  25、民主理财制度……………………………………………3526、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3727、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3828、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3929、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4130、村规民约…………………………………………………42

  “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一、“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主要针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等涉及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

  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

  〔一〕支部提议。所有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实施,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支部提议要坚持“三个原那么〞:一是依法提议原那么。村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法规政策,准确把握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保提议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实事求是原那么。村党支部要充分考虑本村经济根底、社情民意、承受能力,确保提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从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着手,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意,归纳分类,形成合民意、顺民心的方案,确保实施后能够惠及群众。

  〔二〕“两委〞商议。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对村党支部的提议进行论证,将村党组织的意图转入村民自治程序。“两委〞商议必须把握“三

  个环节〞:一是坚持事前酝酿,会前一周内由党支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给“两委〞成员充分考虑时间。二是反复酝酿。召开“两委〞成员会议进行讨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商议时可邀请驻村县乡领导、包村干部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论证。三是拟定方案。根据与会人员意见,对提议进行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两委〞成员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实现思想同频、目标同向、工作同步。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把审议意见交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中要把握的“三个环节〞:一是做好审议意见说明。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党员干部到村民代表家中访谈等形式,让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事项的有关政策、要求、措施和必要性等,落实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知情权。二是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组织村民代表或村民召开会议,严格按照程序表决决策事项,必要时可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会议要先宣布审议意见并加以说明,后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对大多数人同意、少数人反对的决议事项,再次走访群众,弄清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争取更多支持。对未能通过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决策确实错误的及时中止,思路正确但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的,待条件成熟、措施完善后再立项审议。

  〔五〕“两公开〞。公告决议公开一律在村活动场所和公示栏公示7天,并发挥大喇叭作用进行公开,公开形式可以多样,力求群众明白,公开面广。公示期满没有疑议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照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对个别有疑议的群众,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群众反映普遍较大,疑议较多的,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群众公开。落实中遇到突发情况需变更方案的,及时向党员群众通报,变化较大的继续启用“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

  实施结果公开要在工作结束一周内进行,公开形式不定,但必须面广、清楚、细致,对涉及资金收支的,一并要对帐目收支情况进行公开。

  党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党在本村全部工

  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村

  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确定重大问题决策意见。研究确定本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对涉及村民利益,需递交村

  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决策性建议意见、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和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责,开展创立性工作。积极推进村级民主选举、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四、

  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本村党员及村组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

  和监督;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抓好开展新党员工作;健全

  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五、

  推动村级经济开展。认真分析研究并充分挖掘本村各类资源优势,积极引

  导村内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因地制宜地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生产,增加收

  入,并为他们的生产管理活动搞好组织、协调和效劳工作。围绕保值增值、

  认真做好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村级经济,

  不断增强村级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拟定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和意见,协调本村各类组织,加强对村民的法律

  法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国情、村情、民情等教育,共同搞好农村根底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治安、方案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倡导文明新风,提高村民素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七、做好群众工作。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呼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村民解决困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村民生活提供各项有效效劳。八、完成其他各项工作,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制订并实施本村开展规划。编制与乡镇区域规划相适应的村域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三、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与本村有关的事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民主理财、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五、开展和管理本村经济。积极支持、组织村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多渠道开展经济,并做好相关的效劳和协调工作;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经营活动。六、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搞好村内公共根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努力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搞好预防保健、方案生育等其他社会性工作。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促进

  家庭和睦和村民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及邻村的关系,组织村民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八、完成其他工作。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党支部必须紧紧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总支部书记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支部工作负总责,要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

  二、党支部在抓党建工作中,重点抓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经济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开展以及各项中心工作的完成。

  三、党支部必须每季度对各项党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镇党委汇报,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别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标准财务工作流程。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

  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前方可入账。

  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局部不予核销。对有大宗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那么、办事公正、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方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为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

  谁借债谁负责。

  村级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的议事规那么,明确议事职责,标准议事行为,有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类型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2、村民委员会会议;3、村民代表会议;4、党员大会;5、村民大会。第三条职责任务1、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党组织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明确近期支委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当前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改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开展党员、党费收缴、教育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选优等工作。2、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研究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和村务管理;讨论研究退耕还林、救灾救济款物、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农村低保、医保、宅基地审批上报;人饮、道路、学校等根底设施建设。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及较大数目的收支,讨论研究农村低保、宅基地审核上报,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国家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村级开展的重大事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经费的筹措使用;研究制定人口方案、村集体经济工程和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管理方案;4、党员大会:村党支部召集,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是学习传达、部署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

  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党员的开展、转正、表彰和处置;讨论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等工作。

  5、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村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主要是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讨论和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第四条会议记录

  各村应有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村委会会议记录和学习培训记录。1、村党支部会议记录:主要记录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2、村委会会议记录:主要记录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中的各项议程及产生的决议决定。3、学习培训记录:主要记录日常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实用技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情况。村干部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不断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村干部行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年组织村级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双重评议,乡镇进行任期和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对村级班子、村干部作出评价。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原那么:1、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那么;2、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那么;3、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那么。第四条参评人员

  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五条评议考核时间一般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第六条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3、引导和带着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篇九: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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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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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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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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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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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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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1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公墓殡葬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水平,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规范公墓管理员的行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实现公墓管理标准化、高效化,逐步建立务实高效的组织领导体系、职责清晰的责任分工体系和失责必究的监督管理体系。二、考核办法1、村组考核(1)逝者去世后,必须全程参与指导白公事办理、公墓安葬、上报安葬信息。每发现一例不全程参与、未上报信息的,按照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扣分。(2)对不按顺序选穴安葬、骨灰未安葬公墓、“回老林”在老墓地修“衣冠坟”的,每发现一例,当月考核不得分,并责令限期整改。(3)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除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分值,责令限期追回。2、公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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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处公墓设立1名公墓管理员,管理员原则由公墓所在村组推荐,由公墓覆盖村组管理考核,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兑现考核奖惩。每年每处公墓补助4000元,补助由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按季度发放。

  (1)公墓管理员必须按照镇公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到岗到位值班,每发现一次不在岗,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2)公墓管理员必须指导逝者按顺序埋葬,不按顺序的不允许埋葬;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公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埋葬。每发现一次不按顺序使用墓穴的,对公墓管理员罚款100元,并责令改正。

  (3)墓碑摆放整齐,不筑坟头,周边平整无杂物。每发现一次墓碑摆放混乱、筑坟头或周边杂乱,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4)焚烧池及周边卫生清扫及时,周边整洁无杂物,每发现一次清扫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5)墓区及道路整理及时,无塌陷、破损、垃圾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整理不及时,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并当场改正。

  (6)墓区绿化苗木浇水管护及时,如因管护原因出现死苗现象,每发现一株,对公墓管理员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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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墓管理员必须看管好已进公墓埋葬的墓穴,每发现一例骨灰被偷移到老林埋葬的,且公墓管理员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0元,限期追回,并对公墓管理员进行辞退和撤换。

  3、火化车司机考核(1)殡仪车司机必须在县殡仪馆备案,报经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安排后方可依次出车;殡仪车根据县民政局相关要求,安装监控设备;运棺木需要收费的,必须在拉运前同逝者亲属协商价格,严禁先拉棺后讲价;否则查实一例扣罚400元。(2)火化过程中,监督逝者亲属不得私自拆开封扣、不得偷分骨灰;火化结束后,殡仪车司机要及时将骨灰直接送入公益性公墓,并通知镇公墓管理办公室。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且不改正的,上报县殡仪馆,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违法政策的,直接取消殡仪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监督考核村组、公墓管理员、火花车司机的日常考核由镇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组的考核纳入当月综合考核,计入当月民政综合得分;对管理员的考核,每月一次,每季度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惩。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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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国家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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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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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九条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第十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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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第十三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墓区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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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迁址或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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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县民政部门申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墓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不得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炒卖墓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篇十二: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压滤机滤布厂家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坟墓迁移规定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村负责。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篇十三: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

  公墓安全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公墓安全管理制度余杭区生态墓地管理规定公墓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912:46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加强我区生态墓地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引导群众改变传统墓葬方式,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促进生态城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5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生态墓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生态墓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地形图;(三)镇乡、街道及民政办(科)审核意见;(四)土地、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四条生态墓地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选址要突出绿色、环保,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公益性墓地。如重新选址,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指沿铁路、公路、通航河1/5---------------------------------------------感谢观看本文------谢谢----------------------------------------------------------[标签:标题]2016

  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作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村的居住点。要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整体规划相配套,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墓地布局合理,要有明显的墓区标志。墓区与过道相连,路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管理用房、休息场所和停车场地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生态墓地必须实行园林化管理。坚持树种多样化、花草搭配合理化、整体园林化的原则,自生态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七条生态墓地建设要坚持墓碑小型化、工艺化、地表无坟化、墓区生态化。墓碑控制在长40厘米、宽30厘米内,墓碑平置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碑间距条理整齐。

  第八条生态墓地建成后,对原有公益性小公墓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墓区外周围无老坟(坟壳),涉及开发须搬迁的坟墓(遗骨)及火化后骨灰一律按规定实行生态葬。第九条生态墓地由当地镇乡、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殡葬事业,对用户服务周到,对安葬的骨灰盒(骨甏),要做好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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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卡)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存档及统计工作。第十条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和花圈,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配备必要的垃圾箱,有集中焚烧炉(点)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墓地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二条清明、冬至期间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生态墓地墓穴使用年限以二十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内,用户可以向生态墓地建设单位要求延长使用期,并就续用墓穴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生态墓地的墓穴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墓穴价格=成本+配套设施费,成本主要由墓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组成。配套设施费是指为生态墓地共用配套的道路、绿化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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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标题]2016可以按成本的10%计提,专项用于生态墓地建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墓区维护费和花草养护费原则上每年每穴不得超过30元。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墓安全管理制度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电器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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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公墓管理制度

  公墓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制订本制度。

  一、实行殡葬改革,进入公墓安放骨灰,必须事先到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墓管理人员安排墓位,交纳费用后,方可进入墓区安放。二、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坟墓的规格为单坑平方,双坑平方。三、加强公墓防火,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五、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六、坟前花圈等祭祀品,保留15天后统一焚烧处理。

  七、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坟墓迁移规定

  为使我镇坟墓迁移规范有序进行,制定以下规定:

  一、统一需迁移的坟墓是指涉及土地征用开发、镇重点工程项目、村庄整治、三沿五区整治等地块范围内需迁移的坟墓。二、收费标准:因土地征用、镇重点项目、村庄整治等需迁坟的,办理审批

  手续后,按公墓收费标准全额交纳费用后迁入,再由新农村指挥部和项目办予以补助;个人要求迁入公墓的,经审批按公墓规定全额收取费用后迁入。三、审批程序:

  1、由所在村出具迁坟申请,迁坟清单,填写迁坟审批单一式三份,写明申请理由,迁移数量等报所在办事处;2、除尘所在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3、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镇党委审批;

  4、镇党委审批后,迁坟相关村到公墓管理办按审批坟墓数交纳费用,再由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办工作人员统一安置。四、迁坟安置:

  1、迁坟安置由公墓管理人员按审批数量安排坟墓,不

  划分村与村之间的界线,具体到户的安置由所在办事处和

  村负责。

  2、坟墓迁移进墓区,将骨灰迁进墓区,不得将原坟墓迁进墓区或自行改建、扩建坟墓。3、迁坟数量因统计不足,超过审批数量的,及时办理

  相关的审批和交费手续

  4、迁坟数量因统计误差,达不到审批数量的,剩余公墓由公墓管理办及时收回。严禁以少报多,多余的坟墓村一级不得擅自安排,由公墓管理办统一管理。五、坟墓迁移采取报结制度。坟墓迁移结束后,由村干部、办事处联村干部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社会事务办和公墓管理人员统一办理迁坟报结手续,填写迁坟报结单,根据报

  结情况对已交纳的费用进行找补。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附:元宇宙(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十五: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

  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

  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

  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

  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

  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

  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

  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米

  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

  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

  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

  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

  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

  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

  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

  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舌L收费,禁止炒买炒

  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

  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

  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

  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

  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

  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

  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

  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

  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

  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

  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

  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篇十六:村级公墓管理制度内容

 村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文明丧葬,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村小组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本村公墓建设的农户是以户口簿集资的,现集资的每一户如以后分户,均有权使用,不再予集资,以后入葬均以户口薄为依据进入本村公墓安葬。未参加集资,无权入墓,拒绝商量。

  二、按葬承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第一个墓位依次按顺序安葬,不得选穴跳位,不得擅自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墓碑规格高度80公分,宽度60公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三、进入公墓死者安葬后,遗物和垃圾必须放回焚烧坑焚烧,确保公墓干净整洁,坟前花圈或鲜花等保留10天,15天内由祭祀的家属负责焚烧并清理干净。必须清除所有火种后才能离开,如发现火灾,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四、每年祭龙由当年,龙头组农户负责全面清扫公墓一次。五、公墓集资结余资金,作为村小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绿化或是添置公墓的有关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六、爱户墓区公物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格的并罚款5000-10000元。七、本规章制度任何一界都不能擅自更改。八、当界村小组领导班子:一组马贵荣、二组陆荣喜、三组村小组党支书、陆明兰公墓小组:一组陆荣政、二组陆广炼、三组陆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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