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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收益分配方案8篇

时间:2022-11-09 09:25:09 浏览量: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8篇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收益分配方案8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8篇

篇一: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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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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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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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其余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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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XXXX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审议稿)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已脱贫人口和村集体长期稳定收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对《XXXX区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的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电站和“试点项目”建成的电站。第二条按照落实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要求,以光伏电站确权比例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确保脱贫村集体长期稳定收益。第三条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由财政扶贫资金、东西协作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按比例确权给脱贫村。XX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土地产权归区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土地农业收益部分不参与光伏收益分配。

  第二章收益取得第四条电网企业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

  算发电收入,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将电价对应收入结转至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结转至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开设的专户,光伏发电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到账后,由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开展财务核算,发电收入扣除政府投资征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管理费等费用后,形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按程序拨付至各脱贫村,实行村集体二次分配。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五条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净收益的40%主要用于开发公益岗位、奖励补助扶贫等,鼓励实行差异化分配,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收益的60%主要用于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维护维修等项目。(一)设置公益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更多脱贫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吸纳监测户或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养老服务员、保洁员、绿化员、道路维修员、水电保障员、治安巡逻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疫情防控员、护路员、河湖管护员等,增加劳动收入。(二)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脱贫村须增加集体经济积累,对普惠广泛、发展后劲足、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村集体产业项目,优先从光伏收益资金中支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再生产经营,

  确保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三)开展村内基础设施维修。脱贫村可发展小型公共基础

  设施和村级公益事业,主要用于村级教育、医疗、文化、交通、水利、环卫、励志爱心超市、老年之家等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维修项目。实施项目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和公示公告制度,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向区乡村振兴局报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由各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项目建设完成后,乡镇政府组织专人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光伏电站收益资金实行“四不准”,一是光伏电站收益资金不得用于宗教活动;二是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的装饰装修;三是不得用于村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四是不得用于举办各类民俗、体育、娱乐活动。

  第七条结合监测对象动态调整工作,对光伏收益开发的公益岗位定期开展审核和调整,对不符合要求的公益岗位及时调整退出。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售电收益、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列入村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收益管理第九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接受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区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在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收益分配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区发改局、纪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局、经管站等部门及涉及项目的乡(镇)政府、XXXX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相关部门资金使用情况分配,通过组织年度审计、部门检查抽查,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和违纪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宣传。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光伏收益的分配,设立专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收益兑现过程,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维护,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对象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汇总各乡(镇)收益分配方案。区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核算阶段性发电收入及财务核算,对净收入部分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区乡村振兴局,经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拨付。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使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指导脱贫村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严格审核和管理公益岗位。电站

  收益资金实施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村财乡管”,确保资金安全。

  脱贫村村委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制定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并按照《XXX省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细则》(青扶局〔2018〕80号)要求,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

  第十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统一设立帐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区乡村振兴局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掌握光伏扶贫收益使用管理情况,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原《XXXX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细则(试行)》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篇三: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需要保证集体自身可以进行有效的调和基于此应加强其自身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例如严格遵循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合理的监督保证在分配过程中避免出现分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其分配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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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分析

  作者:郑佳飞来源:《农家科技》2018年第03期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直接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民的基本权益,并主导农村社会发展的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分配的主体,将现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通过合理的经营与生产,将产生的经济收益进行分配。基于此,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完善,并且受现阶段的社会转型影响,其收益的分配制度发生巨大的变化,以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收益分配制度中的分配接受主体,其主要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对集体收益进行支配与占有,按照合理的收益分配规则,进行收益划分,实现基本利益。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概念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重要的组织形式,对于广大农民的生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据现有的法律,由一定范围的成员组成,并以现阶段的集体所有土地与资源为基础,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与经营,并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满足个体的需求。与此同时,利用当前的民主管理程序,可以促使现阶段的集体成员可以正当的行驶自身的权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2.收益分配制度概念。相对来说,分配制度自身具有较为丰富的内涵,其基本构成要素较为固定,主要包括分配主体、分配对象以及分配关系。在三者中,其各部分存在各自的权利,并且存在明显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通过现有的法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利以及义务进行配置,从根本上实现了分配关系的调整。从广泛的角度进行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收益分配制度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外部制度,另一种是内部制度。例如,外部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宪法等相关的规定性文件,而内部制度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自身的自治基础分配原则,例如,自身的组织章程、分配方案等。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确。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界定过程中,受差传统理念与方式的影响,其界定不够明确,存在资格认定主体不适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情况,直接影响其组织发展。例如,在该认定标准中,仅仅包括单一标准、复合标准以及权利义务标准三种,存在不全面情况,直接影响其实际界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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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外部监督缺失。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合理进行的基础,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进而保证其有效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外部的监督缺失,导致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出现成员收益分配不公情况,难以达到平衡。3.组织自身的产权制度与政策不完善。产权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是制约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政策的缺位导致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逐渐现大量的新问题,直接影响组织发展。4.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不健全。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性质影响,在收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纠纷是必然情况,也是当前较为普遍的情况,需要司法进行合理的介入。而现阶段的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侵犯人们合法权益。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分析1.建立完善的组织分配正义理念。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的发展,应建立完善的分配理念,保证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的,对现有的分配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促使利益关系和谐。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完善的平等原则,尤其是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在进行利益分配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平等的原则制度,促使分配权处于平等状态,才能保证人们满足自身的需求,不会产生主体上的实质差异。基于此,应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保证集体成员自身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遵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章程与法律,不会出现不平等的待遇。其次,严格遵循效率原则,在当前的经济改革背景下,收入分配体系主要强调进行“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对相关的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主要是对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优化与配置,满足当前的需求。最后,完善秩序原则,良好的秩序是保证经济收益合理分配的基础,也是促使分配正义的外在保障。例如,良好的秩序原则是保证其关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同时保证其实际行为规则性良好,将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控制在的范围之内,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2.完善组织经济分配的外部监督。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需要保证集体自身可以进行有效的调和,基于此,应加强其自身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监督职能,例如,严格遵循现阶段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进行合理的监督,保证在分配过程中,避免出现分配矛盾,从根本上保证其分配的合理。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外部矛盾处理,尤其是针对内部排斥与外部干预矛盾,通过发挥出外部监督的作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合理的经济协调,转变传统的观念,积极进行合理的创新,促使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进行合理的兼容与促进,形成良性的循环,促使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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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积极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与政策完善。现阶段,对于农村进行合理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促使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制度,保证归属清晰,产权具有良好的明确性,从根本上促使组织经济发展。同时,产权制度的合理可以保证分配关系中主体与分配对象明确,进而促使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定发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保护,明确经济组织产权,清楚责任,保证集体的资产不受侵害,进而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的界定,确定产权自身的主体,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资源配置。4.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体系,应首先建立完善的救济原则,以现阶段的司法手段为基础,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存在的纠纷问题,促使其处于稳定状态。具体来说,应首先对民事诉讼为主,化解其纠纷,达到止争作用,其后,利用明确的司法审查进行规定,完善现有司法救济体系。四、结语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应首先建立完善的公平正义分配原则,并对现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明确与完善,建立健全的司法救济体系,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合理对外部进行监督,满足当前时代发展的需求,促使农村经济发展。参考文献:[1]陈明荣,窦晓勇,张国亮.新时期背景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制度的研究[J].暨南大学学报(上旬刊),2017,28(10):163-164+168.[2]孙燕华,章高亮,孙璐璐.浅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电子版),2017,30(07):266-267+269.[3]周喆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原因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6,(10):292-293.

  

  

篇五: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镇**村光伏发电收益分配方案(拟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项目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指**镇**村2017年100kw光伏发电项目。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三条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点贫困户优先的原则.项目收益对象为**村34户贫困户,从34户贫困户中选取10户重点贫困户进行帮扶.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以村为单位落实到户,原则上,每两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到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项目

  收益分配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收益分配与监督

  第四条100KW光伏发电项目年营收约为9万元,扣除还银行贷款6万元,土地流转费用1650元,日常养护费用3000元,净利润约为2。535万元。根据帮扶协议,对3户以扶贫贷款入股的贫困户进行分红每户每年500元,帮扶10户重点贫困户每户每年0。23万元.

  第五条如因自然灾害、气象、设备故障、设备维修、收购电价调整等原因致使光伏发电项目收益减少,则以实际净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条村委会负责每年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兑、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扶贫办、镇政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处,问题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方案**镇**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六: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折家梁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

  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务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项目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资金,由村党支部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镇党委组织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

  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

  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镇政府和农牧局,组织部门,上级部门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按照邵店镇人民政府要求,牵涉去年15个村的集体经济收益,必须在7月14日前,发放给贫困户。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如下:发放对象范围:1、取消户不得享受;2、没走程序纳入系统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得享受;

  下一步拟删除的户:共户人不得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

  3、要着重考虑家有患大病的、大学生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别困难的贫困户。

  发放原则:1、按照县攻坚办要求,不得将集体经济收益平均分配。

  2、村委召开“四议”决定分配等次,原则上设A、B、C三个等次,各等次之间相差额度要在100-200元内。A、B、C三个等次贫困户所占比例原则上分别是10%、20%、70%,也可根据各村贫困户的贫困状况适当调整比例。

  村委将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设定。等次涉及贫困户:

  个等次,分别是:

  等次涉及贫困户:

  等次涉及贫困户:

  3、

  村委必须按照镇下发的表格格式填写,并要求填

  写户主及其身份办理的农村信用社卡号,用其他人卡号的,

  必须经贫困户户主同意,钱打到卡上后,必须让贫困户户主

  或其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并存档。

  4、村委要将会议研究结果及实施结果进行张贴公示并

  拍远近照各一份存档。

  2017年6月25日

  

  

篇八:村级收益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18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

  享受同等分配权益。6、在2018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

  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

  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第四条其余自2019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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