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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9篇)

时间:2023-07-04 09:18:03 浏览量:

篇一: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2.30?

  【文

  号】国市监注〔2019〕249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9〕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4.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对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减、放”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聚焦到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产品上,推动将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5.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制度,完善注销“一网”平台功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

  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6.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竞争政策在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7.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加强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

  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8.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专项执法,加大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案件查办和督查督办力度,推动跨区域执法协作。

  9.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等领域涉企收费抽查工作,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强化收费公示及明码标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立法、第三方评估等长效机制建设。

  10.依法规范公共服务。组织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指导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并作出质量承诺。加快探索服务质量抽查评价制度,完善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对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承诺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社会通用的认证活动,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

  三、完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11.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结合监管职能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12.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制定出台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构筑完善信用监管平台。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推动出台企业信用修复等信用标准,有力支撑信用体系建设。

  13.创新监管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监管效果评

  价机制。推进“智慧市场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1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大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行政约谈、召回监督等工作力度。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多发和问题反映集中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5.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统筹区域间执法协作,明确协查组织、方式和时限,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推动社会共治。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16.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规范化。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内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制度,严格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网办理”,以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各项涉企证照的电子化应用。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建立健全证明事项清理长效机制。

  17.强化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供给结构,不断提升市场标准在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完善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企业公开标准实现便利化、信息化。开展一批营商环境标准化试点,推动营商环境相关标准实施应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18.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凡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

  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

  19.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法律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依托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便捷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提升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果。

  20.加强基础服务。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用,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技术服务。加快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优质的计量测试服务。发挥强制性认证“保安全底线”和自愿性认证“拉质量高线”作用,引导产品、服务提质升级。深化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与应用,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业就业的帮扶指导,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市场监管法治保障

  21.健全市场监管规划体系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规划体系,编制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等市场监管领域专项规划,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推动形成流转顺畅、运行高效、执行有力的运行机制,构建协同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22.夯实市场监管法治基础。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及时推动适应实践发展的改革举措上升至立法层面,做好各监管环节和监管领域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

  23.增强法规政策制定实施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优化审理程序、证据审查、复议监督机制,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25.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举措。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注重对涉及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评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2月30日

篇二: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

  号】余府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2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运用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可提升“四可”工作法,巩固提升“党建+颐养之家”第一民生品牌,发挥“解民忧、得民心”作用,全力打造全国民生城市知名地,让颐养之家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越来越精神、越来越长寿,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布局规划

  1.科学合理布点。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根据老年人数量、村庄(居民小区)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和调整颐养之家布局。辖区范围较小、老年人较集中的行政村,建1个标准点;辖区范围较大、自然村较分散的行政村,采取“1+N”模式,即建1个标准点+若干配送点,解决部分老年人离“家”路程远的问题;城市颐养之家以社区为单位布点,范围较大的,根据需求在居民小区设点。实现“两个全覆盖”,即

  村(社区)全覆盖、有需求老年人全覆盖。

  2.优化场所选址。颐养之家选址应结合实际,尽量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晓康诊所等设施贯连,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场所设施上要注重实用性,不搞高大上,原则上不得新建,建筑面积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和服务功能确定,楼层一般不高于2层,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通风、采光等条件。

  3.规范申报程序。建立和完善颐养之家新建、调整、撤并报批和备案制度。新建、调整和撤并的,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负责把关,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报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查;对拟设为吃住一体的,须依法经县级住建、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确保其达到消防等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撤并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颐养之家设施功能和用途。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

  4.规范场所标准。按照科学合理、实际实用原则,持续推进颐养之家标准化建设。全市颐养之家使用统一标识牌,悬挂或者嵌入门楣、墙体醒目位置;标准点场所做到“六有”:即有标识牌、厨房、餐厅、文娱室、卫生间、菜地(农村)或户外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增设图书室。

  5.规范设施标准。设施上做到“九有”:即有一套相对齐全的炊具、一台冰箱、一台消毒柜、一台电视、一套碗筷柜、一套餐桌椅、一套餐具、一套饮水装置、一个棋牌桌,吃住一体点还应安装紧急呼叫系统。文娱室要配备棋牌等文娱用品,厨房和餐厅安装灭蝇灯,碗柜编号管理或张贴老年人照片,卫生间(浴室)安装防滑垫和安全扶手,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一些服务设施。

  6.统一装饰风格。根据老年人心理特征、生活习惯对颐养之家软环境进行适度装饰,让入“家”老年人感到温馨和舒适。墙面外观整体宜突出温暖、明亮、舒适,墙面颜色符合村落整体布局。内部整体装饰风格宜采用明快的暖色调,以“红、橙

  (黄)、白”三色为主色调。设施外墙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或绘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老孝老爱老传统文化等元素的宣传图样,引导群众、老年人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7.明确供养形式。颐养之家由政府主导,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在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基础上,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文体娱乐、日间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原则上接收本市、其他新宜吉合作试验区户籍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入“家”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入“家”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应为距离较远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或低偿送餐服务。打通城市与农村、县(区)与县(区)之间的通道,老年人可在长期居住地就近就便入“家”,享受服务。

  8.明确收费标准。颐养之家坚持“自养”为主,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吃住一体颐养之家和送餐到家的老年人,可适当增加收费,城市按现行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随着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减。本着“人人享有”的原则,有入“家”意愿但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差异化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进一步丰富服务内涵

  9.提高助餐品质。坚持“荤素搭配、健康营养”原则,科学合理安排膳食搭配。农村颐养之家一般早餐要有鸡蛋,中晚餐一荤一素一汤,重要传统节日适当加餐。制定每周食谱,并根据老年人意愿、时令变化等及时调整。丰富菜品种类,增加可选择性。城市颐养之家每餐至少提供三个套餐供选择,同时满足部分老年人个性化需要。每年组织开展颐养之家厨师培训和厨艺竞赛,评选“最受老年人喜欢十道菜”,并作为颐养之家的日常菜品提供,不断提升营养健康工作水平。

  10.强化精神慰藉。为入“家”老年人,特别是对孤寡老年人、留守老年人、失独老年人给予精神关怀,提供心理抚慰、精神关怀等服务。为每位新入“家”老年人开展一次欢迎仪式,每月为入“家”老年人举办一次集体生日,每年照一张“全家

  福”。建立入“家”老年人子女微信群,有条件的设立“亲情聊天室”,让入“家”老年人感受“家”的温暖。

  11.定期开展活动。每日定时开放颐养之家服务设施,制定每周或每月活动安排,鼓励引导入“家”老年人、非入“家”老年人来颐养之家共同参加活动。经常组织老年人听戏、看电视、节日欢庆等集体活动,浓厚“家”的氛围。帮扶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定期到颐养之家开展送文化、送亲情等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2.突出医养服务。各地要积极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颐养之家设施做好对接,晓康诊所与颐养之家宜毗邻设置,为入“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做到“五个一”:建立一份入“家”老年人健康档案,并动态更新;每年为入“家”老年人免费开展一次健康体检;为入“家”老年人签约一名家庭医生,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开展一次慢性病筛查,定期开展随访和分类干预;每季度开展一次健康知识宣讲,指导老年人适度开展锻炼。

  13.延伸为老服务。拓展颐养之家助餐用餐角色定位,将城乡颐养之家作为村(社区)养老服务阵地和居家养老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特色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延伸为老服务。推行送餐上门+探视巡访服务,对城乡孤寡、空巢、留守等老年人提供关爱巡访服务。乡镇(街道)要建立挂点帮扶制度,对特殊困难、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等老年人实行“一人一策”,开展结对帮扶。探索引进专业化组织,为吃住一体的颐养之家提供培训、托管照料、安全监管等服务。城市社区探索推行“物业+养老”模式,将服务延伸至小区。

  14.拓展志愿服务。积极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乡镇(街道)社工站、“敲门嫂”、“渝钤村嫂”等作用,引导各级志愿组织、志愿者队伍,面向颐养之家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各地探索“时间银行”等为老志愿服务模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进一步优化运营流程

  15.完善运行制度。完善颐养之家相关制度,具体要有八个一:有一份入“家”协议、一份老年人花名册、一张老年人信息卡、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本接收捐赠台账、一个好人榜宣传栏,一套涵盖财务、安全、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一套老年人自我管理制度。重要管理制度上墙公开,公示栏定期更新。

  16.强化日常管理。颐养之家要与入“家”老年人或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入“家”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各自权利和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注重颐养之家环境卫生,坚持早晚各打扫一次卫生,定期对入“家”老年人的生活、活动场所和使用的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做到厨房、餐厅干净清爽无蚊蝇,灶台、油烟机等无明显油污,整个颐养之家窗明几净、卫生整洁。

  17.严控运行成本。加强颐养之家成本监测,开展成本控制评比,鼓励各地探索和创新管理方式,多措并举整体推动颐养之家成本控制。村级组织要提供或整合入“家”老年人的“自留地”开辟“菜园子”,提高菜地的利用率。提倡颐养之家粮油、肉类等物资集中采购,以乡镇(村)为单位,选择本乡本土质量过硬的企业、商户定点直供。颐养之家设施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费用,有关单位按照不高于居民用户标准收取。切实发挥老党员、颐养之家理事会、入“家”老年人的作用,对买菜等日常小事进行监督,每日公布收支情况。优化颐养之家布点设置,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节省人力成本。倡导节俭节约,非入“家”人员在颐养之家用餐一律按规定缴费。

  18.发展集体经济。鼓励乡村通过发展产业、投资入股分红等方式,落实“一村一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探索“乡村旅游+颐养之家”等模式,依托颐养之家食堂对外提供服务,助力乡村旅游经济发展,增强颐养之家自我保障力。

  19.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颐养之家消防、食品、值守、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颐养之家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器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员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颐养之家,严格落实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餐后要实施餐具消毒。加强人身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入“家”老年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为入“家”老年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颐养之家要配备急救箱,定期开展颐养之家管理员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加强疫情防控管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五、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

  20.拓宽场所来源。颐养之家建设原则上以利用闲置资源为主,各级政府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颐养之家建设,用好村级活动场所、小学校舍等集体房产资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等现有场所。深入挖掘城市小区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潜在资源,以便居民就近享受颐养之家服务。

  21.强化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财政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补助、社会捐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颐养之家工作经费筹措机制。用餐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老年人意愿,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增加城乡颐养之家运营补贴,每个标准点(做餐点)、配送点,分别按每年1万元、5千元给予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加强对颐养之家各项经费监管,村(社区)每月、乡镇(街道)每季度、县(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2.加强人力保障。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颐养之家管理服务队伍,强化颐养之家人力保障。村(社区)要指定1名村(社区)“两委”干部,负责颐养之家日常管理。在有条件的颐养之家成立党小组,全面成立理事会,原则上由党小组长兼任理事会主任,推动实现自我管理。

  23.开展帮扶服务。各级挂点联系颐养之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精准对接颐养之家需求,帮助解决资金、场地、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帮扶,为颐养之家办实事2件以上,到颐养之家走访慰问不少于4次。市直单位领导干部

  每年开展爱心陪餐不少于1次,县(区)直单位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2次,按要求缴纳伙食费。驻村干部要将帮扶颐养之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每周至少到颐养之家走访1次。

  24.引导社会参与。不断释放社会活力,鼓励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颐养之家建设。积极引导本地商会、乡贤等社会各界人员为颐养之家捐款捐物、奉献爱心,并在一定范围内统筹调配使用,以帮助支持全市颐养之家均衡发展。梳理颐养之家实际需求,探索建立颐养之家发展项目库,通过企业认领、社会捐助等方式逐年实施,不断提高老年人满意度。

  六、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25.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颐养之家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研究、制定颐养之家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主要责任,组织其他班子成员按照挂点包村安排,每周开展一次全覆盖督导,每月汇总工作情况,分析和解决问题。村(社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颐养之家的管理,每周要到各颐养之家实地走访2-3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结合实际创新特色工作。

  26.加强顶层设计。筹建成立新余“党建+颐养之家”研究会,集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各方力量,开展颐养之家文化、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流程,探索颐养之家发展举措,加强对颐养之家工作的顶层设计。同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行业培训、公益帮扶等工作,促进颐养之家事业高质量发展。

  27.注重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颐养之家工作,确保《条例》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颐养之家服务指导、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能;发改部门要将颐养之家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用

  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维护入“家”老年人安全等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将颐养之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落实颐养之家符合条件公益性岗位的有关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在颐养之家用地上提供保障;住建部门要对颐养之家建设的工程审批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拟开办吃住一体颐养之家提出审核意见;农村工作部门要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统筹考虑颐养之家建设;文化旅游部门要为颐养之家提供公共文化娱乐活动;体育部门要为颐养之家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器材,指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康乐活动;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与颐养之家服务的衔接,为入“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监督各级履行颐养之家安全监管职责;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颐养之家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安全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拟开办吃住一体颐养之家提出消防安全方面意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颐养之家资金使用监管;国资部门要积极利用国有闲置资产支持颐养之家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颐养之家食品安全加强监督指导,定期抽检。

  28.严格考核督查。加大对颐养之家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其纳入县、乡两级高质量考核指标,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内容,作为“五强”书记评选重要指标。乡镇(街道)要提高颐养之家工作在村(社区)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对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在乡镇党政副职公选和事业岗位招考时,予以优先推荐。组织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调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公开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颐养之家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区)要建立督查常态化机制,每月印发通报,对工作不力、拖沓延误的乡镇(街道)或个人等点名批评,切实传导压力。年度内被市级通报批评2次以上、县级通报批评5次以上的村(社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当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考试考录,考核等次定为“称职”及以下。

  29.坚持示范引领。市、县两级对在颐养之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组

  织、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根据设施设备、管理水平、服务人数、成本控制、卫生环境等标准,每年开展全市颐养之家示范点、服务之星等评选,适当给予资金奖励,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0.大力宣传引导。高度重视颐养之家工作宣传引导,认真总结、推介各地的在管理服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捐资助老、敬老爱老等先进典型,使学有榜样、干有示范。创新宣传形式,弘扬孝亲敬老传统文化,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念,鼓励儿女送父母入“家”。开展“我爱我家”最美颐养之家电子相册评选、“亲人走进颐养之家”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展示颐养之家工作成效,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颐养之家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篇三: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9?

  【字

  号】晋市政发[2010]18号

  【施行日期】201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

  (晋市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整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559号国务院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意见》(晋政发〔2010〕2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实施各类发展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减缓措施,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划环评工作有利于将“环保优先”的理念体现在规划决策中;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有利于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

  生态功能;有利于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必须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财政、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和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规划环评的部门联动机制,推动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使其与各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互动。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和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政府规划环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梳理在编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规划环评报审制度,规划环评所需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规划环评管理程序

  市环保局负责我市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和细化规划环评评价、审查和跟踪评价等具体办法,广泛吸收各部门各行业的专家,建立规划环评专家库和规划环评信息共享制度,切实担负起召集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职责,做好审查环节的各项工作,把好

  规划环评质量关,努力提高规划环评质量。

  (四)推动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

  重点推进区域流域开发和重点行业规划环评。切实加强金匠、北留周村、泽州巴公、阳城芹池、高平西部工业园区和沁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十二五”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区内电力、化工和建材等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避免出现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和区域性环境等问题。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加强规划环评的队伍和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各类环评机构和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规划环评工作,建立和扩大规划环评技术队伍,逐步培育规划环评技术支撑力量。各级环保部门要完善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专家库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规划环评信息管理平台。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环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与方法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为我市深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能力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环评工作顺利推进

  (一)建立市规划环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厅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环保、财政、经济与信息、国土、水利、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煤炭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依法开展推动规划环评工作。

  (二)建立规划环评目标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划环评纳入“一把手”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制度,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三)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

  市环保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机制,规划审批部门要及时根据跟踪评价结果组织论证,督促整改或对规划进行修订。要有重点地选取我市较早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和规划环评试点行业,组织开展跟踪评价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深入开展规划环评提供指导。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篇四: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

  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辖市审计局、省厅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鉴于国家审计准则尚未颁布,为切实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针对当前审计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定对象审计项目计划的告知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向以上企业、金融机构告知审计项目计划,应送达书面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二、关于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告知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审计机关向上市公司告知公布其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送达书面告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关于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般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遇有办理紧急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紧急交办事项的有关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政府批准的依据,没有有关书面材料的,审计机关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四、关于专项审计调查程序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并要求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审计人员向被调查单位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延伸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副本。

  专项审计调查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直接作出处理、处罚或者移送处理的决定:

  (一)专项审计调查组就发现的问题起草审计报告;

  (二)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调查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专项审计调查组认真研究被调查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说明,对专项审计调查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其与被调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四)专项审计调查组所在业务机构复核专项审计调查组的审计报告,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五)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审理(复核)专项审计调查组的审计报告,并提出书面审理(复核)意见;

  (六)审计机关审定专项审计调查组的审计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关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

  2010年5月1日以后,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53条,不再作为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依据的,该行为的定性依据就是处理依据。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首先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理处罚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

  六、关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申请救济的途径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5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除上述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厅(局)。(**日要考虑不同审计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期限)

  2010年5月1日以后,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政府裁决的事项范围、途径、期限,审计决定书应当载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人民政府要明确为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名称)

  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途径、期限,审计决定书应当载明: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人民政府要明确为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名称,**审计机关要明确为作出审计决定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具体名称,**人民法院要明确为审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2《审计项目计划告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项目计划告知书

  *审计告〔****〕*号

  ******关于对***进行审计的项目计划告知书

  ***:

  经*政府批准,你单位*****情况已被我*作为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特此告知。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布告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布告知书

  *审公告〔****〕*号

  ******关于公布***单位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结果的告知书

  ***:

  *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对你单位*****情况进行了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将于*年*月*日,在**(公布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你单位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布内容如下:

  特此告知。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篇五: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横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的实施意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55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心,体现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条例》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了十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和新体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1-

  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紧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一)深入宣传,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热潮。县、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通过组织形式新颖、内容详实、寓教于乐的各种活动,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热潮,使《条例》的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乡(镇)要组织多层次的培训,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乡村干部和计生系统的工作人员培训,使广大计生干部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县、乡(镇)要对以往制定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有关规范制度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特别是要按照《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便民维权,既要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相关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又要保持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2-

  (二)突出便民维权,转变管理观念。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一是认真做好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和流入本辖区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二是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三是现居住地要落实法定职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四是各相关部门要互相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奖励优待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优先发展的权益,在生产、经营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优先优惠。

  (三)规范服务管理,夯实管理责任。一是按照《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规定,跨县(区)流动人口仍然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县内跨乡(镇)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负责,以户籍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予以配合。二是继续落实用人单位、房主、业主责任。用人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包括县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全管理档案。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房主和业主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三是落实好县内跨乡(镇)流动人口的“三查”技术服务。为了方便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县内流动人口重点对象的“三查”可由本人自愿返乡查,向现居住地交验“三查”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

  -3-

  地接受免费“三查”服务,由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负责将“三查”证明及服务信息反馈给户籍地乡镇计生办。“三查”服务经费由计生局在拨付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时,按现居住地实际“三查”人次,扣减户籍地相应的服务经费直接拨付给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对既不按时返乡查也不在现居住地接受“三查”服务的对象,现居住地要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四是严格目标考核。对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工作质量指标考核。对县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纳入常住人口考核,由现居住地负责摸底登记,每月向户籍地提供一次计划生育信息,并配合户籍地落实各项措施,现居住地不及时提供信息的责任由现居住地承担,户籍地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由户籍地承担。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

  (四)推进部门协调,实现齐抓共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统计会商制度,履行各自职责,促进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各乡镇要配备专职统计和信息交换工作人员,在村(社区)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

  -4-

  育专(兼)职干部,小组配齐中心户长,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六)构建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乡镇要及时更新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和PADIS系统流动人口信息。一是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建好信息采集表(0岁以上的所有流动人口),每季更新一次数据库,实现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及时沟通和动态管理。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依托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定时进行跨省和省内县外的信息交换,在每月的20日前必须完成信息交换。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县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交流和信息通报,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七)强化区域协作,推进

  “一盘棋”工作。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建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政策协调通报制度;个案协调会议制度;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准确及时的交换,推进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工作的形成。各乡镇也要建立协查、协管协议,互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时提供信息,相互配合,实现点对点的工作互动。

  (八)坚持信息采集,做好统计报表。一是以村、社区为单位,每月采集一次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乡镇,乡镇于每月的20日前通过PADIS系统提交、反馈流动人口信息。二是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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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有流入人口月报表,村级起报,乡镇计生办每月5日前上报县流动办;《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陕西省省内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在每年的10月5日前上报县流动办,报送方式分为文本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由村、社区对辖区内的信息进行采集更新,乡镇按季汇总上报,分别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又5日、10月5日前上报县流动办,报送方式分为文本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上报。榆林市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村级起报,乡镇计生办于每年的4月5日前和10月5日前上报县流动办,报送方式分为文本和电子两种方式同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整顿报表和其他报表按文件规定的时间上报。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新机制。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条例》上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与管理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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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汇报

  米易县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安排,现就我县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2009年,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关键措施,扎实推进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同时,根据省、市体育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推动政府履行职责,县体育部门与县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了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合力,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初见端倪,全民健身活动取得长足发展。

  一、加大投入,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突飞猛进

  城区、农村体育设施协调发展,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逐步发展成为城乡一体化、惠及民众的惠民工程。

  在城北新区,已建成场地占地面积57000平方米的国家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基地,建筑面积8000多平方米的米易恒温游泳馆,8294平方米篮、排、网球中心,28150平方米田径运动场。2010年投资50万元,在丙谷镇建成攀枝花市第一个农村集镇体育健身中心,在全县安装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器材38个点,及时拨付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修建资金76万元。在草场乡、撒莲镇、攀莲镇、白马镇等四个新农村示范片区乡镇的部分农家乐安装了7套健身路径。到2010年底,建成全民健身路径达21条,安装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00个点,实现了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均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目标。全县体育场地总面积达24.9万平方米,人均1.15平方米。今年,我县利用承办攀枝花市六运会的机会,投资2000多万元,对米易县田径运动场进行了改造,新建了东西看台及灯光照明、看台坐凳等设施,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更加舒适优美的环境和场所。

  二、城乡联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

  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群众性社会体育事业,每年均组织开展元旦、全民健身日、国庆、春节等时间节点为主的全县性体育比赛、健身活动,还积极倡导社区、农村乡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城镇、社区、乡村体育活动协调发展。

  2010年举办了“奥之康”米易县2010年元旦越野赛活动、徒步50公里活动、米易县首届公路自行车赛、太极拳(八段锦)培训班、米易县2010年中国象棋团体赛、米易县迎国庆桥牌双人赛、米易县2011年新春篮球赛。2011年,举办了米易第二届龙舟赛、2011年新春中国象棋赛、观迷昜灯会赏迷昜三花徒步五十公里露营普威活动、第三届(文轩杯)初中学生篮球赛、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建县60周年千人环湖越野赛活动、米易县第六届运动会、太极拳(大舞)培训班。另外,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开展活动频繁,目前,城区由体育单项协会9个,每年组织开展体育单项比赛活动8次以上。乡镇有12个体育协会。其中攀莲镇、垭口镇、丙谷镇、草场乡等乡镇及还建有自己的腰鼓队、秧歌队、太极拳队等体育活动队伍。攀莲镇部分社区如河西社区、城南社区,垭口镇垭口社区还建有文体协会,他们常年坚持健身锻炼,积极参加每年市、县组织的体育竞技和展示活动。县政府还积极扶持乡镇村结合自己地域特点开展坝坝篮球、拔河、扭扁担、健身秧歌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体育已逐

  步成为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成为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呈现出经常化、大众化、形式新、层面宽的新局面。目前,有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1个,省级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4个,全民健身知识技能辅导站1个。

  三、建立机制,保障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县委、县政府在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同时,把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农业部《关于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意见》(体群字[2010]128号)有关内容融入农村文化服务中,把基层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全民健身职能上升为政府规章。县委办、县政府办于2010年颁发了《米易县农村及社区公共服务站点运行管理办法》,从组织保障、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诸多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将组织辅导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纳入了乡(镇)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畴,强化目标管理,落实目标责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各类人群和城乡社区覆盖延伸,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公共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体育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为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米易发展的成果,我县所有体育场馆设施均全部面向社会开放。对开放需要一定成本的恒温游泳馆在全民健身日期间实行了免费开放。米易县田径运动场、米易县灯光篮球场、排羽球场开放与周边学校的使用建立了联动机制,免费提供场地给米易中学、草场中学学校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举办专项培训班、校运会等使用。

  2010年,各类体育场馆免费开放达15.7万余人次。2011年10月底,已免费开放13.2万人。同时,还积极承办全市各大系统职工运动会。两年来,先后承办了全市党政机关办公室、人大、统计、财政、审计、经委、工会、检察、烟草、组织、地税、扶贫和移民、交通运输等系统职工运动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市分行等企事业单位职工运动会,为推动全市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各位领导,同志们,《全民健身条例》施行两年来,我们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方面取得一些成绩,面对体育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使命,我县将继续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继续大力实施体育惠民工程,扎实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推动我市全民健身工作上新的台阶作出了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篇七: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20〕8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及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为了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促进我区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逐步加强我区全民健身事业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推动我区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助推“活力江津·魅力之城”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对推进我区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领导,作为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切实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全民健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宣传,大力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全民健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积极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扎实开展学习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学习活动。

  宣传系统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内容和亮点,解答和回应社会、群众关注的全民健身问题,形成大众知晓、广泛宣传、积极践行的良好氛围。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以《条例》的宣传教育为契机,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发挥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发布健身活动信息,提供健身咨询服务,提高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面,使全民健身的理念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深入落实,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着力打造我区全民健身品牌赛事,举办东方爱情国际马拉松赛、四面山生态五项国际挑战赛、“帅乡杯”门球邀请赛、西湖山地自行车赛、登山比赛等“活力江

  津·魅力之城”系列体育赛事,筹办区级运动会。持续推进部门、镇街组织开展重庆市全民健身月、8月8日全民健身日系列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坚持开展工间操健身活动,坚持举办足球联赛、篮球联赛、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网球、钓鱼、武术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作用,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文明的群众体育活动,真正营造“周周有活动、月月有比赛”的健身氛围,吸引更多人群加入到全民健身的行列中来。大力发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积极开展羽毛球、乒乓球、篮球、门球、自行车、游泳、跑步等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的健身项目和赛事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育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优化体育课和大课间体育活动,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科学的参与体育锻炼,加强学生体育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认真落实在校学生每天参加不少于1小时体育锻炼、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的规定;倡导每个学校打造一项体育传统项目;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积极落实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免费开放;定期开展全区中小学生运动会和单项体育比赛。

  四、强化督促,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管理

  《条例》为全民健身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确保《条例》各项条款的有效落实是切实发挥其效用的关键。各镇街、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条例》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特别要依照《条例》对目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五、全力保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按照《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实绩目标考核。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要从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尽职履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区体育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担负起相关职能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镇街、平台要将公用体育设施规划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科学合理布局全民健身设施,切实提高体育设施的人均占有率。加快推进体育竞训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全民健身公园建设工程,有效推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共体育设施。以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为契机,建设完善山地户外营地、自驾车房车营地,开发极限运动、水上运动等户外运动,助推全市打造全国户外运动首选目的地。加快建设镇街社区健身中心、乡镇健身广场、社会足球场、市级社区健身点等项目设施。

  要定期对所属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障体育设施、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体育经营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落实健身市场安全规范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加强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建设。

  进一步推进区体育总会、区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化、实体化,健全体育总会和体育协会机构,加强基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等级管理,完善扶持和激励机制,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实行分类培训

  与管理,每年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150人以上。助推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好体育人”志愿服务资源融合,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打通服务群众全民健身最后一公里。加快智慧体育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智能化,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推进全民健身与医疗、旅游等行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全民健身的多元功能,助推我区经济持续发展。定期开展国民体质检测工作,为我区全民健身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附件

  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

  (2018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全民健身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

  全民健身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倡导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单位支持、共建共享、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本单位人员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设立全民健身专门栏目,营造积极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围。

  全民健身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作用,引导本组织成员科学、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养。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全民健身活动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

  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四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开展以下活动:

  (一)加强全民健身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咨询、体质监测等主题活动;

  (二)组织开展科学健身指导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三)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所在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以及老年人健身体育大会等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民族、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点创建山地户外运动等自主品牌赛事。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动,支持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组织成员、本地区村(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老年人体育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鼓励群众性体育组织经常性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配齐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健身知识和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增强学生的健身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体育协会等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开展专项体育联赛、综合性运动会。

  幼儿园应当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增强幼儿身体素质。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提供健身场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设施、器材,定期举办单项体育比赛、职工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五条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毁、破坏全民健身设施;

  (二)从事封建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活动;

  (三)违反噪声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其他公民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举办或者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责任单位可以拒绝其继续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对全民健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等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构)物、场地和设备。

  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公共体育设施选址应当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公民,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规定,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历史文化习俗,民族传统习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等,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便利、节约等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鼓励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时,同步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得降低,建筑面积不得减少。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山地、江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或者安排健走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城市绿道等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利用山脉、江河、湖泊、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建设户外运动营地、山地滑雪场、沿江浅滩水上运动设施等全民健身设施。

  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充分利用老旧厂房、仓库、荒地和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和建设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有建设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建。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向公众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等。

  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收取费用的,其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停止开放时间等。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开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开放体育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并可以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明确或者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体育设施,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五)向未成年人开放的体育设施,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引入环卫、安保、工程、绿化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市、区县(自治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将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对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全民健身提供经费支持,重点扶助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全民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岗位,为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设置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站和公共体育服务岗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健身指南,通过开展公益性讲座等方式为公民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鼓励商业健身场所经营单位、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组织经常性开展公益健身指导和其他形式的公共体育志愿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公共体育服务志愿队伍。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提供支持,鼓励健身用品制造业、健身活动服务业的发展,培育和推广体育与文化、旅游、医疗、养老等相融合的健身休闲项目、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等。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开发适合健身企业的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健身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健身公共服务险种业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鼓励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身文化建设,打造健身文化产品,树立全民健身榜样,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体育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给予扶持。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公开全民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在线咨询服务,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鼓励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备案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开展健身活动给予场地等支持。

  第三十八条

  组织群众体育比赛等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

  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保证活动安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依法开展的大型群众性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安全、医疗、交通等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属于居民住宅区的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八: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24?

  【字

  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62号

  【施行日期】2013.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4日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科学、服务规范、保障有力、运转有效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和服务社会化,努力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

  市、县(特区、区)政府及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实施原则

  遵循“完善体制、尊重历史;健全制度、统筹资源;依法保障、勤俭节约;科学管理、务实高效;加强督查、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目标任务

  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坚决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机关事务工作职责,完善机关事务工作制度,细化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保障、服务措施,不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科学管理水平,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切实提升保障服务能力,开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五、实施措施和步骤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1.召开贯彻《条例》工作会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召开全市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会议,对贯彻《条例》进行动员部署。

  2.组织学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条例》印发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干部职工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

  3.加强宣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方位的浓厚氛围。

  4.开展系统培训。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升机关事务管理能力。市司法局要将《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

  5.加强部门联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召开由宣传、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座谈研讨会,加强沟通协调,理清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6.加强市县互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召开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专题学习研讨《条例》,推动各县(特区、区)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切实抓好《条例》明确的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重点围绕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主要内容,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完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体系,为科学领导、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1)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2)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推进公务用车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3)公务接待制度。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处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接待工作。

  (4)出国(境)管理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修订完善出国(境)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将因公出国(境)费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5)经费预算审核制度。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的方式科学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费预算审核制度。

  (6)机关节能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完善机关节能标准,加强机关节能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节油、办公场地节水节电和机关办公耗材的节能管理工作。

  (7)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

  况,市、县(特区、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更新等事务,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等,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安排管理。

  (8)政府采购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

  (9)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后勤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

  (10)《条例》要求完善的其它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2.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市、县(特区、区)机关事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抓好《条例》及机关事务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3.逐步推进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加快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的机关事务管理模式,切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转。

  六、组织领导

  成立六盘水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程绪权(市政府办)

  副组长:刘

  纯(市委办)

  李盘春(市人大办)

  江胜东(市政协办)

  成

  员:张

  洪(市监察局)

  刘

  睿(市财政局)

  李文旭(市审计局)

  何

  勇(市司法局)

  凌

  云(市发展改革委)

  郭

  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方荔波(市委市政府接待处)

  赵

  方(市政府法制办)

  富

  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肖建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郭前兼任办公室主任,富源、肖建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贯彻实施《条例》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特区、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切实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理顺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体制,规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机构性质,规范事权设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

篇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3.09.12?

  【文

  号】司发[2003]18号

  【施行日期】2003.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司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认真学习,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要加强领导,组织学习,使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条例》实施中所担负的责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党政部门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四)切实履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司法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国各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及其资金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本行政区域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收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监督本级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规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

  司法部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使用和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社会组织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管理,全面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促进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措施。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分布与资源状况,与所在地人民法院协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等工作衔接方式。要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办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拒绝指派或律师不履行义务,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三、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有效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12348”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署办公。经济欠发达的少数边远县级地方,现阶段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现存少量自收自支和差额补

  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变。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七)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为公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组织开展工作。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及时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要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发挥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办案人员作用,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四、倡导行业奉献,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八)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每年须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

  (九)律师协会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律师协会要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律师应承担的义务办案数量、办案补贴标准等事项;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发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做出规定,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

  律援助。

  五、采取措施,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社团特定对象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

  (十二)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应当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资质水平符合有关规定;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和谋取利益;要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六、积极工作,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

  (十三)争取地方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和支持。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促进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争取地方人大、政府通过组织《条例》实施的执法检查、为法律援助的社会捐助制定优惠政策、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项措施,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四)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的重视,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已经根据地方立法和地方政府已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

  预算的地方,应当继续坚持;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争取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募集资金的能力,积极为各地搭建筹集资金的平台。要充分发挥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募集社会捐助的功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扶持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推动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积极推动地方人大或政府修改或制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利于地方工作开展的一些具体规定,只要符合《条例》的精神,应当继续执行;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的条款应当作相应调整。通过推动地方立法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使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条例》的授权范围内,制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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