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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2 10:00:06 浏览量: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解决好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各方责任,促进我市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

(二)主要目标。经过不懈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划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网格,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环境监管政策标准体系、环境监管技术保障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

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准入门槛,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我市全面实施国家新修订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四)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保格局。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市区内除市环保局监管单位外,其它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分别划分、委托给珠山区、昌江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环境监管,乐平市、浮梁县环境保护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对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环境监管,珠山区、昌江区环境监管和排污费征收区域按照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13]14号)的划定区域进行环境监管。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二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和重点。参照省环保厅设立市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健全联动机制。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的办公平台(互联网)+环保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健全区域和流域联动机制,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共享、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纠纷处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环保部门要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动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编制《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调度部署会、全面排查列出重点排查企业事业名单、成立昌江区、珠山区、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市本级审批房地产建设项目等4个工作小组及督查组、完成对重点企业的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县(市、区)于20151130日前将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综合整治报告及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全市的大检查情况后报市政府。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录入“一厂一档”数据库,并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督查组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推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全覆盖。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各地进行定期调度、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七)各级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的同时,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现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1215日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巡查,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八)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各地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清理工作,各地政府要于2016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市环保局督查组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督查。

(九)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十)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十一)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依法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一般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四、明确职责任务

(十二)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落实。环保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运输、安监、市场监管、气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自2015年起,市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十四)强化企事业单位责任落实。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落实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和《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

(十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市、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以环境监督信息员、协管员为主体的群众监督队伍。工业园区必须配备专职的环境监管员。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综合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各地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现场执法和专业执法的特殊性,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切实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一厂一档”数据库和环境监管执法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要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十九)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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