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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31 09:09:02 浏览量: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试行(范文推荐)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市直党政机关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坚持从严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按照单位级别、人员编制、行业标准等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单位造价等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二)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发改委在审批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门的评审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3号)要求,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项目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市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项目建议书批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评估和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间)。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相关前置条件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同日出文。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批

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概算报批。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批准概算10%以上的,市财政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重新审批概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超过项目批准概算10%以上的,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重新审批概算。

承担概算审查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概算审查报告有重大失误,或概算审查报告明显脱离实际且质量低劣,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市发改委将根据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初步概算审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必须请示市领导同意,并在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

(一)调整概算程序和权限

对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市发改委先行对其进行稽察,或委托评审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待稽察或评估结束后,会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

对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500万以内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由市发改委报请市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再行批复。

对非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概算金额10%但不足1000万元,由市发改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后审批;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1000-2000万元的,由市发改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审批;概算调整超过项目概算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调整概算。

(二)控制概算的奖励和超概算的处罚

对项目实际投资低于批准概算的,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适当加分。

对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未在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而造成的投资超概算,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对由于前期工作不充分而造成的投资超概算等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扣发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应责任人年度奖励资金10-20%的处罚;对超概算严重、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要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年度考核评比中“一票否决”;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提交监察部门问责处理。

四、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凡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代建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产生。经市政府批准,部分特殊项目,可直接委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代建资质的代建单位代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具体操作按照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监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镇江市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文件执行。

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单位按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建设进度、设计变更、概算执行情况。市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市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跟踪审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市发改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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