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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31 20:00:05 浏览量: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县区民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民政办: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最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湖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民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民政办: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方面的管理制度,健全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阳光救助运行机制,就我市加强和改进低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低保管理制度

我市自1997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低保的科学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但随着社会救助力度的加大,社会参与面的扩大,现代管理手段的运用,低保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也要及时完善。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从我市管理的现状出发,重点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制度。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的认定是低保管理科学化的前提,必须要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这三个基本条件,明确提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意见。在户籍状况方面,重点要明确申请人家庭人户分离、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界定、户口空挂、户口迁移、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混杂等问题的办理意见;在家庭收入方面,重点要明确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诚信申报、有无劳动能力的界定、农村征地补偿收入的计算等问题的办理;在家庭财产方面,重点要明确申请人家庭财产的核算与评估办法,进一步细化收入核算办法,完善低保对象科学认定的标准体系。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范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

1)规范入户调查方式。参加入户调查人员须不少于2人,t通过采取访、看、问、查等方式,核实申请救助家庭的实际收入来源、家庭人口数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家庭户主同时签字认定。

2)细化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要明确参加评议小组的人员组成和人数、评议小组的政策学习、民主评议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评议会资料的上报规定等。

3)加大乡镇(街道)复审力度。乡镇(街道)要对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首先要每户上门核查,复核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其次要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的规范性;再次要建立乡镇(街道)复审的联席会议制度。

2、严格审核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时限,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拟批准的应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再正式批准。因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规范审核内容,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未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建立县()低保联审制度,县()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参与低保审批,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强化低保动态管理。要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确保每年城镇低保标准增幅达10%,在农村低保占城市低保比例75%以内,农村低保标准增幅达13%以上;要完善分类救助,对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提高救助补差标准;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要强化低保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逐步过渡到按月发放。县()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对是客观、全面、准确地核算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的基础。2012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民生为本,统筹谋划,整合力量,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工作按照“四个一”的要求顺利启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后一个时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重点工作是:

(一) 完善核对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重点研究核对信息内容的调整,核对时间和责任的落实,核对信息的提取方式,核对信息的使用评估;要借助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逐步扩大参与信息核对的部门,真正实现部门信息资源即时有效共享。

(二) 健全核对的工作机制。要完善部门协查机制,逐步实现人工核对向自动核对的转变,提高核对内容的准确性和时间的有效性;要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核对中心三级审核制,明确各级审核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时间要求。要做好传统调查审核公示方法与部门信息核对方法的有机结合。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强化部门联络员队伍建设,制定对各级各部门信息核查员的工作考核办法,以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要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在核对过程中,采取保密安全追查,分层授权,录核分离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各项收入、财产信息通过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比对、汇总。

(三) 优化核对平台建设。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具有随时变动性的特点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模式的要求,在核对工作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的、即时的与部门交换信息的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平台的技术支撑水平,保证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对处于经常性的动态管理之中。

(四)  扩大社会救助的核对范围2013年,各县区要将新增低保家庭和已经列入低保家庭的50%纳入收入核对平台进行核对,并逐步扩大至其他社会救助。到2015年,所有低保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专项社会救助全部纳入收入信息核对平台核对。

(五)  加强核对工作的业务培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核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操作繁杂,并且要有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因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相关政策和电脑知识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核对工作的能力和效率。

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社会救助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参与的低保工作监管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专项监督检查。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监督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要建立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四、积极推行阳光救助的示范单位创建

低保的规范化建设是低保管理的工作主题,从2013年起,全市各级民政低保管理的工作重点是抓好阳光救助的示范单位建设,总体要求是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大力推进低保制度在基层的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优秀窗口,使农村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各县(区)在2013年,都必须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示范单位创建,并列入对县(区)民政工作的年度考核目标。具体要求是领导重视,列入目标考核;纳入预算,资金发放及时;提标及时,救助补差到位;制度健全,操作有章可循;台账齐全,档案管理完整;队伍加强,工作人员到位;条件改善,工作经费保证;公开透明,加强政策宣传;鼓励自救,开展公益劳动(具体标准条件另文)。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早明确创建目标,尽早启动创建乡镇,尽早查遗补缺,尽早落实工作,市局将在第四季度组织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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