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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法】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1 10:27:01 浏览量:

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足额征收、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巢湖市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办法】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物价办法】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足额征收、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巢湖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以及依附于基本建设审批的项目,实行收费“一表制”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管理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管理,就是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建设审批的项目以及依附于基本建设审批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类别、分阶段的,由一个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一次性告知并负责汇集编制缴费通知单,再由一个窗口(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办理缴款手续,从而变分散为集中、变多次为一次的便捷、统一、规范的收费管理模式。

二、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将其分为五类:

()公益性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各类投资者在巢湖市范围内兴办的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性项目。

()工业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用房,不包括职工住宅和其他非生产性用房。

()大型商贸旅游类项目,是指投资方自主经营符合设定标准(见附件1)的大型批发、零售、酒店、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巢湖市范围内开发建设并自主经营的大型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类旅游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地产项目),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出租、出售的各类房屋。

()其他类项目,是指上述四项以外的项目。

三、收费种类及标准

对上述五种不同类型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政府性基金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缴费程序

()根据“一窗受理、一章审定、集中征收”原则,对列入基本建设收费一表制的项目,由市中心财政局窗口统一征收,项目审批主体不变,收费主体不变。

()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负责在咨询和受理基本建设项目时,对申报项目按基建性质进行分类并一次性告知应缴费项目和标准,发放《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告知单》。

()中心各相关收费窗口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窗口统一办理缴费手续。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后,市规划局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五、相关规定

()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依据的,由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核定建筑面积;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依据的,以中标通知书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依据的,由市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

()对一些类型难以界定的项目,由市住建局窗口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含有自营的商贸、旅游类项目的,按照单体建设项目予以界定。

()对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只要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审批单位应及时在窗口办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重大投资项目确需减、免、缓收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凭批件办理手续。

()大型批发商贸和大型零售项目,依据批准规划的项目规模及性质来确定项目类型。项目建成后,如果企业违反承诺,发生产权转让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时应要求企业补交减免的规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齐利息。

()大型酒店项目,依据批准的规划建设规模及市发改委批准文件确定项目类型,项目建成后,如果未达到规定星级或发生产权转让行为的,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会同市旅游局共同把关,要求企业补交减免的规费,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齐利息。

()以投资额为缴费依据的项目,若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实际投资额未达到申报投资额的,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时,负责会同市发改委窗口共同把关,要求企业补交减免的规费,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齐利息。

()凡享受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以及进入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其收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因缴费单位缴费不及时致使审批时限延长的责任自负;相关审批单位窗口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收费确认表的,由审批窗口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施要求

()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审批项目、审批环节和收费等应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推动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手续应批未批或超时限办理的,按照《巢湖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遇国家、省、合肥市政策调整,按规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

()若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前期缴费不予调整,后期缴费则按本办法进行缴费。在本办法实施前,若有减免缓批件的,各执收单位于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报市政府确认。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收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对擅自减免缓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在收费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注明收费依据、标准,亮证收费,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附则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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