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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甘南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6 13:54:02 浏览量:

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甘南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征收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甘南县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统一征收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取行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施行统一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包括在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建设;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应缴县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县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主要包括: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养老保险费;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环境监测费; 5.水资源费;6.城市占道费;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交易手续费;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收费标准。详见《甘南县建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标准核实表》(附件1)(以下简称收费明细表)。

三、收费流程

建筑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方式由县财政局统一征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收费流程图见附件2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在县财政局收费审核窗口领取“收费明细表”后,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完备的,由各职能部门开具《甘南县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单》(附件3),建设单位持《甘南县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单》到县财政局审核。

(二)“一个标准”。对各建筑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金)必须严格执行《甘南县建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核实表》的收费标准。

(三)“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应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到邮政储蓄银行非税收缴“窗口”一次性缴纳,银行将收费汇缴到“甘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县财政局定期统一缴入国库或划转上级部门。

(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银行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到县财政局开具《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甘南县建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完结告知书》(附件4),相关职能部门据此办理。

(五)各职能部门在未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甘南县建筑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完结告知书》、县政府减免缓批件时,不予办理发放相关证照。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职责。建设项目申请和集合建设项目相关材料。

(二)各职能部门职责。严格把握政策,对涉及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认真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发放证照、签订相关协议书。

(三)财政局收费审核窗口职责。认真复核把关,对建设单位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及金额进行复核把关;依据缴费项目进行征收;对收费汇缴及划转工作;做好财务监督管理,每月定期与各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及银行进行业务对账。

五、减免缓报批

建设项目规费原则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由建设单位向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书面减免建议,报县财政局统一汇总后由县政府决定。

六、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集中收费项目受理审批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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