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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临江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9 09:00:07 浏览量:

临江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临江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临江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临江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生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化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地方制定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近年来,我市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对规范性文件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定程序不规范;征求意见不够广泛,特别是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充分;以一般文件代替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各部门要增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

二、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

(二)严禁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应当本着确有必要的原则制定,内容切合实际需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解决的问题、拟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论证,使政策、措施切实可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重复规定,照抄法律法规、上级或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出台。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程序。规范性文件草案不能局限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当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15日;确有特殊情况,征求意见最短不少于7日。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征求到的意见,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工作

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部门代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即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或者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即提请市级政府审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错情通报。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文件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主要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实施效果预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召开审查会议,要求起草部门到会说明。

五、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制定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法制机构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机关或者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的,制定机关应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公众疑虑,防止引发行政纠纷;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的,要认真研究,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加强备案审查和落实定期清理工作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等情况,要予以通报批评。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集中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提供制定依据或者有关情况说明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要求纠正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不予纠正的,责令纠正。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的乱作为行为,实行行政问责。

(二)认真落实定期清理机制。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全市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清理,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重新修订、发布。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提请市政府重新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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