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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海州区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5 15:54:02 浏览量: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海州区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海州区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中小学校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长,包括全区各中学(中专)、小学、幼儿园、培智学校及少年宫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以下任职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六)校长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对工作业绩突出且本人被评为市“名校长”(省“特级教师”或市“港城名师”)的,经教育局党委批准可延长任职1-2年。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三)各中学(中专)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幼儿园、培智学校及少年宫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五)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六)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工作目标制和年度工作目标制。

第三章      培训和待遇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初任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廉政教育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享有下列待遇:

(一)中小学校长依据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后按规定享受绩效工资和职务津贴。

(二)中小学校长在完成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三)中小学校长可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充分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成绩,并将其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三条 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由区教育局归口管理,按照干部选拔任用、选任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数预审、通气备案等相关要求,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动议。区教育局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前向区委组织部通气,并征得同意。区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在一定范围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情况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区教育局党委组织开展,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考察。区教育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拟考察对象,提出干部调配初步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审核。

考察人选确定后,按照规定开展考察工作。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由区教育局党委集体讨论后作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 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区教育局党委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拟提拔人选工作单位采取适当方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干部任免后两周内,将干部任免文件报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任期和交流

第十九条 各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十年。任满十年的必须进行岗位交流。确有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各中小学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一条 退出领导岗位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小学校长改任为视导员,保留原有岗位级别。视导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要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可享受相应级别的学校领导绩效待遇。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四条 区教育局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定期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校长进行评选表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须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区教育局对任期内的校长进行任期审计,对任期已满的校长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政府所办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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