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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11篇

时间:2022-11-12 14:40:09 浏览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11篇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欢迎共阅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11篇,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11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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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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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三)执行决策?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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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标准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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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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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

  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七〕拟订公司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

  审议。〔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一〕审议并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

  施等重大事项。〔四〕审议并通过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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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决策方式和程序第七条决策方式:〔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决策程序:〔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标准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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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参谋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躲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参谋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到达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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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篇三: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1]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标准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根本原那么: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那么,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开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开展、和谐开展的重要事项;

  (二)集团公司的开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集团公司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工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方案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二)年度投资方案、融资、担保工程,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三)企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四)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五)其他重大工程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30万元以上预算(方案)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三)对外捐赠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四)合作工程的资金投入;(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第九条党委、董事长、总经理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那么,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说明态度。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假设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着全体党员和广阔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实施本方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标准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气氛。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㈠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㈢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㈥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㈦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重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㈣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㈠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

  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㈠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接受其监督,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㈡集体决策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篇五: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2—

  —3—

  目;(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

  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

  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

  —4—

  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

  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

  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

  (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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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理。

  (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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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

  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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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

  单位(盖章):

  序号日期

  会议决定事项

  会议表决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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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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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一)审议并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通过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和程序第七条决策方式:(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决策程序:(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部分,一般应当包括调查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会议记录,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第十三条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规定的;(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条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和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篇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

  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后勤服务XX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后勤服务XX科学发展,根据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后勤服务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后勤服务XX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性;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是后勤服务XX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后勤服务XX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为后勤服务XX党政联席会议。其中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比选项目还要经XX招标笔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第六条后勤服务XX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1.审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学校党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2.审议后勤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3.审议由本单位制定的学校层面管理制度,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审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4.审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需上报的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等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举措;5.审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以及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6.审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编制及重要调整,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与调整;7.审议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本单位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8.审定本单位内部资金额度在规定数额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具体额度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预算和项目立项已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

  9.审定经学校领导授权的、业务相关的、必须由集体审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0.审议员工招聘、收入分配和职工待遇政策以及其他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审议经本单位主要领导认定,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重大投诉/质疑、舆情处理、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事项;

  12.审议其他应该经集体讨论的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13.审议本单位拟任免科级干部,报学校批准;14.审定中心各部门正副职岗位任免;15.审议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16.审议年度修缮项目申报、重要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及服务采购计划与调整;17.审议工程、采购、资产等有关重大项目,包括各中心申报的学校自筹资金修缮预算项目;各中心内部一万元以上的采购修缮项目的立项;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外的重要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方面项目;本单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18.审议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关键条款。(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9.制定和审议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批准;审定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后的后勤服务XX内部预算安排与调整;

  20.审议未列入年度预算大额追加预算方案。21.审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五)其他22.审议其他需要XX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定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九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可邀请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策的保障机制第十三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后勤服务XX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报告。后勤服务XX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后勤服务XX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内容,防止以“集体决策之名”逃避个人职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凡属下列情况,报请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八: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总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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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处主任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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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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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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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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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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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第十四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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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

  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配合局纪检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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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与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二、主要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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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与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与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与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与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与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与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与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与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与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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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与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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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与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与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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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与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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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做好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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