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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4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12-19 18:24:01 浏览量: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4篇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在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划出行为底线,促进区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以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不断开创工商联事业的新局面,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

  以“不忘创业初心、接力改革伟业”为主题,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典范为重点,以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着力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

  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加强区工商联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工商联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当好“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尖兵,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前沿机遇,以“曼哈顿+硅谷”为定位,“金融+科技+文化”为方向,打赢“八大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政商交往的行为规则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福田区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第三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工商联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企业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四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不作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明确公职人员的“负面清单”。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违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

  (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五)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七)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八)干预和插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

  (二)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

  (三)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四)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

  (五)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利益安排。

  (六)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七)对公正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企联系制度。区工商联聘请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科创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工商联特邀顾问,建立制度化协调协作机制,畅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

  第八条进一步落实区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轮流值班工作制度,发挥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积极作用。

  第九条加大企业走访调研力度,主动了解企业的困难所在,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制定非公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规程,推动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创新服务手段。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四库”:搭建政企沟通、企企交流、银企合作、部门直联、“产学研”合作、“双创”服务、商会互动、参政议政八大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数据库、政策库、知识库、人才库,连接联通区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和平台的各项数据,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大数据云端服务。

  第十一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服务非公经济的新举措。区工商联与福田区人民法院制订《关于建立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福田公安分局出台《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构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障体系,为福田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二条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家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

  第十四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

  第十五条健全沟通机制。建立工商联与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推动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等落地落实。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投身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发展民生事业,参与光彩事业、扶贫济困、感恩行动。

  第十七条引导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生物医药、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科技绿色低碳产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引导帮助“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建立党团组织,建立风格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第十九条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向非公企业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纵深覆盖,加强党建示范点建设,积极抓好知名企业和行业代表性龙头企业党组织组建,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发挥特大型企业对全区非公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打造学习型机关。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要积极投身新征程,做到既思想政治过硬,又专业本领过硬。打造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努力做工作上的专家权威、行家里手,不断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在两个健康工作实践中守住底线、积极作为、发挥作用,自觉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戒。

  五、严格奖惩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涉及政商关系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相应国家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健全企业激励惩戒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廉洁记录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表扬、鼓励、扶持;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篇2

一、健全政企沟通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商协会)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区)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联1户重点民营企业(商协会),年内深入企业(商协会)调研、走访1次以上,了解企业(商协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企业(商协会)解决困难,共谋发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二)建立“接待日”制度

实施方式: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公开“接待日”制度,涉企服务部门每月固定1天集中接待民营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涉企服务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市民经办备案。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三)建立政府决策征询机制

实施方式: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决策征询机制,凡制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先征求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级各相关部门

(四)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机制

实施方式:制定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履职工作方案。定期组织民营企业代表对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尤其是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进行评议。评价结果纳入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市工商联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眉山市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

咨询电话:

xxxxxxxx、xxxxxxxx

二、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五)推进新型政务服务

实施方式: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一窗进出、一网通办”服务新机制,实现受办分离、人员整合、技术集成、信息共享,不断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平台建设管理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28

(六)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

实施方式: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改革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

实施方式: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公示“最多跑一次”目录清单;对符合产业规划和条件的投资项目,推行“红色”代办服务,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代办进程表”,全程服务到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责任科室:政务服务管理科

咨询电话:

xxxxxxxx、xxxxxxxx

(八)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实施方式:减少企业注册流程。企业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变更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九)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

实施方式: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流程,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核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十)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到90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到55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实施清欠专项行动

实施方式:全面梳理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优惠政策、奖励承诺等,没有兑现、兑现不到位的限期制定方案予以兑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经办)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维权指导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十二)妥善处理涉企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方式:开展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各类证照、资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分类限时解决。研究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解决办法。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企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xxxxxxxx

(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

实施方式:弘扬企业家精神,每两年申报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并表扬“十强工业企业”“十强创新型工业企业”“十佳工业企业家”“十佳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十佳工业服务标兵”。利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先进事迹,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认同感。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经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责任科室:民营经济综合发展科、企业服务科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在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划出行为底线,促进区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以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不断开创工商联事业的新局面,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

以“不忘创业初心、接力改革伟业”为主题,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典范为重点,以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着力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

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加强区工商联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工商联凝聚力、影响力和执行力,当好“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尖兵,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前沿机遇,以“曼哈顿+硅谷”为定位,“金融+科技+文化”为方向,打赢“八大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政商交往的行为规则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福田区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第三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工商联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企业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第四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不作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明确公职人员的“负面清单”。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违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

(三)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五)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六)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七)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八)干预和插手企业市场经济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遵纪守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

(二)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

(三)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四)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

(五)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利益安排。

(六)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

(七)对公正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企联系制度。区工商联聘请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科创局等单位领导担任工商联特邀顾问,建立制度化协调协作机制,畅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

第八条进一步落实区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轮流值班工作制度,发挥兼职副主席(副会长)积极作用。

第九条加大企业走访调研力度,主动了解企业的困难所在,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问题。制定非公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规程,推动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创新服务手段。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四库”:搭建政企沟通、企企交流、银企合作、部门直联、“产学研”合作、“双创”服务、商会互动、参政议政八大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数据库、政策库、知识库、人才库,连接联通区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资源和平台的各项数据,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大数据云端服务。

第十一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建立与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常态化协作机制,完善服务非公经济的新举措。区工商联与福田区人民法院制订《关于建立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福田公安分局出台《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构建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保障体系,为福田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二条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家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

第十四条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

第十五条健全沟通机制。建立工商联与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推动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等落地落实。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投身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发展民生事业,参与光彩事业、扶贫济困、感恩行动。

第十七条引导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人工智能、智慧城市、生物医药、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科技绿色低碳产业。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引导帮助“小个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建立党团组织,建立风格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第十九条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向非公企业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纵深覆盖,加强党建示范点建设,积极抓好知名企业和行业代表性龙头企业党组织组建,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发挥特大型企业对全区非公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打造学习型机关。工商联干部和工作人员要积极投身新征程,做到既思想政治过硬,又专业本领过硬。打造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努力做工作上的专家权威、行家里手,不断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在两个健康工作实践中守住底线、积极作为、发挥作用,自觉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戒。

五、严格奖惩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从严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涉及政商关系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相应国家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健全企业激励惩戒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廉洁记录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表扬、鼓励、扶持;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给予政治安排。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 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

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 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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