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博彦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疫情防控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8篇

时间:2023-07-10 19:45:03 浏览量:

篇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5?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

  前

  言

  2021年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的贺信充分肯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三年来的工作,分析环境资源审

  判面临的形势任务,从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等方面作出具体工作部署,明确了推进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开启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征程。

  2021年,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以拓展国际合作交流为平台,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97492件,审结265341件,同比分别上升8.99%、4.76%。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023件,审结35460件。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85468件,审结167055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73001件,审结62826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17件,审结4943件[1];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9件,审结137件[2]。

  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合理利用,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重点流域区域系统治理。坚持良法善治,出台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制订适用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拓展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坚持创新引领,加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归口审理、集中管辖、司法协作、协调联动和多元解纷机制,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加强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和专业化建设,深化审判理论研究,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深化国际交流,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中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注释】

  [1]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9件,审结15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5610件,审结4785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47件,审结580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151件,审结369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12件,审结510件。

  [2]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83件,审结72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86件,审结65件。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防治案件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社,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非法处置污染物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审理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等案件,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审理涉城市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医疗废物处置等案件,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法审理涉农业面源污染、农用地土壤污染、生活垃圾分类等案件,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典型案例,深化污染防治司法指引。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论证,提出法律责任相关条文修改建议,为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提供司法实践支持。京津冀、长江、黄河流域等地法院加大对辖区突出环境问题的司法治理,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各地法院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案件审理,司法助力疫情防控,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上海法院审理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强化固体废物污染责任追究,改善人居环境。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837件,审结2328件;受理走私废物犯罪案件198件,审结167件;受理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1817件,审结1361件;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6件,审结20件;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7件,审结9件;受理环保行政案件3377件,审结2743件。

  (二)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审理生态保护案件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系统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案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或以其他方式实施野生动植物及制品非法贸易,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公园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护航候鸟安全迁徙。统筹疫情防控与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助推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长江流域相关法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通过发布司法保护意见、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对非法捕捞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等方式,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服务长江十年禁渔。重庆法院审理黎某建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在惩处被告人的同时,依法规制被告人自行投放对当地生态环境有害的外来物种的行为,明确增殖放流应当采取符合生态环境特点的方式,维护当地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件155件,审结113件;受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3262件,审结2944件;受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177件,审结154件;受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3694件,审结3549件;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950件,审结5714件;受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875件,审结839件;受理盗伐林木犯罪案件1481件,审结1407件;受理滥伐林木犯罪案件5663件,审结5334件;受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8件,审结13件;受理林业行政案件4251件,审结3697件;受理渔业行政案件303件,审结281件。

  (三)促进资源高效节约合理利用,依法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案件

  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采砂、非法侵占河湖、乱砍滥伐、毁林挖草、非法开垦等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土地、草原、矿藏、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案件,科学划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行使边界,维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完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调处与司法审判的衔接,服务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关于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立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正确认识和把握严惩犯罪、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保障民生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有效整治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黑龙江法院审理王某等非法采矿犯罪案,对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司法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4245件,审结3549件;受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犯罪案件162件,审结158件;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3594件,审结3489件;受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5158件,审结3932件;受理地役权纠纷案件83件,审结75件;受理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69件,审结55件;受理取水权纠纷案件26件,审结25件;受理矿业权纠纷案件548件,审结423件;受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8647件,审结55517件;受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3件,审结3件;受理农

  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202件,审结9874件;受理土地行政案件35988件,审结31418件;受理地矿行政案件700件,审结609件;受理水利行政案件847件,审结699件;受理其他资源行政案件17785件,审结15371件。

  (四)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碳排放重点行业领域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案件,在能源、交通、臭氧层物质消耗、土地和林业利用等领域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利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当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以及执行的相关涉碳民事纠纷。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碳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审理涉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严格执行国家减污降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积极探索新型涉碳纠纷特点,依法审理涉碳案件,共助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四地海事法院签订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保护海洋“蓝碳”资源;四川法院建立“绿色金融诉源治理工作站”,密切跟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及融资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广东法院妥善审理涉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理清交易各方的责任承担;浙江、湖北等高院发布工作意见,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

  (五)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

  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案件。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发的纠纷,鼓励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改制、破产和重整案件审理力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支持运用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框架之下,积极探索禁止令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的适用,及时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预防。福建法院创新“生态司法+救助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被告人、侵权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江西法院探索委托公益性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并组织实施环境修复,有效规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浙江法院审理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案,设置“环保承诺”投资条件,推动企业通过重整重获新生并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全新发展道路。

  (六)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推动重点流域区域系统治理

  贯彻落实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原则,主动将生态司法保护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长江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大运河、长城等文化公园保护案件,审理涉传统民居、古村落、古建筑保护等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贯彻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审理涉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妥善审理涉京津风沙源治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祁连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保护相关案件,加大对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度脆弱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召开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和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发布相关会议纪要和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大江大河等重点区域流域系统治理,提供裁判规则指引。各地法院深化重点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与司法协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法院签署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就加强长江中下游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达成共识;河北组织大运河沿线8家基层法院签署大运河(沧州段)司法协作协议,实行一体化保护。北京法院审理“长城保护案”,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二、坚持良法善治,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

  (一)深化司法政策顶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系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形势任务,提出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审判体系的工作主线,明确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总目标,并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化改革创新、推动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对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了科学谋划和具体部署。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对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提出全方位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指导各级法院

  合理划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环境资源审判聚焦主责主业。黑龙江、吉林、贵州、青海等高院结合辖区特点出台规范性意见,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及时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司法惩治力度,找准环境司法审判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此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为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跨越式的作用,也受到各级法院的普遍欢迎,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学界的充分肯定。起草涉森林资源民事纠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等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审判规则体系。海南、重庆高院出台量刑指引,贵州高院出台审理指南,山东、河南高院出台案由规定等文件,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

  (三)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案例指导,健全指导性案例的发现、培育和推荐工作机制,提高编选案例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明确法律适用标准。2021年发布首批7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已启动第二批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促进环境资源领域类型化案件裁判尺度统一。2021年发布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及2020年度典型案例共30个,调解结案中华环

  保联合会诉国能辽宁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再审案,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对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提级管辖,弥补裁判规则供给不足。四川法院审理五小叶槭保护公益诉讼案,对加强珍贵、濒危野生植物预防性司法保护具有指导意义。江西法院审理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对正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做出有益探索。

  (四)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拓展延伸审判职能

  坚持恢复性司法,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创新适用多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山东法院审理汽车制造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探索“绿色执行”,促使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汽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江西法院探索通过公益信托方式委托生态环境基金会监管公益诉讼修复资金,并组织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福建、浙江、四川、贵州法院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以侵权人认购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推动减污降碳。新疆、宁夏法院建立执行回访机制,确保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贯彻恢复性司法要求,探索创新裁判方式。在刑事案件中,将被告人具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开展符合自然规律的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等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在民事案件中,将当事企业在已符合国家环境标准情况下继续实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以技改抵扣的方式折抵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作用,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保护、宣传、修复等工作。湖北法院在重点区域设立44个保护基地;甘肃

  法院发挥修复基地作用,累计复绿面积8600亩,补种补植逾15万余株,年均中和二氧化碳量约9886吨。

  三、坚持创新引领,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一)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2149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649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9家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58家中级人民法院及460家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215个,审判团队(合议庭)1285个。继设立南京、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昆明、郑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专门审判机构新实践。各地法院在重点流域、世界自然遗产、江河源头、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设立巡回法庭、环保法庭、旅游法庭等,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司法保护。山东全省16个地级市全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55个基层法院明确187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贵州设立传统村落司法保护法官工作站114个。

  (二)案件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机制广泛推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审判庭行使,进一步完善对下监督指导。全国共有27家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其中江西、云南等高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审理执行模式。

  完善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云南全省原由中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郑州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淮河干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环境资源案件。湖北法院初步形成由高院、中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审判团队组成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海南高院与检察机关、海警局联合会签特定海事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试点工作意见,集中指定海事法院管辖海上交通肇事罪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两类案件。浙江将湖州地区环资案件管辖模式调整为“南太湖法院全域集中管辖+安吉等重点区域指定管辖”。四川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负责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范围内的相关案件,实现区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

  (三)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更加成熟

  各地法院落实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原则,结合重点区域流域特点,不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加强黄河、大运河及南水北调工程流域内生态环境及文化资源司法保护和协作。河南、湖北、陕西高院签署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协作协议;黑龙江与内蒙古高院会签东北边疆两省(区)林草、湿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河南与北京两地法院立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首尾区域,签订共建法治保水司法示范基地合作协议;湖北、湖南、江西高院签署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天津、辽宁、山东签署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协议;浙江东海沿岸七家中院及海事法院建立“1+7”环东海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司法协作。

  (四)跨部门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协同治理合作协议,与生态环境部座谈,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联动。各地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出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破解区域司法行政保护衔接难题。江苏、上海、浙江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等共同签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广西高院与行政部门会签漓江流域、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陕西高院与检察机关等部门会签涉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辽宁、天津等地法院与检察机关就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审理会签意见;海南高院与检察机关联合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对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常见的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两类案件量刑进行规范,助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

  (五)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有效运转

  各地法院推动运用调解、协商、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积极作用,广东法院在办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司法建议协调某互联网公司删除违规网帖3万余条,对175组涉野生动物关键词进行拦截,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参与基层环境治理作用,打造基层环境司法化解矛盾的样本。云南普洱思茅区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在“亚洲象繁育中心”驻地挂牌成立全国首家“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加强人象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推动人象矛盾纠纷化解进入法治绿色通道,探索诉源治理与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福建法院探索林长制与司法的融合,立足涉林生态治理的重点领域,建立涉林生态纠纷诉前化解网格。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水平

  (一)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

  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领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严的主基调,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保障公正司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新风正气,锤炼过硬本领,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二)深化理论研究,提升专业能力

  深化司法实践与理论交流互动。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作用,开展《民法典》绿色条款法律适用等实践问题研究工作,举办民法典绿色原则征文评选暨专题研讨,推动理论与实践融合发展。各理论基地和实践基地在2021年发布各类研究成果24项。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上线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线上培训课程;与中华环保基金会合作举办中西部环境资源法官培训班;创办“绿色发展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开展业务交流,赴浙江、陕西、云南等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集中调研;开展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云南、重庆、江苏等法院15篇裁判文书,北京、浙江、广东等法院19项调研成果获奖,有力提升队伍专业能力。各地法院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要求,加强培训,开展专题调研,提升审判队伍业务能力。

  (三)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便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持续增加优质环境司法服务供给。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环境资源司法平台。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线开庭,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重庆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巡回法庭,为川渝两地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立审执一体化跨域诉讼服务;江苏法院设立“古城大运河司法保护巡回审判站”,开展社区巡回审判;新疆法院采取“定点+流动”的巡回审判模式,进驻巡回审判点提供“上门式”司法服务;山东法院在微山湖流域使用审判船开展巡回审判,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身边。

  (四)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公众参与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传播媒介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6次新闻发布会,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邀请85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线上参加第三次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等重要活动。通过“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微信公众号加强环境司法宣传。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年度报告、典型案例、公开审理案件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集约示范效应,有效扩大环境司法影响力。对于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调解协议、修复方案等,严格落实公告程序,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深化国际交流,显著增强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一)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2021年5月,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相关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成功举办以“发挥司法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有益经验,为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世界环境法治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主旨演讲,全面展现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来自俄罗斯、法国等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法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等8家高院院长等中外代表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议题开展了深入交流探讨,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成功举办,凝聚了全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国际共识,标志着环境司法国际交流达到了新的高度,为今后进一步深化环境司法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推进国际环境法治发展,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与会外方代表对于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和环境司法取得的成就予以高度肯定和积极评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中外案例汇编》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绿孔雀保护案’等典型案例的审理展示了中国环境法官积极践行环境法的各项核心原则,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二)提供全球环境治理司法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确立环境法治规则、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目标,总结中国环境司法的原则、规则、经验和做法,达成国际环境司法“最大公约数”。《世界环境

  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明确了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四项司法举措”,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三个工作着力点”,是司法领域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宣言,是国际环境权益保护的宣言,是国际环境司法的法治宣言,为世界各国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解决方案。

  (三)提升中国案例国际影响力

  统筹协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关注国内环境立法、理论和实践,也打开国际视野,用案例展示这一世界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扩大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全面推进多领域国际司法交流,介绍中国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例,分享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经验。202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登载我国第二批1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和2部《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生动实践。编辑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环境案例》英文版,在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版发行,进一步扩大我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四)参与国际研讨宣传中国司法成就

  “请进来”学习他国先进经验。邀请国外环境法学专家以及资深法官,就土壤污染、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主题,以视频方式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进行交流。“走出去”宣传我国环境司法成就。派员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亚太气候变化司法大会:新冠疫情时代的司法”国际研讨会、中欧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

  别圆桌会议、生物多样性保护暨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中法法律与司法交流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业化”专题研讨会等,并作主旨发言,积极宣传中国环境司法方面的成效。

  展

  望

  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但仍存在环境司法理念把握尚不到位、专门审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司法需求仍有差距等问题。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巩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目录(2021)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法〔2021〕286号,2021年12月1日)

  1.(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3.(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4.(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5.(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6.(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7.(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2月25日)

  1.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3.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5.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6.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7.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1年6月4日)

  1.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2.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3.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7.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11月25日)

  1.刘玄龙、张建君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2.马尕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3.陈卫强、董伟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4.买自强等6人污染环境案

  5.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7.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8.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9.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10.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篇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2021年度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白皮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7?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2021年度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白皮书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2021年,温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两山”理念,筑牢绿色生态法治屏障。全市法院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求实求新,为温州高质量建成共同富裕示范区“绿色发展”样板贡献司法力量。

  一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基本情况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827件,审结794件。其中,刑事诉讼案件新收144件,审结136件;民事诉讼案件新收170件,审结156件;行政诉讼案件新收513件,审结502件。公益诉讼案件新收28件,审结27件。涉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案件新收422件,审结440件。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诉讼案件数量悬殊较大,分布不均衡,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法院分别是乐清法院、龙港法院、鹿城法院。

  01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诉讼案件中,判处罪犯231人(其中判处拘役76人、有期徒刑155人),判处罚金148人,罚金适用率达64.1%;判处单位4家,平均判处罚金11.3万元,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及修复费用共计1008.58万元。案件共涉及7个罪名,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以及非法采矿罪,三项罪名累计占比达72.9%。

  02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及公益诉讼、水电供应合同纠纷,其中土地资源纠纷(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分别占年收案量的73.5%和年结案量的80.7%。结案标的金额共计6670.39万元。撤诉(含按撤诉处理)和调解结案共68件,占比43.59%。

  032021年,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国土、林业、地质矿产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败诉42件,败诉率为8.37%。调解或撤诉结案的154件,调撤率为30.68%。全市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中,环保类非诉案件新收55件,审结48件,准予执行45件,准执率93.8%;资源类非诉案件新收367件,审结392件,准予执行391件,准执率高达99.7%。

  二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做法及成效

  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保障水平,积极拓展服务保障方式,以排头兵姿态积极融入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大格局,助力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

  (一)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审判体系重塑

  全市法院紧抓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契机,积极推动“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落地,纵深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专门审判机构建设。中院科学重塑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受理范围,指导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改制挂牌工作。经报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院于2021年12月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制定《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负责审理温州地区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判,有效发挥审判资源集合效应。截至2021年底,全市已有6家基层法院实现“三合一”归口管理。文成法院率先制定环资案件归口审理工作规程,获得省高院朱新力副院长批示肯定。

  二是探索特色审判机构建设。全市法院根据辖区生态特色、地域特征、人文环境,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特色审判机构。永嘉法院探索在位于楠溪江核心景区的岩头法庭设立楠溪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集中审理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在景区范围内设立3个巡回审判点;成立生态司法保护教育基地,主设楠溪江风光展示区、法制教育科普区和生态修复承诺区三大板块,寓修复执行和法治宣传于一体。瑞安法院依托法官联系镇街制度和共享法庭模式,在高楼镇设立环资审判巡回审判点,推动环资纠纷就地化解,为涉环境维权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是推进环资共享法庭建设。全市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共享法庭”建设部署,探索搭建多个环资法治连接的“最小支点”。瑞安法院在哺育560万温州人民的一级水源保护地赵山渡水库揭牌成立温州首家环境资源“共享法庭”,集在线庭审、纠纷化解、法制宣传、政府协调等功能于一体,成功打造“共享法庭”体系中的“绿色版块”。泰顺法院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泗溪镇溪东廊桥畔建成泗溪“共享法庭”,在廊桥文化园景区内成立廊桥旅游文化巡回审判站入驻泗溪“共享法庭”,统一受理涉廊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该法庭入选全省首批15家示范“共享法庭”。洞头法院因地制宜,与宁波海事法院共建海上渔业联盟“共享法庭”,使专属海事法院管辖的渔业纠纷在“家门口”的东沙渔港内就能得到解决,实现海陆联动,助力“蔚蓝法治”建设。

  四是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中院定期组织法官结合环境资源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探索创新符合本地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方式,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准。文成法院深刻把握环资审判的专业属性,专设“环境资源审判组”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条线中各指定一至两名员额法官组成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中院、永嘉法院

  受邀参加“南太湖”杯环资审判实务研讨会暨2021年浙江法院第二期案例研讨活动,并进行主旨发言。永嘉法院报送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获评为全省优秀案例,该案对于剖析和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二)贯彻最严密法治要求,增强司法保护效能

  全市法院持续强化各类生态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障人民生态环境权益。

  一是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刑事制裁力度,维护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洞头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涉案非法采挖海砂数量累计达27419.6吨,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该案的处理体现了温州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海洋资源犯罪的决心,入选2021年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苍南法院根据辖区内非法捕捞案件高发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裁判标准》,针对缓刑适用条件、犯罪工具、渔获物处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彰显严格司法的精神。瑞安法院在判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时,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或处置危险品作业等,一并抄送执法部门,将“禁止令”纳入执法监管、许可审查范围,协同监督确保禁止令“令行禁止”。龙港法院通过市广播电视台、公众开放日、集中宣判、公众号发文等方式对禁渔期政策进行宣讲,公开直播非法捕捞犯罪案件庭审过程,科普禁渔期法律规定、注意事项、违法后果、禁采鱼种等禁渔知识。

  二是积极探寻生态损害赔偿路径。持续深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共同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对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后的司法确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进行探索,推动生态损害赔偿落地见效。在一起货车拦腰撞断百年罗汉松案件中,中院综合考

  虑古树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生态、观赏价值,经第三方鉴定,判决确认该案生态资源损失费近94万元,体现了对国家重要林业资源的严格保护。平阳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浙江省检察院指定平阳县检察院管辖的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赔偿相关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市首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案件,是对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生动适用。

  三是有效适用多元环境修复方式。全市法院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司法保护与综合治理之间的关系,积极适用多元有效的环境修复方式。永嘉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动与检察院、财政和资规等部门深入沟通,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提速增效赶在播种季节对被破坏山体进行补植,最大限度实现生态恢复。龙港法院鼓励非法捕捞人员自行修复或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金用于购买增殖放流的鱼苗,联合龙港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淡水水域生态系统。文成法院坚持修复先行理念,积极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异地修复、劳务代偿等裁判方式,统一生态环境修复适用条件、修复标准及资金管理。

  四是大力推动环资纠纷协调化解。加强与环资职能部门、其他司法机构的联动,推动部门间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调处大格局,进一步打造环资争议调解“新名片”。鹿城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设置整改期限,与检察机关共同审核整改方案,实地监督整改验收,促使被诉行政机关及时整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集中审结19件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经协调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8件,纠纷化解率达42.11%。平阳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共同推进

  公益诉讼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力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协调化解,避免环境公益诉讼“一调了之”,为生态环境实质性修复保护提供制度支撑。

  五是开拓试点数字智能审判应用。积极落实“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要求,突出环资审判特色,构建生态数字化保护新模式。文成法院完成全省试点的“绿源智治”系统的首次运用,将该院首个环资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协议上传“绿源智治”平台的公告模块,环境资源保护监管部门可同步线上查看协议内容,畅通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间的数据共享。

  (三)聚焦全维度司法协作,构建全域共治格局

  全市法院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协调联动,实现全链条保护。

  一是联动构建省内跨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系统保护思维,通过跨流域生态司法协作,凝聚瓯江、温州湾等省内重要水系的司法保护合力。中院积极参与构建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签订“碧海宣言”,为浙江涉海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提供常态化工作支持。在2020年构建的瓯江流域生态司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联合丽水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瓯江流域司法保护法官智库的意见》,首批吸纳15名法官组成智库,并发布瓯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洞头、龙湾、乐清三地“法检”六院在《温州海湾生态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基础上,吸纳温岭、玉环两地“法检”四院参加,“五地十院”共同签订《温台海湾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协议书》,擘画温州湾生态司法保护新蓝图。

  二是拓展布局辖区全域全要素生态司法保护。全市法院深入挖掘温州地区山水名胜的生态价值,助推“两山”成果转化。鹿城法院发布《关于发挥审判职能加强

  温瑞塘河司法保护的意见》,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共建塘河保护协作机制,延伸环资审判职能,将文化遗产等要素纳入保护范围,同心守护温州“母亲河”,续写好“水如棋局连阡陌”的古城诗篇。乐清、永嘉两地法院携手探索构建以雁荡山、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为主题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司法协助机制,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经济绿色发展注入法治动力。拥江发展融合共进新时期,龙港、苍南、平阳法院加快布局鳌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协商共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协同创新的鳌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防线。

  三是着力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瑞安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八家单位签订《关于推进我市环资共享法庭协作机制建设工作备忘录》,全方位构建预防、查处、惩治、修复、调解、宣传等数字化沟通联动机制。文成法院联合文成县政府、文成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府院协作治理机制的意见》,建立一府两院协作治理支点,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动高水平建成“两山”理念转化样板区。

  四是多措并举整改“裁而不执”难题。中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部署基层法院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非诉执行“裁而未执”案件专项清理活动。联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行政非诉“裁执分离”案件执行难的意见》,部署构建联动格局、规范执行申请和引入公证服务等十项工作措施,以土地保护管理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引导行政机关加强生态资源保护。龙湾法院攻坚未执行积案清零任务,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到位、经发函催告后仍未整改的案件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视情抄送区检察院、行政机关上级机关、纪委监委和党委政法委。

  (四)开展多渠道法治宣传,凝聚各方共建合力

  全市法院不断拓宽环资审判宣传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塑造绿色生活风尚,全方位提升环资审判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

  一是坚持深化司法公开。围绕“6?5环境日”重要时间节点,中院召开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温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报告,并在电视、广播、报纸、公众号、视频号等平台进行专题宣传,保障公众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鹿城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协调联动会议,发布涉环保案件集中管辖审判白皮书;瓯海法院、龙港法院相继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报告与典型案例。

  二是强化宣传普及大众。积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贴近生活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中院组织干警赴大南街道联合广场参与温州市第四届“生态环境公益一条街”活动,开展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及环资司法宣传,现场答疑解惑,分发环境普法宣传资料。鹿城法院、瑞安法院、平阳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环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参与生态修复现场监督,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瑞安法院依托共享法庭开展环资刑事案件庭审直播和巡回展播,组织开展多次环资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庭审和宣判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倡导周边居民树立绿色环保理念。

  三是创新提升普法质效。打造环资司法宣传的多元矩阵,从不同角度、不同形式推动普法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永嘉法院在“中国教玩具之都”桥下镇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暨灾后固废处置现场警示教育活动,环资审判法官现身说法,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企业依法应急处置能力。洞头法院通过增殖放流、海上巡航、巡回法庭、“世界海洋日”普法小视频、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做好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生态保护社会氛围。瑞安法院在“奔跑吧环保”城市定向

  赛中设立打卡点,向选手和市民进行现场普法。龙湾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实践活动,为青少年讲解环保法律知识。

  三

  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下步工作安排

  当前温州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进入新时期,一是温州山陆江海齐备,古城文化底蕴悠远,美丽温州高质量发展对环资司法服务保障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二是“三合一”归口审判框架的探索实践,多跨协同共治体系的构建,使环资司法审判力量面临更多挑战;三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提出更高期望;四是数字化改革浪潮澎湃,为现代环资审判智慧化建设带来更多机遇。

  2022年,全市法院将坚守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底线,贯彻生态修复、协同共治理念,不断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以系统思维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以有效司法手段助推实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一)筑牢环资司法屏障

  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作为抓手,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集约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优化工作作风,持续培养符合“三合一”归口审理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攫取资源类犯罪,努力扭转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坚持推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类案裁判要旨化,个案量刑规范化,法律适用统一化。妥善处理涉及大气、土地、水、噪声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探索解决

  实务中突出的民事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评估规范化、生态损害赔偿金适用和管理等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统一裁判尺度,激发环资审判内在蓬勃生命力。

  (二)持续着眼服务大局

  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聚焦地区发展战略部署,进行全篇谋划和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全域生态要素的全覆盖保护。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温州提供司法保护的意见》,作为下一阶段环资审判工作纲领性文件,部署各项工作,助推绿色发展战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单位的协调联动,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联动参与综合治理等方式,共同维护区域环境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深入分析,及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文明的司法建议。强化非诉“裁执分离”督查,对“裁而未执”案件常态化开展“一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动态通报。

  (三)探索创新数字赋能

  以整体智治、高效协同为导向,深化数字赋能,加快布局全市环资共享法庭的建设,以共享法庭为依托,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为群众提供“家门口”一站式环资诉讼服务,实现多元素融合,监督修复义务履行,拓宽法治宣传阵地。探索环资司法保护“平台+智能”模式,深化中院及鹿城、洞头、文成法院“绿源智治”应用试点工作,配合推进“绿源智治”2.0版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从前端线索发现到后端修复完成、从部门协同到平台整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数字治理新格局。

  (四)加快培育特色亮点

  发挥团队力量,加强社会宣传,创建环资审判绿色品牌。深化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管理,实现不同类型案件司法资源协调衔接。结合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损害后果潜伏时间长、形成原因复杂多样的特点,建立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方面专家库,鼓励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或咨询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在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鉴定等方面的作用。策划开展“世界水日”“植树节”“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等重要节日的专题宣传,围绕环境保护盲区、误区,加强新媒体运用,多面向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宣传,让绿色理念深入人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温州法院将持续奋发创业,攻坚克难,坚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唯实惟先,把握环资审判工作发展新趋势,善作善成,深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成果,为天蓝山绿水清、宜业宜居宜游的美丽温州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篇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15?

  【分

  类】其他

  正文

  黑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NO.1王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王某租用黑龙江省尚志市老街基乡某村村民家耕地83亩。2019年3月起,王某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在租用的耕地里开采泥炭土。同年7月,王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森为其晾晒、看管非法开采的泥炭土,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来路不正”仍帮王某销售。至2020年3月,王某共销售泥炭土301车、金额2,399,785元,其中,李某森销售泥炭土12车、金额95,000元。尚未销售的3618.6立方米泥炭土被查获。经评估,回填资产价值为86,846.40元。

  2021年,王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镇某村,租用土地非法开采泥炭土。马某坤、王某共同预谋,四被告人分工配合,于当年2月20日至3月8日,采挖黑土78,890.28平方米,获得泥炭土

  34,464立方米、价值718,920元。经评估,回填及道路修复资产价值为1,898,140.80元。黑龙江省尚志市自然资源局、黑龙江省五常市自然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马某坤、许某刚、李某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泥炭土,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15万元;李某森明知泥炭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并罚;追缴王某、许某刚违法所得;王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五常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1,898,140.80元,王某赔偿尚志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86,846.40元。宣判后,王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保护好黑土地事关粮食安全。王某等人租用他人耕地盗采泥炭土,不仅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大面积基本农田,且容易诱发同类犯罪、加剧弃耕现象。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上下游犯罪一并惩治,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从严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震慑盗采黑土犯罪、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黑土地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NO.2孙某龙、胡某录盗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龙、胡某录商议盗伐林木牟利,其中孙某龙负责驾驶抓机(铲车改装)携带油锯伐树,胡某录负责驾驶货车将盗伐林木拉至他处藏匿。2020年1月14日、3月10日,二人在集贤县永安乡安邦河罗沟桥北侧河堤处、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双丰村北侧、集贤县国庆村北侧高速公路旁等地共同实施盗伐林木4起,盗伐林木(杨树)35株,18.5615立方米,二人共同盗伐林木总价值8354元;另外,孙某龙单独实施盗伐林木(杨树)5株,2.0677立方米,价值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龙、胡某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孙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胡某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广阔,是重点国有林区和天然林主要分布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盗伐、滥伐林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孙某龙、胡某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该类犯罪并判处罚金,在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为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有力保障,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坚决意志。

  NO.3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及姜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石油烃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被告人姜某1随意倾倒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间,姜某1先后两次纠集该公司工人向公司西侧大坑内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2020年以来,因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姜某1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生态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于某海让其帮忙处理,于某海遂联系城管局工作人员冯某,冯某指使下属肖某厚、周某春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放任、指使他人或者亲自参与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姜某等六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予支持,部分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近年来,化工企业迅速发展,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断增多。一些经营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将危险废物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严重损害环境安全,影响人民安居。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的审理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真贯彻落实,也是我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有力审判实践,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

  NO.4张某诉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对某采石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某采石公司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生产中噪声过大,放炮扰民,与该公司所在地村民发生纠纷并给予赔偿。环保局于2018年6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于2018年7月4日作出阿环罚〔2018〕第(3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罚款16万元。另查,某采石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其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姬某,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均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进行监察前擅自开工的事实。张某在环保局对其询问时承认其为某采石公司的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但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否认且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环保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采石场的经营范围通常包括建筑石料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内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要妥善处理粉尘、噪声、污水、固废等污染问题,否则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产生危害,导致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因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对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某采石公司存在擅自开工生产并与实际经营地居民达成和解并予以赔偿的事实,证明该公司的生产加工项目已经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后果。阿城区环保局认定其开工前未履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实际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张某罚款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处罚行为能够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改正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支持环保主管部门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责任主体践行环保社会责任具有积极作用。

  NO.5林某诉密山市林草局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密山市林草局接到青梅山林场移送的关于个人私自挖建林蛙孵化池侵占林地案件。经调查核实认定,林某在青梅山林场承包了南沟林地,2017年其未经批准擅自挖建林蛙孵化池,改变林地用途共计2556平方米。2021年6月10日,密山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黑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的规定,作出密林罚决字[202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63,900元罚款(每平方米25元);林某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青梅山林场南沟被林蛙孵化池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由青梅山林场监管。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山市林草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调查报告,林某对此无异议,可以证实林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本案林某未经批准私自在林地挖建养蛙池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密山市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林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权利,履行了法定程序。林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对抗灾害的重要自然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黑龙江省是林业资源大省,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对于加快推进美丽龙江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推行森林草原休养生息制度,而林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挖林蛙池进行养殖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破坏。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对人处以罚款并要求对林地限期恢复原状,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森林资源持续有效利用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对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引导公众树立环保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均具有重要意义。

  NO.6许某诉穆棱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穆棱市某煤矿系2002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许某。2011年经工商登记投资人变更为高某,2016年再次变更为许某。自2003年9月,穆棱市某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圈占土地并在其上建设建筑物,经测量共占地14,772平方米,包括一般农田和其他土地。2018年,穆棱市自然资源局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后,对穆棱市某煤矿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万元。向许某送达后,许某认为穆棱市某煤矿当前实际投资人是高某,其不接收处罚决定,且处罚时效已过,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穆棱市某煤矿经营期间,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属非法占用土地。穆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当

  事人及有关人员,告知拟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追诉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违法行为虽发生在2003年,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故处罚决定未超过追诉时效。关于行政处罚对象的问题,本案处罚作出的对象是穆棱市某煤矿,因其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行政机关向许某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黑土地更是珍贵的土壤资源,保护好、利用好耕地,特别是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利用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农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并被依法处罚的案例。一般情况下,违法实施占用土地的行为通常时间较短,但因占用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状态却持续存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穆棱市某煤矿在2003年开始占用土地,违法建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至2018年查处之日,其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因此,穆棱市自然资源局对其查处并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本案执法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有权作出处罚。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NO.7王某花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作为历史旅游小镇,于2021年承接了第四届黑龙江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艺术小镇、林海雪原》海林、横道河子板块的部分内容。自2021年4月起,海林市某镇政府、海林市某运输局对横道河子镇内两条道路对外发包进行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各种车辆、机器工作产生的声音使道路旁王某花养殖的狐狸、貉子受到惊吓,出现多个狐狸、貉子死亡、流产、吞噬幼崽和幼崽死亡等情况。王某花找到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要求停止施工。但因旅发大会召开在即,一但停止道路施工会对整个大会横道河子镇部分筹备工作造成巨大影响,故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与王某花商议先进行施工,待施工结束后解决纠纷。两条道路施工完毕后,王某花向施工方提出3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数额,某路桥公司只同意赔偿7000元。因双方分歧过大,王某花于2022年6月将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单某双、某路桥公司、某路桥公司分公司、海林市某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多名被告共同赔偿其狐狸、狐狸幼崽、貉子幼崽的损失共计332,440元。

  法院在经过三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某市政公司赔偿王某花因道路施工产生的狐貉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元,于2022年8月8日当庭给付完毕;2.某路桥公司赔偿王某花因道路施工产生的狐貉损失及相关费用17,500元,于2022年8月8日当庭给付完毕。王某花承诺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本案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得再次因此道路施工事宜向二被告或其他案外人主张赔偿权利。上述35,000元赔偿款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当庭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二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如何融入地区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依法保障民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扎实推进能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是对地区文化魅力、旅游活力的一次多维度集中展示。案涉施工单位某市政公司和某路桥公司因工期紧张无法停止施工属情不得已,王某花家狐狸、貉子存在损失求助无果万般无奈,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横道河子旅游小镇的整体形象。人民法院通过及时释法明理,劝导双方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引导王某花合理合法地确定诉求,最终将僵持一年之久的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环境污染类侵权案件、该类案件有哪些特殊规定、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进行维权等内容具有示范意义。

  NO.8唐某臣诉董某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唐某臣与董某全均系牡丹江市兴隆镇迎门山村村民。唐某臣家庭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迎门山村9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唐某臣与董某全签订换地协议,约定唐某臣用9亩土地中的3亩土地与董某全耕种的土地交换,签订协议当日双方履行完毕。但董某全交给唐某臣的土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证。经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证实,董某全交给唐某臣土地的权属为国有林地。唐某臣以董某全

  交给其的土地已经于2018年被国家收回种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董某全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并要求董某全返还用于交换的3亩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全用来与唐某臣交换的土地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持有林权证的国有林地,董某全不享有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换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遂判决唐某臣与董某全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董某全返还唐某臣3亩土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净化大气、保持水土、对抗自然灾害、消除噪音的重要自然工具,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案涉土地已经于2018年被国家收回种树,系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持有林权证的国有林地,在该区域发挥着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重要生态作用。本案由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在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的全市首家“环境资源暨旅游巡回法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实现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巨大决心,同时对提高公众环境公益保护意识、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NO.9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朱某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日起,在被告人李某授意下,被告人朱某江连续七日,在李某和王某龙合伙经营(没有合法手续)的位于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蟹池内,以禁用捕鱼工具“地笼”非法捕鱼4000余斤并售卖。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朱某江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朱某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多次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朱某江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朱某江于2022年7月放流鱼苗15万尾,品种不限,体长不小于5厘米。放流鱼苗需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在挠力河流域一次性投放,由饶河县渔政执法部门监督实施。

  【典型意义】

  案涉蟹池位于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现有植物1047种、动物539种,保持着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性与野生生物种类的多样性、丰富性,在全球同一生物带中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是三江平原原始湿地景观的一个“缩影”。李某、朱某江的行为对挠力河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判令李某、朱某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挠力河流域一次性放流15万尾体长不小于5厘米鱼苗,且放流鱼苗需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由饶河县渔政执法部门监督实施。2022年7月,15万尾鱼苗被纳入饶河县人民政府组织的“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仪式”内进行统一放流,案件审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NO.10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福等十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福等十三人在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克百威”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等22种鸟类,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李某福等十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李某福等十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福等十三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农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自然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李某福等人在非法狩猎过程中,采用在扎龙保护区内及周边采用投放农药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会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的种群及所在地的生态功能,使湿地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的影响,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刘某军等四人自首到案,李某福等九人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李某福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00,960元;责令李某福等十三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扎龙湿地作为亚洲第一湿地,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和丹顶鹤繁殖地,是我国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加强扎龙湿地鸟类资源保护,对维护好扎龙保护区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李某福等十三人的行为给扎龙保护区鸟类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是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龙江建设的生动实践。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时,邀请了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委办公厅、自然资源局、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扎龙乡政府、省市级媒体及当地居民代表等170余名相关人员旁听并当庭宣判,并在省市级媒体报道,积极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年)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05?

  【分

  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年)

  2021年,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天津市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自觉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彰显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指引和评价功能,有效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权益。2021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172件,审结4171件(含旧存)。其中刑事案件新收99件,审结109件;民事案件新收3814件,审结3799件;行政案件新收259件,审结263件。

  (一)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9件,审结109件,类型涵盖野生动物保护、非法捕捞、非法采矿、固体废物污染等。通过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格裁判标准,控制缓刑适用,加重财产刑等,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发挥了刑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方面的震慑作用。如一中院审理的孙某某等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孙某某等往返中蒙跨国运输出售红珊瑚、象牙,数额巨大,该案的判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野生动物保护全链条打击的决心,以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再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的郭某某等非法采矿案,郭某某等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海砂,不仅给建筑物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还会干扰正常渔业生产,造成海洋地质灾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海洋生态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对于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民事权益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814件,审结3799件,类型涵盖矿、林、农、水、电等资源类及海洋保护、相邻关系、污染侵权等。民事审判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如市高院审理的刘某某等19人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针对渤海开发利用过程中捕捞权、养殖权等海上用益物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界定,为环渤海区域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三)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021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59件,审结263件,类型涵盖资源、环保、规划、水利等。行政审判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铁路法院审理的于某与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中,涉案企业同时存在“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情况进行了处理,实现了权责相统一。

  (四)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受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7件,审结34件。其中检察机关提起3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审结2件。环境公益诉讼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适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如蓟州区法院审理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在禁猎期以投撒“呋喃丹”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进行赔偿,明确了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再如一中院审理的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姚某违法倾倒黄褐色、黑色固体废物及废油漆桶、废塑料化学包装桶,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双方的处置协议进行了确认,此案是人民法院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典型案件。

  (五)积极助推绿色高质量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等破坏生态环境

  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倒逼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通过依法审理涉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某供热公司起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本案系供热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中供热是北方特有的取暖方式,生产中会产生废气,是碳排放大户,且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督促排污企业提高碳达峰碳中和的环保意识,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涵盖环境和资源两大类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门类,具有不同法律关系交织和法律责任竞合的特征,点多面广,内容丰富,类型复杂,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具有特殊性。全市法院坚持以加强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创新。

  (一)大力推进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

  2021年市高院在民一庭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实现了海洋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高院指导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了新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在推进审判组织专门化建设的同时,注重环资法官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全

  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一中院环资审判团队积极践行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受理了被告人弭某某、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为本市首例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团队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对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归口审理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不断拓展环境资源审判区域合作

  围绕《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积极有效开展审判协作,天津法院与北京法院就环境公益信托基金项目的运行进行座谈,确定了区域内统一适用的生态环境公益信托设立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大运河文化带特别是“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的重要指示精神,高院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就下一步建立大运河主水体以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机制达成了共识。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京津冀三地法院对于大运河北段区域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集中调研座谈。天津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在天津召开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研讨会,就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问题、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海事审判中应用、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三)探索创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执行方式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补植令、放养令、修复令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市高院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调研,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国内背景、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企业碳排放的行业分布情况,以及碳移除(CDR)、碳捕获碳利用(CCUS)等专业技术,针对用能权纠纷、碳汇交易纠纷、排放权交易纠纷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复性司法在碳排放领域的应

  用,以及裁判规则、政策法规、市场技术、资本发力的协调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滨海新区法院积极探索建设中新生态城生态司法修复和教育示范基地,该基地将以法治公园为基础进行提升改造,采用核心区加扩展区的“1+N”模式,核心区公园在规划建设中全面凸显生态法治元素,设置法治宣传剧场、法治文化长廊、宣誓广场、法治展览馆等功能单元,充分体现生态法治主题公园的特色和创意。扩展公园将根据现有改造和全新建设的区别进行灵活设置,实现一公园一主题。全新建设的公园将预留部分绿地用于建设补种代植林、认领代养区等绿色修复板块。此外,结合生态城打造“智慧城市”,还将考虑人工智能成果,创新智能普法场景,体现智慧化应用场景。

  三、构建多方参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格局

  环境治理和资源安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天津法院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文明”,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协调社会力量,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较强的行政参与性,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法院加强与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强化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2021年,市高院与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纪要》。市高院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会签了《天津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支持配合。市高院与市检察

  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实务座谈会,围绕《民法典》中增设的绿色条款,就公益类诉讼中涉及的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市一中院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积极推动统管统收、专户专用、收支分离、管理规范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机制建设。

  (二)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

  天津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研究并重,结合民法典绿色条款,积极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2021年市高院与天津大学共同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适用研究》课题,市高院与天津大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内容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在重大复杂案件中选取专家为审判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采取委托鉴定+专家辅助人的组合模式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环境资源审判中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

  (三)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影响力

  在“6.5环境日”、“绿色示范城市宣传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在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中,滨海新区法院《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发展路径探析)》荣获调研成果奖。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理中,落实七人合议制,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文书上网、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全面展示环境司法保护成果,增进了社会公众对环资审判的了解和认知,提升了环资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五: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机构,也应该在环境资源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以下是本人对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建议的一些看法:

  1.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法院应该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力度,对于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环境资源损害行为,要依法赔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建立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法院应该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调解工作。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法院应该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减少诉讼成本,保护环境资源。

  4.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增加社会监督,促进法院公正审判。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公开审理,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5.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环境资源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遭受不公正待遇,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宣传工作。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8.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国际合作。环境资源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环境资源问题。

  9.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化建设。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10.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律研究工作。法院应该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律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法院在环境资源问题上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篇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佚

  名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14(0)13【摘

  要】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环境资源;审判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6.21【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J],2.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建古田召开[J],黄晓云;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J],;4.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强调: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司法应对

  确保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J],魏晓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J],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篇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审判情况报告

  篇一:xx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的工作情况汇报

  xx法院

  关于民事审判的工作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xx法院向xxxxxx报告我院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近几年来,在x委领导、x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xx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公正,公正及时的审理了各类民事案件,在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随着我x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xx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呈现许多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20XX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xx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xx,占各类诉讼案件总数的xx%;审结xx件,结案率xx%;共执结各类民事案件xx件,执结标的金额xx余万元。二是涉及范围大。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三是审理难度大。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公司诉讼、金融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增多,涉及诸多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难度很大。四是工作压力大。矛盾尖锐,对抗性强。针对四大特点,xx法院构筑了全员上阵,全员审理的民事大审判工作格局。

  一、打好“调”和“判”组合拳,力求调得快。

  面对民商事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审判任务空前繁重的形势,xx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传统民事审判工作注重调解,调解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特别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商事案件注重判决,引导每一个商事主体自觉遵守经济运行的市场规则。调判结合,该调则调,该判则判,提高效率。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多元调解”工作机制。

  (一)多种类型调解。在立案庭设立了诉前调解窗口,建立了以速裁调解庭为指导、联系中心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形成了以借助社会力量为主的联合型诉调对接法,以争取工会支持为主的委托型诉调对接法,以发挥法院

  人民调解室职能作用为主的指导型诉调对接法的“三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XX年以来,通过联合、委托、指导等方式,大力开展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对接与司法确认工作,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xx件。

  (二)多股力量调解。一是建立重大案件领导协调机制。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案件协调多方进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二是陪审员倍增抓调解。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不同的工作战线,有着更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自20XX年以来,我院新增人民陪审员xx名,xx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xx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三)多个阶段调解。加大诉讼全程调解的力度,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庭前、庭审、庭后”三大工作环节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评析、释疑”工作,形成了庭前以情调解、庭审以法调解、庭后以理调解、判后以利

  调解的模式。(诉讼调解典型案例)。20XX年以来共有xx件民事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解率达xx。

  (四)多种方法调解。为了提高诉讼调解的水平,xx法院调解过程中探索了许多调解方法,并结合具体案件加于灵活运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离婚案件中,结合用“情感疏导法”、“冷处理法”、“批评教育法”等,以解开当事人

  的情绪心结,亦可给其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同时对偏离道德伦理规范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在赡养案件中,采用“情感交融法”,引导子女感怀父母的养育之恩,同时摆明法官的道德立场,对拒不赡养的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告知法律规定,使当事人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在民间借贷、企业纠纷以及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解决问题分析法”、“利益权衡法”,即结合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兼顾原有关系的维系,实实在在地帮当事人寻求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诸多调解方法的总结推广普遍提升了我院法官的调解能力与技巧,推动了全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打好“研”和“判”组合拳,力求判得准。

  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xx法院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入手,坚持“研”“判”结合,确保了民事审判公正。

  (一)抓分案,以分类分案为主,以随机分案为辅,为类型化研究奠定基础。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切实改变以往随机分案造成的投入大、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建立了以分类分案为主,随机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按照民事案由划分为合同类、损害赔偿类、劳动争议类等几大类,民一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和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民二庭专门审理医疗纠纷、人格权纠纷、合同纠纷,审判监督庭专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同时,针对辖x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的情况,设立的专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该类案件。通过完善民事案件分案制度,减少了重复劳动,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抓学习,开展类型化专题研究,形成类型化研究成果。以分类分案为基础,以庭室为单位,成立了类型化研究小组,要求每个研究小组结合所在庭室审理案件的特点确定1到2个类型化研究课题,收集与课题相关的法条和案例,形成一类案件的审理要点和裁判方法,在各庭室之间开展交流,并将研究的课题以论文、案例的形式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最终形成类型化研究成果,指导法官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开展类型化研究,有力提升了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20XX年以来,xx法院共有x篇案例被最高法院的相关刊物刊登,x篇论文获得了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优秀奖。

  (三)抓裁判文书质量,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促进类型化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加强司法能力培训和学习,定期举行专题讲座,聘请法学专家或审判业务骨干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前沿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等进行重点讲授和集中学习,提高民事法官审

  理新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广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观摩、优秀(最差)法律文书评比、审判调研等,进一步提高民事法官司法能力。

  三、打好“审”和“管”组合拳,力求管得严。

  坚持审判与管理、监督并重,依托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全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保障了民事审判工作规范。

  (一)抓流程管理。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流程细分为立案、应诉材料发放、首次开庭、庭审结束、文书制作与签发、结案、装订、归档等主要流程节点,并结合审判实践与审限规定,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要求,提示法官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对于财产保全、管辖异议、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等影响审理期限的非必经流程,相应设置辅助流程节点,规定各节点的办理时限,对于因启动管辖异议、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程序而办理审限扣除手续的,审限扣除期间不计入主要流程节点的时限内,确保审判程序严谨。

  (二)抓节点控制。将节点的控制与信息录入权限在审判组合内部进行划分,立案庭负责立案信息录入,承办法官负责审理信息的录入,庭长、分管院长负责文书审核与签发,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结案报结的审核,办公室负责案件归档的审核,改变以往审判流程节点由法官一人掌控的模式。同时,实行重点节点系统自动预警和庭长与审管办两级催督办机制,某一流程节点即将超过规定时限,管理系统自动发

  出预警,超期信息除在法官个人系统中通过高亮方式提示外,还将同步通知庭长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随时对本庭流程节点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周对全院流程节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超期案件尽快进入下一流程节点,避免案件超审限的情况发生。

  (三)抓信息公开。开通了12368短信平台,将其与审

  篇二:20XX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XX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字号

  评论邮件纠错

  20XX-01-1403:59:43来源:法治周末作者:蒲晓磊

  法治周末记者蒲晓磊

  就在新环保法生效当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也使得该案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正在联系林业生态工程专家志愿者出具有关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方面的专家意见。过些天将再赴南平非法开矿点林地植被破坏现场勘查,到法院阅卷,进展值得期待。”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大环法研究中心)律师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法大环法研究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同时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还有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在此之前,此案中的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3人已于去年7月28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

  三人毁林被判刑

  20XX年7月底,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李名槊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人经商量决定由谢知锦具体负责矿山的采矿事宜。也正是从这一时刻起,20余亩林地植被在3年间被破坏殆尽。

  此后,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由谢知锦提议,改变李名槊原有塘口位置,从山顶往下开采,得到倪明香、郑时姜的同意。谢知锦指挥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石,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还在矿山塘口的下方兴建了砖混结构的工棚用于矿山工人居住,直至20XX年

  年初停止开采,林地原有植被已经被严重毁坏。

  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XX年6月份,谢知锦3人仍然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在矿山边坡处开路和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该处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均于20XX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抓获归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非法占用林地,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延平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一重大经营事项系三被告人共同决定实施,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知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明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郑时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人不服,上诉至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3日,南平中院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公检法支持公益诉讼

  尽管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林地破坏却已成难以挽回的事实。

  “我们赴现场调查时发现,在山顶的采石现场,原本被茂盛的森林覆盖的植被已经全部被移除,裸露出的岩石被切割成块,废弃的石材露天堆积。我们认为,山顶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法大环法研究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

  刘湘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于是在获取充分事实证据且获得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的前提下,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4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

  吴安心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本案被告有李名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4人,诉讼请求恢复林地植被面积28.33亩。不同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3人,毁坏林地植被19.44亩。原因在于李名槊原采石塘口毁坏林地植被8.89亩。李名槊对谢知锦等3人扩大塘口面积造成植被破坏有管理不善的过错,该过错是放任的间接故

  意过错。因此,4被告对毁坏林地植被28.33亩过错是共同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外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刘湘与吴安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该案之所以能成功立案,除了证据充分外,也缘于当地法院、检察院、林业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南平市中级法院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南平市检察院在原告和代理律师走访调查林地植被破坏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介绍案情,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车辆。南平市公安局延平森林分局刑警队介绍案情,准许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提供车辆,刑警队长还带领原告和律师上山到违法开矿点调查。”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这起案件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的注意。

  1月6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发布会上,郑学林表示:“这是我看到最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高昂鉴定费成“拦路虎”

  对于在过去几年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解释》的出台或将使得以往坎坷之路变得平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常及时,体现了国家用法

  律手段保护环境的决心。《解释》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审理,对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将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对于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而言,鉴定难、鉴定贵一直成为许多社会组织难以逾越的障碍。

  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公益诉讼费用高昂,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如在泰州6排污企业判赔1.6亿元的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20XX年10月1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参与该案诉讼的夏军律师曾对媒体表示,审理案件的法院需要相关环境鉴定报告,鉴定需要600万元以上的费用。

  ““自然之友”在解决了十多万元的第一期鉴定评估费用之后,如何解决后续鉴定费用仍未确定。高昂的鉴定费用,使得一般的ngo望而却步。”吴安心说。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坦承,鉴定贵确实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难题。别涛认为,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环境问题有较强的技术性,需要监测分析这些测试手段,作为普通的一般的专业组织确实可能会存在这方面的条件限制。

  刘湘对记者透露,本案中的鉴定费用在未来会是个问题,他们正在考虑是否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评估形成可行性修复方案,以减少鉴定费用。

  为解决公益诉讼费用问题,自然之友在1月4日正式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也成为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该基金重点资助对象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基金第一轮资助重点范围是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包括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确保拟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活动及时开展。基金采取滚动支持模式,即该基金资助的个案获得胜诉并被判获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的,基金支持的办案成本部分应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个案。

  对于鉴定费用的支付,《解释》也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

  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但这事后支付费用仍然属于“远水难解近渴”。对此,吴安心认为,民间环保组织要充分用好、用活现有法律和配套规定,吸收相关领域专家成为志愿者,通过专家意见证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标准和方法。

  “少用或者不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报告,或许是当前最为可行的办法。”吴安心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到了吗

  法治周末记者蒲晓磊

  20XX年10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县环保局起诉到遵义仁怀市法院,理由是“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7日后,仁怀市法院决定立案受理。1月1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天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新环保法实施当天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解释》出台??一个个利好消息,让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有了更多的期待。“对环

  保社

  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现在是空前的明确和强烈,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也会快速的增长。”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看来,《解释》将环保法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破解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案难”难题。

  “新民诉法的第五十五条因为规定太过原则而无法操作,法院一直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更加细化的《解释》将会使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都更为积极。”胡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检察院频现环境公益诉讼

  “官告官”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起因于去年的一起排污费的“缴纳难”。

  位于贵州省西北部的金沙县,得益于独特的矿产资源优势,当地gDp也因此水涨船高,新建楼盘比比皆是。位于金沙县古韵广场的宏圆大厦就是其中之一,20多层的高楼已基本完工。

  然而,大楼施工期间,夜间的噪音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小的痛苦,不少家里有小孩的居民都搬离此处。

  头疼的不止是周围的居民。

  “环保局两次向施工方佳乐公司发出缴纳噪音污染费的通知书,但由于楼盘卖不掉,他们一直拖欠缴纳噪音排污费。”金沙县环保局局长秦蓁头疼地说。

  20XX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审查环境执法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佳乐公司修建宏圆大厦时,欠缴20XX年3月至20XX年10月期间的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于是立即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履职。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金沙县检察院检察长肖莉红认为,金沙县环保局未按规定对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行为进行处罚,存在履职不到位。

  去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诉至有管辖权的遵义市仁怀市法院,请求判令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处罚职责。

  仁怀市法院经审查后立案受理并向金沙县环保局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过去都是我们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真没想到这次被检察院推上被告席。”秦蓁说,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让他感到很意外。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发现,检察院的身影开始频繁地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民事审判是通过司法手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干。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呈现许多新特点:一是涉及范围广。包括婚姻家庭、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审判,公司、金融、证券、房地产等商事审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审判,以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审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二是案件数量大。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93.95万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的85.77%,结案标的额20528.51亿元。三是增长速度快。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年均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97.58万件,比前五年年均结案数增长了22.82%。四是新型案件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涉及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五是审理难度大。民事审判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诸多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

  的难度很大。

  多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平等保护、注重效果等司法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坚持能动司法,着力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XX年以来,针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出现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向全国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的新要求,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37个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今年以来,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在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地方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出了许多好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公司、借款、保险、破产等民事案件379.37万件,结案标的额9889.85亿元,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依法促进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贯彻意见,采取切实措施,着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注重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规范驰名商标保护,明确专利

  侵权判定标准;连续开展“司法护权、激励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和“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定期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推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妥善审理涉奥运会、世博会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奥运会、世博会顺利举办。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6872件,与前五年相比年均增长112.66%,为激励自主创新、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认真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依法促进改革开放。各级法院依法行使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辖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活动,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度;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的审理,优化投资环境;制定审理船舶碰撞等纠纷的司法解释,维护良好的航运秩序。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外商事案件2.66万件,比前五年年均增长58.41%;审结海事海商案件1.90万件,比前五年

  年均增长22.89%。注重维护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大陆与台湾地区经贸交往持续健康发展。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15596件、涉澳案件769件、涉台案件9022件,分别比前五年年均增长24.03%、8.92%和11.87%。

  (二)坚持为民司法,着力服务民生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切实保障群众权益。针对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婴幼儿奶粉事件和玉树特大地震灾害等突发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因公共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民事纠纷。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婚姻、赡养、抚养、继承等案件330.94万件,劳动争议案件72.35万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3.77万件,电信、服务及产品责任案件80.70万件。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征用、农民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以及汽车、家电、农机具下乡等案件,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农民事案件54.27万件,比前五年年均增长45.29%。为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20XX年4月,最高人

  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推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案件制度,法院开放日制度,新闻发布制度以及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20XX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不断完善民事审判远程立案、预约办案、视频审判、电子签章等工作规范;在偏远地区设立巡回办案点,就地审理案件,减轻当事人的奔波劳苦;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诉讼;加快诉讼场所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完善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与程序,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三)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着力加强调解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引导广大法官强化调解意识,树立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观念,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去做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的案件共828.53万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61.39%,今年上半年达到65.78%。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呈现出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两上升”,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两下降”的良好局面。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方式,同时进一步规范

  好调解工作,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坚持推进改革创新,着力完善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大力加强民事审判制度和机制建设。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就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提出具体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加强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密切联系群众、监督审判活动的作用。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393771件。针对民事案件总量大、增速快、办案压力大的状况,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加快审判进度,减轻当事人讼累。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民事案件已占一审民事案件的67.32%。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把更多的案件交由中级、基层法院审理,使上级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试点工作,及时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建设,许多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进一步发挥了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五)坚持重心下移,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由3122个基层法院和1万多个派出法庭审理,占人民法院各类一审案件的85%以上。20XX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基层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331.32万件,结案标的额14444.02亿元;人民法庭共审结民事案件504.37万件,结案标的额2107.64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确立“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基层工作方针,着力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改善基层司法环境,确保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作为人民法院干警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积极解决西部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法庭布局不合理问题,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式;改革人员招录办法,为西部法院定向培养法律和双语人才,缓解法官断层状况;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以来已完成对三千多名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对一万余名

  人民法庭庭长的轮训,着重提高院长和庭长把握工作大局、善于做群众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积极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

  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改善了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状况。

  (六)坚持公正廉洁司法,着力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

  为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法院大力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广大法官化解矛盾纠纷、开展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改进司法作风,倡导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下发并严格落实《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大力开展司法廉洁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宣传推广宋鱼水、陈燕萍、任秋华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工作方法,激励广大法官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所有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日益丰富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是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不够强,对能动司法的认识不到位,不善于把民事审判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有的法官对司法的人民性认识不到位,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办案效果不好;有的法官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把握得不好,不善于辨法析理,不善于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导致有的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长期上访;有的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价值观,抗不住干扰,经不住诱惑,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有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致使队伍中发生违纪违法情况。这些问题虽然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和少数法院,但严重削弱了民事审判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二是民事审判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面对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新要求,民事审判体制机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管辖权上提一级,客观上带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数量大幅上升、办案压力急剧增大、息诉罢访任务空前繁重的新

  问题。同时,由于新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总体上逐年上升,全国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年均结案达到94.19件,东南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法院的法官年均结案多达数百件,办案压力大,工作强度高,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更好地划定四级法院的职能分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80%以上是民事案件。民事审判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在基层。当前影响基层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问题较多,主要是:由于工作和生活压力较大,职级待遇较低,一些基层法院队伍不够稳定,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审判情况报告)出;有的基层法院在人财物等司法资源配置上不够科学合理,有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严重滞后于民事审判工作需要,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有的基层法院外部干扰因素较多,不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等。

  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的是法律权威和法治权威,主要靠人民法院公正高效为民

  的司法活动来树立,同时也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来共同维护。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审判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外部干扰,生效裁判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个别当事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暴力抗法、哄闹法庭、残害法官,基层法官的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人身安全面临较大威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面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要立足自身,迎难而上,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审判管理,依法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当前,要切实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思想政治和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水平。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增强广大法官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认同。继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法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促进民事审判公正高效。二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针对民事案件绝大部分在中级、基层人

  民法院的现实,进一步明确全国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尊重民事审判规律,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继续完善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制度、繁简分流机制和小额案件速裁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新近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大调

篇八: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环境资审判工作-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3篇

  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1一、收结案情况

  20__年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件。20__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件。均已结案。目前有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未结,为20__年10月23日立案,此案正在沟通调解中。

  二、审判体系建立情况

  我院近年来涉及环境资的案件相对较少,没有成立专门庭室,但考虑到环境资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审理时都是由经验比较丰富的员额法官进行审理。

  三、审判中的突出问题

  1、该类案件涉及专业术语、专业知识较多,与之前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同,审判中觉得知识匮乏。

  2、犯罪中涉及的特殊物品、数额数量不确切。比如,污染环境罪中很多化学物品、有害物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入罪、量刑;有的靠口供不准确、不合适,有的虽有环保等专业部门的说明,但缺乏中立性、司法权威性。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法院系统可以组织本领域审判专家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指导培训。

  2、建立取证规则。该类案件由侦查机关对相关污染物、数量、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专业鉴定或司法认定。

  3、成立专门合议庭或由专人审理。鉴于该类案件直接影响民生,且案件较为专业,基层法院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庭室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人审理,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提高效力,节省司法资。

  4、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可以在移送的该类案件中附上相关专业部门(如:矿业、林业、环保)的联系人及电话,方便审判中对专业知识、问题进行了解、沟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2主任、副主任、各位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先学带队,县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9月中旬深入到县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环境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20__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审判合议庭,实行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了案件受案范围。今年5月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组建了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一)立足审判职能,工作有序开展商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的犯罪行为。20__年以来,共受理环资类刑事案件65件,审结64件,其中非法狩猎27件、盗伐滥伐林木27件、非法采矿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5件。受理涉环境公益诉讼案4件,审结3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理念,提升效果20__年5月商城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新组建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了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促进了环资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在充分发挥环境资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树立新时代环境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引入“复植补种”生态修复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原地或异地修复受损生态,并挂牌成立“复植补种”公益林基地3处,生态修复效果明显。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在财政部门设立“复植补种”专门账户,并将环境资损害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商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严格而有温度的司法守护商城的绿水青山,环资审判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商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通过强化与环保部门的沟通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环境资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协作机制,深化环境资执法与司法联动,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司法裁判预防和教化功能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宣传工作,发挥生态环境资审判的警示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和生态环境资保护意识。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或就生态环境资重大案件审判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典型案例,宣传相关法律政策;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法院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报道生态环境资审判工作;依托审判工作,通过巡回审判、邀请旁听庭审、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到环境资案件案发地组织公开庭审,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同步直播案件开庭,扩宽宣传渠道。切实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三、存在的问题(一)环资案件复杂,事实认定难环资类案件持续增加,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涉及一审、再审、发回重审三大类型,这对环资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需要的专业知识更为全面、司法理念更为先进,精力投入更为巨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目前人员配备尚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普遍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难认定等问题。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有的直观、有的有隐形损害,不同的专业机构结论不一致。具有环资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少且评估鉴定费用高昂,无法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相关配套制度如专家咨询经费保障、专家库的维护等仍不完善。

  (二)环资案件执行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环资案件在执行内容方面除了金钱执行义务以外,还时常包括行为执行义务,如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的质量、恢复原状以及后期的管理等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执行队伍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涉及行为执行义务的履行,还需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三)环境资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仍需加强环境资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尚未形成长效化的联动衔接机制,存在环境资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于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鉴定评估、案件定性等认识不一。如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方面,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磋商提供的鉴定意见,只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为诉讼提供的鉴定意见,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规范。再如环境损害刑事案件方面,行政执法部门注重事实认定、入罪证据等,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影响量刑的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移送案件的证据不全或达不到刑事证据要求。四、建议(一)进一步加大环境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加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的审判工作,全力配合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净空、净土、净水”保卫战,加大生态环境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审理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协调好当事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环境资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坚持服务审判、因地制宜的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积极探索解决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配足配强力量,加强环资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生态环境资审判队伍。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推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保障环境资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强化环境资审判支撑体系建设环境资审判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不断加强案件审判所需的支撑体系建设。重点是加快培育我县环保公益组织,充分发挥环保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建设,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方法、程序和管理,解决鉴定难、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切实解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费用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及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进一步完善环境资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联动衔接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执法联动、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制度,共同推进环境资审判工作。(四)大力营造环境资司法保护良好氛围建立环境资司法保护常态化宣传机制,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动环境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环境问题,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通过环境资案件巡回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注重环资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有机统一。落实司法公开,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资审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努力营造环境资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3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同志率省人大内司委及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连云港、无锡两地就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当地环境资相关工作,在听取所到市及部分县(区)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召开了由检察、公安、环保、国土资、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管、海关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环境资审判工作情况,听取改进环境资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环境资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省法院环境资专业化审判工作探索较早,20__7年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发生后,无锡市法院于2021年5月正式组建了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境资保护庭。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推进环境资专业化审判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环境资审判工作进入了发展新阶段。20__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案件1591件,审结1305件,所受理的案件数量较20__年之前大幅增加。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江苏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强化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审判职能作用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我省法院不断强化恢复性环境资审判司法理念,自觉承担维护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公民法人的环境资权利,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案件。全省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司法理论和制度创新,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生态修复机制,对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在判决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并尝试运用替代性修复、补种复绿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连云港市法院针对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其补种林木。20__年以来,连云港法院共判决11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补种树木3315株,要求被告人对树木管护1年,以保证补种树木存活;于今年7月在云台农场建立了占地400亩的“连云港法院环境司法执行基地”。该法院在两起水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鉴于被告人确实无经济能力承担全部环境修复费用,创造性地引入“劳役代偿”制度,让两名被告人在2年内从事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环境损害赔偿金不足部分。无锡市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时,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还要求非法捕捞者对遭受损害的渔业资进行有效补偿。

  (二)创新环境司法模式,不断推进环境资专业化审判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省法院于20__年11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环境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模式,将涉及环境资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庭审理,并将环境资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提升了环境资审判专业化水平,保证了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省法院和无锡、南京等6家中级法院组建了环境资审判庭,31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资合议庭。无锡市法院于20__年明确四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涉及环境资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执行案件,形成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这一模式在环保部和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会上,被评为制度创新全国最佳事例。连云港市法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资环境案件集中审判工作的意见》,建立环境资案件跨区域司法管辖机制,全市六个县区环境资案件统一由海州区和连云区法院集中管辖,既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地方干扰。该法院还建立了环境污染案件快速办理、优先办理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案件,依法速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污染案件的负面影响。

  (三)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推动环境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我省法院抓住有利时机,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采取多种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空间,支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起诉、支持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深入推进我省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无锡市法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在全国首次确认环保社团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十大民生案件,被誉为“中国ngo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破冰之举”,一些做法也被《环境保护法》所吸纳。连云港市法院为降低环境资公益诉讼成本,规定提起环境资公益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公益诉讼原告败诉的也可以免交诉讼费。该法院受理的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起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该案被省法院评为全省十大环境资典型案例。

  (四)构建联动互动平台,着力形成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我省法院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在做好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同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外部联动。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与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工作合力。同时,针对在审理环境资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环保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改进工作,提升了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水平。连云港市法院20__年以来,共发出司法建议25件,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连云区法院联合赣榆区林业局出台《关于办理林业资保护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就提供林业管理信息、履行法院判决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协作配合。无锡市法院通过制定《无锡市两级法院与政府法制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有关联系工作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形成及时、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衔接和协调。

  二、当前环境资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从整体层面看,近年来我省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起步早、发展快,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及人民群众对环境资司法保护的新期待,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需要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环境资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纠纷数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环保系统受理环境投诉信访数量逐年大幅上升。但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不足1。环境资案件数量占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比重很小。以连云港市法院为例,20__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21万余件,其中环境资案件仅有238件。环境纠纷领域信访不信法现象比较突出,环境资审判还未成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渠道,司法作为环境资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司法程序启动难,环境资诉讼取证困难、程序复杂,有的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在探索中,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比较复杂,损害赔偿的范围难以认定。

  三是案件判决执行难,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我省尚未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给谁、由谁使用、如何使用、如何监管,没有制度加以规范,影响了判决的效果。这些问题导致了环境资纠纷发生后,人们不愿、不能或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环境资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资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一方面环境资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相互包容、相互交织,一起环境纠纷案件可能包含两种及以上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环境资审判需要专业性较强的环境科学知识,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程度和损害范围的判断,都需要专业的环境科学知识来辅助进行分析^p。这就要求环境资案件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对自然科学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知识比较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仅靠法官原有的法学知识难以完全正确判断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现在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污染损失难以计算,案件事实认定难度更大,往往需要对涉诉的污染程度、损失情况、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而目前我省有资质的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又非常缺乏,鉴定程序复杂、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效率,甚至还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此外,由于环境资审判数量少,环境资审判法官实践机会较少,审判经验积累有限,对环境资审判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到位,对环境资审判所应当具备的环境资保护科学知识、环境资保护法律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刻,还难以达到环境资案件专业化审判的需要。

  (三)环境资审判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环境资审判的外部环境不佳也制约了环境资审判工作的质效。

  一是一些地方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认识还不到位,担心严格的环境资保护执法和司法会给地方经济发展造成障碍,对环境资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案件的审理抱有抵触情绪,有的地方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为环境违法企业说情打招呼,甚至对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进行干涉。一些环保执法机关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责,对一些重大项目的环保评价审查不严格,对地方利税大户的环境污染行为查处不严,行政处罚偏软。

  二是环境司法标准相对缺乏。由于刑法、环境资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原则,导致环境资执法标准相对比较粗放,环境资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如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各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类型案件应当采用何种证据标准,定罪量刑的规则依然缺乏。

  (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境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者并重,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资保护的法治合力。虽然我省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着衔接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实践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衔接效能不高甚至职能缺位无法衔接。在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集中审判后,由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在案件的查处上,法院与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注重搜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例如对非法排污案件,只是搜集了排放废酸数量方面的证据,对排放废酸的浓度、排放废酸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方面的证据比较忽视。当案件移送给法院时,由于生态环境的各项指标处于变动状态,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因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严重不足,削弱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环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互动性还不够,衔接工作缺乏主动性,互动机制较为松散,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信息难以做到完全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资审判工作的建议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环境资审判工作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省法院环境资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资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环境美”作为建设新江苏的重要内容。抓好三大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和改进环境资审判工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资违法犯罪,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庭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环境资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努力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级政府要把握好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积极配合法院环境资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积极帮助法院解决在环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保障自然资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审判职能作用环境资审判是环境资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境资审判工作核心在于遏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能,使环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提升环境资保护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当前环境资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民事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坚持依法受理环境资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戒作用。坚持严判重罚,改变当前环境资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性修复。要加大环境资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有效健全环境资司法工作机制环境资的司法保护是一个新课题、新事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资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积极探索构建法院与环境资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衔接上的漏洞使违法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将环境资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在环境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从而形成推进环境资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畅通诉讼渠道,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探索从公益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方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环境资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审判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法之人。由于环境资审判相对于普通审判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全省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尚有7家中级法院未着手组建环境资审判庭,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资专业化审判要求,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审判队伍中,同时要充实环境资审判专家库,发挥好专家在环境资审判中的作用,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提高环境资审判的专业水平。要加大环境资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环境资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注重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培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探讨审判疑难问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法官队伍,为实现环境资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推荐访问: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法院 工作报告 审判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