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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10篇

时间:2023-07-04 15:36:02 浏览量:

篇一: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用车范围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用车手续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____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____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____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二)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室的固定资产在管理体制上实施账管、物管、用管的管理模式。

  1、账管。财务科对固定资产实物实施价值管理,通过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全面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实现价值控制。

  2、物管。机关事务中心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通过目录和卡片形式登记固定资产详细信息,定期清查盘点实务,实现实物控制。

  3、用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科室对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实现使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办公室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购置手续。

  2.固定资产申购报告内容应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来源、用途、安放地点和使用人员,请购科室负责人和主要提案人要在报告上签章。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凡因达到使用年限或遭意外损害,致使固定资产无法修复,改变或失去应有的功能,经鉴定后允许申请报废的,由归口管理科室或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

篇二: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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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

  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2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20xx〕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xx〕51号)文件执行。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四、严格执法执勤车辆责任管理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五、严格车辆定点停放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

  室主任备案。

  六、严格车辆加油管理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七、严格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各工商所所长(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各工商所、直属单位负责人、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

  2、车辆维修期间,除办公室统一调配行车或另行安排工作任务外,驾驶员应在修理厂跟踪车辆修理进度和维修质量。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应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员必须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证明方可报销。

  八、严格车辆督查管理

  1、由局领导、办公室、人教股、财装、机关党委等人员组成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组,通过车辆定位GPS、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入库登记、查询财务等,对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维修情况、公里油耗情况、值班情况、驾驶员请销假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备用钥匙应留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公里油耗情况和安全情况督查,以及紧急情况应急处理。

  九、严格规范报销补贴

  1、驾驶员出差补助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为避免重复报销,驾驶员出差补助应由驾驶员根据派车单按月累计报销,用车股室、部门不再将其作为出差人员同单报销。局领导未带分管股室、部门人员出差的,其出差补贴由驾驶员一并造册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应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证明方可报销。

  十、严格实行违规追究

  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的,视为擅自出车。擅自出车的驾驶员被局内部督查发现的当年度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罚款800元;累计两次给予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劳动派遣人员直接给予辞退,并取消当年度各项奖金。正式职工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不论次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

  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2、车辆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行驶审批路线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对擅自改变行驶审批路线被市纪委等部门发现并通报的,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对车辆使用人(包括车辆使用申请股室、部门负责人和同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驾驶员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

  4、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执法等特殊公务酌情给予处理);对用车人要求在违停地点停靠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停车;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劳动派遣人员一律给予辞退解聘,正式职工按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局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除按规定给予处分外,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6、上述涉及罚款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当事人工资、各类奖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通知自20xx年11月1日执行,原有通知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政策另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附件:1、荔城区工商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申请表

  2、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表

  3、荔城区工商局执法执勤用车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公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院执法执勤用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装备处是全院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拟定、检查并执行市院车辆管理规定,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修保养,制定车辆更新、采购和大修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年审,负责驾驶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院所有公务车辆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和行车记录仪,利用互联网为车辆定位导航和备查,并对车辆实行分别实时在线监管。利用市院内网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行驶公里、油耗、费用等数据进行统计和监管,每半年公布一次统计数据,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第四条市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行政装备处车队在确保办案和机要用车的前提下,根据用车性质、路途远近等情况,按照保证重点、优先急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车。

  第五条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准驾制度。凡驾驶本院车辆的人员,除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江苏检察机关公务车准驾证》。行政装备处负责组织公务车准驾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

  第六条市院监察处是市院车辆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督察及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同时也欢迎广大干警参与监督。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派遣

  第七条执法执勤车辆的申请使用制式《连云港市检察院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单》,共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用车部门存留备查;第二联交车队留存备查;第三联驾驶员出车时交门卫存留备查;第四联驾驶员随车存带,任务结束后作为报销出车补助凭证。

  第八条申请用车程序:

  (一)工作时间用车

  在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行装处车队审批派遣。

  (二)非工作时间用车(不含节假日)

  1、本市区内执行办案和机要需要使用车辆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并报用车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行装处车队派遣车辆;

  2、节假日申请用车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三)长途用车

  1、市外本省长途用车:申请用车部门,须报经分管行装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2省外需要申请用车的部门,必须报检察长批准。

  (四)特殊情况应急用车

  特殊情况应急用车一律由院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审批。

  (五)遇紧急情况须立即出车的,根据市内或长途情况,由有权批准的领导口头或电话通知车队或行装处先行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办用车手续。

  (六)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后,应按照申请用车时间和行车路线出车用车,因故改变出车时间和出车地点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用车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用车时间、路线的,用车人应事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行装处,回单位后即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七)执行任务完毕的车辆应及时回院,驾车人员及时向车队报告。

  (八)收发机要文件和派驻看守所、监狱检察室值班等专项用车由车队直接安排。

  第三章车辆派遣的条件

  第九条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

  主要是指侦防(含指挥办)、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申、警务、案管、技术以及其它部门参与、协助办案执法工作,向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人大报告检察及司法工作,向政府、政协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通报检察和司法工作。纪检案件执纪督查、管理处执法监督、人民监督员

  案件督察、行装车辆纠察等相关用车。

  第十条应急用车范围(限海州区、连云区范围);

  1、执行重大抢先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

  3、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4、上级安排或单位职能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5、送、取数量较多的公务用品;

  6、财务人员取、送大额现金;

  7、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8、未配备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单位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符合文件要求的,由老干部处扎口申报);

  9、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参加上级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督察及考核扶贫、全市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用车;

  10、经批准的特殊情况用车。

  第十一条机要用车

  主要是指取、送涉密的机要信件、重要档案材料等,不包括取、送日常普通信件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用车

  主要是指院或上级机关组织的非执法执勤类的重大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用车

  第十三条不具备派车条件的几类情形

  1、非紧急会议和一般培训

  2、部门条线组织的一般会议、学习、检查、考核等非办案用车(注:三县、赣榆区公交费用实报实销)。

  3、干警个人因私用车

  4、不得为外单位申请用车;

  第十四条乘坐执法执勤车辆的地点要求

  所有乘坐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到各类居住小区、饭店、商场等场所停靠接送,原则上在单位院内上下车。

  第四章车辆维修、加油

  第十五条本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定点单位按市政府有关采购程序选定。

  第十六条行装处车队设车辆安全技术员,专门负责车辆维修等工作。车辆行驶时发生故障,维修单位难以及时到达且需紧急修理的,经向车队负责人报告后,可就近应急处理。修理费估价在3000元以上的,由行装处报请分管行装的院领导同意后修理。

  第十七条所有车辆均须到定点单位加油;长途出车须在外地加油的,由行装处车队对加油发票进行审核,驾驶人员发票必须经用车人签署方可报销。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驾驶人员是指取得法定驾驶执照和市院机关公务车准驾证并承担执法执勤驾驶任务的人员。

  本院驾驶员采用聘用制的模式,聘用驾驶员按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驾驶人员职责

  1、服从管理和车辆调度,执行本院的车辆管理制度。

  2、承担车辆保障任务,做到安全、准点、热情、文明。

  3、爱惜车辆,保持良好的车况、车容车貌,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不带隐患上路,不开故障车。

  4、学习掌握车辆与驾驶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知识与规范,提高防范车辆事故的能力。

  5、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察纪律,遵守院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禁酒后驾车。

  2、有强烈的职业道德观,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3、保持优良的驾驶作风,不开赌气车、霸道车,自觉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4、有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认真遵守安全行车规范,妥善处置影

  响安全行车的各种情况。

  5、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努力增强服务能力与技巧,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6、遵守车辆停放规定。任务完成,车辆及时回场停放或到指定地点停放;不在不宜停放的社会公共场所停放。

  7、随身携带驾驶证和公务车准驾证,不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不将车辆交给无公务车准驾证人员和非驾驶员驾驶。

  8、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保护现场,及时报警,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如实向所属部门领导和行装处报告情况,听从事故处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驾驶员年终由干部处和行装处统一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等级,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员均享受车公里补贴,按每公里补贴0.02元,节假日驾驶员本市内出勤补贴为每日50元(享受加班补助或出差补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私自出车、酒后驾驶或执行公务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解聘;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规行驶被电子曝光或被交警处罚的,由驾驶人处理,罚款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保障执法办案用车中,严守办案纪律和秘密,违反规定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20xx年元月1日起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4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

  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

  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2010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5一、司机工作职责和业务要求

  (一)忠于职守,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因公务用车出差时,司机应随叫随到,迅速到位;不出差的情况下,在局里正常上班,接受领导分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获准,方可外出,司机不经批准不能使用工作车外出办私事。

  (二)钻研业务,熟悉车辆的各种性能,自觉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每次出车前,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故障,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不能自己排除故障,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会同司机送车进厂维修。每次出差回来,要及时将小汽车清洗干净,并将小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发生意外。

  (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车辆驾驶操作程序,严禁酒后开车、盲目开快车和强行超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交车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免无证驾驶人员因技术不娴熟、操作不正当造成交通事故。

  二、车辆调度

  (一)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任何人都要以服从大局为重,首先满足公务需要。

  (二)本局车辆的调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因公用车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的目的地、申请车用油数量,并将派车单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同意后,因公

  用车人员将派车单交给办公室存档,作为同意派车的依据。办公室凭派车单方可调度车辆,并通知司机准时出车。无派车凭据或没有征得领导的同意,办公室不得擅自派车,司机也不得随意出车。

  (三)在县城办理公务,路程较近的一般不派车。长途出差者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一般不派专车,确因工作任务紧迫或繁重需要用车的,且在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车辆。

  (四)小汽车所需汽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油票。每次出车前,由司机或因公用车人员凭派车单与办公室办理车用油有关手续,签名领取油票。坚持“按量所需”的原则,车油统一列表核量如下:

  三、车辆管理

  (一)要健全每辆公务用车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就是一辆车购置回来之后,即制定一份档案,保存好车辆购置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做好该车每次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记录)

  (二)要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执行公务用车的,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备。

  (三)严格执行“三定制度”。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工作,以此降低运行成本,便于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杜绝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等现象。

  四、本局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

  (一)干部、职工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但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也须填写派车单,在征得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同意下,方可安排车辆。

  (二)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燃料费自付。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6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证机关工作用车,使警车的使用,管理规范化,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警车管理

  1、警车实行局长和办公室专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统筹安排,调节使用的原则。

  2、实行派车单制度,凡工作用车,由用车科室事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填写派车单,驾驶员凭派出单加油、出车。如遇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先出车,但事后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3、用车范围及派车方法。

  (1)办公室首先保证局领导用车,(2)各科室工作用车,须提前向办公室或局领导提出用车计划。

  (3)外单位借调用车,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

  (4)机关干警和直系亲属因病急诊、住院,可申请用车。

  (5)干警私事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用车,4、车辆维修:汽车一般维修和大修,驾驶员应填写报修单由办公室报请局长同意后到指定厂家修理,检修后由驾驶员负责验收。

  5、警车日常加油由办公室负责,驾驶员根据路程填写加油登记表加油。

  二、驾驶员工作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提高驾驶技术,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2、凭派车单出车,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酒后出车和出车期间饮酒,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同意警车不得在外过夜停放。

  3、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4、保证车辆附件、工具完整,除正常损耗外,损坏的工具附件由驾驶员负责。

  5、车辆清洗和保养由驾驶员负责。

  6、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财务不予报销。

  7、驾驶员在行车中要确保驾驶安全,8、驾驶员不严格执行派车制度或为个人、他人私自出车或开车办私事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以上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停止驾驶工作,并由局务会讨论给予处分。

  9、认真执行车辆管理制度及各项规定,全年无违章肇事,无责任事故,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安全行车者给予奖励。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7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制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管理

  1、车辆由部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本部车辆主要保证工作用车,优先安排离退休老干部就医、会议、因公外出等方面用车。

  3、部领导用车相对固定,遇有长途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办公室可做适当安排。

  4、各办公室工作用车经所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派车。

  5、节假日、双休日统一安排值班车辆。非值班车辆定点存放。部领导或其他因公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6、严格控制非公用车及车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委领导批准。私自外出或外借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事故的,由驾、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车辆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登记,并以此作为出差补助依据。

  二、车辆维修及油料管理

  1、在政府采购指定单位进行车辆加油。

  2、车辆维修要本着节约原则,坚持询价制度。由车管人员、驾驶员在经多家询价后,提出维修及装具预算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部分管领导批准,持维修通知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或换修装具。未经批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3、严格加油登记手续,不定期对驾驶员、加油情况、百公里油耗量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通报。对弄虚作假兑换油票或为非部车辆加油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家利益者,除其承担加油费用并扣发当月出差费外,属部正式职工的,进行严肃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和参评综合奖资格,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除合同、予以辞退。

  4、出发在外通行费等支出,随时报结,不得累报。

  5、车辆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各车维修、加油、路桥等有关费用,须公开透明化。

  三、车辆停放管理

  1、所有车辆每天下班后和双休日、节假日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遇有特殊情况需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的,须由办公室批准。

  2、由部办公室组织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用车或不按规定停放者,一次口头警告,二次扣发当月出差补助费,三次停车待岗,并停发出差补助费直至上岗,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因私自出车或违反规定停放,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奖惩

  1、对年度内服务优良、遵守管理规定、养护车辆、节约意识强、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法行为或考核不及格者,取消评奖资格。

  2、对累计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两次的,扣发当月差补的50%,累计两次以上者不予发放。

  3、因公出差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个人责任情况处罚。

  4、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8一、局机关车辆的管理、调度由办公室负责。

  二、局机关车辆首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

  三、业务股室用车一般须提前一天报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外单位借车,需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打扫、勤保养,保证车况正常处于良好状态,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用车。

  六、驾驶员凭出车通知单出车,因临时通知出车当时不便于或来不及办出车通知单的,返回后及时补办。

  七、办公室按行驶里程和小车油耗,每月检查登记,并与驾驶员结油耗帐。

  八、车辆修理要先向办公室报告,费用在500元以上应列出书面计划,由办公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一律以转帐和合规票据形式支付。

  九、车辆在外途中急需就地修理,来不及请示局领导的,驾驶员可应急安排,但返回后要如实报告情况。

  十、小汽车购置、保险、加油、维修按《xx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篇9一、用车原则:

  1、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局机关科室以上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以及机关正常生活和应急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1)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

  (2)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

  (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

  (4)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

  (5)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

  (6)遇突发事件需赶赴现场者。

  2、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必须征得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3、凡私事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费(可根据不同车型酌情作价并按双向计费)。城区4公里范围内,按每趟10元收费,每趟超过两小时的,按半天计价,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费。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可不收费,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

  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二、车辆管理:

  1、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县(市、区)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跨市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2、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以私事用车计费的130%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负担。

  3、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动用车,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时,车辆应在指定场所集中停放。

  4、加强车辆保养,坚持保修制度,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5、驾驶员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离岗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

  6、随车工具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7、车辆维修一律填报“维修申请单”,申报需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会同机材科(股)鉴定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维修申请单”,凡超出“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维修费一概不予报销,维修费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8、驾驶员应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线路(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

  9、凡外单位(包括局属单位)借车,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篇三: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管理执法执勤车辆,杜绝执法执勤车辆违规问题,应制定规范的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1为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市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车辆购置审批流程。市级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提出车辆购置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对申请购车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现有车辆情况和购车资金来源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批。

  二是实行车辆维修和保险实施定点管理。为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维修和保险定点管理,按照财政部《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2家车辆维修企业和3家保险公司作为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企业,并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定点维修和保险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是研发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优化配置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保障,尽快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市财政局委托软件公司研发了济南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目前该系统正在调试和试运行。系统上线后车辆有关信息将全部数据化、即时化和明细化,不仅能够实现车辆从购置审批到日常使用维护的适时动态监管,而且能够有效加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2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范围

  1.执法检查;2.执法办案;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三、用车程序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四、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

  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五、车辆管理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六、油耗管理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七、其他事项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执法执勤车辆,杜绝执法执勤车辆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车辆,是指根据安庆市林业局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的警车和行政执法车。

  第三条

  市森林公安局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对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使用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警开、警管、警用”规定。民警驾驶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

  警用车辆只能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应急处突、侦察和执法办案等相关工作,以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批准可用于驻宜森林武警部队应急勤务保障工作。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一般工作用车。

  第六条

  实行用车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一事一批制度。具体程序:由用车人单位或人员事先申请,车辆管理人审核后,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开出派车单(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办理书面手续的由用车人电话联系后派车,事后补办手续),驾车人持单出车并登记。接处警用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林业局其它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确需使用执法车,需分管领导审批后,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再履行审批派车手续。市森林公安局组织或参与的联合执法行动需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由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审批派车。

  第八条

  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每日下班后、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正在开展的执法执勤活动外,所有车辆均要停放在办公区指定区域。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将执法执勤车辆驶离单位,不得将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门口、家庭住地,并尽可能就近停放在当地公安机关或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办公地。

  第九条

  执法执勤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时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做好车辆日常养护,随时保持备勤状态。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规行为

  第十条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应按规定期限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证审验。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依据《警车管理规定》,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执法执勤车辆基本档案。

  第十二条

  加强对警车管理和使用督察。森林公安机关要及时纠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对违规使用警车的,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4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篇四: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调研报告

  公务用车管理是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也是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和内部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文以**市调研和实践为依托,结合全省部分省辖市的情况,从公务用车管理的现状、意义和目标定位、主要制约因素等入手,对新形势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行分析探索。

  一、现状分析

  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取得了丰硕成果,基本实现了“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的管理目标。

  用车制度全面建立,实现预期改革目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节支目标顺利实现,全国党政机关车改后节支率超过7%,事业单位也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了改革,行政运行成本明显下降。公务用车管理更加规范,公务人员的用车理念普遍转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办事开会已成常态,电视电话会议、网络办公系统互联互通成为机关工作日常。

  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日常管理更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使用和处置实行标识化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初步形成,坚决杜绝违规用车行为,形成了常态化威慑。

  出行保障日趋完善,服务保障务实高效。公务用车“一张网”作用初步显现,各地陆续建成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巩固了改革成果。平台集中保障的模式得到检验,规模化、节约化的效应充分显现。社会化保障探索取得积极成效,促进了市场化交通的发展,公务出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意义和目标定位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意义:一是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持续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公务用车问题,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腐败,弘扬新风正气,清除作风积弊。二是有助于巩固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长期以来,“三公”经费占行政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偏高,公务用车支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通过提升管理水平降低保障成本,一方面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上,另一方面有利于以节俭的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促进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三是有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领取车补人员在车补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或报销费用,同时统筹保障好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及下乡调研等需求,从源头上改变了公务用车完全由财政供养和实物供给的制度,实现从养人养车向社会化、市场化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活社会力量。

  目标定位:一是保障高效。公务用车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立足服务

  中心大局,依托现有的车辆保障资源,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高效的公务出行保障。二是监管有力。长期以来,公务用车管理备受社会关注,加强公务用车监管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抓手。立足规范管理加强车辆监管,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提升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三是服务优质。公务用车管理的本质是为了更好服务党政机关高效运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优化服务、简化程序,让办事人员“少跑路、不跑路”。

  三、制约因素

  当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依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有待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上有所差异,从省辖市层面开始向下延伸,市县两级在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不具备相关职能,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职责无法做到上下对应,制约了政策落地和效率提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车辆数量大幅压减,如何利用较少的车辆高效保障公务出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市为例,改革后除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比例保留外,其他各类公务用车保留*****辆,压缩比例达***%。各地反映车辆较为紧张,难以完全满足公务出行保障需要,特别是基层乡镇改革前车辆基数较小,为满足节支率只保留了实物保障用车,基层公务出行保障能力不足。集中统一管理进程应进一步提速,一方面要加快“四个统一”管理进程;另一方面,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已明确,但在车辆保障方面缺乏统一的通行保障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对策建议

  聚焦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化建设。突出政治引领。公务用车管理作为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职能,应当立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坚持党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推进,将党建引领放在公务用车管理的突出位置。推进职能法定。从实践经验看,要解决职能不一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党内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予以明确,强化职能职责,构建上下顺畅的管理体制。以**市为例,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个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全部履行公务用车管理职能,市级比例由**%提升至100%。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公务用车“一盘棋”的思维,建立纵向统筹、指导和监督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培训、督促检查等,促进横向的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凝聚工作合力。

  做好集中文章,推进平台化建设。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的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集中统一成为必然的趋势和方向。在形式上集中。各层级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调度,通过规模化效应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打造“大车队”“大平台”。**市将****余辆公务用车纳入统一集中管理,*年累计行驶里程*亿公里,公务用车保障能力得到充分检验。在标准上统一。标准化管理可以有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公务用车管理作为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职能,应当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涵盖采购、处置、标识化、信息化等内容,做到

  出台一个标准、解决一类问题、实现一类突破。在政策上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相应出台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公车管理制度体系。设立从上到下的巡检考核机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办法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公务用车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的落地见效。

  用好智慧手段,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依托公务用车“一张网”平台建设,运用智慧管理为保障出行、办理业务提供坚实支撑。服务“一张网”。公务用车数据录入信息化平台,涵盖购置时间、价格、排量、保险、维修、用油等内容,实时掌握公务用车底数。公务用车编制、更新、购置、处置等业务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实现管理上的便捷高效。调度“一张网”。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通过信息化平台统筹调度,科学调派车辆,各单位在网页或手机App上申请用车。在打破部门调度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公务出行“一张网”,异地公务出行就近调用当地车辆,最大限度节约运行成本。接入部分符合条件的社会化车辆,并根据公务出行保障特点优化公共交通资源,弥补公务用车的短板。监管“一张网”。在车辆上安装北斗卫星车载终端,接受信息化监管,车辆运行轨迹、里程实时显示,车辆运行数据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以及车辆使用单位之间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严查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科学分析车辆运行数据,有效配置公车资源。

  出好监管实招,推进规范化管理。统一各地公务用车标识,进一

  步提升监督成效。建立机关事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日常监督。建立从上到下的专项督查机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公务用车管理政策落实到位。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产监管,在**市、安徽等地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推广旧车统一处置,避免车辆资产贱卖和随意处置,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设立全国公务用车投诉热线,根据辖区进行转接和受理,及时核实处理违规用车线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用车行为。

篇五: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据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三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以及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细则》明确,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当出现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等情形时,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细则》还对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细则》指出,三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篇六: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篇七: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一步规范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接下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车型则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2015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透露,中央层面取消的3184辆公务用车已全部封存停驶,2015年春节前将正式启动第一批约300辆的拍卖,同时公布了9个车辆处置的鉴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2015年1月25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取消的106辆公务用车将举行首场不带牌照的“裸拍”,经过竞价,106辆车全部成交,拍卖金额总计660.9万元。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

  公务用车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离,由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现已占用原单位车辆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清退交回原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后,自批准退休发文之日起,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驻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配合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调派使用,负责报销驾驶人员的出车补助。

  第十五条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和驻在单位要严格越野车的管理使用,不得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经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新区党政办、财政局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新区机关越野车委托驻在单位管理,并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监管,严格执行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八条越野车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兰州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越野车。

  第十九条实行越野车每日派车制度,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根据驻在单位的用车申请,每日制发派车单,驻在单位严格按派车单运行。所有越野车凭派车单出车,没有派车单的,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新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区各乡镇和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八: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

  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交流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

  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殊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08〕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九: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编号: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市级)

  [20XX]XX号

  (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止)

  (本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市级),供大家参考。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市级)

  为了建立健全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事故损失,保障人员和车辆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安全事故(事件)的总预案,适用于车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损失的车辆起火、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事故、车辆盗抢和车辆遭遇突发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切实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安全事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开展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依法规范,加强宣传。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夯实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基础。通过采取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队伍。

  三、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车辆管理科全体在编人员及车队驾驶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及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xx(车辆管理科科长)担任。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编制、修订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2.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对车辆事故(事件)做出调查、评估、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协助

  公安、交警对车辆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4.完善车辆事故(事件)监测和预防系统,做好应急物资及设备的储备维护工作。

  5.在接到车辆事故(事件)报告后,做出准确判断并采取应急行动,积极组织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自救,及时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如遇重大事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6.根据车辆事故(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指导车辆事故(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及所有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四、运行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车辆安全事故(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日常巡查、节假日重点巡逻、专人负责与上级部门接洽的体制,对安全事故(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车辆事故(事件)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下达先期处置指令,依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现场记录。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联系相关部门,并给予全力协助。

  (三)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工作,做好现场清理,核实损失情况,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就事件整体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提

  出整改意见。

  五、处置程序

  (一)火灾

  1.车辆若在停车场内发生自燃事故,发现者应迅速利用停车场附近现场的灭火器灭火并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拨打119报警电话。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参与灭火,疏散停车场车辆,设置警戒线,并安排专人引导消防车辆。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起火,驾驶员应立即靠右侧停车,并使用车载灭火器灭火,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离开车辆,必要时进行安全转移,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视情况拨打119报警电话。车上如有贵重物品,驾驶员应负责警戒任务,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抢救随车物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救援并另行派车执行任务。

  3.纵火事件:若发生纵火事件,纵火者仍在现场的,驾驶员要制止其纵火行为并灭火自救、疏散乘车人员,拨打110、119报警电话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赴现场救援并另行派车执行任务。

  (二)车辆故障

  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停靠右侧安全地点,妥善安置故障车及乘车人员,在道路来车方向距故障车50至100米(高速公路不低于150米)处放置故障车警示牌,驾驶员要对故障原因进行初步判定,排除故障。如难以自行排除故障,应通知应急领导小组

  等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待支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维修人员赶赴现场维修或通知修理厂拖车修理,同时另行派车执行任务。

  (三)车辆交通事故

  1.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驾驶员要注意保证自身及乘车人员的安全,先做应急处理,保护好现场,拨打122报警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现场的,要做好视频记录。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况自救并组织乘车人员离开,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并及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采取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另行派车执行任务。视情况通知伤者家属赶到救治医院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四)车辆盗抢

  1.发生车辆盗抢事件,驾驶员迅速组织乘车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正当防卫并拨打110报警,尽可能记清嫌疑人体貌特征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并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地,同时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另行派车执行任务。到达现场后,组织现场人员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待公安机关勘查取证后,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品清点,列出损失清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突发自然灾害

  车辆在行驶途中遭遇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雪灾等恶劣自然灾害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应迅速将车开至安全地带,拨打救援电话并及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当危及生命安全时,驾驶员及乘车人员可弃车撤至安全地点,拨打救援电话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要迅速联系相关部门展开救援行动并另行派车执行任务,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规章制度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事故(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临时工作人员予以解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及车辆管理科值班电话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畅通。

  (二)物资保障

  所有调研和执法执勤车辆及固定停车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狼牙棒等

  必要的应急救援物品,明确告知每个驾驶员应急设备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保证应急状态下迅速调用。

  八、宣传演习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微信、展板、内部专栏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助的常识,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每年至少组织2次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应急知识学习、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活动,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熟悉预案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检验预案培训效果,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篇十: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归机关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车辆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用车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性质:

  局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后勤保障用车及业务用车。机关通行用车仅限于保证领取、送达文件的及时性和保密性;后勤保障用车用于日常后勤保障事宜使用;业务用车用于机关食堂日常采购、拉运物资所用。

  调研用车仅限于区领导调研使用。

  综合执勤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单位在本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使用,其他性质用车一律禁止使用执法执勤车辆。

  二、车辆的日常管理: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调度派遣、统一定点加油、统一定点维修、统一定点保险”的原则组织运行,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一)统一产权登记。所有车辆包括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全部登记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的执勤执法用车产权安装北斗导航定位系统,用于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核查使用轨迹。

  (二)统一调度派遣。凡符合规定的执勤执法出行,各执法—1—

  单位均可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用车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度员按“序次保障、相对固定”的原则审核后派车,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三)统一定点加油。车辆由车辆加油员统一定点加油,加油后拍照上传至平台。

  (四)统一定点维修。车辆由车辆安全员统一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后根据修理厂维修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五)统一定点保险。车辆保险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定点投保,根据保单内容及金额上传至平台。

  三、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车辆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和无执法公务活动时间,所有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停车点。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付,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驾驶和遵守交通法规意识,确保用车行驶安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有违章等情况,根据使用记录显示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负责;如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应急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联系交警、保险公司并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报,出现交通事故和人为车损全部由用车单位或驾驶员本人承担。

  —2—

  五、由于车辆流动分配使用,执法执勤人员个人及办公物品请勿遗留在车内。

  六、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车辆使用的日常监督、维护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七、本制度从2020年3月30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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