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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办法】潼南区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4 10:54:02 浏览量:

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卫生院是区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办法】潼南区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医院办法】潼南区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卫生院是区人民政府在农村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镇卫生院。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镇卫生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对镇卫生院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每个镇至少设置一所卫生院。镇改为街道后,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置街道卫生院。

第五条 合理制定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合理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在镇举办医疗机构。

第六条 镇卫生院命名原则为:市名+区名+镇名+(中心)卫生院。

第七条 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按辖区户籍人口的1.2‰—1.7‰配置,人员编制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2‰—1.7‰配置,在本区内实行总量控制,调剂使用。镇卫生院房屋面积、设施设备等应达到市级标准化建设要求。

第八条 镇卫生院必须按照《重庆市规范化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设计规范》装修房屋,统一标识标牌。业务用房、辅助用房、院内环境和职工周转房建设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九条 镇卫生院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承担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责。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的医疗服务中心,同时承担对区域内其他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其规模、设备、床位、人员等配置应与其承担的任务相一致。

第十条 镇卫生院应当提供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协助或独立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一条 镇卫生院应当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院内外急救、转诊和中医药等服务。

第十二条 镇卫生院应当协助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和诊所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做好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完整、及时、准确报告相关信息,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十三条 镇卫生院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规划,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镇卫生院的审批、登记、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按时上报变动情况。镇卫生院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镇卫生院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机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镇卫生院院长,各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在任期内对卫生院人员、公共卫生服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收入等负责。

镇卫生院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镇卫生院人员实行聘用制,由各卫生院依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聘用。

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一般设置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岗位。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需按潼编办﹝2011113号文件配备。具体岗位由各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并报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新聘人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

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各卫生院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公共卫生、医疗、检验、药剂、护理、工勤、行政管理等进行分类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挂钩。

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全科医生。

第十八条 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格,并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坚持“一专多能”原则,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全科医师除注册全科医疗专业外,还可注册2个专业。

第十九条 镇卫生院应当强化自主管理,坚持“三重一大”,实行院务公开。院务公开主要包括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行业作风建设、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医院经营效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医院药品及大宗医疗器械采购、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卫生院应当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涉及医院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宗医疗器械采购等,必须经各卫生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纪检干部、至少1名职工代表参加)研究决定并报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镇卫生院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和道德规范。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卫生院应当按照职责设置相应科室并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书写医疗文书。

第二十三条 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感染和医疗废物污染。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特殊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确保临床用血、用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规定,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并为辖区内村卫生室免费代购基本药物。

第二十六条 镇卫生院应当以健康管理为重点,转变服务模式,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主动开展上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级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对口支援,开展巡回医疗、远程诊疗等服务,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高镇卫生院业务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继续为农村定向培养医学专业大学生和加强全科医生培训,鼓励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学历教育。新聘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镇卫生院实行绩效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分配机制。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业务工作、内部管理、行风建设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内容,根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对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经费挂钩。

第三十一条 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对实现收支平衡并有结余,且在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绩效水平较高的镇卫生院,在绩效工资总量外核定可保留的“高出部分”,并实行动态管理,上下浮动。核定的可保留的“高出部分”由各卫生院对全体职工进行考核后一次性发放。镇卫生院制订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考核发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

第三十二条 镇卫生院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调整、解聘续聘等的重要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区镇街卫生核算中心对各镇卫生院财务进行集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建立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镇卫生院新增债务。

第三十五条 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物资采购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报废应根据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镇卫生院应当完善设施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镇卫生院应当严格执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根据上年次均门急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占比等指标,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下达各卫生院医药费用增幅控制指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镇卫生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房屋、设备维修,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三十八条 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管理”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镇卫生院运行补助机制。对镇卫生院收入中超出核定收入的部分,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镇卫生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实行绩效工资调节金制度。按规定征收的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镇卫生院建设发展。调节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方式征收,其中,核定的单位在职人员津补贴年人均水平超过调控线1.5倍以上2倍以内部分,按照20%的比例征收;超过调控线2倍(含2倍)以上2.5倍以内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征收;超过调控线2.5倍(含2.5倍)以上3倍以内的部分,按照40%的比例征收;超过调控线3倍(含3倍)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征收。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镇卫生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政策向基层倾斜,建立医疗保险资金预付制度,执行一般诊疗费规定,引导农村居民就近就医。

第四十一条 完善镇卫生院人才激励机制。对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晋职、晋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立落实医学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偏远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待遇机制,对到偏远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高等院校毕业生(第一学历本科及以上)给予适当生活补助。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中高、中、初级职称所占比例调整为0.42.57.1,并在本区内调剂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区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建立覆盖全区所有镇卫生院的医疗风险基金,提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区政府成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医患纠纷调解,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四十三条 区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镇卫生院发展用地。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镇卫生院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内容。区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镇卫生院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实行划拨供地。可新建、配建或购置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镇卫生院职工周转用房。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梓潼、桂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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