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博彦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疫情防控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质监办法】汕尾市质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4 08:54:02 浏览量: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和省、市政府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汕尾市质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汕尾市质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汕尾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但不包括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奖惩办法、人事任免决定及其他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本系统的管理制度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监督执行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稽查分局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订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科。法规科对各科(室)提出的计划经协调后于二月底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法规科通知主办科(室),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特殊情况,没有列入计划而本年度又必须拟订规范性文件的,经主办科(室)商法规科并报局长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第五条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主办科(室)在草拟过程中,应认真调研,形成征求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公民,社会各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

主办科(室)对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经协调后仍有分歧的,报法规科时应予以说明,由法规科进一步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主办科(室)应召开科(室)务会议分析研究有关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送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请审查的函;

()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送审稿)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和主要条文简述、重大分岐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及有关意见的采纳协调情况;

()制定依据的文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含条款)]

()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上述材料应报送一式三份,同时附上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主办科(室)。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主办科(室)。

合法性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相抵触;

(二)是否与本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采纳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公民,社会各界,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草案送审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出修改、缓办或退回的书面意见: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依据相抵触;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三)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

第九条  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后,认为审查合格的,提交预审会预审;认为应该缓办或退回的,与主办科(室)协调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长审定。

第十条  分管法规科的局领导和分管主办科(室)的局领导召集法规科、主办科(室)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预审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第十一条 根据预审会的意见,法规科制作草案说明,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法规科应在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草案说明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法规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办理发文,局长签发后,报市法制局审查;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自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科将规范性文件报省质监局和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主办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的;

(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针对的实际情况发生较大改变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不能适应工作实际,施行效果不明显的。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实施自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汕尾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汕质监〔200510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汕尾市 质监 规范性文件 【质监办法】汕尾市质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