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博彦文库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事迹材料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疫情防控 教案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环保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9 18:36:02 浏览量: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深圳市宝安区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环保总局令第17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环规〔20152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区环保水务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

(二)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环保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及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环保水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区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宝安分局、宝安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宝安国税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在区环保水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水务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每年2月底前审议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负责审定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标准、补助金额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

(三)负责审定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标准、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四)负责审议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未明确资助标准、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按程序提请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负责统筹协调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环保水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编制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等工作。

(四)负责对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提出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根据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制定调整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负责组织开展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三)负责监督检查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或补助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申请资助或补助项目的有关材料,并承诺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二)制定资助或补助项目投资预算,落实资助或补助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按规定使用资助或补助的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安全,并对资助或补助的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或补助项目的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或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设立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或补助项目的绩效目标,并进行自评。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十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区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宝安分局、宝安地税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宝安国税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结合自身工作业务,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守法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及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的环境保护项目须在宝安辖区内实施。

第十二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如下污染防治项目:

(一)污染企业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二)污染防治和监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重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项目。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的科研、开发、服务项目。

(六)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七)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根据全区污染治理策略提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如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已列入市、区、街道办统一规划,明确资金来源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章 资助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用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项目采用部分资助方式进行资助;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项目采用全额资助方式进行资助;第(七)项规定的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采用全额资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有关依据或者批复文件。

(二)实施后应当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增强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三)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或者正在建设,且项目计划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采用部分资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符合有关要求。

(二)已完成投资决算。

(三)实施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效益较好。

(四)项目竣工验收距申报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全额资助类。项目经费实行全额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部分资助类。项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最终补助金额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区环保水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予安排资助:

(一)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二)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且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

(四)在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或被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或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尚在管理期限内的。

(五)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受理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

(一)全额资助类项目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含项目绩效目标)。

2. 项目设立的有关依据或者批复文件。

3. 科研类项目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资金预算报告。

5.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部分资助类项目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

2. 项目环评批复等材料。

3. 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 项目支出费用清单及佐证材料。

另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5. 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决算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6.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7. 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的审批程序:

(一)初核:区环保水务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复审: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部分资助类项目由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对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分,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全额资助类项目需由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实施价值、绩效目标、资金预算等情形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造价审核:部分资助类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区环保水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申报单位递交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书或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工程结算审核确认报告。

(四)提出资助计划:区环保水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安排,提出项目的资助计划

(五)公示、征求意见:区环保水务部门将初步资助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书面征求区人力资源、安全生产、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社保等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的意见。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环保水务部门组织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资助计划。

(六)明确资助计划:对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根据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安排,明确项目的资助计划,包含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及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项目。

(七)审议与决定:经过明确的资助项目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报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与决定 。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水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无条件退回剩余的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区环保水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对全额资助类项目,由区环保水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分三次拨付资助资金,并由区环保水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1. 项目启动时,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

2. 项目中期专项审计合格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

3. 项目完结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20%

(二)对部分资助类项目,由区环保水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授权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在事后一次性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4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具体补助数额由区环保水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专家评分结果确定。评分按百分制,根据分数分成三档进行计算:

1. 6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资助。

2. 60分以上(含60分)、90分以下(含90分)的项目,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补助金额=(总评分/90)×40%×实际投资额。

3. 90分以上的项目,补助金额为实际投资额的40%

其中,实际投资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进行确定,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企业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环保水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全额资助类项目实施定期报告制度。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项目中期向区环保水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表、项目阶段研究报告;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区环保水务部门报告项目最终的研究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其他资料,确保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区环保水务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全额资助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中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发现专项资金使用超出范围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拒付第二期资金,并要求项目单位限期3个月内整改完毕;项目验收时,合同约定的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则不能通过验收,项目申报单位须在6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达到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区财政部门可对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全额资助类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区环保水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因故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全额资助类项目完成后,区环保水务部门应当及时对项目进行专家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重点评价或者再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环保水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退回资金;区环保水务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并作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

项目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考察、评审、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区环保水务部门、财政部门取消其考察、评审等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且依法进行处罚;造成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456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4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造并获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或奖励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深圳市 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 【环保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