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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办法】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5 19:00:06 浏览量:

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办法】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组织办法】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县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结合隆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二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委托后可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第三条 县直机关非领导职务从高到低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因职业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四条 县直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在总体考虑各单位职数的情况下,由县委集中掌握,统筹使用。科员以下职务按资格条件到期自然晋升。

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晋升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5.具有胜任职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实绩突出。

第七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主任科员: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副主任科员: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科员三年以上;

3.科员: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工作试用期满考核称职以上,或者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4.办事员:一般应当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参加工作试用期满考核称职以上。

5.对于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需破格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应从严把握。

第八条 非领导职务中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由县委统一管理,纳入县管干部序列。科员、办事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确定、晋升科员、办事员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晋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参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干部选任程序,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推荐,组织部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后组织考察,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提出晋升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照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要求由县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党政纪处分等原因,需要降职或免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或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非领导干部职数比例限额、随意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不按有关规定擅自作出任职决定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隆化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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