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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6篇)

时间:2022-11-25 09:25:04 浏览量:

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6篇)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6篇),供大家参考。

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6篇)

篇一: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目录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1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3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7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这次讲解,内容包括《监察法》的背景介绍,《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框架结构和《监察法》的要点解读.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zhuxi签署第三号zhuxi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3月20日发布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zhuxi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监察法是一部基本法.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同时,在赋权方面,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3.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4.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5.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学习领会监察法,要重点把握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制

  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〇〇、〇〇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

  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

  第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总书记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这是监察法的9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简单来说,就是3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第四章《监察法》的要点解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l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l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l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l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l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指导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体制强调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这一形容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总共有四项职能,分别是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监察工作三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是监察工作的方针表述.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〇〇、自治州、〇〇、自治〇〇、〇〇、〇〇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的范围: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含6个方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

  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留置条件中,有四中情形之一可被留置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政务处分条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失责追责四个部分.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失责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脱密期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l(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l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l(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l(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l(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附则部分: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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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

  今天上午,我们共同一起学习《行政监察法》。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我将该法修改前和修改后作一比较,印发给大家。有的只是文字上的修改,有的是增加的内容,请大家注意下面加横线的内容。《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监察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示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全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形成了现在这个《行政监察法》。为了便于区分,我们现称修改前的为原《行政监察法》,修改后的为新《行政监察法》。原《行政监察法》共7章48条,新《行政监察法》共7章51条。其中主要修改8条,新增3条。此次修改①进一步明确并适当扩大监察对象范围为4类,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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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第50条);②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第6条);③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第8条第2款);④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18条第1款);⑤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第18条第2款);⑥不再列举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改为概括式表述(第22条);⑦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第27条)⑧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第23条第6、7项);⑨完善了处分的执行程序(第36条)。一、明确并适当扩大监察对象范围监察对象,是指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中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原《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所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新《行政监察法》考虑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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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对象范围也无需根据《公务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也就是说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据此,新《行政监察法》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考虑到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为防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出现漏洞,以适应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整合到《行政监察法》当中。因此,新《行政监察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第五十条)。新《行政监察法》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二、完善举报制度在举报制度中增加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利于增加举报人的安全感,使群众更积极地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为此,新《行政监察法》,强化了监察机关处理举报的责任,强调了对举报人的保护。规定:“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六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二款)。同时,明确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专门增加一条内容,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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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确立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管理体制自2004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监察机关改革和完善了工作体制,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具有开展工作的充分权限和独立的地位。新《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八条第二项)。”就是要将派出的监察机构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派出的监察机构统一管理体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同时,为加强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派出的监察人员被人情关系束缚,在新《行政监察法》中增加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的规定。四、赋予监察机关新的职责原《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为5项,(一)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行原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在近年来的行政监察实践中,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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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对这些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应当在法中予以明确。因此,新《行政监察法》明确了行政监察方式,对监察机关的职责进行了充实,将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第十八条第一款)新《行政监察法》还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职责写入法律。(第十八条第二款)1、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务公开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规范权力运行,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扩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有利于正确反映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为保证各地政务公开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督促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助、检查指导,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明确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规定。2、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自1990年12月,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来,对纠风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已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纠风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扩展到纠正损害群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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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不正之风。2008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把纠风工作列为六项主要任务之一。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增加了监察机关履行纠风工作的职责,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高度重视。将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纠风工作,不断加大纠风专项治理力度,维护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五、增加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和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六项)。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比如,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检查、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的情况,监察机关有义务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已经通过开设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为了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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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对“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问题加以明确。六、完善处分的执行程序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行政监察法》第五章对监察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检查程序,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复审、复核程序,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等。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了处分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1、监察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案件查办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严肃性,反映案件查办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了“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增强监察决定的执行力。2、监察决定及相关材料归档当前,在处分决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执行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如有的受处分人员处分期限未满却提前解除处分,有的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不应确定等次的确定等次,有的受处分人员应降低职务使用却未降或未降到位,有的受处分人员应降工资档次的不降或未降到位,有的被判刑人员照领工资等等。处分决定执行得好不好,落实是否到位,关系到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政治立场,也直接影响到纪律的严肃性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作用。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规范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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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规定:“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此外,新《行政监察法》对原《行政监察法》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对全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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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这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于违法案件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既有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也有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

  101个罪名划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重要边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纪定、职责法定,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规定了101个罪名等,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活

  动的范围和界限,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加有效地衔接配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持续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101个罪名同时划定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条例》规定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罪名则是公职人员的最底线要求和不可触碰的负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高标准,增强人民情怀,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守住底线,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确保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没有任何公权力组织或者党员、干部有超越纪法的特权,如若违纪违法犯罪必受党纪国法严惩。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践行

  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篇四: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应知应会

  一、填空题:(将填在横线上,每空2分,共计50分。)1.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措施。

  空1答案:谈话空2答案:询问空3答案:查询空4答案:调取空5答案:勘验检查空6答案:鉴定

  2.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予以_________。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空1答案:谈话提醒空2答案:批评教育空3答案:责令检查空4答案:诫勉

  3.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的政务处分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1答案:警告空2答案:记过空3答案:记大过空4答案:降级空5答案:撤职空6答案:开除

  4.监察机关开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空1答案:讯问空2答案:搜查空3答案:查封空4答案:扣押

  5.监察机关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缉措施。

  空1答案:留置空2答案:冻结空3答案:搜查

  空4答案:查封空5答案:扣押

  二、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监察法实施条例一共()条?A.287B.286C.258D.2882.监察法实施条例生效施行时间是()。A.2021年9月18日B.2021年9月20日C.2021年9月21日D.2021年9月22日3.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一共有多少个?()A.100B.102C.101D.1034.上级监委与下级监委,是什么关系。()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全局和整体的关系C.平级关系

  D.没有关系

  5.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作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该如何处理?()A.责令检查B.教育提醒C.进行约谈D.司法教育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错

  2.政务处分决定在作出后二个月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对错

  3.技术调查措施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错

  4.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对错

  5.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对错

  四、多选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与()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A.党委B.监察机关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D.政府

  2.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相统一。()A.政治效果B.法律效果C.社会效果D.纪律效果

  3.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体制机制建设。()A.不愿腐B.不敢腐C.不能腐D.不想腐

  4.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A.立案调查B.案件审理C.处置执行D.初步核实

  5.监察机关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充分保障监察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益。()A.生命权B.选举权C.知情权D.财产权

  

  

篇五: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条例》学习心得体会三

  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根据,标准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标准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标准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穿落实法治原那么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穿、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明晰、流程标准、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视”。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承受最严格约束和监视的要求,将理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视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指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视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视,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标准工作流程,强化权利制约。

  监察法施行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调整和标准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标准化、法治化、正规化建立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标准监察工作的根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标准;《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标准监察工作的根底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篇六:监察法实施条例传达提纲

  医院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范围和管辖总结

  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范围和管辖总结,,一、国家监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二、反腐败领导体制三、中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四、地方各级党委在本地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五、巡视制度六、信访举报制度七、案件检查制度八、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九、纪律审查措施使用规定十、申诉控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四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决策和执行的相对分离、监督和制约的相对分离。第五条国务院监察委员会领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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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专门设置的监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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