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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6篇

时间:2023-08-07 10:09:01 浏览量:

篇一: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部分退役?兵补缴社会保险的公告关于部分退役?兵补缴社会保险的公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各级有关要求,我市?2019年部署开展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补缴?作,绝?部分符合条件?员已按要求办理,但也有少部分?员因各种原因未提交申请材料或已申请未办理缴费。根据上级统?部署,部分退役?兵保险集中补缴?作将于今年5?中旬全?完成,国家将适时关闭养?保险补缴关?。为维护符合条件退役?兵的切?利益,确保圆满完成部分退役?兵社会保险补缴?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适?对象2019年1?21?《意见》实施前,?密市以政府安排?作?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兵,出现基本养?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今未提交申请材料或已申请未办理缴费?员。?、申请和缴费时限申请截??期为2021年4?30?,缴费截??期为2021年5?20?。即?起迅速向所属镇街区退役军?服务站提交申请、办理补缴?续、逾期不提交申请、不按规定办理补缴的,视同?愿放弃,不再予以受理。三、申请材料1.?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伍政审表等?伍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2.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3.居民?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4.养?保险本(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在异地(潍坊市外)参保的,须提供缴费证明或个?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5.个?申请表;6.个?申请办理表。?密市部分退役?兵保险接续?作专班办公室2021年4?17?

篇二: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

  号】临政办发〔2019〕52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

  正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西安市临潼区解决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8届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安排部署,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临潼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专班下设6个工作组。

  (一)工作专班

  主

  任:徐

  毅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李书田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成

  员: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邓刚卫

  区信访局党组成员

  王红娟

  区审计局副局长

  郭庆林

  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张义怀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负责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组织指导我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研究拟定我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统筹协调各部门按分工抓好社保接续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工作组

  专班下设安保宣传、资格审核、社保接续、贫困人员认定、困难企业认定、审核缴费六个工作组。按照《意见》要求,提供适当办公场所,集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厅式办公工作机制。

  1.安保宣传组:

  组长:李文平

  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信访局1人、公安分局1人、区退役军人局1人、区人社局1人、区医保局1人(共5人)。

  工作职责:接待退役军人,宣传社保接续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2.资格审核组:

  组长:周争战

  区民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退役军人局3人。

  工作职责:由区退役军人局对申请办理社保接续的退役士兵逐个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下一组办理社保接续业务。

  3.社保接续组:

  组长:李

  超

  区医保局局长

  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2人、区医保局2人(共4人)。

  工作职责:负责参保信息核查,清算社保断缴资金,负责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理工作。

  4.贫困人员认定组:

  组长:常文婷

  区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1人。

  工作职责: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5.困难企业认定组:

  组长:齐晓利

  区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区人社局1人、区市场监管局1人、区税务局1人、区财政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对相关涉事企业是否困难企业进行界定。

  6.审核缴费组:

  组长:孙

  斗

  区财政局副调研员

  成员:区财政局2人、区税务局1人、区审计局1人(共4人)。

  工作职责:审核、申请缴费资金,办理完成补缴手续。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

  由区退役军人局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制作发放操作手册,公开办事流程。

  (二)个人申请

  符合此次社保接续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区退役军人局领取《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按要求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申请人将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交到区退役军人局。

  (三)建立单位参保账户

  区退役军人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工作后,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四)身份认定

  区退役军人局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认定服役时间;对经认定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并由接收个人申请单位告知退役士兵本人。

  (五)参保情况核查

  1.未参保的退役士兵。由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由区退役军人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后,由区人社局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2.已参保但社会保险有断缴情形的退役士兵。

  ①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的,由区人社局认定断缴时间,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②安置地与参保地异地的,由区人社局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接核实异地缴费情况,核查后汇总所有断缴月数,结合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服役年限,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限。

  (六)困难企业核查

  由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认定是否属于困难企业。

  (七)困难人员核查

  由区民政局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八)核算补缴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核算。区人社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临潼区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

  2.基本医疗保险核算。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年限的,由区医保局根据核定的实际应补缴时限,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向区退役军人局发送缴费通知单。参保地不在临潼的,由区医保局联系参保地医保局出具其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凭证,并向区退役军人局转送由参保地医保局按照补缴时参保地标准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的缴费通知单。

  (九)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1.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2.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经认定无缴费能力、原安置单位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区退役军人局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应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时,再行收齐个人缴费资金。

  (十)申请财政资金

  由区退役军人局定期分批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资金);财政局定期分批向区退役军人局划拨资金。

  (十一)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责任单位向区人社局、区医保局缴纳相关费用。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退役士兵本人向区医保局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由原安置单位或区退役军人局向区医保局补缴核定的费用。

  (十二)其他情况个人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由本人到区人社局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申请延长缴费,并自行向区人社局缴纳相关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筹集资金向区医保局缴纳。

  (十三)告知办理结果

  由区退役军人局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补缴办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是国家关心、关爱退役士兵,解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务实之举,各单位务必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各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快工作进度。区退役军人局要督促各单位尽快落实人员和办公场所;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职,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督促各单位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正维护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保障力度。区级相关部门要克服困难,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工作专班抽调得力人员参与社保接续工作;要加大经费保障工作力度,为工作专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保接续工作顺利进行。

篇三: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9.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办

  公

  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原有政策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广大退役士兵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和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时间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

  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我省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我省规定年限.补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无安置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团)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集团)不存在或无力缴纳以及退役士兵无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指数一律以0.6记录个人权益.补缴的缴费年限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或本统

  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集中受理、统一审核,及时将符合政策人员的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批次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安置地政府负责对安置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成立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社、医保、税务、国资、工信、民政、国防科工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导落实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细化工作方案,准确核算资金,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保证整改落实到位.

  (三)强化帮扶援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

  各地要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政策帮扶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篇四: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

  关于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时限

  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适用本意见。

  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政策措施

  (一)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欠缴、断缴的年度,不受退役士兵就业状态的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其他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本

  意见出台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过补缴政策的人员,不作重新调整;本意见出台后,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各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仍未达到参保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由退役士兵本人一次性补缴至该地最低缴费年限,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无缴费能力的认定,按接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认定时,已连续三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作为界定标准,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单位缴费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地政府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补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费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包括本地或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和承担相关费用。

  (四)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省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保或补缴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相关退役证明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到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安置单位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安置单位的到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多部门联动办理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解读退役军人安置相关政策;受理并审核退役士兵本人、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核定申请人服役时间和退出现役方式;将初审通过的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供同级人力社保、医保、民政部门审核具体业务;根据人力社保、医保和民政部门反馈的审核(认定)结果,形成终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发出补缴通知书。

  (二)民政部门

  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财政部门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做好资金测算和保障工作;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

  (四)人力社保部门

  牵头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解读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配合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缴费能力的认定;督促安置单位及时做好缴费工作。

  (六)税务部门

  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反馈结果,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工作。

  (七)医保部门

  解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核定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时间,并将审核结果提交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在退役士

  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算单位和个人应补缴费用,办理缴费手续,开具缴费通知书,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负责,联动推进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严格督导落实

  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执行,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底数排摸、资金测算、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里将适时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

  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五: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

  某某县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情况汇报根据自治区党委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发〔202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县于2022年6月28日,全面启动了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据不完全统计,自1978年以来全县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役的士兵有1364人,剔除退休、病故、开除和自动离职人员92人,目前还有1272人,他们被安置在全县的170多家单位企业。

  一、工作进展情况(一)政策告知方面。目前,全县符合社会保险接续条件的1272人,累计发放社会保险接续告知书4514人次(含二次告知人数)。

  (三)缴费办结方面。截至目前,我县审核通过的525人已有316人到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签字确认,其中完成社会保险接续个人部分缴费289人。此外,5月18日我局向县财政局申请的第一批次101人补缴费用940533.52元(养老部分928618.48元、医保部分11915.04元)在6月1日已转到县人社局,目前该批次已完成办结;

  6月3日我局又向县财政局申请第二批次206人补缴费用2987879.57元(养老部分2970255.24元、医保部分17624.33元),目前在仍审核中。当前,全县社会保险接续系统已办结101人(养老办结101人、已退休人员医保办结6人)。

  二、主要措施(一)成立工作专班,协同作战。我县按照上级要求,迅速成立了由退役军人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人社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工作专班,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总协调,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跟进,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行县镇联动,多方配合。我县启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以来,县退役军人局牵头先后组织多次由各县直单位和镇(街道)参与的工作会议,对全县退役军人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协同交流以及政策研究。

  (四)对照任务目标,挂图作战。科学分析研判任务总数,把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目标等以数字的形式分解到部门,倒排工期,确保录入1个,完成1个,按上级要求时间节点和核准要求,力争全面完成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问题个案较多。部分退役士兵每个人问题都不一样,处理花费大量的时间。特别是档案缺失,又没有相关的安置台账查找鉴定。部分退役士兵工作信或自谋职业协议书缺失,导致待安置时间难以确定。再次历史安置原因,处理历史个案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查证,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从而影响工作进度。

  (三)办理流程串联式。从身份审核到发出告知缴费通知中间环节时间跨度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补缴申请后,需经退役军人、社保、医保等部门逐一对申请人受理条件、社保缴费记录、医保缴费记录、安置单位有无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属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还需与民政部门进行数据比对,上传缴费认定材料后才能打印个人申请办理表,最后发送缴费通知短信,还要编辑每个人的缴费通知单,上传缴费凭证等,每一环节都消耗大量的工作时间。

  (四)退役士兵不及时缴费。有些退役士兵收到短信后,不及时过来签字办理个人缴费;

  有些退役士兵个人部分补缴金额太大,个人经济压力大,其也不签字,也不签放弃承诺书,导致无法办结。直接影响整个缴费工作进度。

  四、下一步计划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倒排任务工期,明确完成时限。在6月10日前完成第二批次206人补缴工作;

  在6月20日前完成余下的第三批次218人补缴工作;

  在6月30前处理疑难个案和回头看工作。力争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集中补缴。

  二是我局要提高主责意识,充分发挥专班会议作用,协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牵头责任单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三是紧密协调县财政、县人社等部门加快资金配套和拨付进度,确保集中补缴任务全面完成。

  四是强化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早分析研判因社保补缴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做好化解稳定工作。

  五是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并落实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的要及时通报;

  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任务未完成的,要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某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年6月3日

篇六: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8号)精神,为确保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津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保险接续工作,成立津南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马明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办、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税务局、区武装部、社保津南分中心及各街镇。

  领导小组下设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班主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津南社保分中心、公安津南分局工作人员常驻工作专班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到专班办公。

  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为: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总结上报等工作;指导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宣传、人员摸底、受理申请材料等工作;向财政申请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做好保险补缴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缴财政担负经费保障,以及专班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3.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退役士兵军龄、待安置期视同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配合区国资委,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4.区审计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等工作。

  5.区国资委。做好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缴费能力认定工作。督导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保险补缴申请受理和参保缴费工作。牵头组织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核查退役士兵到地方工作后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

  6.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7.区民政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核对申请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身份。

  8.区信访办。做好退役士兵信访接待工作。

  9.区网信办。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风险点和舆情线索,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及时调控、管控相关有害信息;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的准入文件要求,做好保险接续受理点政务外网接入工作。

  10.区武装部。认定入伍材料丢失的退役士兵入伍时间。

  11.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监控舆情动态,做好应急维稳工作。

  12.区法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3.区检察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4.区税务局。待划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15.社保津南分中心。负责为退役士兵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凭证;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核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测算补缴金额;按照《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办理补缴事项。

  16.各街镇。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相关工作。

  二、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适用情况。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7月10日前)。

  1.开展政策培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组织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标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

  2.组织调查摸底。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点对点、面对面、送政策、送信息、送表格等方式搞好全覆盖基本情况普查。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甄别。

  3.建立登记窗口。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政策咨询和保险接续工作受理点。重点落实“定人、定岗、定职”工作,全面做好受理申请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

  原则从《意见》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1.申请人需携带的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从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3)保险相关材料:所有有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提供的正式缴费记录原件(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补充认定材料。

  2.申请受理。

  (1)有安置单位的人员。

  ①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有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由本人到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保险补缴,再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②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无缴费能力,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无安置单位(主要指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或自谋职业人员)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情况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武装部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区国资委牵头,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市属企业缴费能力认定由市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提供。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对申请人受判刑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费测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测算单位和个人应缴费资金。财政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承担,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执行。

  5.下发通知单。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缴费通知单”,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不符合条件通知单”。

  6.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及时汇总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断缴补缴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按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整体部署,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保险接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张贴公告、制作发放指导手册等传统方式,把具体办理流程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人人知晓,避免误解误读,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职人员,逐一分解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全面提升办事效率,特别是要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追责,确保我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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