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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岑溪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8 18:36:01 浏览量:

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岑溪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年~2023年),为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保证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岑溪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岑溪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岑溪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年~2020年),为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目标和任务,保证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我市地质灾害概况及现状

我市是广西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发的县市之一。根据调查和收集的资料统计,每年有数起滑坡、崩塌或泥石流地质灾害发生。如20106月份,我市普降大雨暴雨,局部大暴雨,引发了多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南渡镇、马路镇遭遇突发性特大暴雨,分别在201062日产生群发性地质灾害,造成了12人死亡,2人受伤,损坏房屋598间,撤离群众133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270.9万元。地质灾害的体积从几个立方米至几万立方米不等,其规模一般以小型为主。目前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5个,其中岑城镇7个,马路镇5个,南渡镇12个,水汶镇1个,梨木镇1个,归义镇3个,大业镇1个,筋竹镇3个,诚谏镇5个,安平镇3个,波塘镇4个。全市切坡临坡建房地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户2385户,受威胁人数16248人,其中岑城镇831577人,马路镇1701018人,南渡镇2801715人,大隆镇40275人,水汶镇1651076人,梨木镇30227人,大业镇2581546人,筋竹镇101753人,诚谏镇2811972人,归义镇30166人,糯垌镇47317人,安平镇45378人,三堡镇6093904人,波塘镇2461324人。

二、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范围

我市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区域性副中心城市和陆路交通枢纽定位的凸显和确立,城市和城镇化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公铁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项目、旅游设施、江河堤防、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地质灾害的分布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些人类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有可能日益强烈,有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应切实加强地质环境管理特别是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全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和坡面(沟道)泥石流、地面塌陷。

全市地质灾害重点分布在以下区域和地段:

全市丘陵区、岩石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主要受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建筑施工工地、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全市地质灾害重点分布在以下区域和地段:岑城镇的龙登村、垌尾村、六田村、木榔村、六凡村、上奇社区,马路镇的善村、和平村、福塘村、马路社区、义垌村,南渡镇的平石村、社垌村、古太村、盘古村、雅奏村、义新村,水汶镇的旺公村,梨木镇的梨木社区,归义镇的金鸡村、秋风村、龙王村,大业镇的大业社区,筋竹镇的筋竹社区、黄陵村,诚谏镇的思和村、南大村、美和村、新华村、大新村,安平镇的治垌村、中庆村,波塘镇的波塘社区、大公村、杨亦村、蛟塘村等。

全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见附件。

三、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

据统计,近年来我市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体积介于数十至数千立方米之间,主要发生在每年的汛期雨季。地质灾害的发生也受到人为工程活动的影响,综合分析,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和工程建设施工期。

(一)汛期

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全市新老地层均有分布,由于受各期构造运动的影响,碎屑岩岩石裂隙和节理发育;侵入岩风化层深厚,土层松软。总之岩土体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差,雨季大量水流渗入土层,土体抗剪强度降低,再加上斜坡卸荷作用,极易发生滑坡、崩塌灾害,降雨过后,由于水份流失,土体收缩开裂,也极易发生地质灾害。

我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湿多雨,多年平均降雨量1466.7毫米,汛期(49月)平均降雨量接近全年的80%,其中5-7月份是高峰期。日降雨量≥50毫米的暴雨天数多,年平均在4.15.2天之间,历史最大日降雨量达344毫米,1小时降雨量76.7毫米。降雨具有雨期长、强度大等特点。我市部分地区受灾害性天气的影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频率较高,49月是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段。当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每小时降雨量超过20毫米时,地质灾害发生频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常有发生,造成各种自然灾害。2010年我市遭受了多起极端天气的影响,发生了“6.2”特大地质灾害,造成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气象部门预计,我市 2017年汛期(4-9月)天气趋势为:汛期总降雨量与常年同期相比接近;其中前汛期(4-6月)降雨量偏多1-3成,前汛期平均气温比常年同期略高;后汛期大部分地区(7-9月)偏多24成;后汛期平均气温略高,可能出现阶段性高温天气。预计2017年影响我市的台风(含热带低压)有23个,与去年略同,但强度较常年偏强。56月的汛期雨季是我市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局部地区可能出现暴雨洪涝灾害。79月可能出现阶段性高温干旱。

(二)工程建设施工期

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较大。工程建设施工场地的崩塌、滑坡,采石场崩塌,危岩,矿山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场地极易引发地质灾害,为重点防范区域。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必须做好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机构,作为地灾防治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市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镇要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人事变动、岗位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汛期防灾工作的领导机构,重申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1)抓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农村单独宅基地需要切坡或临坡建房的宅基地相关业务部门要派业务熟练人员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地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单独选址或在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提交通过审查批准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方案实施;缴存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评估意见实施地质灾害治理,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2)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质量管理

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析评估,提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并对分析评估结果负责。

2.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依据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有效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同时严格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对配套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1)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划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或者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个人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引发地质灾害的人为活动,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经评估认为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的建设工程,也应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探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应当及时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措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治理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相应资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备资质承担配套边坡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具备资质承担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必须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由市(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评审、备案后方可提供使用,并成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管理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的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治理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并邀请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送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同时邀请专家组,并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地灾办参加。验收合格后,各送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到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如有违反的,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追究责任。

(三)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普查,加强监测。

 地质灾害调查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发生群死群伤地质灾害事件的基础性工作。各镇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普查和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充分发动村、组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建立健全隐患点及易发区的防灾责任制和群测群防体系,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提供有效依据。

(四)完善方案预案,加大宣传力度。

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订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员职责,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大对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度。针对地质灾害方面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占用、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制度执行,打击地质灾害隐患区内的非法建房,监督项目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配套治理工程,规范采矿业,规范和引导村民宅基地建设等,从根本上逐渐控制和减少新增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数量。

(五)突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

汛期是各类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和危险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警等制度。对出现灾害前兆或隐患严重的区域和地段,要按照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一旦发生灾情,要协调一致、全力以赴,迅速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把灾害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六)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结合。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防治工作应以调查评估、隐患监测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内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将以避让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减灾防灾;对地质灾害次重点防范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应以监测及积极治理为主;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地段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应重点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灾治理措施,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防止新增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

五、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工作

(一)编制年度防治方案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真调查和排查,对本辖区的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编制、完善和修改并公布,特别是要对地质灾害隐患、易发区监测人和责任人进行核实,进一步落实各灾害隐患点、易发区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级签订监测责任状,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山区丘陵地带切坡临坡地区地质灾害联保防范制度。

健全联保责任体系。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镇人民政府总负责,以村(居)民小组为单元,群众联保组为主体的联保体系,明确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居)民小组组长为直接责任人,联保组的群众为联保义务人。调查区内凡是切坡、临坡建房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防范户都要参加联保体系,由村(居)民小组对重点防范户进行联保分组,指定组长,实行人盯人、户盯户的防灾救灾互助机制,联保的重点防范户承担相近住户承担相互提醒互相保护的责任。对于无通讯工具的群众、孤寡老人、留守儿童、五保户等,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联保组派专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度。

汛期期间,各镇人民政府要对应急预案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有关部门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社会治安等工作。

(四)加强规划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梧政发〔200640号要求,各司其职,严格把关。

严禁擅自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划定的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和在山坡、山边地带的私房建设。严格按照梧政发〔200640号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易发区、危险地段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并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五)全面落实各部门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职责

⑴统一领导、组织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组织编制防灾预案。

⑵负责动员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帮助城区完成救灾任务。

⑶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情况并请求支持。

2. 各镇人民政府职责

⑴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组织编制城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⑵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本区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防治。

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工作,检查本区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⑷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巡查、监测、预警工作,并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等责任人。

⑸负责将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含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工作经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维护非及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经费,储备救灾物资。

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一方平安。

⑺根据灾情速报制度的要求,将本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灾办、市国土资源局等主管部门。

⑻开展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⑼完成岑溪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3.宣传部门

负责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负责协调播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暴雨预警预后;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的宣传报道、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舆论引导,保证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权威信息。

4.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按速报制度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

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汛前、汛中、汛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岑溪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核发采矿权证书等手续时,必须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通过审查,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发放证书。

5.住建部门

负责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审批城乡居民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用地审批过程中,以及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等手续时,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经评估认为该区域不适合进行拟建设项目的,不得通过审查,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点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负责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制度,在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核发或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资料。

6.水利部门

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做好汛期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度汛。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负责在水利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7.交通、公路部门

负责对公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公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抢险救灾中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公路、水运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公路、水运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气象部门

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分析、预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送暴雨预警信号,出现大暴雨(24小时雨量≥100毫米时回报雨量实况。按要求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汛期每天向市指挥部报送2472小时天气预报,预报有强降雨过程时报送专题报告;应急期间对灾区的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强降雨天气及实况,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告知公众,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9.发改部门

负责在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和办理建设投资项目核准前、备案后等手续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不得通过审查。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评价制度;协同开展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

11.房产部门

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影响区域的房屋进行鉴定评估;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通知梧政发〔200640号负责对具体建设项目核发或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12.民政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有关方面实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指导灾区政府设置避险场所和救助物资供应点,协调有关方面组织转移、安置和救助灾民;按有关规定汇集汇总灾情。

13.财政部门

负责组织本级财政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

14.教育部门

负责在中小学校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对校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师生疏散转移。在各类教育设施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

15.旅游部门

负责对旅游景点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排查和巡查,并在专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监测和治理,在治理前设施警示标志;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游客疏散转移。负责对各类旅游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五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进行建设;对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旅游设施建设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铁路部门

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

17.农业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8.卫计部门

负责卫生监督和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9.公安部门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20.武警部队

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1.电业、通信部门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保护供电、电信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供电、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22.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失职行为。

(六)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对于突发性地质灾害防御,监测预警是减灾防灾的主要措施之一。

1.专业监测

对中、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主要由广西梧州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对已治理并通过初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专业监测。授权市地灾办以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文水资源的名义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市国土资源局预警预报部门根据降雨等气象因素发布小区域地灾预警信息。

2.群测群防工作

由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村委、社区居民承担,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测网络的落实,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人员为监测人,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各灾害危险点都要有明确的监测责任人。对灾害隐患未彻底治理或受威胁群众未搬迁前,必须对其进行严密的连续监测,可采用设桩简易监测或目视监测的方法进行。

3.灾情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如有必要需设立危险警示标志、标示撤离路线、撤离危险区内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灾办负责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各项工作,在主汛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与天气预报同步在各媒体向公众报送。

(七)开展重点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的部署和安排,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期实施的原则,采用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危急程度、工作量大小、治理资金的安排等,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程分阶段进行。

2017年,计划申请上级资金对市8个地质灾害项目进行整治、年度投资计划367万元。

六、积极筹措治理资金,继续努力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继续努力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盘活国有土地收益中部分收益,或通过地质灾害治理结合土地开发等模式筹措部分资金。

七、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责任人

(一)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镇人民政府有负责人,村(社区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群测群防体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必须进行防治;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二)公告公示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各个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区域的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居民是群测群防体系的基层单位,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定人员组成监测组或监测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及时通知受灾人员撤离。

(三)地质灾害监测员的主要职责。

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熟悉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并积极做好向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争取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支持。

掌握地质灾害监测的基本方法,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采用目视等方法定期监测隐患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异常变化,如是否产生新的地面裂缝、地面建筑物的变形破坏情况等。如发现地面、房屋出现裂缝,应采用设桩监测方法,定时监测裂缝宽度变化情况。

群测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求平时每10天进行监测一次,汛期每天进行监测一次,监测点变异加快和大雨、暴雨期间要每小时进行监测一次,并加强值班和巡查,雨后10天内每天进行监测一次。并根据监测变异情况,将监测资料及情况定期上报镇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地质灾害出现变形骤然加剧异常时,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政府部门果断采取应急措施,避免灾害发生或减少灾害损失。

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包括:

将人员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当崩塌滑坡由加速变形阶段进入临滑时,崩滑灾害在所难免,不是人力在短时间内可以制止的,此时,应协助政府部门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居民进行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破坏作用。为争取抢险、救灾时间,延缓崩塌滑坡发生大规模破坏,应及时制止致灾动力破坏作用,如因采矿而诱发的崩塌,应立即停止采矿活动;如因开挖坡脚而诱发的滑坡,应立即停止开挖活动;如因渠道渗漏而诱发的滑坡,应立即停止对渠道的排水。

积极保护好监测工具和设施,及时制止破坏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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