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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方案】玉田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6-08 09:36:02 浏览量:

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泥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方案】玉田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质监方案】玉田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泥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国发〔2010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彻底根除水泥生产、销售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水泥产品和制成品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营业执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无证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淘汰落后政策和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环保设施配备不齐全和未达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 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54日开始至7 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54日至58日)。乡镇政府要结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销售企业进行全面彻底排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逐企业明确整治措施和责任人并限定完成时限。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集中整治阶段(511日至715日)。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水泥行为进行查处。

1、依法严厉查处伪造水泥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严厉查处在水泥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严厉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水泥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依法严厉查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严厉查处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淘汰落后政策和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对以上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414号)要求,严禁建设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水泥行业新增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停建,并与工信、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联合查处。同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的通知》(办字〔2013106号)要求,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开展水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对未经环评审批、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适用行政拘留或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单位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716日至730日)。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于7 10日前向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总结。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总结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报告并经县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同意后,于720日前报送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于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水泥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县政府成立玉田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力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整治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是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大依法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要积极探索规范水泥市场经济秩序常态化措施和手段,巩固整治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推进整治工作中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质监部门负责对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进行查处;对生产假冒他人厂名 、厂址及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水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假冒他人商标、厂名、厂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流通领域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负责对未经核准备案新增矿粉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工信部门负责对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逃避淘汰落后政策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责成供电公司对生产假冒、无证水泥生产企业彻底断电。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设施配备不全和未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的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和建筑工地使用的无证、假冒以及不合格水泥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产品案件;对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造谣惑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供电公司负责对查处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及时切断电源,拆除相关供电设备、设施。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对违法企业或“窝点”要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每半个月向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190830-409)反馈整治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县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汇总整理,及时向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县整治工作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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