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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7篇

时间:2023-07-25 17:36:02 浏览量:

篇一: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员工

  1由于未办理手续给事务所带来的损失,事务所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作息时间制度

  1、行政系统:行政后勤部、财务部、xxxx:

  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12:00至13:00时午休。

  2、调查员作息时间:

  因调查员的工作性质,其具体作息时间另行拟定。

  3、xxxx作息时间:

  3.1无特殊任务时,上班时间为9:00时,下班时间为17:30分,12:00时至13:00时午休。

  3.217:30时后执行任务时,如外出时间超过2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9:30;外出时间超过24: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0:00;外出时间超过第二日2:00时,第二日上班时间为12:00;其他工作时间同上条。

  3.3因周末或节假日执行催收任务,导致当月休息日不足8日的,可当月申请补足8个休息日。

  4、在上述工作时间外,若有工作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三、岗位责任制度

  1、本所员工应严格按《xxxx律师事务所机构及岗位设置》的规定,认真、及时、负责任地履行本岗位职责。

  2、对律所安排的工作应及时完成,若工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应立即汇报原因并设法处理。

  四、外出登记批准制度

  1、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原因不得脱离岗位。

  2、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的,必须到办公室进行外出登记并在律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必须完整且保证联系畅通。如因时间关系无法及时到所进行相关登记的,需联系办公室代为登记,外出归来后应填写归所时间。未登记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

  3、如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做出出差计划,同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经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经主任批准可在出差前向财务借支出差费用,外地出差回所后2个工作日内、成都外出回所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差工作的详细情况,将所有收取的费用向律所交清,并将出差费用整理清楚,经会计和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办理

  2报销手续。

  五、请假制度

  本所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不能上岗的,必须完整填写请假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期间工资相应扣除。除特殊情况外,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好。请假前应交待好工作代理人,以便可以代为处理相应工作事务,且工作代理人须在请假条上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可以带薪请假外,其余请假将会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日工资扣除标准按平均一个月22个工作日计算。

  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1、本所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需报律所批准并进行车辆使用登记。本所员工非因公不得借用车辆。

  2、因公使用车辆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律所专管人员每周查询一次违章。若使用人违法违规驾驶或发生车辆

  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2.1凡在高速公路、成都二环路和三环路超速行驶的,或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2大成都范围内不按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

  2.3大成都范围外非故意不按信号灯通行、其他道路上非故意超速不足50%、非故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故意违反禁令标志的,由驾驶人处理扣分,罚款由驾驶人和律所各承担一半。驾驶人应在违法行为确认后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凭交罚款凭证向律所报销一半的费用。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由违法驾驶人承担责任。

  2.4车辆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由驾驶员每次交纳200元,该款作为债权催收组的公共经费。

  七、清洁卫生制度

  1、清洁卫生共建共享。在律所安排的清洁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清洁卫生,非值班人员应积极保持清洁卫生。

  2、工作期间,禁止在公共区域内吸烟。

  八、保密制度

  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合作单位信息、调查客户信息、催收客户信息、诉讼客户信息、律所业务状况和业务流程、律所财务数据等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包括与本岗位无关的本所其他工作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信息发布制度

  1、本所信息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通知全所员工。

  2、本所文件发布于本所建立的QQ群、同时在律所办公室张贴,文件一经发布并办公室公开张贴后视为已通知并书面送达。

  十、奖惩制度

  1、本所员工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岗位职责,除按规定接受处罚外,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本所员工每月考核为全勤(完全遵循作息时间)的,由律师事务所奖励50元,并可当月申请带薪请假2小时。

  3、本所员工不得迟到早退,一月内出现第一次罚款10元、一月内出现第二次罚款20元、一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罚款50元/次。1月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迟到、早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旷工,未请假而不上班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或超假逾期未上班或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或当天无打卡记录的为旷工。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1天罚款200元;一月内出现二次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律所规章制度,律所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工作连续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3天带薪年假。

  如因所里业务发展需要或调整以及情势变更需修改本所规章制度时,另行公示。

  xxxx律师事务所

  二Oxx年十二月二日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

  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

  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用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

  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三)分所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四)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六)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

  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规范受理程序,指导监督律师依法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

  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依法、诚信、规范执业表现突出的律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公开本所律师和辅

  助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情况。

  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任免分所负责人;(二)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三)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五)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六)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决定分所重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八)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权利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

  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六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

  益。

  第七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七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处分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报建议机关。

  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权利、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军队法律顾问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4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

  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

  (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

  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

  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

  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

  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5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x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

  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

  (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事假不得累计使用。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3、病假

  本所人员因病需请假,应提交请假单,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合作人律师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变。

  聘用人员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个月以内不扣发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按原工资70%的标准发给;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原工资50%的标准发给;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师会议决定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日常患病请假每月2天以内、每季度5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视情况而定;超过此限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给。一个季度病假超过6天的,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因看病而请假或迟到超过2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四、迟到、早退、缺勤

  1、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2、本所律师上班时间不到办公室,且并未在外处理业务,也未给主任和主席请假或打招呼,当日的工资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则扣除当日1/2的工资。但如晚上到办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补回半天上班时间。每周办私事或不到办公室超过1天或2个半天的,超过部分的当日工资予以扣除。

  3、允许本所聘用人员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经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请假的迟到早退)。每超过1次,从每月xxx元的全勤奖中扣除xxx-xxx元。

  4、合作人律师未向主任和主席请假,连续缺勤或失去行踪、联系达2天以上,不论何种原因,除仍然执行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扣款外,还应扣除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50%。

  5、其他人员出现类似情况,也比照前项规定扣款。

  五、临时离开

  1、律师和其他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应遵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离开办公室半个小时以上,应向主席和主任说明去向,以免影响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去向和遗留之事交待给同一办公室的律师,以免耽误客户委托事务或事务所的工作。聘用人员耽误半天以上、律师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请假或说明情况。

  2、律师上班时间外出办案、联系业务,如确需本所聘用人员随同,应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响聘用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带离外出,扣除该律师和该聘用人员的当日工资。聘用人员连续3次未经批准外出,事务所可以随时辞退。

  3、在每间办公室律师未到或出差的情况下,聘用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宜离开如因擅离职守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款xxx-xxx元。

  六、加班

  1、律师可以自行决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据加班次数、时间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由事务所发给加班费。

  3、办公室内加班下午5:30以后,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后;中午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务所主任、合作人律师指示或同意。

  5、上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后完成,或将不急于当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后完成,不视为加班。

  6、除特殊情况经允许加班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3次。

  7、2小时之内的,每小时付加班费酬金xxx元,2小时以上的,超过2小时部分每小时付酬金xxx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过xxx元。

  8、加班酬金于发工资时一并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师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计到2个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间不发工资。集中在2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发半个季度奖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发1个季度奖金。

  2、聘用律师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员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4、休假者在准备休假前7天至15天内必须向主席、主任提交书面的休假申请书,并将休假计划、地点、通讯联系附于申请书后,经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已开始休假,然后才提交休假申请的,视休假天数和其它情况扣除半个月至1个月的工资,如系合作人律师,还应从年终个人应分配总额中扣除1-5%。

  九、对违反前述各项规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执行律师签发“扣款通知单”。对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对维持原扣款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会议申述,律师会议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本所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其本人工作态度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除第四条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每年年终还可由合作人律师会议根据该项指标,再决定有关人员的奖惩。

  十一、制度自xxx年xxx月xxx日律师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6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二)须经所主任批准;(三)履行登记手续;(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2)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占

  %;

  (3)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占比

  %。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2)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5)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合伙人(盖章及签字):

  以上签名均系合伙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签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使用时请删除):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

  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

  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

  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

  四、约定违约条款,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XX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

  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

  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作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的,也要留下书

  面凭证。

  七、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

  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八、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负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

  面的形式签定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形式签定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

  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九、签定合同时还应注意到重要细节

  1、保留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可以证明

  身份的材料;

  2、盖公章时一定要清晰;

  3、合同中有修改的地方一定要签字盖章确认;

  4、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

  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

  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篇三: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征求意见稿)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二〇一二年五月

  北京

  ·

  海淀

  目

  录

  《组织机构设置》……………………………………………3-6页

  《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准》………7-9页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10页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11-14页

  《办案程序》………………………………………………16-17页

  《合同管理办法》………………………………

  ……………18页

  《财务管理制度》…………………………………………19-24页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25页

  《介绍信使用办法》…………………………………………

  26页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27页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28页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29页

  《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30页

  《统计制度》…………………………………………………

  31页

  《人事管理制度》…………………………………………32-33页

  《员工守则》………………………………………………34-37页

  《律师业务合作及分配指引》……………………………38-39页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40-46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47-49页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操作规程指引》……………………50-52页

  组织机构设置

  一、管理型机构:合伙人会议、律师大会及常委会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合伙人组成,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会议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主持、安排会议议程。

  2、律师大会

  由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是事务所的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经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律师大会,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半个月提交议案并通知全体律师。

  半数以上律师参加,当次律师大会方为有效。主要确定上年度事务所总结、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务所发展目标、规划及事务所各项先进评选(如先进律师)等,优秀律师候选人提名由律师大会常委会其他涉及全体律师权益的事项,须经律师大会充分讨论,会后收集意见并交合伙人会议决策。

  3、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大会常设机构,在律师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大会部分职责。由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律师3人组成。普通律师委员由5名或以上律师向事务所推荐提名或经主任合伙人推荐提名人选,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权力具体包括:

  (1)接收律师建议、意见,形成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统一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2)优秀律师评选时,常委会委员和主任合伙人具有提名1人的权力。

  (3)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常委会委员有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涉及律师理由和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

  二、服务型机构:公共关系部

  1、案源组

  工作为通过多种渠道为事务所整体获得有效的诉讼(仲裁)案源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最终能够与事务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协议的案源,案源引进者由事务所给予案件或项目费用的20%作为报酬。

  2、营销组

  负责事务所整体形象推介,在各种公共媒介进行多种类型的商业营销,具体工作内容、利益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3、洽谈组

  由事务所具有丰富洽谈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工作为协助洽谈事务所或本事务所有洽谈需求的律师的案源或法律服务项目机会,目的是通过语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帮助需求方更好的获得法律项目并在合理基础上提高收费。

  事务所将选择资深律师进入洽谈组,有洽谈需求的律师可与洽谈组具体律师联系并达成合作及利益分配的合意,必要时可共同签署事务所指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对于洽谈组的报酬,事务所指导性意见为本项目费用的10%。(双方存在洽谈合作事实且无书面约定报酬的情况,适用指导性意见)

  三、专业部门机构

  各专业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部门职责和工作划分:

  (一)项目引入

  事务所的公共案源项目,根据案件性质直接划入各专业部门,性质冲突或模糊,产生争议的,由合伙人会议或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员决定负责部门。

  (二)项目分配和工作

  部长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人选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该部门的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的负责律师或团队。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机会的洽谈和承办,原则上由同一名律师或团队进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务所分配的公共案源或项目,收入(税前的代理费、律师费、顾问费等)

  依次扣除:

  1、事务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

  (1)收入1万元以下(包含1万),事务所提成为收入的25%;

  (2)收入5万元以下(包括5万),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1万部分的35%(3)收入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5万元部分的45%;

  (4)收入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上述费用在加上超过20万元部分的55%;

  (5)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案件,事务所提成比例由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具体约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

  2、税费

  剩余款项为承办律师收入,需依事务所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

  (四)具体部门划分

  1、公司法律事务部

  2、投资与贸易部

  3、知识产权部

  4、劳动法律事务部

  5、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6、中韩通商法律事务部

  7、海商海事部、8、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9、资源与环境部

  10、金融税务部

  11、疑难案件执行部

  12、刑事辩护部

  13、行政诉讼部

  14、交通事故部

  15、医疗纠纷部

  16、婚姻家庭部

  四、行政性机构:办公室、财务室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事务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公章管理、各种反馈信息收集、劳动人事管理、相关性文件出具和收发、档案管理以及前台接待。

  (二)财务室

  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费用收支及成本核算等会计业务工作;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负责报账、记账、算账、复查核对工作;负责事务所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的发放及代扣代缴工作;负责财务、物资的核查工作;监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计划用款和报批手续,发现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领导提出有关方面的建议。

  五、内部纠纷调解仲裁结构(非常设机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人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

  说明:

  1、本文件颁布后,新进律师、合伙人按照此文件执行;

  2、本文件颁布前事务所的律师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原有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费标准,并保持2年不变,第3年按照当年生效中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普通律师

  管理费标准:

  A、收入20万以下,收入的10%为A阶段管理费。

  B、收入20万以上,收入的8%为B阶段管理费。

  举例:普通律师收入30万,则管理费为A+B=20×10%+10×8%=2.8万

  合伙人

  一、合伙人架构

  1、主任合伙人:完全意义的合伙人,拥有合伙人法定的权利、义务。主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参与全部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2、高级合伙人: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并具有发言权和提议权。高级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3、普通合伙人: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不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主任合伙人准入标准另行约定

  三、高级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

  (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二)权利

  1、可列席合伙人会议,了解事务所合伙人最新决策并以建议的方式参与事务所决策。

  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备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予以合伙人登记。

  3、事务所网站挂高级合伙人名,对外以高级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4、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

  5、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

  是指事务所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收入(税前,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办案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以下简称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5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5%;

  B、收入100万—200万元,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4%;

  C、收入200万—500万,上述加上超出200万以上部分的3%;

  D、收入500万—1000万,上述加上超出500以上万部分的2%;

  E、收入1000万以上,上述加上超出1000万以上部分的1%;

  举例: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100×5%+100×4%+50×3%=10.5万

  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110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D+E=100×5%+100×4%+300×3%+500×2%+100×1%=29万元。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高级合伙人在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50万元时,该高级合伙人需按照50万的8%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予以补缴。

  四、普通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义务

  (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权利:

  1、事务所网站挂合伙人名,对外以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备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予以合伙人登记。

  3、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是指事务所从律师工作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3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7%;

  B、收入100万—200万,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6%;

  C、收入200万以上的,上述加上超出200以上万部分的5%;

  举例: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3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30×7%=2.1万

  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100×7%+100×6%+50×5%=15.5万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普通合伙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30万元时,该普通合伙人需按照30万的10%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补缴。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所律师业务接待工作的管理,维护我所的形象和声誉,依照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全体人员在接待业务工作中必须做到举止端正、着装整洁、谈吐严谨。

  二、所里接收案件实行统一指定原则;个人接收案件以个人办理为主,所里协调或接案人员与其他人协商的原则。

  三、本所开展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伙人、律师。

  四、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只能协助执业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当事人来电咨询时,由秘书做好记录,当事人来所时,由本所统一安排律师接待,需正式代理,按照所里公共案源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六、凡以本所的名义签字盖章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必须填写收案批办单,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再经合伙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合伙人均不在所时,由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合伙人批准授权后,方可签字盖章。

  七、关于律师接案问题。如我所的律师接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当事人的案,所内接案的2名律师,应本着第一沟通,第二协商,第三处理的原则,为所里的利益相互帮助、相互理解。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标的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种诉讼案的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顾问;

  7、解答非诉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二、律师收费实行记件收费和接待的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一)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四)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鉴定费;2、公证费;3、异地办案的差旅费;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四、律师为委托人代提供法律报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给委托人出具收据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五、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六、委托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委托人,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七、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规补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事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项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而生活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养金、救济金;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八、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标准(按京发改〔2010〕651号文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办案程序

  为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办案程序。

  一、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完毕,待代理费进帐后进入办案程序。

  二、如代理费未到或部分到帐,但此时又急需办理的,可由承办律师向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批准后再行办理。

  三、开出庭函和介绍信必须填写具体单位和事项,不得开空白出庭函和介绍信,如特殊需要,须经主任批准,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无罪辩护或疑难杂案,应召开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记录备案。

  五、重大案件,结案后由承办律师向所里写出书面报告,以备考核。

  六、所里对外出具信函、文件,统一使用本所统一格式信笺。

  合同管理办法

  一、所内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协议》和《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等简称合同。

  二、所内律师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领取合同书样本,逐项如实填写合同内容。

  三、合同正本文本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交客户,一份由律师本人留存,一份由事务所存档。如承办律师在一周内未交回合同存档,办公室主任有责任向律师催交。

  四、合同管理由办公室主任按每个律师分档保管,并按合同类别归纳后,集中归档。

  五、每次签订合同盖章时,承办律师必须持有所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的受理案件批办单向办公室申请盖章,并在《合同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六、凡经办公室登记盖章未用的合同,必须如数退交回办公室保管员,律

  师不得私自撕毁。

  六、关于合同管理问题。律师签订合同,应参照格式合同拟好事项,由对方单位盖章后,办公室不能出具空白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如有风险内容的,应按照《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有无风险内容,报合伙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和财务行为,结合本所情况制定以下财务行为准则和制度。

  一、财务管理准则

  1、财务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本所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接受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2、本所应在所在地物价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3、会计制度采用公历计算,自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4、会计记帐采用司法部规定的记帐办法。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机关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本所在每一会计制度终结后三个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主任、主管会计签署

  后向主管部门上报。

  6、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和贪污公款。

  7、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以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二、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1、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拟定本所财务工作细则。审核会计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明细帐薄,汇总会计记帐凭证,根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各种收支明细表。

  (2)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为月、季和年度期间。会计审核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3)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4)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的清缴。

  (5)保管财务小章,填发支票。

  (6)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会计薄设置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各种帐薄必须根据会计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会计凭证和帐薄规定改错,数字须更正时必须按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7)本所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2、出纳员:

  (1)负责本所本全部业务的收付,填制会计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

  行存款日记帐。

  (2)资产管理规定

  1、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合伙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2、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账上和预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个以下,单位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具及设备,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推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3、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具及设备。固定资产应设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应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列入费用。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帐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4、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预收款和预提费用。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收资本是指合伙人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及盈余公积金等。

  四、收入与支出的管理规定

  1、本年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帐,不准帐外私存。业务收入必须以开出的财务发票为准,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2、本所列支成本费用是指出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专职律师提成收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2)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在耗品摊销费。

  (3)管理费用包括:房租费、注册费、登记费、水电费、电话费、运输费、摊销及零散购买的费用消耗。

  (4)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差旅费、培训费、应酬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5)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6)各项保险费。

  (7)兼职律师的酬金。

  3、专职、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酬金按规定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

  4、财务人员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议填制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个人月收支报表。

  5、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利润总额按税务部门规定缴纳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五、财务管理的几项具体办法和制度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2、本所实行律师、顾问提成和台帐制度(见附件二)。

  3、本所报销制度(见附件三)。

  附件一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所的现金、票据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支票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必须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人挪用。

  3、转帐支票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人个借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延期支票;不准提前盖章待用。

  4、转帐支票和财务小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办公室专人保管。领用转帐支票需主管主任批准,领取人须在支票存根和登记本上签字,并及时交回使用转帐支票后产生的发票。

  5、转帐支票存根,作为会计原始单据,不得散失废弃,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面、帐款相符。

  6、本所一切业务收入都应开发票或收据,应使用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不准任何以本所名义私开收据收费。

  7、所开的发票或收据一般实行款到后开出,如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出的,由

  主管主任批准,持票人需出具欠条。

  8、本所发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9、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发票,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及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本所的有关规定,违者依其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10、本办法解释归主任办公会议。

  附件二

  2、律师、顾问提成和台帐制度(仅限于《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颁布前的本所原有律师人员适用)

  一、收费标准为:

  1)5000元,对应的是15万,也就是说15万以内收5000元,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也收5000元,超过15万收3%,不封顶。

  2)1万元,对应的是35万元,收入达不到35万元的也收1万元万元,超过35万元收3%,不封顶。

  3)2万元,对应的是70万元,收入达不到70万元的也收2万元万元,70万元以上收3%,不封顶。

  4)不签订合同的律师一律按20%收取。

  以上四种方式。不论哪种承包方式都收取1%的公积金(包括合伙人)。

  二、关于风险控制预留金,10万元以下的不扣;10万至50万以上的扣20%;50万以上的30%;额度大的报合伙人商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关于财务财面资金保留多少,每位合伙人财面上应保持有5万元,凡低于5万元时,财务人员不得为合伙人作任何支付;每月扣除费用后低于5万元,财务人员应即日通知,合伙人应于5日内补,逾期按日千分之五交纳逾期滞纳金。

  四、公积金的比例,合伙人可扣1%。以开票为准扣1%,5万元封顶。

  二、台帐制度

  1、设立律师和顾问的个人台帐,一式两份。

  2、台帐每月一清,并由财务主管及律师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3、律师对自己帐目有疑问须在当月提出,可以查帐。

  4、律师只可在当月内查本人帐目,严禁查问他人收支情况。

  附件三

  3、报销制度

  一、每周一、三、五上午为报销时间,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二、报销票据应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

  三、票据种类以差旅费、办公费、租车费、会议费为主,以本市内餐费及礼品费按每人收入的1%报销。

  四、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报主任批准,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

  五、报销数目应视每人帐面收入而定,应余留三个月的基本支出,剩余部分可支付。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章

  1、本律师事务所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2、所内员工如果需要使用公章,应按规定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逐项填写清楚。无特殊情况,员工个人不得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3、如果员工确有急事或特殊原因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应事先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4、携带公章外出,用章人必须在《使用公章登记表》中写明用章事由,并签名。由公章保管员跟随监印。

  5、不得在任何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二、财务专用章

  1、本所财务专用章一枚,由分管财务主任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用印登记。

  2、财务专用章除支票、收据用印外,其他用印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3、不准私自携带财务专用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用章人按规定登记后,由专管财务章的人,一同跟随监印。

  三、律师承办风险代理、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需加盖公章的,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律师提交的合同、律师要在批办单中详细填写风险事项交合伙人审批,凡风险代理、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需2位合伙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盖章。

  介绍信使用办法

  一、本所介绍信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本所人员如需使用介绍信,应事先得到领导批准,然后按《介绍信使用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定清楚。

  三、员工一般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应由所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携带外出,并在《介绍信使用登记表》中的一栏写明原因,回办公室后,上交已使用介绍信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服务质量是我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不断提高律师工作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察制度。

  一、凡是做法律咨询答复必须准确无误,每个答复力求援引法名或相应法律精神,记录在册,以备查询。

  二、所内承办的各类案件要求卷宗内材料齐备、合法,结案后装订存档。

  三、承担客户法律顾问应设立专门档案,每户一档,服务内容和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及时记录,及时解决,如在重大服务内容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所领导亦应及时做出决策。

  四、与其他事务和国内同行进行交流或研讨某些项目时,事先必须请示所领导,经磋商提供决策或提出原则,切匆随意擅行,尤其不得有损于本所形象、声誉之行为。

  五、凡本所律师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及服务对象发生纷争,做到“据理而不躁”。

  六、任何人不得对服务对象内容和服务难易等进行排斥,只要对我所和社会有利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之门外。

  七、所内对质量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坚持自捡与普检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一、律师不履行职责给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二、越权或者未经授权所为的代理行为,又不为当事人所追认的律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律师在代理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欺诈情况或欺诈行为,尤其是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律师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承担责任。

  五、本所对客户投诉的查处制度。

  1、本所的执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委托或聘请后,因过错责任造成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损失,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到本所投诉的,在本所接到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投诉后要指派专人当事人投诉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处理。

  2、本所实行有诉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本所设专人负责对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查处工作,为维护我所声誉对当事人投诉的情况经所调查证明,确有过错的律师应赔偿损失,如发现还有违法行为的,应交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处理。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制定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业务学习

  1、本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全所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并鼓励个人自学。

  2、凡新到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实习生等人员,在上岗以前进行的业务考核,如职业道德教育、岗位责任等相关的学习和教育。

  3、凡是国家、地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新法律、法规和解释,所内要及时组织学习。

  4、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所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业务培训

  1、凡北京司法局、律师协会安排的业务培训,有资格参加的律师都要积极参加。

  2、所内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3、专题培训和自选培训相结合。

  4、培训费用由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习与培训的领导

  1、本所成立学习和培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伙人担任,组长再出4位律师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2、领导小组根据所内人员业务水平、技艺、技能、项目开发等需要,编制学习和培训内容。

  3、领导小组定期对所内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按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为履行本项义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任何律师均不得拒绝帮助,依法办理法律援助登记,履行必要的手续。

  二、凡是法律援助规定应得到法律援助的请求人,任何律师均免收咨询费、代理费。如请求人需律师做进一步工作,如诉讼,调解等援助的,其费用由所内经费列支(包括交通费)。

  三、重伤残人、下岗人员、失学儿童、特困公民凡不在法律规定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但生活确有困难或无金额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仍然采取费用减免措施,以保障法律实施。

  四、对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我所做援助案件时,我所律师应该积极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我所全体律师、律师助理均应全力参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五、凡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活动,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统计制度

  一、统计事项:

  1、全所办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标的额、收费额。

  2、所内人员年龄、学历、执业期等结构变动状况。

  3、发表论文数量、荣获社会奖项。

  4、其他事项。

  二、统计人员:

  熟悉律师业务及统计工作,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人员。

  三、统计工作程序

  1、统计员每月统计事项制表列出,月末向主任汇报。

  2、年末将全年统计事项汇总列出,向所里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

  3、完成上级行政主管要求提供的统计数字。

  人事管理制度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条件

  1、本所按照“双向选择、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录用人才,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2、聘用专职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执业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3、聘请法律顾问和聘用兼职律师:应是资深,经验丰富、知名度和综合素质较高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招聘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律师资格。

  5、聘用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6、确定录用和聘用人员,要把好进人关,一是要看律师有没有被投诉和执业情况,二是看律师开展业务的能力,三是需由合伙人把关,报执行合伙人审批。

  律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招聘助理,如因特殊情况,需招聘助理,一切费用由招聘的律师负责,如用办公桌时,需交6000元的办公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招聘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

  7、关于聘用律师合同到期、签订合同每期合同均以一年为限,合同到期前如遇政策调整,到期前按原政策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政策执行。新政策调整应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聘用、续聘和解聘

  1、聘用录用人员,不论其原职务、岗位如何,均应在本所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为1年。

  2、聘用1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签订续聘合同。

  3、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本所和应聘方各执一份。

  4、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关于律师与爱人、父子同在一所执业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中只能选择同一种承包方式。

  6、应聘人员如有违反本所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7、为有利于本所业务建设与发展,专职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终止协议规定

  1、本所人员,如要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报负责行政管理主任和执行合伙人审批。

  2、本所要与应聘人员解除协议,也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协议期满,单方不愿续签协议,也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四、文书档案及有关规定

  1、本所人员均要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2、凡本所人员都须填定《履历表》,此表装入文书档案。

  3、调离本所人员不得将文书档案携带出所。

  4、为便于工作,本所办公室特设花名册,花名册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未经领导允许,他人不得翻阅。

  5、我所工作人员正式档案的调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员工守则

  为加强所的管理,提高所的整体形象,创xx所的品牌,使我所成为一流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全所人员围绕为当事人服务这个中心,对着装、举止、问候、交流、接电话、接待客人日常行为、作息、安全做如下要求。

  一、服装礼仪

  1、员工上班时衣着打扮要求:简洁、大方、得体,要着统一着装。

  2、服装要求整洁、干净。其中:男员工尽量做到穿西装,系领带,穿黑色或者棕色皮鞋。夏季天热时,上衣可穿衬衣。女员工靓丽适中、样式协调。

  3、工作区域内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包括拖鞋式的凉鞋)。

  4、女员工鞋跟不要过高(以4cm为限),鞋底不要打钉,注意样式颜色是否方便于工作。

  5、女性化妆不要过于浓艳,装饰携带品不要过多,指甲不要过长。

  二、举止

  1、坐姿端正、背部挺直、两脚放平。

  2、站立时背部挺直、头部保持端正,两手自然下垂。

  3、走姿稳重,头、身体、腹、肩、臀不要乱摇。

  三、问候

  1、早晨上班、晚上下班应互相问候。碰见客人时,应主动问候。

  2、与客户见面时,问候要清晰、言语有序、用语要礼貌。

  四、交谈

  1、多倾听,在不了解讲话人本意时不要随意打断对方。

  2、眼光经常保持注视。

  3、讲话要简明扼要,不要多次反复。

  五、接、打电话

  1、电话铃响三声内要尽快接起,通话时声音要亲切、明快、有礼貌,并首

  先报告所名称(如:您好,xx律师事务所)。

  2、接听的电话(重要电话要进行记录),要及时传达给律师和合伙人。

  3、为尊重对方,应等对方先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4、工作时间内不提倡打私人电话,不准打168、98\99等有奖问答热线电话和发私人传真,更不许在电话中谈天说笑。接听私人电话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分钟。

  5、因公需打长途电话时,可使用IP,打完后要登记,因私需打长途电话时,应自行解决。

  六、接待客人

  1、接待客人时应主动与客人打招呼、保持谦虚有礼的态度。外来办公人员要出示证件或能证实本人身份的证明,由前台秘书问明情况后直接带客人到合伙人办公室或者大会议室。

  2、送客时,应根据情况送门口或者电梯。

  3、陪同客人参观、行走时,应注意:

  上楼时,请客人先走,下楼时要走在前面带路

  进门时,如门朝外开,则请客人先走:门朝里开,开门时说对不起,自己先进,再请客人进。

  上电梯时,当客人是一个人时,说对不起,用手按住门框或开键,请客人先进,当客人是两个人时,说对不起,先进电梯,按住开键,再请客人进。下电梯时让客人先出,当电梯内有服务员时、上下电梯均让客人先行。

  在会议室安排座位时,按离门远的坐位是好座位的原则进行安排。

  给客人倒茶时,首先要整理外表,将长发束起,检查茶杯、茶托是否清洁,倒茶时要倒7分满,七、日常行为

  1、行政、财务工作人员认真遵守所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律师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上下班。

  2、认真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3、在所办公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翻阅领导及其他的文件资料,更严禁随意拿走。

  4、爱护公司的公共财产,发现有损害公司公共财产现象时要加以制止。

  5、不得在所内进行不道德行为、无理取闹、羞辱打架斗殴等。6、未经所合伙人批准,不得将所的财产私自携带出所。

  7、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合人报告,若所领导难以及时赶到,应在事先通报领导的前提下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损失或消除危险。

  8、上班时严禁玩计算机游戏,不得看VCD片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非工作的其他活动。

  9、工作时间内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不得闲聊谈天、擅离工作岗位。

  10、工作时间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大厦内喧哗、跑动、打闹。

  11、禁止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就餐或吃零食。

  12、禁止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烧的物品,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13、禁止在办公室内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垃圾要及时倒入垃圾桶内,茶渍要倒在专用垃圾桶内。

  14、下班后,要把桌面上资料文件整理好,保持桌面的清洁,文件柜上不得随意摆放物品。文件柜内不得摆放个人物品。

  15、最后离开房间的时,应检查电源、空调、门窗、以确保安全。

  16、不要把椅子、杂物放到过道和公用的地方,不可长时间站在过道上谈话。

  17、凡有空调开关的房间,为防止感冒和节能,冬天温度不宜设成高于22.5℃,夏天不宜设成低于22.5℃。

  18、用后的公共用品应放回原处,并保持整洁。

  19、不要查看涉及个人隐私或涉及所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向外人泄露所财务、人事、等秘密,不得将所的文件账本、等给非有关人员阅览。

  20、除工作外,不得在前台逗留。

  21、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管理,接受监督。

  八、作息规定:

  所实行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08:00—12:00,13:30—17:30共8个小时。1、办公室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上班时间不得擅自外出,外出办事要请假。

  2、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九、防火安全职责

  1、办公室人员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2、下班前认真检查各合伙人办公室和律师区的电源开关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确认无误离开。

  3、为了保障办公室安全和发生事故,办公室人员要建立值班制度,每天的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造成所里损失者,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4、如发生火灾事故,在向“119”报警的同时,应立即报大厦值班室,大厦物业电话:电力科63965355,保安班长63971472.报告时说明着火地点和电话,在场人员要积极自救。

  5、严禁在办公室内吸咽。办公区域内不允许存放易燃易暴物及其它物品

  律师业务合作及分配指引

  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顾问、合作律师(以下统称“律师”)之间在法律服务业务上的团队合作,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分享机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

  二、合作规范

  1、律师在开发及执行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在所内组建合作团队共同工作。

  2、律师之间互相邀请参与团队合作,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并向财务部提交事务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内容为客户名称,业务描述,收入分享约定。其中,收入分享可选择如下方式:

  (1)按比例分享,并共同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

  (2)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3、合作各方未向财务部提交各方均签署的《业务合作确认单》的,而受邀方又能证明参与了业务开发或执行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受邀方证明其参与了业务开发及执行两个阶段的,该项目所有收入,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

  (2)受邀方仅能证明其参与了业务开发的,该项目收入的3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受邀方证明独立开发的,独自享有该30%;

  (3)受邀方仅能证明其参与了业务执行的,该项目收入的7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受邀方证明独自完成业务执行的,独自享有该70%;

  4、对于律师在开发业务过程中遇到业务冲突的情况(即“业务撞车”),使得律师之间因此而形成合作,即“被动合作”,则合作各方应就合作事项、收入分享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

  (1)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成功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

  (2)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收入分享比例。

  (3)其中收入分享比例的约定和《业务合作确认单》的填写,参照本条“合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作纠纷调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人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本指引由事务所制度起草委员会起草,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一、宗旨

  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民事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接受委托前阶段

  如系电话咨询或直接至本所寻求咨询的本所公共案源客户,则由具体接线人员或前台报告办公室主任,再由办公室主任按照案件类型将案件转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成员解答或接待,进而按照以下规程指引继续;如系律师个人案源客户,则直接按照以下规程指引继续:

  (一)接待客户

  1、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3、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4、与客户初步确立合理的预期目标及应对方案;

  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6、介绍本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二)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

  1、没有本款情况的,可以接受委托;

  2、有本款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但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的除外;

  (三)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1、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填写《案件审批表》,并由办公室主任报合伙人批准

  《案件审批表》应注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名称、争议标的、案由、审理法院、拟代理阶段、约定收费金额、以及是否有代收/预收费用等项目,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报合伙人批准,如合伙人同意接受委托,则签署同意意见,律师由此取得案件编号。如为二名以上律师承办,还需确定主承办律师及协办人;

  四、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2、公章管理人在《案件审批表》中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

  3、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审批表》中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的情况;

  4、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

  5、办公室定期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一)接受委托后的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

  1、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2、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履行归档程序;

  (二)风险控制

  1、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

  3、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

  4、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

  (三)确定方案

  1、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

  2、确定方案;

  3、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后注明业务部门负责人方案审查意见;

  4、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一)开庭准备

  1、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

  2、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管辖、主体、时效问题;

  3、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1)取证:

  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

  a.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e.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2)举证:

  (3)陈述事实的思路;

  (4)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5)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4、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

  5、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

  6、风险分析与对策;

  7、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

  8、作工作记录。

  (二)开庭

  1、作开庭记录;

  2、庭审仪表规范:

  (1)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2)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3)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3、体态语态规范

  (1)

  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

  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2)

  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三)庭后工作

  1、与委托人交流开庭情况;

  2、如需要,作补充证据并向法庭提交;

  3、作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

  (四)宣判

  1、领取裁判文书;

  2、与委托人交流案件结果;

  3、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服务。

  (五)执行及其他民事程序。

  七、结案阶段

  1、通知委托人工作结束,将法律文件、相关资料、相关物品交还委托人;

  2、对于预收或代收的费用,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3、请客户填写《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4、填写《案件基本情况表》附卷;

  5、组卷;

  6、交业务部门负责人作结案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基本情况表》填写结案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完成承诺,律师费是否全部收取等内容。

  八、归档

  1、承办律师根据纸本档案自行制作电子档案,并将纸本档案连同电子档案一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2、承办律师也可以聘请办公室相关人员帮助制作电子档案,但须支付相应劳务费用;

  3、财务人员将从案件律师费用中扣留5%的比例,待承办律师将纸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全部归档后,凭档案管理人员出具的凭条方可领取该部分被扣留的费用;

  4、档案管理人员作归档记录,对收案、收费、归档进行核对;

  5、检查电子档案与纸本档案是否缺项,如缺项,请主办律师补齐;

  6、归档。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二、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

  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

  阅卷笔录;

  6.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九、根据《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关于投诉的规定,接待并解决投诉,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一、宗旨

  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案件接待

  提成律师、薪金律师主管以上、合伙人负责,必须有接案笔录,笔录应有如下内容:

  1、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

  2、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已被羁押的期限;

  4、管辖机关;

  5、主要辩护的理由;

  6、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不同阶段的权利,收费。

  四、确立委托关系

  1、与委托人签订正式委托协议,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向委托人交付协议,委托书及发票;

  2、律师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与办案机关接洽了解相关情况

  与办案机关联系,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法律手续,亲自向办案机关交付委托手续,并要求会见嫌疑人。

  六、阅卷,复印相关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律师的权利,调查相关案件材料并复印,摘抄相关文件、材料。

  七、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机关批准后,会见或依法可以自行会见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所涉嫌罪名的辩护意见,事先应准备发问提纲,会见时应制作会见笔录。

  八、调查取证

  根据会见情况,调查取证,可以依调查取证的情况再次或多次会见嫌疑人。

  九、开庭前准备

  确定辩护(或代理)思路,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草拟辩护(或代理)提纲,并与嫌疑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以开展案件集中讨论。

  十、开庭

  按时出席法庭审理,制作出庭笔录,对于己方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应事先制作证人名单及申请向法院递交。

  十一、回访

  1、根据开庭或判决的情况,会见嫌疑人,交换意见,决定是否提供补充辩护意见或上诉。

  2、向委托人通报案件开庭或判决情况;

  3、领取裁判文书;

  十二、结案阶段、归档、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及本规程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或指定书;

  4.

  阅卷笔录;

  5.

  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

  调查材料;

  7.

  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

  集体讨论记录;

  9.

  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一、宗旨

  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遵守的原则

  1、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在从事本操作规程指引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3、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四、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2、《委托代理协议》中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3、律师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拟定代理思路

  1、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2、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六、调查取证

  1、根据委托事项及要达到的目的,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工作底稿;

  2、根据取证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分析完成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及风险,编制工作报告;

  (1)因事实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补充调查,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已经了解清楚,对风险进行分析;

  (2)因法律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组织案件讨论,确信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已经排除;

  七、着手办理委托事项

  承办律师确信各项证据材料已经齐备,制作向委托人或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文书,协助委托人达到委托目的。

  八、委托代理协议的终止情形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高级合伙人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

  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

  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4、委托协议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情形的。

  九、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十、结案阶段、归档、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及本规程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篇四: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手

  册

  二00六年八月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地址:电话:传真:

  目

  录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2)

  律师岗位责任制……………………………………………………(4)

  学习制度……………………………………………………………(6)受理案件制度………………………………………………………(7)

  律师办案制度………………………………………………………(9)

  咨询、代书制度……………………………………………………(11)案件讨论制度………………………………………………………(13)

  证据签收制度………………………………………………………(15)律师考核制度………………………………………………………(1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档案服务承诺制度…………………………………………………(22)

  律师提成制度………………………………………………………(23)

  考勤制度……………………………………………………………(25)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电话使用制度………………………………………………………(31)

  奖惩制度……………………………………………………………(3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

  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2、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

  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受理案件制度

  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

  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

  一、咨询

  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

  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

  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律师考核制度

  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

  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

  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

  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律师提成制度

  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

  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

  (1)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2)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

  (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2)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

  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及时的编报会计决算报表.(4)按税务局之规定,每月10日前提报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税金。

  (5)每月末总帐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额与出纳员核对相符,以保证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准确无误。

  3、会计审核制度

  (1)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主任签字、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表,汇总表与会计帐簿之间是否平衡.(2)每月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审核。按总帐的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实物核对,按总帐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每月末对律师收费的发票进行审核.按收费发票的存根对本月的收入发票逐一进行核对,以保证收入记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打字员责任制度

  1、工作人员应保持服装整洁,接待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2、工作积极热忱,不受情绪的影响。

  3、打字员打字应达到每分钟90字以上,错字率不超过3‰.4、机器应定期保养、维修.5、凡律师执行职务需要打字、复印的应免费,其他情况应按对外价格收费。

  6、收费应开具收据。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所内建立图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图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图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3、图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电话使用制度

  1、律师在所内工作期间,应避免打私人电话。

  2、电话咨询应尽量节省时间。

  3、未经主任允许,禁止打长途电话。

  4、未经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发送长途传真.奖惩制度

  为加强队伍建设,做到奖惩严明,制定本规定。

  奖励:

  1、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5、奖励方法:评所先进工作者;推荐省先进工作者;年终给一定物资奖励.处罚:

  1、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3、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4、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5、处罚方法:批评教育;公开检查;警告;记大过;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辞退;解聘;扣发效益工资;执行过错赔偿。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浙江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文明服务标准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

  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收案制度

  第一条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

  第三条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

  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条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

  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

  第十条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为提高议事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主体合伙人组成

  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

  3、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决定吸收、开除合伙人;

  4、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5、制定修改合伙人协议;

  6、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宜;

  7、根据律师公议决议制定具体方案;

  8、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其它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争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

  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会议制度

  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

  一、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律师会议季度召开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

  三、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

  1、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任务的方案与措施;

  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3、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

  4、选举、罢免正、副主任;

  5、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6、组织业务学习;

  7、重大财务预、决算、分配等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

  8、其它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

  五、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

  六、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师会议的决议;

  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主任审批受案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业务由所统一收案,专人收费;

  二、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先登记好案件受理表,写好承办律师意见,报请主任审查批准;

  三、主任审批案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指名的要求,指派承办律师;

  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理办案,内勤不得办理手续;

  五、受理案件应分类及时登记;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本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告:

  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

  3.涉及国家安全的;

  4.涉及邪教问题的;

  5.重大涉外的;

  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会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三、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四、本所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为原则;

  二、各项业务收费,由主任审批,财务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三、秉公收费,一视同仁,先收费后办案;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盖章;

  五、法律顾问单位收费,按法律顾问协议收费;

  六、根据案情可协商收费,但必须签订协商收费合同;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账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账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费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评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

  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1、涉外案件;

  2、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4、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

  四、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结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

  五、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廉洁执业监督制度

  为维护律师的声誉,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风特制定本准则:

  1、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案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

  4、律师应当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

  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隐私;

  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8、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据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

  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查处投诉制度

  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所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投诉电话;

  二、接到投诉电话和书面投诉后应立即报告主任,并记明如下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姓名;

  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人;

  5、初步处理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

  四、被投诉的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同时允许被投诉律师申辩;

  五、处罚

  1、对于构成违纪的,立即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意见;

  2、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退还代理费和追偿赔偿金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

  六、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七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

  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且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十条豁免函必须以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

  第十一条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

  第十三条查证按如下程序进行: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一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客户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二审核;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完成初步查证工作,填写“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表”,并将查证结果报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结果反馈给查证律师;三查证的记录和最终结论,须由利益冲突审查

  小组经办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存档,一份交由查证律师;

  第十四条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二、查验相关委托人豁免文件;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本所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律师事务气长期发展的重要;

  第三条本所执业律师采取预发效益工资形式;

  本所辅助人员采取相对固定工资形式;

  第四条本所聘请兼职会计一名,专职出纳一名,按国家规定收款、计账,交纳管理费、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业务培训基金等;

  第五条财务支出必须经主任批准、签字予以支出或报销;

  第六条律师效益分配及奖惩办法,按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对本预算、决算有批准、审核权;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文书、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文书、资料、档案,他起着上请下达、桥梁、纽带作用,能真实反映一个部门的特点和面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一、上级来文:做好登记、承办、催办、传阅、传达工作;

  二、发文:根据合伙人会议或所务会议精神,拟搞、领导签发、文件编号、密级、打印、校对、装订、用印、发送;

  三、收集整理:为利于查找和保密,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讲行整理、签定、立卷、归档;

  四、要求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规定、要求、批复;

  2、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总结、报告、发言稿、会议记录等;

  3、律师执业评查,律师注册,律师先讲事迹等资料;

  4、工作活动中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承办律师在一案结案后,应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规范案卷管理;

  一、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内勤人员协助;

  二、律师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分别归档;诉讼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三种;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四、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立卷顺序按照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一般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或法院公函、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函;

  4、收费凭证;

  5、起诉状或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申诉状;

  6、答辩状;

  7、询问笔录;

  8、阅卷笔录;

  9、调查证明材料;

  10、集体证明材料;

  11、出庭通知书;

  12、庭审笔录;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5、判决后会见当事人笔录;

  16、办案小结;

  17、封底;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办法

  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

  二、对在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对获奖的给予加奖;

  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文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

  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给予一定的鼓励;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接爱委托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全部返还;

  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50%返还代理费用;

  3、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的,加倍返还所取的代理费;

  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倍返还代理费用;

  5、由于律师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先负责赔偿,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理赔;

  6、本所将对过失或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追偿,并给予一至五倍的经济处罚,且酌情按照律师惩戒规则,提议予以惩戒;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1、所内的一切办公设备、装备属公共积累,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2、借阅公用的图书资料,出具借务,查阅后请速归还,因不慎遗失,按价赔偿;

  3、公共的办公设备、装备应合理使作,充分发挥其效能;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公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1、公章、介绍信必须专人保管;

  2、使用公章、介绍信必须由主任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加盖公章;

  3、出具介绍信,要如实填写用途和日期,主联与存根联内容必须一致;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考勤制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本所律师、工作人员及律师实习生均适用本制度;

  二、凡本所人员均应准时上、下班;

  三、律师因公外出,应说明去向,以利于及时联络;

  四、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作好本职工作的交代,以不影响办公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本所人员因事请假,须经主任批准;

  六、本所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所,应及时联系,并告知去向;

  七、违后本制度,视情节予以处罚;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应自觉承担法律援助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并保证办理质量;

  二、在办理法律援助义务时,应遵守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并做到尽职尽责,及时、有效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授人的合法权益;

  三、由各级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回复,并认真负责履行辩护职责;

  四、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费用:

  1、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2、请求赡养、抚育、抚养而经济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确属生活困难的,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提供证明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住宿费,交通按实报销;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科学管理,使律师办案质量跟踪管理真正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主任对这项工作负责,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给当事人,案件办结后让当事人填写好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交回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在立卷归档时,应将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进行附卷归档;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一月

  律师收案风险告知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时,承办律师一个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材料,应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由承办律师制作谈话笔录,并委托人签字或请委托人通过其他可以存档的方式予以认可;

  第二条:风险告知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委托人委托律师时存在的风险:

  1未按时支付律师费的风险;2律师服务范围仅限于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律师有权对超出范围的事务不提供服务;3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要求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服务;4委托人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尊严;5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以个人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者私下向律师支付费用;

  6委托人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律师提供证据,否则,由委托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应承担对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7律师有权依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8如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或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律师可能被无辜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2、律师在办理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1起诉条件不具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风险;

  2不交纳诉讼费用被按自动撤诉处理风险;

  3诉讼请求不恰当被驳回或不被审理风险;

  4不按规定提起反诉或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被驳回风险;

  5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风险;

  6委托代理授权不明被当作无权代理风险;

  7不到庭中途退庭当撤诉或缺席判决风险;

  8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被当作举证不能风险;

  9不提供原始证据被当作无证据效力风险;

  10不申请评估鉴定承担没有判决依据风险;

  11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承担举证不足风险;

  12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承担证言无效风险;

  13不申请诉讼保全胜诉无财产供执行风险;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风险;

  15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要赔偿造成损失风险;16下落不明或无财产中止或无法执行风险;17超过执行期限申请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18不履行判决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主任应当审查承办律师是否向委托人告知风险,手续是否齐备;如没有本规定要求的风险告知文件,则不予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完毕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委托人已经签署的告知谈话笔录或其他告知文件随材料入卷备查;本所将其作为律师业务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代理手续应由委托律师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其他律师或委托人代为办理,否则内勤有权不予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他人代办,应向主任说明情况,经准许后予以办理;第六条:律师如未按规定提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的,由律所会议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本所律师对因此而给委托人或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指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第三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五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八条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十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规则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浙江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

篇六: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精选公文范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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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批准财务开支;

  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

  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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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精选公文范文----------------6---------------------------------精选公文范文--------------------------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2。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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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须经所主任批准;

  履行登记手续;

  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精选公文范文----------------11---------------------------------精选公文范文--------------------------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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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3。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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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精选公文范文----------------14---------------------------------精选公文范文--------------------------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精选公文范文----------------15---------------------------------精选公文范文--------------------------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4。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精选公文范文----------------16---------------------------------精选公文范文--------------------------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浙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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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制定本制定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本所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本所行政管理实务具体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律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将所内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律所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制定、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所事务所分配方案;(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九)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律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重大问题、重大事务,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归档。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所相关工作焦点,提供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所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应制定一名代理人代为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会议内容为汇报个执业律师一月来所办理案件的进度、结案情况及在办理案件和律所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第八条xx律师事务所分设:律师业务岗、内勤岗位、财会岗和档案管理岗,各项行政管理均推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一)执业律师业务岗:全体执业律师,负责律所主营业务各类案件的具体承办;(二)内勤岗:专设1名,负责值班、当事人接待、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各类管理文件、公文的收、发、传达,报刊、杂志、刊物的接收和分发,员工考勤登记,律所文书资料管理和印章管理;(三)财会岗:设出纳1名,负责收案登记、利益冲突审查、代理费收取、发票和财务印章管理、业务统计;设会计1名,负责律所运营成本核算、税收申报、缴纳,律所职工社保费用缴纳;(四)档案管理岗:专设1名,负责全所办结案件卷宗的立卷、装订、借阅等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本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

  平的原则,实行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分配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所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和内勤、财务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本所不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业务: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品德不良的;(五)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由律师事务所发录用通知,按时报到上岗。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方可正式聘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被聘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xx市司法局或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xx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聘用合同期满后,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本所

  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管的业务案卷;(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但委托人不同意移交的除外;(三)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等;(四)负责保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材料和物品。

  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律师进行清结,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

  本所聘用的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师事务所辞退而离开律师事务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清结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阻拦律师转所。

  第十六条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人员学习。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符合申请执业条件的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十七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

  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相关敏感重大案件应报主任备案,需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的按规定备案,不得在执业过程中,炒作敏感重大案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严禁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虚假承诺。

  第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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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三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第三十三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20__年《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四十一条

  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xx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

  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刑事案件的代理辩护工作禁止风险代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均由专人保管。印章的使用,实行律所主任审批制度。律所印章使用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并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九条

  本所各类格式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分类登记、编号管理,并由专人保管。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律所主任签发。指定专人负责本所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有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并经主任批准。严禁律师私自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律所印章的空白函件外出。因格式法律文书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十一条

  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

  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所务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

  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五十九条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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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六十一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六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奖、惩制度第六十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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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六十五条

  本所执业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所内通报批评、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等惩戒措施。

  (一)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边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或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赠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十一)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二)在履行职责中,其行为、言语有损律师形象和律所名誉、利益的;(十三)其他违纪行为或按本规章制度应予惩戒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六十七条

  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第六十八条

  本所由律所主任负责,对当事人执业律师的投诉的核查工作。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由主任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合伙人会议民主讨论。根据律所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表决,对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

  第六十九条

  本所对律师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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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十条

  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法开设银行对公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账户,严禁违规出借账户或为他人违规套现提供方便。

  第七十三条

  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分任出纳和会计。会计、出纳各自建账,分工明确,相互监督。保证所内现金来往账面准确无误,保证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出纳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所内资金,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自身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的应由直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接责任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所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

  第七十五条

  本所由出纳负责,统一收取律所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保管、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和律所财务印章。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七十六条

  本所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负责财务支出

  的报销签字。

  会计凭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账的有效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出纳凭会计凭证付款,同时审核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否则有权要求会计予以更正。

  第七十七条

  本所办公用品的购置费用票据,先由内勤经办人员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报销。

  本所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交行政内勤人员执行,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监督,核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实票据,签字批准,报销入账。

  第七十八条

  本所公务差旅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公共管理费用的报销,必须遵守所内相关规定,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入账。

  第七十九条

  律师在进行业务报销时,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持有关合法有效的业务支出票据交会计审查,并由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予以单列报销。

  第八十条

  会计应按本所的分配制度,及时、准确核算律师所得工资数额,并统一造表,交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签字后发放。

  第八十一条

  本所实行财务公开制,每月定期由专职财会人员向各合伙人推送财务清单。允许合伙人查阅有关财务报表和账册。分管财务的主任或合伙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或负责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会议反映。

  第八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反映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会议(或负责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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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改进建议。

  第八十四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所务会议审核。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八十六条

  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八十八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六章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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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

  师代理案件;(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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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九十四条

  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九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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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九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九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七章

  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制度第一百条

  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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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七、典型案例;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

  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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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一百零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认真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一百零九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一百一十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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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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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有关重要档案须向档案室出具书面查阅原因,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方可查阅。

  第一百二十条

  借(查)阅档案,必须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不允许在档案上写字、涂改、画杠、画圈;不允许折卷、抽页;不准吸烟,严禁烧毁档案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要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有权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修复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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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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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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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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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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