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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13篇)

时间:2022-11-21 11:10:07 浏览量:

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13篇)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做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13篇),供大家参考。

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13篇)

篇一: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做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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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09.04.26?

  【字

  号】陕发改农经[2009]474号

  ?

  【施行日期】2009.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做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农经〔2009〕474号)

  宝鸡、渭南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省宝鸡峡管理局、交口抽渭管理局、泾惠渠管理局: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从今年起扩大了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的规模和范围,并已安排下达我省东雷一期抽黄、交口抽渭、宝鸡峡引渭、冯家山水库等4个灌区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1.2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亿元。为促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争取国家更大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任务

  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在规划的基础上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按两个阶段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目前,我省东雷一期抽黄等8个灌区初

  步列入国家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规划,下一步需按国家要求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纳入更新改造规划的泵站按打捆方式以灌区为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个泵站必须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由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工程初步设计以单座泵站为单位进行编制,有关市和项目法人单位(灌溉管理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在全面安排开展各泵站初步设计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泵站老化损坏程度、更新改造效益、建设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完成近期亟待更新改造泵站的初步设计工作,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需要。

  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泵站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更新改造和主体建筑物加固改造。泵站装机规模和设计流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设计水平,严格控制土建工程规模,中央投资首先满足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更新改造的需要,确需对原有泵站进行扩建和对厂房拆除重建的,要充分做好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结合泵站管理设施现状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可适当安排必要的为生产直接服务的管理设施建设,严禁搭车修建楼堂馆所。

  三、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

  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达到深度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对于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初步设计,可由乙级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乙级资质设计单位部分专业薄弱、难以全面完成设计任务的,可采取与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等办法,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四、严格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市属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水务)局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

  革委、省水利厅,省属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灌溉管理单位)上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委托咨询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灌区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单座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还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核定。

  东雷一期抽黄、交口抽渭、宝鸡峡引渭、冯家山水库等4个灌区的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并列入国家今年投资计划。请有关市和项目法人单位(灌溉管理单位)抓紧组织编制计划今年实施的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务必于6月15日前上报。

  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是加强水利基础设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措施。有关市和项目法人单位(灌溉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各项前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前期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为工程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篇二: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0.02.20【实施日期】1980.02.20【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水利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库、渠道、抽水站、堤防、机井、陂塘等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财富。管好用好这些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凡已经建成的水利工程,都要根据其规模,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国家管理,有的也可委托集体代管;社队兴建的工程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管理使用,有的也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统一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社、一县、一地之内的工

  1/程,应由所在社、县、地负责管理;跨界工程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由上一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工程,可以提级管理。社、队办的工程自修自管。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般实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水产统一管理。

  同一河系的上下游、左右岸,或者在一个区域内水利设施较多,可以按河系(段)或区域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地、(市)县水电局,都应设立水利管理职能机构。水利工程较多的区、社、队,应根据水利设施的规模大小,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或设专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按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管理局、处、站等专业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如下:

  (一)灌区管理:灌溉面积五十万亩以上,每万亩设二至三人;五万至五十万亩,每万亩设三至四人;五千亩至五万亩,每万亩设四至六人;山塬地区工程的管理人员可适当增加。

  (二)水库管理:大型水库设二十至五十人,中型水库设十至二十人,小(一)型水库设三至十人。

  (三)抽水机站管理:装机一至五台,设六至八人;五至十台,设八至十三人;装机超过十台或单机容量过大以及单独管理的抽水站,人员可适当增加。

  (四)排水设施管理:按控制面积每四万至五万亩设一人。

  (五)堤防:大、中型每二至四公里设一人。

  (六)水产:每千亩水面设五至七人,五至七亩鱼种池设一人。

  管理单位附属的水泥厂、修配厂、水电站、工程队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其管理人员另行编制。

  2/国家兴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国家兴建、集体管理的和集体兴建,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原则上列入集体编制,必要时可由国家配备少量骨干。

  社队兴建、管理的工程,参照上述编制定额,设立相应管理组织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管理职工和社、队管理人员指标,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批,纳入劳动计划。政治待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口粮标准、生活福利等,参照当地同级的工作特点近似的其他事业单位或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拟定出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根据管理的需要,可设立不脱产的段(渠)、斗(堰)和护渠、护林、护鱼、护堤等基层群众管理组织。段(渠)长、斗(堰)长的误工和劳动报酬,应略高于所在生产队同等劳动力的标准,实行“定工劳动,误工补贴,交队记工,回队分配”的办法,其误工由受益单位在维修养护工中平衡,或从段、斗多种经营收入中发给;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

  段(渠)长、斗(堰)长由受益单位充分协商,民主推选,管理单位批准,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需要更换时,要经管理单位同意。

  第七条

  设有专管机构的水利工程,都应成立由有关行政领导、管理单位和受益县、队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水利管理的方针、政策;听取管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和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到又红又专。

  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水利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骨干调动,要经上级主管部

  3/门同意。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建管并重,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用。要经常向灌区、库区、沿堤社队群众进行保障工程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工程管理。

  第十条

  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安全、水土保持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爆破、取土、挖坑,不准侵种渠堤,围库造田,毁林开荒,以及修建其它工程。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对各类工程建立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定期整修制度,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年冬春,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整修,清淤除草,加高培厚,处理病害工程。灌溉季节到来以前,要对工程设施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运用期间发现问题,要及时突击抢修。

  第十二条

  水库、闸坝、重点堤防、建筑物和险工地段,要固定专人经常监护,进行沉陷、位移、裂缝、变形、渗漏、滑塌等项观测记载,小(一)型以上水库还应进行泥沙和水文、气象观测记载。要做到工作有日志,工程有档案,现状有图表,启闭有记录,资料有分析,确保各类技术资料可靠、准确、完整,为管好用好工程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防汛工作。省、地(市)、县和防汛任务较大的水利管理单位,都应建立防汛指挥机构,制定防汛计划,组织好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所需的抢险、通讯、照明和交通等各项器材,及时做好汛前的准备工作,加强水情测报和险情预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经常性维修养护的土方工程,按受益面积或保护范围,由受益单位划段负责,投工列入生产用工;重点建筑物、干支渠(沟)、险工地段、空流渠段由

  4/管理单位组织受益群众成立专业养护队伍,投工仍为生产用工,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酌情给予生活补贴。国家管理的建筑物的维修养护所需材料费用,由管理单位负责。干、支渠(沟)扩建改善和衬砌,一般应由国家补助主要材料费,所需劳力由受益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可给以适当的生活补助。大型工程的枢纽及重点建筑物扩建改善,可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各类工程维修、改善、扩建所需的材料、设备,按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编报计划,统一安排。

  社、队管理的工程,维修、扩建、改善、衬砌所需劳力、资金,由受益社队负担,有困难的可从小型水利事业费中予以补助。

  工程报废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灌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坚持“水权集中,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水量调配统一由管理单位或专管人员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配指挥。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水利管理单位,要教育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团结用水,制定用水公约,遵守用水制度。严禁拦截、抢占水源,严禁在渠道上打坝设障、挖堤引水,严禁私自架设提水工具等破坏用水秩序的行为。违章用水者,要追查责任,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管理单位有权推迟或停止供水。

  以灌溉为主的水库、渠道,应在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发电、工业和养鱼用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在用水前,要密切结合农业生产,编好用水计划,搞好田间工

  5/程,建立巡渠浇地组织,坚持昼夜灌溉,有计划地用好水、浇好地,及时中耕保墒,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十八条

  积极推广先进灌水技术。要采用小畦灌、沟灌,因地制宜地发展喷灌、渗灌和滴灌。稻田推行“灌排分家”和“浅-深-浅”灌、计划晒田、适时退水等灌水办法,提高灌水质量,促进高产稳产。

  第十九条

  工业废水和污水要按规定经过处理后,积极慎重地发展污水灌溉。要严格控制污水用量,实行清、污轮灌或清、污混灌,防止污染。

  第五章

  机电管理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运行。机泵手必须由经过严格训练、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必须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实行定人、定机、定任务、定消耗,经常保持设备完好,提高设备利用率。堵绝“四漏”(漏油、漏气、漏水、漏电),做到节水、节电、节油,达到高效、低耗,降低成本,扩大效益。

  第六章

  科学实验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发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水利管理单位要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实现自记、自动、遥测、遥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和大型灌区应建立灌溉试验站,中、小灌区建立灌溉试验点。主要进行农作物需水量、需水规律、灌溉制度、灌水技术、引洪淤灌、土壤改良、地下水观测利用等试验研究,为科学用水提供依据。

  第七章

  经营管理

  6/第二十四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和工程维修经费自给有余。并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水费是搞好水利管理,实现以水养水的一项主要措施。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都要征收水费。社、队自办工程是否征收水费,由社、队自定。《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水电局颁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水利管理单位要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增加收入。

  库区、堤坊、渠道和其它水利工程周围,要大搞植树造林。国家管理的工程所辖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自造自管,树权归国家所有;管理单位栽植和管护确有困难的,可与社队合营,签订管护收益分成合同。实行集体管理的工程范围内,由社、队栽种和管护,归社、队所有。要坚决执行《森林法》,严格管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砍滥伐。各级管理单位都应办好苗圃,争取做到树苗自给。

  把现有水面充分利用起来,发展渔业生产。大中型水库都要成立养鱼专业队伍,进行必要的渔业配套建设,建成为商品鱼生产基地。

  要充分利用水力资源,大力开展水力发电和水力加工,实现“一水多用”。

  抽水站要充分利用机电设备,开展“一机多用”,承接外单位的机修、加工等业务。

  管理单位还应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为国家和集体创造财富,改善职工生活。

  第八章

  水源保护和工程保卫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向河道、水库、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水利管理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经常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中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7/的,应限期由排放单位处理。对不按规定排放,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人人有责。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充分发动群众,提高警惕,做好各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同一切危害安全的行为作斗争。重要的工程设施要有专人和民兵防守。各级司法部门,对破坏用水制度、水利工程者,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推动水利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把管理工作好坏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做到有奖有惩,赏罚分明。

  第三十条

  对完成任务、发挥效益、工程安全、维修养护、技术革新、科学研究、多种经营和经费收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扬和奖励。对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不能经费自给,造成事故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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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篇三: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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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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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2.01.16?

  【字

  号】陕建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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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2.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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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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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比例规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

  【公正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15日废止。

篇四: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下同);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征收: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由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5元/平方米计征。

  (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其他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款(一)、(二)、(三)项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计征。

  第八条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和残疾人福利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生态移民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使用统一税收票据。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本级国库。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3.5: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省级和市县级国库。西咸新区、韩城市、省财政直管县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县留成50%部分缴入本级国库。其余市、县两级国库的分解比例由各设区市财政、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款。地税部门代征的,按照相应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分解比例划缴各级国库。

  缴库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项,科目代码1030176。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各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未按规定入库或未缴入相应科目的,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与能力建设;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与补助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经费,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研与示范推广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进度和征管业务成本等在年度结算时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

  水土保持补偿费没有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调减相关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本省财政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或者少报、漏报、瞒报有关数据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本办法确定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办法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篇五: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07.10.09?

  【字

  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

  ?

  【施行日期】2007.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7〕1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区别对待、量力而行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治理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在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县政府是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渭河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渭河专项资金支持沿渭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和杨凌区政府以及省级部门开展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

  第六条

  渭河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对污染企业关停落实到位的地方政府给予奖励。按照《渭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造纸行业排放标准》和《关于加强渭河流域造纸行业管理的意见》等

  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造纸、化工、印染、果汁等污染行业的强制淘汰制度,对积极落实纳入省政府关闭范围的本辖区强制淘汰落后工艺和企业的地方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社会建厂、政府建网;产业运作、政府配套的原则”,对已落实企业法人、收费政策的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对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干管建设给予补助;对已落实征地、出台收费政策等前期准备充分的项目,以解决前期费等形式给予支持。

  (三)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对已落实企业法人、收费政策等措施的在建无害化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补助部分建设资金。

  (四)污染源在线监测项目。指造纸、果汁和化工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企业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对达标排放并落实运行费用污染企业进行的自动监控装置建设的给予优先补助。

  (五)国家及省政府下达的渭河流域限期水污染治理项目和重点水污染源治理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对有效该善渭河水质或者保护饮用水源地而进行生态保护项目,特别是以改善渭河水质为主要目的生物治理工程。

  (七)渭河水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体系建设以及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抢险治理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七条

  对政府奖励、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监管体系和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等环保项目,专项资金实行无偿安排使用。

  第八条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保投资中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污染治理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与支持。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九条

  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使用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对改善渭河水环境质量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已基本落实的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三)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同一年度其它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渭河流域水污染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经费报告书,附件为所申

  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省直管县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直管县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市(区)、县(区)项目单位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由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申请。

  第十四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考察项目。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成考察小组,对确定考察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步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省财政厅、环保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并下达环保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章

  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为加强渭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陕财办监〔2001〕82号),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市(区)财政、环保部门报告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渭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跟踪问效、反馈报告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内容。对资金使用过程中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省财政将收回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该部门(单位)的环保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渭河治理重点和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出台相应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和本办法一并适用于渭河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篇六: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20.05.08?

  【字

  号】咸政办发〔2020〕32号

  ?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

  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是指羊毛湾水库水源和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及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

  羊毛湾水库水源包括羊毛湾水库上游漆水河流域来水和引冯济羊工程调水。

  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底洞、引冯济羊隧洞及管理设施。

  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包括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加压泵站、净水厂及其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通信、观测等管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和工程设施安全。

  第六条

  咸阳市水利局是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

  乾县、永寿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二)按照划定的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三)拟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保护规划,经咸阳市水利局同意后,报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五)对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包括引水隧洞、输水洞、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底洞及管理设施等进行定期观测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六)依照国家规定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对地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七)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执行水源地安全值班、报告制度。

  (八)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取水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实时监测。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水工程专管机构)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二)按照划定的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三)拟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

  施;

  (四)对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及保护管理设施进行定期观测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五)依照国家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六)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执行供水安全值班、报告制度。

  第八条

  咸阳市水利局应当组织编制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库专管机构、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及咸阳市水利局。

  第九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咸阳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水库水源保护

  第十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以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即大坝区域的陆域至水库大坝处,其它陆域为水域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二级保护区

  水库水域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

  部分;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3000米范围(即西侧至大坝外,其它各侧均为3000米范围)。

  入库河流水域范围:河流以入库处(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边界)沿河流流向逆向延伸至2000米范围,水域宽度为河道宽度;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引冯济羊”输水渠道水域范围:以入库处沿渠道逆向延伸12000米,水域宽度为渠道宽度;陆域范围:出隧洞洞口渠道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准保护区

  水域范围:河流准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5000米,水域宽度为河道自然宽度;陆域范围准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堆放、掩埋及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建设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五)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单位、村镇产生的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收集及时运出水源保护区处理。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根据库区水质水量,控制水产养殖规模。

  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伐林木,应当在征得水库专管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库专管机构和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咸阳市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应当按照水源安全保护要求进行,并接受水库专管机构和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工程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规定,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大坝、输水洞、泄洪底洞、溢洪道等工程设施自水库大坝迎水坡坡脚向上游200米处,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下游500米处;大坝两端外延3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加压泵站、净水厂及其管理设施保护区范围分别为:

  (一)输水隧洞口上游半径为200米的区域,输水隧洞两侧各100米的区域;

  (二)输水管道两侧15米的区域;

  (三)加压泵站、净水厂周边10米的区域;

  (四)跨河输水渡槽、倒虹、管道等工程设施,河道上游500米,河道下游1000米的区域;

  (五)电气设备房、输电线路、通信、观测和管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及供水工程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开矿、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

  为;

  (二)毁损、破坏枢纽工程、供水工程及其水文、通讯、观测、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三)擅自从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工程设施中取水;

  (四)建设与饮用水源和工程保护无关的工程设施;

  (五)在水库坝体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垦殖、铲草;

  (六)倾倒、堆放垃圾、废土、弃渣,掩埋动物尸体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供水工程设施排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八)危害引水、输水工程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拆除、损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工程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及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驶入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

  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现有农耕陡坡地(25度以上)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修建与羊毛湾水

  库枢纽工程设施或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相交叉的公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库专管机构或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其建设方案报送咸阳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接受水库专管机构或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排污口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咸阳市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咸阳市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一、二级保护区已有的提(引)水工程设施按原规模予以保留,在水源紧缺时,应当优先保障城乡人畜用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七: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9.23?

  【字

  号】陕政办发[2013]77号

  ?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予以减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至4年12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每年12月上旬,将本地区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定。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市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在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定分值,作为对各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区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

  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县级行政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4.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5.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附件

  各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m

  3行政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西

  安

  18.7021.1323.52宝

  鸡

  8.8010.1811.05咸

  阳

  13.3314.4715.50铜

  川

  1.451.601.79渭

  南

  16.0516.9017.92延

  安

  4.054.775.67榆

  林

  10.1212.1016.62汉

  中

  16.9117.6618.29安

  康

  7.308.038.41商

  洛

  3.894.524.92杨

  凌

  0.500.570.68韩

  城

  0.900.991.14控制目标

  附件2102.00112.92125.51各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2015年

  行政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比20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年下降

  系数

  西

  安

  26%0.705宝

  鸡

  23%0.569咸

  阳

  28%0.561铜

  川

  13%0.538渭

  南

  28%0.539延

  安

  13%0.550榆

  林

  23%0.540汉

  中

  23%0.520安

  康

  22%0.518商

  洛

  30%0.530杨

  凌

  13%0.563韩

  城

  30%0.540全

  省

  25%0.55注:各市区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待国务院确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目标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各市区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2015年2015年行2015年水功能政达标率区达标区

  (%)

  个数

  数

  能区个(%)

  个数

  数

  价水功达标率区达标能区个(%)

  个数

  数

  监测评2020年水功能价水功达标率区达标能区个2020年监测评2030年水功能价水功2020年2030年监测评2030年西

  75.0安

  34100.044100.044宝

  71.4鸡

  5790.91011100.01111咸

  57.1阳

  4784.61113100.01313铜

  100.0川

  33100.033100.033渭

  50.0南

  3666.76988.989延

  44.4安

  4973.9172395.72223榆

  53.8林

  71375.0243293.83032汉

  84.2中

  161987.5212491.72224安

  85.76790.0910100.0101康

  商

  76.9洛

  101394.11617100.01717杨

  100.0凌

  11100.011100.011韩

  100.0城

  22100.022100.022全

  70.0省

  附件4各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控制目标

  水源行政水源地名称

  区

  类型

  在河流

  城地所供水是否是否考核目现列入列入国家陕西标

  状监测单位

  水639082.412214895.9142148市

  重要省重质

  水4~水源要水质月营地名源地目养化录

  名录

  标

  指数

  黑河金盆水库西安

  水源地

  水库

  黑河

  西是

  安

  是

  Ⅱ

  ≤5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冯家山水库水宝鸡

  源地

  水库

  千河

  宝是

  鸡

  是

  Ⅲ

  ≤5Ⅱ

  宝鸡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咸阳市城区水咸阳

  源地

  地下水

  渭河

  咸是

  阳

  是

  Ⅲ

  Ⅲ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桃曲坡水库水铜川

  源地

  水库

  沮河

  铜否

  川

  是

  Ⅲ

  ≤5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沋河水库水源渭南

  地

  水库

  沋河

  渭否

  南

  是

  Ⅲ

  ≤5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王瑶水库水源延安

  地

  水库

  杏子河

  延是

  安

  是

  Ⅲ

  ≤5Ⅱ

  延安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浅层地榆溪榆林

  红石峡水源地

  下水

  河

  榆否

  林

  是

  Ⅲ

  Ⅲ

  延安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浅层地汉中

  东郊水源地

  下水

  汉江

  汉否

  中

  是

  Ⅲ

  Ⅲ

  汉中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安安康

  马坡岭水源地

  河流

  汉江

  康

  否

  是

  Ⅲ

  Ⅱ

  安康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城区地下水源商洛

  地

  浅层地丹江

  下水

  商否

  洛

  是

  Ⅲ

  Ⅲ

  商洛水环境监测分中心

  杨凌新华水务杨杨凌

  有限公司水源地

  地下水

  渭河

  凌

  否

  否

  Ⅲ

  Ⅲ

  监测分中心

  宝鸡水环境薛峰水库水源韩城

  地

  水库

  涺河

  韩否

  城

  是

  Ⅱ

  ≤5Ⅱ

  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备注:1.水源地要求每年达标。2.水库、河流型水源地以所在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地下水水源地Ⅲ类为考核目标。

  3.富营养化评价只评水库,以中营养(≤50)为考核标准。

  附件5各市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

  达标率市

  区

  重点区域

  涉及县(区)范围

  (%)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西安

  90%灞桥、未央、莲湖、新城、雁塔、碑林

  农灌区

  未央、灞桥、临潼、长安、阎良、高陵、蓝田、周至、户县

  70%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宝鸡

  90%渭滨、金台

  农灌区

  陈仓、金台、渭滨、岐山、凤翔、扶风、眉县、千阳、陇县

  咸阳

  城市地下90%渭城、秦都

  70%

  水超采区

  农灌区

  秦都、渭城、兴平、武功、三原、泾阳、乾县、礼泉、永寿、彬县、长武、旬邑、淳化

  70%城市地下水超采区

  渭南

  90%城区

  农灌区

  临渭、蒲城、富平、大荔、澄城、合阳、白水、华县、华阴、潼关、韩城

  铜川

  城区

  耀州

  杨凌

  城区

  杨陵镇

  韩城

  城区

  城区

  城区

  榆阳

  榆林

  北部风沙滩区

  70%定边、靖边、横山、榆阳、神木

  80%80%80%80%70%

  延安

  城区

  宝塔

  城区

  汉台、南郑

  汉中

  农灌区

  汉台、南郑、城固、洋县、勉县

  安康

  城区

  汉滨

  商洛

  城区

  商州

  80%80%70%80%80%

篇八: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2.03.13?

  【字

  号】延政发[2012]22号

  ?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22号)

  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区人民政府: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北“双网”联合调度供水工程,是省重点水利项目。该项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延安周边县区水资源短缺的唯一途径,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延安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经陕发改农经〔2010〕100号、陕国土资规发〔2009〕158号、延区规办发〔2011〕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延安市水务局在延川、子长、延长及宝塔四县区征收部分土地实施延安黄河引水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及靖西天然气等重点项目建设补偿标准,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用地范围:该项工程起于延川县延水关镇王家渠村,止于延安姚店工业园区,途经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四县区,全长129.73公里,共征收土地约945亩,临时占用土地约3660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移民搬迁20户,动迁人口150人(包括租赁户);共需拆迁房屋70间(孔),建筑面积2240m2。

  第三条

  《征迁公告》公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相关部门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480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320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22000元/亩

  4、山坡地:5000元-8000元/亩

  5、林草地:3000元-3500元/亩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1800元-22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1000元-12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800元-1000元/亩

  4、山坡地:500元-600元/亩

  5、林草地:400元-500元/亩

  6、弃渣、管线用地的复耕恢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县区土地部门进行验收。

  7、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河道、河床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根据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确定补偿标准。

  沿途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由所在村组重新划定宅基地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15㎝-Φ30㎝:13元/棵

  (3)Φ15㎝以下:2元/棵

  4、砍伐林木补偿费(含5%管理费):

  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乔木林4000元/亩,未成林地1600元/亩。

  5、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风景苗圃:

  (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

  (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

  (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

  (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

  (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

  (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

  6、经济林苗圃:

  6000元-8000元/亩

  7、用材林苗圃:

  4000元-6000元/亩

  8、活动房:40元-60元/㎡

  9、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0、自来水管:310元/户

  11、铁水管(Ф1㎝):30元/m

  12、动力电户:2000元/户

  13、照明电户:150元/户

  14、电话:180元/户

  15、有线:127.5元/户

  16、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7、水泥地坪:20元-40元/㎡

  18、砖、石地坪:10元-20元/㎡

  19、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0、砖围墙:60元-100元/m

  21、土围墙:20元-40元/m

  22、石围墙:50元-70元/m

  23、塑料温棚:5元-8元/㎡

  24、石砌猪圈:180元/个

  25、石水渠:40元-60元/m

  3326、石帮畔:70元-100元m

  27、石条路:60元-80元/㎡

  28、仿古挑檐:100-120元/㎡

  29、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0、简易大门:

  100元/付

  31、铁

  皮

  房:40元-60元/㎡

  32、砖木厕所:50元-80元/㎡

  33、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34、简易厕所:100元/个

  35、PVC管:5元-8元/m

  36、压井:400元-600元/口

  37、机井:6000元-8000元/口

  38、蔬菜大棚:10元-15元/㎡

  39、钢架大棚:15元-20元/㎡

  40、宽带网:100元/户

  41、天然气:1940元/户

  42、锅炉:1500元-3000元/台

  43、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44、空调(迁移):350元/台

  45、铁楼梯:150元-200元/m

  46、铁栏杆:35元-45元/m

  47、土坟:900元/座

  48、砖葬:单葬2000元/座;双葬2500元/座

  49、砖、石果库:300元-400元/㎡

  50、砖、石果窖:150元-200元/㎡

  51、土果窖:100/㎡

  52、水窖:10元/m

  53、沼气池:2500元/个

  54、烧砖窑:1500元/个

  55、土粪坑:40元/个

  56、鱼池:

  10元/㎡

  57、广告宣传牌:2000元/个

  58、洋芋窖:100元/个

  第十九条

  涉及各县区林、果主导产业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列出的项目外,工程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由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意见(标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特事特办,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引水工程建设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黄河引水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由沿线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满足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须在引水工程施工进入本辖区前拨出500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前期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五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该工程征迁工作由沿线各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宝塔区范围内征迁工作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篇九: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6.06.17?

  【字

  号】陕政办发

  〔2016〕51号

  ?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6〕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稳步推进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二)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原则。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

  (三)统一调控、合理安排原则。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

  (四)区域、流域、行业控制原则。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陕北段、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五)新老衔接、统筹协调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行政许可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与实施适用于本办法。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

  权交易价格监管。

  第三章

  排污权核定与分配

  第六条

  排污权核定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等。排污权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帐户制度。

  全省排污权核定以国家确定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总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排污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时,应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环评文件、企业运行现状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交易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九条

  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

  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不计入排污权基本帐户。

  第十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

  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

  第十一条

  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按照公平原则承担中、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排污单位的减排量按照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和上级下达的减排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中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可转让方和需求方。

  (一)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方和回购方。

  (二)可转让方指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污后,有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供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需求方包括:

  3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需通过购买排污权指标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

  经环境保护部门核查需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第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定额出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调控原则,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由政府出让的应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获得。政府储备的排污权用于重点工程等项目,可采取绿色通道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对于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

  意,可采取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平台交易、变更。

  (一)排污单位需购买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与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交易。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应达到中、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办法规定的外部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鼓励排污权抵押等形式的绿色信贷,盘活企业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章

  排污权储备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

  (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环境保护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二)纳入2010年污染物普查更新口径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下述情形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的:

  3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我省行政区域。

  采取工艺改造或工程治理产生长期稳定减排效果。

  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三)由环境保护部门回购取得的排污权。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并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储备要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纳入排污权量化管理,与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储备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包括:

  (一)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三)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限制使用于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火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无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第二十五条

  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

  (一)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主动提出出让的,对闲置期超过3年期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强制回购。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或迁出我省行政区域,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

  (三)闲置排污权、被取缔的排污单位所腾出的排污权,且有偿取得的。

  (四)其他来源。

  第二十六条

  回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支付、变更。

  (一)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回购管理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办理回购资金支付。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确定:

  (一)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富余的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按基准价的95%确定回购价。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项目取消,且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的,按交易取得价格的95%确定。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按照中、省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全部购买量进行回购。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代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排污权交易过程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对核定排污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篇十: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4.02.252004.04.0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财政其他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已被修订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贾治邦

  2004年2月25日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拒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按取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

  取水户应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收通知后,10日内到指定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但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结束——

篇十一: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浅析冷惠渠灌区运行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汉中市中小型灌区众多,不计小型民堰,万亩以上的国有中小型灌区就有17个。这些中小型灌区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但又因其数量多、规模小,长期缺乏规模性资金投入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造成设施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管理运行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灌区的发展。笔者以冷惠渠灌区为例,针对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供各级政府和中、小型灌区管理单位参考。

  关键词:灌区;管理运行;问题;对策

  1.灌区基本情况

  冷惠渠灌区始建于1948年,于1951年建成投入运行。渠首引水枢纽位于汉中市以南7公里处的南郑县大河坎镇三华石村冷水河中段,是由陕西水利奠基人、水利大师李仪祉先生在主持兴建关中泾、洛、渭三大灌区之后,在汉中首批兴建的“三惠之一”。灌区地跨南郑、城固两县,辖5个乡镇(办事处)54个村,总人口10.5万人,农业人口8.l万人,设施灌溉面积5.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5.1万亩。冷惠渠管理局隶属汉中市水利局,2007年经过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7名,其中纯公益性人员17名,准公益性人员20名。全局现有在职人员38人,离退休人员(含长期协议工)21人。

  2、目前灌区管理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冷惠渠灌区自建成投运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抗御水旱灾害,服务灌区“三农”,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灌区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对灌区的稳定和发展构成威胁。具体表现在:

  2.1灌区自身

  “先天不足”,发展制约因素多。一是灌区地理位置的制约。灌区渠道沿南山绕行,北临汉江,西与南郑县红寺坝灌区接壤,东与城固县南沙河水库灌区相邻,灌区形似哑铃,沿汉江南岸呈条带形分布,东西长22公里,南北宽仅1.8公里,最窄地段只有260米。东、西两条干渠长27.6公里,沿途斗闸门多达55部,中上游段控制灌溉面积占25%、斗渠数量占75%。干渠水量调控难度大,尤其是西汉高速公路纵贯全灌区,将灌区沿顺长方向一分为二,导致干渠与高速公路之间的夹槽地带内涝严重,以下放水困难,进一步加大了用水管理工作的难度;二是灌区水源的制约。灌区取水方式为低坝自流引水,尽管冷水河多年平均径流量达5.72亿m3,但受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制约,往往造成夏灌用水高峰期干旱缺水,非用水高峰期的河道径流又白白浪费,致使灌溉供水保证率偏低,灌区年均缺水309.7万m3;三是灌区面积逐年削减。随着汉中市中心城区向南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年加大,有效灌溉面积呈年均近千亩递减的势头,灌区农业灌溉水费收入逐年下滑,管理局难以维持正常运行。

  2.2历史遗留问题多,单位包袱沉重。一是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得不到财政支持。全局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总数的55.3%,由于管理局长期以来的入不敷出,无力办理最基本的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费仍由管理局发放,风风雨雨几十年的水利职工,退休生活得不到保证;二是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在职38人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仅有9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5人,技术力量十分薄弱;29名工勤人员中,50岁以上7人,35岁以下15人。具备较强基层水利管理工作经验的人手匮乏,人员青黄不接现象十分突出。

  2.3灌区改造投入不足,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冷惠渠灌区主要工程设施有:东、西干渠2条长27.6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10.3km,占干渠总长的37%;支渠4条长22.5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4.1km,占支渠总长的18%;斗渠55条长84.7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28km,占斗渠总长的33%;农渠431条长193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58km,占农渠总长的30%。另有排洪沟13条长20.3km;小(一)型水库1座,总库容185万m3;抽水站2座,装机7台330KW。虽基本形成“旱能灌、涝能排,以灌为主和引蓄提互补,以引为主”的灌溉设施网络,但由于本灌区属1-5万亩的一般中型灌区,受国家投资方向的限制,灌区的维修

  改造一直受规模性资金的限制,致使骨干工程设施老化日益加剧。夏灌防汛期间,东、西干渠滑坡坍塌、渠水外渗浸淹民房和农田现象频繁发生,管理局每年必须投入5-6万元岁修资金,解决干、支渠险工险段和斗闸维修,才能勉强维持骨干工程的正常运行。加之末级渠系衬砌率低,输水损失严重,夏灌高峰用水期水量供需矛盾十分尖锐。

  2.4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灌区管理工作举步维艰。一是农灌水价长期倒挂。目前灌区仍执行1998年市物价局批准的28元/亩.年的水价,随着近几年政策性增资、运行维护费用增加,灌区水价成本已达66.5元/亩.年,造成灌区管理单位负债运行,职工生活清贫;二是继国家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近几年中央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灌区农民粮种、农机具、农资等补贴等亩均已达七八十元,而农灌水费作为目前唯一的涉农收费项目,已遭到基层部分干部群众的抵触,导致随意拖欠和拒缴水费的情况愈演愈烈;三是城镇开发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用地和有效灌溉面积,水管单位得不到合理补偿。被占用后的渠道由明渠改建为涵洞或暗管,使清淤维护难度增大,费用无从着落。斗渠、分渠权属不明,渠道必要的安全保护范围往往在开发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地方村组干部和群众变卖。尽管市政府2007年印发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区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对市属灌区各级渠道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有明确界定,但由于斗、分渠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形成了政策依据明确,但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操作的结果。2010年省水利厅又印发了《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但因属部门行业规章,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地方保护主义干预,难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占地多为放水条件好、产量高的“良田”,每年水管单位必须按土地部门审批的手续核减水费面积,政府对水管单位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灌区面临生存危机。

  2.5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单位稳定和发展缺乏保障。2006年我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启动,经过多方努力,2007年取得了阶段性重大突破。冷惠渠管理局由长期以来的“自收自支、自生自灭”的灌区单位变为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使灌区职工看到了一线生机和曙光,表明了灌区管理单位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得到政府的认可。但仍有三个遗留问题至今未能落实到位:一是对核定的17名纯公益性人员,分三年到位,到2009年才落实了人员经费每年32.6万元,这种一成不变的“差额补贴”形式没有考虑到纯公益性人员的政策性调资;二是占全灌区在职职工总数55.3%的离退休职工因过去单位经费紧张,没有办理养老统筹等手续,这批“老水利”的基本养老费用至今全由管理局承担,加大了管理局的经费压力;三是灌区公益性的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至今得不到落实,致使一批工程设施长期带病运行。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存在,使管理局维持正常运转艰难,前景堪忧的局面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3、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冷惠渠灌区存在的上述问题,既带有我市中小型灌区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也有该灌区独有的特殊性问题。究其原因,有灌区自身存在“先天不足”的,有历史遗留的,也有灌区管理工作层面上的,还有政策保障层面上的。笔者结合现阶段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等,提出如下对策:

  3.1克服灌区自身缺陷,强化灌溉管理职能,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针对冷惠渠灌区规模小、地理位置特殊、大部分处于经济开发区、灌区地形狭长、干渠沿山傍河修建、无骨干水源调蓄设施等不利的自然因素,应从抓好用水管理这一中心环节入手,全面做好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努力挖掘灌区自身潜力。

  首先,牢固树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使用是目的”和“三分建,七分管”的理念,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工程日常管护责任,确保已建工程安全并始终处在最佳运行状态。

  其次,坚持抗旱、防汛“两手抓,两不误”。一方面按照“水权集中、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计划用水,层层落实管水责任。根据低坝引水的特点,坚持早引、抢引丰水,加强用水管理,优化水量调度,并充分发挥库、站、井的补充作用,确保全灌区适时均衡受水;另一方面,夯实防汛责任,搞好局、站、点防汛值班,及时上传下达防汛指令和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确保防汛信息畅通无阻。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应急抢险,最大程度保证各类设施安全度汛。

  第三,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化局、站、斗三级水管服务体系建设,组建用水者协会参与管理,加强人员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努力建立一支务实、精干、高效的管水队伍,维护良好的水利行业形象。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定期召开渠系、站、斗三级灌委会会议,充分发挥灌委会在制定用水制度、协调用水纠纷、维护用水秩序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灌溉用水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

  第四,认真执行水价政策,确保“两费”足额征收到位。坚持水费廉政建设“三公开、两不准、一禁止”制度,让农民群众用“明白水”,缴“明白费”。同时,结合灌区自身的资源优势,盘活水利资产、开辟综合经营渠道,尽可能增加单位收入。

  通过“内强管理、外树形象”,使灌区各类设施在灌溉、防汛和排涝等方面充分发挥效能,为灌区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使广大水利职工的辛勤工作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

  3.2抢抓历史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改造老化工程设施力度,增强灌区农业生产发展后劲。在全力抓好灌溉管理主业的同时,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抢抓一切机遇,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发出了第八个“一号文件”,把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列入了“十二五”至2020年的工作重点,灌区建设与发展的一个春天已经到来,机遇难得,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管理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举全局之力,力争灌区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盘子。一是超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冷惠渠渠首加闸蓄水工程,应在2002年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及早委托设计单位做好估算调整和修订;冷惠渠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工程应在已编报的“十二五”冷惠渠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勘测论证,为初步设计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资料。二是加强联系沟通,最大限度争取有关部门对灌区的支持。加大向省、市相关部门汇报工作的力度,争取在省级农田水利补助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防汛抗旱应急资金、水毁修复应急资金和水资源费等专项资金项目上给予支持,及时治理东、西干渠突发的险工险段,保证正常输水。三是强化质量意识,抓好已批工程项目的实施。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执行“四项制度”,按照“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创优,使项目资金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3.3深化内部改革,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努力增强单位内部活力。一是建立科学的人才机制。针对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通过人员分流、退休自然减员的办法,实行“吐故纳新”。在单位编制范围内,报请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引进一批大中专院校学生,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抓好工勤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水利工作的创新要求;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团结向上、积极有为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对在工程建设、用水管理、防汛抗旱、综合经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必要的鼓励。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人员整体素质,为开创灌区管理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引入必要的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改革,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切实增强全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大力提倡工作看实绩、看成效,严格绩效工资奖励考核,适当拉开分配档次,重点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一线艰苦岗位倾斜。大胆提拔重用工作有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让他们在重要岗位上展示才华、发挥才智。

  3.4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维护水管单位合法利益。管理局现有水政执法人员6名,均为兼职。由于灌区地处经济开发区,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现象十分普遍,执法工作量大面宽。因此,一是要扩大宣传教育面,提高社会各界对灌区工作的认知度。要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为契机,以媒体宣传、知识讲座、设置固定标语、编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为载体,逐步在灌区营造浓厚的水法制氛围;二是要注重对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监测管护,尽可能把一些有违章苗头的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三是抓好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合理设置少而精的专职执法人员,引导执法人员加强对法规、政策精神的学习领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四是多方筹集资金,精心组织安排,按照汉政函〔2007〕1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积极与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及早办理灌区斗渠、分渠土地使用证,为维护灌区工程设施完整、水利资产免遭流失争取法律主动权;五是克服畏难情绪、排除一切干扰,认真贯彻《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合理收取各类补偿费用,维护水管单位合法利益。

  3.5积极争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配套政策的落实,为灌区稳定和发展提供支撑。由于市级财力有限,2007年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后续工作停滞不前。一是17名纯公益性人员经费每年初应按上年标准核定,实行“动态管理”,足额补贴到位;二是离退休人员应按纯公益性人

  员对待,纳入市级财政全额供养;三是灌区维修养护费应按比例实行分步走的办法,逐年将这项费用落实到位。只有上述问题得到解决,才能有效缓解灌区的经费压力,以维持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结论与建议

  冷惠渠灌区建成投入运行已有半个多世纪,一代又一代的水利人,夏日不畏酷暑、冬季冒着严寒,风里来、雨里去,视灌区群众为“上帝”,竭诚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水服务。历经1994年至1997年的连续四年大旱和1998年“7.8”洪水、2003年“6.9”洪水、2006年秋季特大洪涝灾害、2008年“7.20”洪水中和2010年“7.16”暴雨洪水灾害的考验,全体水利职工坚守工作一线,甘当抗旱防汛“排头兵”。他们散居基层站、点,远离城镇,以站为家,生活清贫,以“局兴我荣、局衰我耻”为信念,年复一年地行走穿梭于灌区的每个角落。然而,运行至今,灌区已经步入举步维艰的境地。是生存,还是消亡?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管理局班子成员,困扰着从参加工作就扎根在冷惠渠并即将退休的“老水利”,也困扰着刚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满腔热情献身水利事业的莘莘学子。农民要种田吃饭就离不开水,离不开灌区工程设施,灌区不但要生存,而且要长期生存下去。生存离不开政府的关心,离不开政策的支撑。因此,笔者建议政府高度关注中小型灌区的兴衰,从根本问题入手,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促进灌区良性运行、健康发展。建议政府对灌区管理单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并逐步向免征农业水费,财政全额供养方向过渡;在财力好转的情况下,配套落实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促使灌区尽快建立“管养分离”机制,达到灌区工程维修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对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改造投入和补偿长效机制,确保已成水利工程设施长久稳定发挥效益。

篇十二: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10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印发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

  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

  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

  水价格的管理。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村民集体兴

  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

  (抽)水等工程设施直接向各类用水户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

  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价格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区

  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管理水平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及市

  场供求状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

  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是指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及其

  它农业生产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是指工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及其它用水价格。

  第九条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水

  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

  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支出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

  理

  费用和财务费用(含投入运行后应支付的基建贷款利息)。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合理收益,利润按

  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条

  兼有防洪、供水、发电、排涝等多功能的水利工程,发

  生的成本、费用,应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第三章

  供水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

  农业用水在大、中型灌区以斗口为核价计量点,在小型灌区以渠

  道最末端量水设施为核价计量点。

  第十二条

  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

  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5-2%确定。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原则上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

  金及利润核定。

  水费以发电量为基数计收:

  水力发电不结合其他用水

  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千瓦时)的15%核定;结合农业

  及其他用水的,按不超过水电站上网电价(元

  /千瓦时)的10%核定。

  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之间调剂供水和蓄塘、蓄库的供水

  价格,根据水资源的紧缺程度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在调出方渠首放水

  口计量的,按调入方的水用途,以调出方同类供水价格的20-50%确

  定;利用调出方渠道输水的,以渠道出水口为计量点,按调出方同类

  供水

  价格的30-60%确定。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不超过正

  常供水价格的2倍核定。

  第四章

  水价制度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以实行计量水价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基本水价按

  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利润的原则确定。

  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定额)用水的用户应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

  合同,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省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用水价格,经有价格管理

  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供水经营者可根据灌区水资源紧缺程度确

  定季节性价格浮动幅度,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正常水价的15%。

  第五章

  水价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

  制度,强化成本约束,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条

  供水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同级价格主

  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建议,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

  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

  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省内重大利工程供水价格争议。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

  名目的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必

  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水价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

  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设施、仪器

  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计

  量方式。供水经营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经营者应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统一管理,加

  强维护,确保计量准确。

  第二十六条农业用水水费按灌次或灌季计收,实行开票到户;

  非农业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用水户在

  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经营者可以限制供水,直至

  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工作的管理,省及各设区市两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省

  内大中型供水单位应配备价格管理人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

  管理的要求,对本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

  反价格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承

  纳区用水标准的废水、污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收取排水工程维护

  管理费,收费标准以排水口为计量点,按农业灌溉水价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

  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

  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

  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

  31日。原颁布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20-50%核

篇十三: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12.072020.12.0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7日

  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取得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后实施。

  建设征地范围跨县(市、区)项目的实物调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涉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跨设区市的项目,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或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

  第七条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并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移民安置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农村移民应以大农业为主安置,也可采取二三产业等多方式、多渠道安置。移民要求自主安置的,实行本人申请、条件审核、张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移民本人与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

  (二)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

  (三)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实物;

  (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五)城(集)镇迁建规划;

  (六)企业迁建方案;

  (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

  (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

  (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

  (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

  (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

  (十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助措施;

  (十五)附表、附图、附件。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报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项目报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等。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二)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

  (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四)实物调查成果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五)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省水库移民政策;

  (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七)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措施是否有效;

  (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依法获得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

  第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与乡镇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规划编制单位配合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组织制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补偿费等,可参照本地区同时期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标准执行;其他各类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类计算确定;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进行计列。

  第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分解到户,按户编制“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兑现明白卡”,并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十九条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用,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交给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负责完成相关工矿企业的迁建和专项设施的迁建或复建工作。对迁建、复建中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功能等增加的投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有关规定进行收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按照自下而上、先自验后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自验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由市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跨市的项目终验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移民安置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要求。

  第二十三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按照下列内容和标准进行: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三)工矿企业已完成搬迁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四)专项设施功能已恢复、对库周专项设施的影响已得到妥善处理;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按进度兑付;

  (六)水库库底清理已完成,卫生清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清理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按照下列内容和标准进行: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

  (二)工矿企业搬迁或处理已经完成,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已经完成并按规定完成移交;

  (三)水库库底清理已完成,卫生清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清理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

  (五)移民资金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政府审计;

  (六)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

  (七)建设用地手续已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纳入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政策实施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统筹编制移民后期扶助规划,并督促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搬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补偿政策标准的落实及移民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原由省库区移民工作机构审核实施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其后续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和验收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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