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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6篇

时间:2023-08-06 09:00:10 浏览量:

篇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仙游县

  乡(镇、街道)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仙游县

  乡(镇、街道)

  村。

  第三条

  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员会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物资;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权户及户内成员

  第八条

  本社由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

  名(详见成员花名册)。今后本社将每隔

  年【注:一般不超过三年】按照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界定登记。

  第九条

  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股权户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

  (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

  (六)法律、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

  (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股权设置、股权变动

  第十三条

  本社设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总股本的%;个人股占总股本的%,个人股股份数合计

  股。

  第十四条

  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产形成,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为

  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原值

  元。

  第十五条

  股权确权到户后不再变化,即今后无论人口增加、减少,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

  本社个人股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股份继承、有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

  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

  (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亦可以采取分成员小组的形式召开。

  成员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成员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七)款外属于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成员小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数

  人。

  成员小组按原村民小组区域划分设立。

  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关的事项。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共人,由理事长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

  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

  (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方案;

  (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于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

  人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

  (五)监督理事会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

  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

  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由现任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中的本社成员直接过渡。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与现任村民代表、村两委任期相同。

  首届任期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是否继续按上述方式过渡,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

  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过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土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依法筹集资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

  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业务指导机构的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事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搞好收益分配。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它社合并,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八条

  本社分立,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解散。

  第五十条

  本社因上条情形解散,由成员大会推举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展解散清算,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核实财产、债权、债务,并进行分割、移交。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相符,以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户代表表决同意生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永嘉县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永嘉县XX街道XX村

  第三条

  本社是由原村经济合作社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

  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菅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

  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股权依据《XX街道XX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2年4月15日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2年4月29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总股数为8772股,其中现有股东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8600股,提总股数2%的设立专项股计172股,用于处置改制后遗留等问题。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一)下列1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金额享受对象:

  (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社员。

  (3)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社员(股权证书由其委托人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保留)。

  (4)在小城镇综合改革中,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5)因自己出资办理“农转非”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6)因购房原因,户籍关系迁入小城镇的原本村社员及其子女。

  (7)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落户的对象及其子女.(8)全家外出多年而联系不上的,根据当年在家时的在册人口予以享受。

  (9)与本村社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出具书面证明未在原籍地享受股改待遇,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本

  村将收回股权)及其户口尚未申报的子女.

  (10)与本村社员离婚,户籍关系尚未迁出的妇女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11)因离异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出嫁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的随母子女。

  (12)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13)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14)原本村村民单方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在职、退休或已改制)的单职工,其配偶及其子女给予股权。

  (15)外村的离异妇女,与本村社员再婚,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本村将收回股权)。

  (16)因入赘到本村的男社员,但未领取结婚证,且户口未迁入本村的对象(今后若发现原籍地已享受股改待遇,本村将收回股权).(17)父母双方属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子女。

  (18)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书)享受双份股权(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村将收回1份股权).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取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和转为志愿兵的人员.

  (3)与本村社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4)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5)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女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处罚后,本村将重新予以享受).以上6种不享受对象,还待村两委慎重考虑再重新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社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

  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

  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第十七条

  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股权流转.允许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转让交易。股权持有人对所持股份具有参与决策和享有收益、转让、继承、赠与的权利.

  1、董事会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运行情况,也可在对资产进行评估基础上,公布股权转让的指导价;

  2、对已量化的股权允许转让交易,同一股份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转让权;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持有人向本组织外转让股权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9%,单个主体受让股权不得超过总股份的5%。

  5、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股权转让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合法交易。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交易一般按下列程序操作

  1、由股权持有人和股权受让人双方书面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公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

  2、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由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必要时可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3、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转让申请、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交易手续,并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办理股权证的变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

  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由6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经社、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11第三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人员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

  12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经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董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社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3第四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街道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村经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八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收益分配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社的公积金

  14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股东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具体分配到人的红利与今后本村计划生育奖惩政策挂钩).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于2012年4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29日起生效,并报送XX街道办事处、永嘉县农办(农业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责任解释。

  15股东代表签字:

  16

篇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区**街道***村

  第四条

  本社原有xxx等xxx个社员,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旧称“股权”)详见本章程所附《股权清册》。现有xxx等xxx个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册》。

  第五条

  本社经市区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本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_年_月_日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合作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业投资、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其他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社员身份确认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建议在2022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社员

  人。(社员名单

  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单)

  基准日以后,社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社员分为持股社员和非持股社员。

  第十五条

  本社共有持股社员xxx等人。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

  第十六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本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二)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三)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

  如存在其他需要认定为社员的情形,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

  第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丧失社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社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持股社员还享有按照收益分配权份额取得分红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第二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根据所持收益分配权份额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六)

  第五章

  收益分配权设置、性质与变动

  第二十三条

  本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按资产的性质设经营性净资产股和资源性资产股。公益性净资产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其中经营性资产股再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人口股、农龄股(家庭股和人口股)占经营性资产股的比例各为50%.。

  第二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股不得跨户继承、抵押、若该户自然消失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该收益分配权份额收归合作社,并按原有权属在其村或组内自然扩散;若土地征(使)用,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可以组为单位按社员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资源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净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可继承、抵押和转让。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抵押和转让时,需经社管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能否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提现,由社管会提出方案,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根据需要,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按自愿原则,本社可以扩充收益分配权份额,扩充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可抵押、转让。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本社向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签发加盖本社印章的《市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

  社收益分配权证》(旧称“股权证”)。收益分配权证是对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收益分配权份额的确认,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必须认真保管,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变更、收益分配权证遗失、收益分配权证所载份额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按规定申请补办或变更。

  收益分配权份额发生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赠与,应向社管会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应将每年的收益分配权份额变动情况列表,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为本社社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人为非本社员的,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或由本社回购、转让。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本社收回注销。

  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占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经社管会批准,继承人享有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持有本社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死亡后,应暂停其收益分配权分红,红利由合作社保管,待办妥收益分配权份额继承手续后,补发收益分配权红利。

  第三十条

  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

  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社管会审核后,继承人到合作社办理继承手续,变更收益分配权资格证书,相关资料送合作社,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继承人收益分配权份额应一次性继承,其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资格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收益分配权份额退回给本社,由本社对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将其收益分配权份额转让给本社内部其他社员。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向本社社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社管会对退出收益分配权份额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社管会审核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收益分配权份额权转让协议《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份额(有偿)退出协议》应包含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信息及转让人信息转让份

  额折算收益分配权份额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权份额持有人姓名、退出的收益分配权份额、收益分配权份额所涉金额、支付方式及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权份额的转让人和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应到合作社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合作社为收益分配权份额受让人办理收益分配权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

  第三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本社的社员代表为

  名。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三)决定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批准社管会、社监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

  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五)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六)审议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的举债方案;

  (七)审议批准出借集体资金方案;

  (八)审议批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九)审议批准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的减免方案;

  (十)审议批准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转让出资方案;

  (十一)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涉及本社全体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社管会召集,社长主持,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指定的其他社管会成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社管会决定。社员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二)

  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应到社员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本社社管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管会设社长1人、社管会成员2人,社长由社管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社管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持有收益分配权份额的人转让出资的方案;

  (九)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定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十一)选举和更换社长;

  (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应由社管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社社管会每届任期五年,社管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八条

  社管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社管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非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可以列席社管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四十九条

  社管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社管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管会会议。

  第五十条

  社管会会议由社长召集和主持,社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长指定其他社管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社管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社管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管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召开社管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社管会成员,社管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管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五十三条

  本社社监会成员由三人组成,社监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实行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监会设主任1人,由社监会选举产生。本社社监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社监会成员。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社监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社管会成员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

  (五)受理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并反馈;

  (六)选举和更换社监会主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社监会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社管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十六条

  社监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社监会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五十七条

  社监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社监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社监会。

  第五十八条

  社监会会议由社监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社监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社监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社监会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社监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社监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社监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六十条

  召开社监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社监会成员,社监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监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

  本社由社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

  非本社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授权的除外。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六十三条

  社管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收益分配权份额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社管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第六十五条

  社管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六条

  社管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签订出租或发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确需签订长期合同的,应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本社会计核算和

  集体资金管理,委托街道村级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代理制。

  第六十九条

  本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财务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重大财务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开,同时要做好每月逐笔公开工作。本社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本社社员需查阅本社财务资料或了解有关财务情况的,应向社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监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档案资料,并反馈。

  第七十条

  本社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七十二条

  本社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按收益分配权份额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收益分配权份额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社管会拟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七十三条

  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七十四条

  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七十五条

  本社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七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经营不善,人为造成资产流失或亏损的,应根据社管会成员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社监会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街道农经站审核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解散:

  (一)登记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八十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街道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员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社员。

  第八十三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四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八十六条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社管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社员提议;社管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篇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合作社章程1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

  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

  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

  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

  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

  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合作社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

  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

  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农村合作社章程3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黎集___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___黎集___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__桃花____村(社区),邮政编码_____。

  第三条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六条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

  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条本社依据《桃花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__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6923股,每股13元。其中:成员股为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2202股,x元。

  第十二条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

  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_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

  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_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

  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_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

  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____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农村合作社章程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xxxxx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

  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Z、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包含总结汇报、外语学习、人文社科、IT计算机、文档下载、教学研究、党团工作、行业论文以及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内容。

  农村合作社章程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陈民章等5人发起,定名为陈民章野猪养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县曹寺乡肖庄子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风险共担。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圈舍建造、饲料喂养,野猪买卖等与生产有关技术、信息服务及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承担规定的出资额,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本社公积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还;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本社规定的份额出资;

  (三)维护本社成员共同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四)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和合同,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五)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是: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个人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必须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继承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理事会讨论通过次日起终止其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享有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增减成员和成员出资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五)决定本社财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二十条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员权利。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员出资额标准的决议

  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除决策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实体、对外担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人。成员在50人以内的,设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设5名理事。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有关事项;

  (三)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

  (五)讨论决定工作人员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

  人聘书;

  (四)组织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执行监事一人。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由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侵害本社利益行为,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成员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量(额)记录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本社的内部机构由物资供应部、市场营销部、技术服务部和综合部构成,其职责和人员聘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出资额实行份额制,每份出资额为5000元。每个成员基本出资额为一份,超出基本出资额的部分享有附加表决权。

  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额时,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成员出资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转换为出资份额。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分类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五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按接受时的现值入帐。形成财产的,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积金(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决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第三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按成员帐户中记载的资本份额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每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核的财务报告,并按期向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四十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的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并自觉接受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作出分立决议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作相应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员人数减少到5人以下;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决议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本社解散、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并报青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xx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黎集_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_黎集_(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_桃花_村(社区),邮政编码_465231_。

  第三条

  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

  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__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

  桃花

  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__年_月_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_

  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_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_6923_股,每股_13_元。其中:成员股为_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_2202股,28627元。

  第十二条

  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

  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本社设成员代表__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__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__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

  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3)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

  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__年_月_日审议通过,自__年_月_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_桃花__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篇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2、财务收支明细表;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着,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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