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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8篇

时间:2023-08-02 10:27:02 浏览量:

篇一: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0年第05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精神,为了规范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参与基本建设工作行为,有效推进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领域高效、安全、廉洁运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系统,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和基建、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教育部公务员。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禁止以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为:

篇二: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山东一市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

  原标题:山东一市出台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

  近日,日照市出台《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规定》明确,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管理、监督、执纪执法、司法等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力,向相关部门或个人采取指定、授意、暗示、批条子、打招呼、请托说情、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或打探案情、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式,影响正常经济活动的行为。

  《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实际,对有关纪律要求作了重申,主要包括

  ?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报建和资金审批分配、经济纠纷等11种行为,?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其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吸收存款和推销金融产品等5种行为,?以及禁止与民营企业家交往中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其他物质利益、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企业中兼职或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等6种行为。

  为确保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建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报告和登记备案制度、廉政承诺制度、社会监督机制等,要求与落实“四责协同”机制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众日报微信、直播日照)

篇三: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全文共计707字

  关于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等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的汇报

  按照《领导干部员工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阶段性工作。现将具体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制度。按照省联社的要求制定了《xxxx》等一系列制度办法,坚持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合理划分工程建设事项决策层级,严格规范了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合理核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二)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按照省联社的要求制定了《xxxx》,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确保招标流程合规合法,公开透明提供了依据。

  (三)建立健全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制度。制定了《xxxx》,明确规定中层(含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违反纪律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谋取私利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划出了纪律红线;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矿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

篇四: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2018年关于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报告

  关于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报告

  按照《中共XX市XX区委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办通〔2015〕49号)、《XX区政府关于印发<XX区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通〔2015〕6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建通〔2015〕255号)精神和要求,我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了逐一回查。XX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区属国有公司,主要承担代建了我区部分房建项目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各项目推进中公司根据《建筑法》、《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经逐一回查,公司所承担建设项目未发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将继续按照《建筑法》、《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的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在取得立

  /4项批复规划手续、通过环评、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后开展项目的后续建设工作。

  二、在开展项目公开招投标的同时,严格按照《招投标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XX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参建单位的公开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查、备案后,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对评标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至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完成招投标备案;同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据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招标控制价及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对招标控制价及项目清单进行审查备案。我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招投投标范围的规定,对项目开展公开招投标工作,各项目招标过程中,杜绝出现应当招标未招标项目,同时杜绝出现将应当公开招投标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及化整为零、假借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项目。在项目招标时,签订“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通过明示或暗示手段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机密”等事宜的《招标人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在相关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督下完成项目的招标工作。在确定各参建单位后,严格按照《合同法》、《招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对工程建设期间甲乙双方的廉政行为进行约束。

  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继续严格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

  /4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对项目进行依法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相关要求,依法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四、在项目完工后,依法按照住建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不予竣工验收。

  总之,在严格按照《建筑法》、《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设的同时,我公司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六个严禁”的相关工作要求,并以此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整治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令、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建成、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同时,将项目公开招投标工作、合同签订工作、跟踪造价审计工作纳入公司制度中,实行公司常态化管理,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签字背书制度,并结合公司特点,健全完善权利清单制度,提高各级干部依法按制度办事意识。在认真做好“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中,将进一步健全、规范档案,建立工作台账、问题台账及整改台账,/4

篇五: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关于深入推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关于深入推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报告

  按照《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入推进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西交发〔2015〕213号)文件要求,我局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组织保障2015年4月,我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安排部署了2015年的党风廉政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局长与班子成员、局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机关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签订了“一岗双责”责任书。

  并借召开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座谈会的机会,与领导班子成员家属分别签定了《家庭助廉承诺书》。

  为加强对我局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等风险点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由

  “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股室负责人亲自抓,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全面展开了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二、找准风险点,实现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防控的程序化

  针对制度、岗位和流程中存在的行政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公开权利运行流程,实施痕迹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实时监控的管理体系。

  我局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三个方面,全方位对全局工作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

  主要从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进行重新排查。

  共梳理排查内部机构6个,查找出风险点6个,针对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16条;

  梳理重点岗位9个,查找出风险点11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30条。

  三、完善规章制度,实现风险防范管理的规范化

  为实现交通运输工作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管人,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建立起预防廉政风险的制度防线,我局紧紧围绕业务、队伍、工程管理三项建设,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在业务建设方面,制订了《县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将《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廉政建设规定》、《县农村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县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治安管理办法》、《县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县农村公路建设统供物质管理办法》、县农村公路建设爆破特物品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纳入管理办法之内,实现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规范化、程序化。

  四、严格招投标和施工过程管理

  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招投标法》

  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和合同谈判,防止“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工程”。

  在招投标过程中,按照《招投标法》

  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考察工程业绩,选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源头上把好市场准入关,避免转包、分包的违规行为。

  中标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与业主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建方的工程范围、项目造价、质量、安全管理等,双方作了明确规定,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确定了工程进度和质量,同时双方还签订“廉政责任状”、“安全施工责任书”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有效地防止工程腐败,明晰了安全责任。

  施工过程中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改变过去交通建设项目自己设计、自己施工、自己监理的传统管理模式,规范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

  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监理,把好工程质量关。

  交、竣工验收时必须由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发改、审计、财政、乡镇等部门组织交(竣)

  工验收。

  五、严格资金审批手续

  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加强资金运作监管,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款项。

  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全面实行五支笔审批拨付建设资金,坚持按月计量支付,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计量审批表,驻地监理工程师、派驻工地业主代表审核;

  工程项目片区领导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确认,常务副指挥长批办,按计量拨付。

  有效的资金管理、审批、拨付程序严把了工程建设资金关,杜绝了建设资金挪用、挤占。

  通过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普遍受到了教育,为民服务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我局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等风险防范管理步入规范化管理。

篇六: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七: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文件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

  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干部违反上述纪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八:关于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文件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

  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干部违反上述纪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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