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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3 11:36:02 浏览量:

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蔚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方案》(张政办字〔20166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768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79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在脱贫攻坚期内,坚持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攻坚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如下原则。一是规划先行,统筹整合。在脱贫攻坚期内,对上级下达我县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全县脱贫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二是明确主体,权责一致。县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明确主管部门和实施主体,统筹安排资金。三是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坚持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攻坚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目标,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 “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对象收入水平,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四是团结协作,履职尽责。责任部门和乡镇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搞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基础母牛扩群资金、支持苜蓿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良种推广和标准化养殖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包括: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资金、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资金、园艺作物(蔬菜、水果)标准化创建、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农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保护区补贴、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包括:粮改饲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包括: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综合整治;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扶贫项目示范资金、小额信贷扶贫试点资金、光伏扶贫示范项目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整村推进扶贫试点)、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灾后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乳粉业发展补助资金、蔬菜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包括: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建设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补助、林木种苗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补助、林业技术推广补助、森林防火补助;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包括:水利闸桥、小水电站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产业化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

上述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市级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配套资金;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包括中央、省明确规定的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出。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县级配套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县级配套资金;其他资金。

(五)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照中央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

第五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中央、省、市对下达到县的资金不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根据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配套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整合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可以用于后续产业类项目,不能用于搬迁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

(五)县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八条  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外,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整合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条  整合资金要创新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协调。批准整合资金方案,组织开展对项目的绩效评价。相关部门和乡镇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县扶农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建立完善项目库,制定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建立“项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清单”,编制下达扶贫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统计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负责制定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进行综合总结

县财政局:对上级下达、本级安排及存量资金逐一梳理甄别,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进行归集,提交扶农办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资金整合方案建立资金管理台账,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会同县扶农办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发改、农牧、水务、交通运输、住建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按照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配合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使用的整合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中央、省、市下达到县的整合资金规模及纳入统筹范围的县本级资金情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和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  县扶农办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整合资金规模及投入方向,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编制年度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据批准下发的整合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概算、组织项目评审、招投标等前期手续,确保在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资金整合率和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100%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额度、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六章  整合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实行授权支付,专账核算,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资金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确保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和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有专项资金核算管理要求的,可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管理;确保整合资金项目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第十九条  用于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及合作社补助的整合资金,由乡镇或主管部门验收后,通过“一卡通”及直接转账等方式结算,禁止发放现金。

第二十条  要加快整合资金项目建设进度和报账进度,年末项目完工率和资金报账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县扶农办申请,由县扶农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减少。具体评价指标应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扶农办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形式进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并在分配整合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坚持“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的原则。逐步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资金监管格局,确保整合资金安全运行。

(二)县扶农办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分配方案、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实施单位(部门、乡镇、村)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整合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扶农办等部门要把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村两委干部、贫困群众、驻村工作队参与项目立项、竣工验收等管理过程;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及时办理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蔚政办发〔201711号文同时作废。


                                  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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