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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方案】建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四季度发放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0 15:18:02 浏览量:

建昌县2017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四季度发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缓解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建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四季度发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建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四季度发放实施方案



建昌县2017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四季度发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缓解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此次发放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政府定价和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相结合,无房住户按33人以下户,每户每月320元(全年3840元),44人以上户,每户每月380元(全年4560元)发放;有房住户按1人户15/月平方米计算、2人户12/月平房米计算、3人户10/月平方米计算、3人以上户按3人户计算,每户每月保障金不得超过320元,如果超过320/月,按最高额320/月计算。自有住房享受房屋差额补贴面积计算方法,按每人住房面积20平方米乘以人口数(3人以上按3人计算)减去实际住房面积计算。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昌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三轮车、摩托车在内);

5)申请人无工商营业执照;

6)申请人曾注销机动车登记信息和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时间需满半年以上、且机动车处于注销状态视为拥有机动车;

7)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8)申请人享受民政低保一年及一年以上;

9)申请人不能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他相关政策;

10)申请人低保证户主与户口本户主一致。

11)申请人可以居住父母房屋,但是父母已故,房屋为申请人所有,产权证为父母名字的,不可以领取补贴。

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下列证件到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并如实填写好《建昌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逾期不在受理申请。

1)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

2)户口簿;

3)申请人身份证;

4)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补贴的所有人);

5)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全部的车辆证明;

6)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全部的商铺证明(营业执照);

7)民政部门出具享受低保年份证明;

8)房屋租赁协议书;

9)申请人提供关于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经济责任、一切后果自负的承诺书。

(10)申请人提供租房房主与申请人在租住(自有)住房房屋前照片。

以上证明需核实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无房证明、车辆证明、商铺证明需提供原件。(出具房屋证明必须以县不动产局档案室档案为依据)

2、初审

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组织人员对申请补贴的人口和住房情况等逐项入户调查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3、复审

乡镇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将通过复审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名单和申请资料(含电子档)移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县政府委派建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28个乡镇申请人进行随机抽查。

4、审核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就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建昌县电视台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5、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

被确定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在七日内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合同中明确补贴发放日期区间及额度,停止发放的情形等,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6、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申请人按照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指定的时间,持相关证件到县保障办指定地点领取。

7、审查制度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报到县住房保障办,审核通过后,分两次发放,如本人无法亲自领取补贴,需申请人委托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证明进行领取。

四、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领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应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或乡镇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将核实结果报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享受租赁补贴申请人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申请人,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申请所在地社区居住的,和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按合同规定停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五、法律责任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廉租住房租赁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享受其它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误渎职造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为此次发放补贴责任单位主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建昌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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