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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制度】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1 10:18:03 浏览量: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本局行政审批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代表本局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林业制度】乳源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县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本局行政审批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设立窗口,代表本局履行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料公开、审批程序制定等审批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本局相关职能股室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前批后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划,并配合行政审批服务股做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论证、认定、验收,根据行政审批服务股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属于本局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审查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股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验或及时通知相关股室,共同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情况进行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审批股对经合法性审查后依法需要进行论证、认定、验收的申请事项,应当与相关股室协商,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进行论证、认定、验收,并做好记录,参与人员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四章  决定

第七条 受理窗口经合法性审查后,对由窗口直接办理的申请事项,按授权当场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行政审批股经现场核验、论证、认定、验收后,对需征求相关股室意见的办理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对依法由本局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后,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对依法由上级行政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提出行政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承诺期限内将加盖本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部门;   

()对申请材料经实质性审查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办理事项,行政审批服务股提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建议,经征求相关股室意见和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审批(含审核)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含审核)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对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审批(含审核)办理的事项,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建议,经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或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审批责任制分工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对本办的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出现违纪行为的,按党内纪律检查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出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

(四)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态度恶劣、效率低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个人行为,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超越个人职权范围、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六)因审批不当造成群众投诉举报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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