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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案】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02 19:27:01 浏览量:

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优秀范文】



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

基金设立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决定成立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

一、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指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一)政策性:充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我县生态经济,着力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推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政府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基金,并与省级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推动我县实体经济发展。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二、资金来源及基金规模、期限

(一)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二)产业基金初期总规模3-5亿元,出资资金分次到位,首期到位资金1.2-2亿元,其余资金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三)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子基金”模式的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三、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架构

1.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庆元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县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金融办、经商局、招商局、旅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卫生局、民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经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副主任,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管委会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

3.基金法人机构。县政府成立“庆元县生态经济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公司),县产业基金公司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3-5亿元(首次出资40%3年内到位),以此设立“庆元县绿色生态产业基金”。

4.基金运营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若干有经验、有实力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县产业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二)职责分工

1.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批复基金管理等重大事项,委托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投资计划及方案,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2.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项目投资计划与方案等具体事项进行决策。

4.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产业基金的资金,牵头拟定或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产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引导合作的银行进行投贷联动。

5.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6.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金融、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7.县产业基金投资公司主要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对相关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进行考核,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8.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负责征集产业基金(“子基金”、“直投基金”部分)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县产业基金投资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投资方向和要求

(一)坚持县委、县政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重点投向县内生态产业,对于县外优质企业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原则上要求被投资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县,或将企业总部迁入,迁入的企业或项目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县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五、运作模式

根据产业类别特点和差异性,产业基金以让利性股权投资、同股同权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模式)等方式进行扶持,同时实行“投贷联动”,引导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项目的资金投放力度。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子基金”模式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的,应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一)让利性股权投资。让利性股权投资以优先股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仅限于土地开发整理、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非竞争性领域,投资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国有营运机构或事业法人,项目要求有稳健收益和一定的现金流,无收益项目由政府股东进行协议股权回购。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约定股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二)同股同权股权投资。主要投向竞争性领域,政府以普通股方式进行投资,与被投资对象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产业基金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拼盘,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决策机制,引导带动各类金融资本对产业项目的投入。  

1.“子基金”模式,是指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与上下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创业基金”、“区域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的投资模式。

2.“直接投资”模式,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

(三)投贷联动。对获得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引导合作的银行进行不低于1:1的配套额度贷款,进一步发挥基金放大、引导作用。银行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由财政调配政府性存款保障银行收益;银行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的,由财政给予1:0.5的配套存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以内的,由财政给予1:0.3的配套存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超过10%的,不配套存款。

六、投资项目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产业基金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三)对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

(四)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七、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基金运营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根据投资模式不同,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由产业基金投资公司按年支付,具体如下:

1.以“让利性股权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基金运营机构不开展尽职调查的,按投资金额的0.3%支付管理费;开展尽职调查的,按投资金额0.5%支付管理费;

2.以“子基金”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0.6%支付管理费;

3.以“直接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金额的1.5%支付管理费。

(二)为激励投资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基金投资公司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由基金投资公司提出建议,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三)投资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投资基金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作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投资公司用于投资。

八、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一)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适应本县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督和考核机制,牵头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基金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二)县产业基金投资公司应切实代表政府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三)基金运营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县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定期向县产业基金公司报送产业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经县产业基金公司审定后报财政等部门备案。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县产业基金公司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投资效益及其资产情况也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对投资中发生损失确无法追回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拟定方案,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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