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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营口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05 09:18:02 浏览量: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创业)投资领域,培育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营口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营口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范文精选】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设立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创业)投资领域,培育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营口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培育上市后备力量,推动重点产业跨越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和领域。引导基金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二、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中央和省扶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切块资金; 引导基金自身实现的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二)基金规模。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2015年,市财政首期安排1亿元,力争2017年全部到位。规模可逐步扩大至20亿—30亿元。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

(一)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为决策委员会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服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对市政府负责。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营口惠营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作为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在决策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出引导基金支持重点和设立相关创业投资企业的需求建议,监督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向,并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项目备选清单、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创业投资企业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三)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营口惠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和经营管理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创业投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提出合作方案;

2.实施经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托管银行账户;

3.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创业投资企业派遣代表,监督其投向;

4.按季度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5.对投资形成的股权和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及运作方式

(一)投资领域。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引导基金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扶持的对象:主要是在我市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领域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等;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参股的本市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对不同投资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约定。

(二)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初期主要采取参股方式,运作成熟后可采取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监督其按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向和重点,可设立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

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三)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基金额度,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方案,由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对拟决定出资的设立方案建立投资前公示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办理确认投资方案、批复出资额度、拨付资金等相关手续。

(四)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要求。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在营口市境内注册,有明确的主体投向。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募资总额原则上全部投资于营口境内的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对于不同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研究制定不同的出资或扶持条件。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在创业投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架构和法人治理机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专注性、独立性、稳定性,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具有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引导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

(一)基金退出。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存续期内,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引导基金应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退出。

(二)收益分配。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收益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运作。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引导基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以下提取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基金投资退出后,增值收益的20%可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运作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形成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实施资金监管。决策委员会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工作。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资金监管情况。

(四)法律责任。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以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设立方案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为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和省配套资金支持;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市国资委负责监督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定扶持引导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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