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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方案3篇

时间:2023-08-04 12:36:02 浏览量:

篇一:有关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及青少年成长规律,发展素质教育。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决整治无证无照办学,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文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街道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X副组长:XX成

  员:XX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组织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街道主要配合教育、安全、消防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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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教育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配合教育局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在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培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整治无证无照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教育部门给予以取缔,教育、消防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确有需要设立且具备办学条件的,须经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二)整治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消防部门要立即停办整改。

  (三)整治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或租用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举办选拔性考试,不得把培训学生的考试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整治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职任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生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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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整治违规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六)整治超范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七)整治违规教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将学科类培训方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八)整治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行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

  (九)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超出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整治擅自变更办学地址行为。严格落实一证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址办学。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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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员部署(20XX年10月29日前)。

  1.街道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2.街道以辖区内主要干道为重点,通过悬挂横幅、电子屏、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进行宣传。

  (二)排查摸底(20XX年11月1日-11月6日)。

  以社区为单位,通过社区走访、培训机构申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

  (三)集中整治(20XX年11月-12月)。

  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严格审核分析,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省纪委、省监委、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及《XX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方案》的规定要求,全面开展集中整治,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

  (四)整章建制(20XX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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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关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贯彻落实,事关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把思想统一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强化领导,分工负责。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共同负责,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压实责任,细化分工,主动担当,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同时,要深入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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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有关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中小学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中小学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X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X教〔X〕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排查摸底、集中整治、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时间

  X年5月至X年3月。

  三、治理范围

  全区辖区范围内校外培训、托管机构。

  四、治理重点任务和要求

  (一)停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要对辖区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校舍、卫生、消防、安保等开展安全大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依法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办学招生行为。

  1.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其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依法取缔;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求其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2.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按照“一校一证”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之外办学,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

  3.整治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班。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体局进行审核备案。区教体局要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相关要求、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培训机构要建立“黑名单”。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4.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

  (简章)必须报区教体局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刊播散发。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整顿乱收费行为。由区物价局牵头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收费和巧立名目、擅立标准、霸王条款、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三)严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

  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坚决查处学校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或培训,对学校及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招揽生源等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五)严查校外托管机构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乡镇(街道办)要联合工商、卫计、食药、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坚决取缔存在食品、消防、卫生及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X年5月16日至5月26日)。制定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召开治理行动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X年5月27日至6月27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各类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分类、登记统计上报,于6月22日前上报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X年6月28日至11月28日)。突出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集中、快速、严肃处置。联合执法组要对辖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有无证非法办学、“一证多址”“超范围”办学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联合执法组予以取缔。

  (四)总结完善阶段(X年11月29日至X年3月底)。

  对本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审批标准、管理办法等日常监管制度,汇总治理成效,公布辖区内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白名单”和“黑名单”。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日常工作;成立由教体、人社、民政、工商、公安、物价、国税、食药、住建、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的联合执法组,执法组要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名单,逐一进行清理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要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予以取缔。

  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教体局:负责规范全区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依法查验举办者、教师资质是否合规,对不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或培训机构下达禁止办学通知书;建立“黑名单”“白名单”,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整改意见、整改时限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中进行摸底,全面普查登记每一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托管情况,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区人社局:负责规范全区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工作。负责依法查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范围及师资力量等;对超范围办学和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勒令其停止相关培训活动;对培训机构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区民政局: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愿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培训机构,要求其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已经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商X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仅持工商执照,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咨询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超出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要对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日常监管。

  (五)公安X分局:要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周边的治安稳定,指导

  辖区内派出所加强治安巡逻,处理紧急突发情况,依法查处妨碍、阻挠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治理整顿工作的行为。

  (六)区广电办: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舆论宣传、活动报道;负责在新闻媒体中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无证办学、非法办学、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七)区食药局:要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对不按要求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八)区住建局:负责依法查验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所在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所属培训机构下达禁止使用通知书。

  (九)区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以及违规乱建等行为。

  (十)区安监局:负责培训机构校舍、教学设施、周边及其他方面安全检查。

  (十一)区消防大队:要加大对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的检查力度,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使用消防设施及日常的保养维护,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各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排查、监管及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包括组成人员、所属单位、联系电话,汇总表于5月25日前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摸排结果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执法组成员单位要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参与联合执法,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抽调期限为7月至12月,统一在区教体局办公。

  (二)夯实工作责任。区教体局要加强与民政、人社、工商、公安、物价、食药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化协作

  配合,形成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的合力,确保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人员、电话、邮箱,5月18日前报专项治理办公室),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举办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篇三:有关对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排査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全市教育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

  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认真研究分析教育培训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摸清教育培训机构的底数,在原有台账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做到底清数明。

  (二)

  整治无证无照办学。严格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属地化管理,培训机构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书)。重点查处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文化艺术"“课外辅导"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对于证照齐全的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亮证办学,通过要求统一设立明显标识表明机构性质。已申请办证但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机构,不得提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同时,对其证照办理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对确实达不到办证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办、一律进行清理。对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教育培训业务的教育咨询公司等,要将名单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严禁超范围开展经营。对于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等社会服务的机构,责令其不得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办整改,在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办学。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按照市整治办《关于印发〈XX市建筑物外立面和广告牌匾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整

  治办〔2020)X号)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的沟通,规范教育培训机构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托管机构牌匾、广告等不得出现“辅导"“培训"‘字样。

  (三)

  确保正确办学导向。各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全过程。要利用现有的LED屏、墙体或者制作易拉宝等方式,在培训场所内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突出正确主题内容、价值导向。

  (四)

  规范办学行为。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不得留作业。坚决纠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集中整治培训机构使用非法出版、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等出版物的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持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教育规律行为,违规对学前儿童进行培训的治理力度。重点打击不良机构打着分期交费减轻学费压力的名义,诱导学员办理分期贷款(培训贷)等恶意圈钱和拒退学费、“跑路”行为;严肃查处机构和个人违规组织学科竞赛。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高考志愿填报阶段,通过密切部门协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志愿填报咨询活动的监管,对违规开展培训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假期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辅导培训班,禁止学校联合或将校舍

  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

  二、工作安排

  (一)

  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县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在迅速调研分析、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自具体工作方案。

  (二)

  排查整改阶段(7月1日前)。各区县要加强与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区域内特别是学校周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逐个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确保校外培训活动正确导向。对无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办、一律进行清理。

  (三)

  巩固提升阶段(8月31日前)。各区县要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站等信息平台,分类公开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采取在每个培训场所亮证照经营、严禁超审批范围经营等方式,明确和公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的相应资质,规范培训和活动的管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培训和活动的管理规定,突出正确的主题内容、价值导向等内容。要加强矛盾纠纷调处排解,确保主流媒体无有关培训和活动内容导向方面的负面报道。

  三、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联动监管、有效落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求在每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落实。各区县要根据工作台账,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及时研究新问题、新动向,及时跟进工作措施。

  (二)

  细化工作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职责界限,明

  确工作着力点,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有的放矢。自觉履行职责,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注重多方联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综合相关执法力量,积极参与规范治理工作。

  (三)

  强化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多部门协同和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市及区县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扩大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公布范围和群众知晓度,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和广告协同监管。切实保障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按照规定购买社保等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或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等问题的排查处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Xx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专项治理方案。

  一、治理目标和原则

  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为目的,通过集中专项治理,全省各地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落实。

  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聚焦突出问题,疏堵结合,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内校外联动,规范学校和教师管理,完善课后服务制度,有效缓解社会需求。

  分类治理,依法规范。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职责分工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政策、部署推进、指导督查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办、消防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省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等。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按照部门监管职能和专项治理要求,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

  件、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排查,依法处置违法校外培训机构;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安监局、消防总队参与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全面排查培训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省法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配合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研制加强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和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合作联动。全省建立统一台账,定期公布各地排查和整改进度,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督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立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治理的属地责任。

  四、治理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部署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印发省专项治理文件,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安监、城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排查组”,制定排查方案,建立排查协同机制,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等情况,摸清底数、查明问题,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为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初步核实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按照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牵头组织开展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的排查工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要求,对已登记的培训机构(公司)梳理排查,摸清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情况,提交联合排查组。

  公安、安监、消防部门主要参与安全检查、法制宣传、行政执法等工作,深入排查培训机构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排查摸底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由教育、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综合执法工作组,突出问题导向,按照“审批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

  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教育、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同规范培训市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按照当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办学资质审查,若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处置。对于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

  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违法违规的中小学校和教师要查实一批、处理一批。

  集中整治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发文通报。各地在总结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的体制机制。做好迎接教育部对我省的专项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大局出发,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强化担当,积极作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建立工作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需多部门协调、省市县联动。为加强政策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送

  制度,各设区市每月初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在专项行动中,既要落实专项治理要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服务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根据需要,可在中小学选择一批试点学校,适当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探索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查找问题,总结治理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良好的教育培训秩序。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提高维权意识。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守法诚信的校外培训机构先进典型,树立培训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不良培训机构和不法行为,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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